1、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第一章绪言1.1 选题依据从大学生村官辜某贪腐一案说起据 2012 年 04 月 23 日中国新闻周刊报道,时任四川省简阳市三岔镇新民乡藕堰村支部副书记的大学生村官辜晓明在村征地拆迁过程中,主管填写丈量数据、记录房屋附着物、绘制房屋平面图、制作拆迁补偿协议等工作。辜晓明利用其在土地拆迁过程中的职务之便,帮助亲朋好友多丈量房屋和地面附着物,伙同他人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共计 82 万元之多,辜晓明从中获得 12 万元的“好处费”。2011 年 11 月 28 日,四川省简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被告人辜晓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 5 年1。这是大学生村官走上贪污腐败的极端案例。该案例
2、一方面给数以万计正在大学生村官岗位上的大学生群体敲响了法制警钟,另一方面也给正在各高等院校中求学深造的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及法律修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步入二十一世纪,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已到了新的发展阶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已经形成并深入人心。从法社会学角度出发,大学生作为特殊的法律主体之一,其法律素质水平的高低是全民法律素质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在这一历史背景下,我国政府、高校以及社会各界越来越关注大学生的思想政治与法律修养教育。因此,当前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培养的重要性更为凸显。在法治国家,法律应当成为国民的基本诉求和价值判断标准2。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工作的创新与发展,一方面,既是落实我国“大学生
3、素质教育”的有效开展,同时也是落实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另一方面,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工作的创新与发展,既有利于培养大学生法律信仰、树立宪政与法治理念,同时也有利于增强构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群众基础。笔者通过长时间研究大学生群体中违纪、违法行为,甚至刑事犯罪行为,深刻认识到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与法律修养势在必行。1.2 国内外研究现状1.2.1 国内研究现状笔者检索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检索项选择“题目”,查得从 2000年至今,题目中含“大学生法律素质”并含“培养”两词的文章为 30 余篇。其中多数为期刊学术论文,硕士论文仅为 2 篇,博
4、士论文数量为零。另外,以学术专著为例,笔者查得从 1995 年至今出版的题目中含“大学生法律素质”并含“培养”两词的学术专著至今尚未面世。题目中含“大学生法律素质”词语的著作多为大学教材教辅用书,且大部分教材教辅用书根据关于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教社政20059 号)的要求编写而成。如:陈雁、郑小明等编思想道德与法律素质修养,钟奇江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素质养成指导用书。除此之外,作为高职院校“两课”教育的重要课程之一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指定用书苏建永、樊传明、吴兆方编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推荐教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
5、础。综上所述,国内学者较少对“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展开专题研究,相关学术研究成果也较少。目前学者研究的共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多数学者均看到了目前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存在着不足。如,孙聚团在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思考一文中指出,部分大学生对依法治国的内涵认识不够准确,同时也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如,2.3%的大学生认为法律可有可无,3.3%的大学生认为学不学法不重要,3.4%的大学生认为只要自己不违法犯罪,学法就没什么用等等3。对于当代大学生法律素质的不足,安克杰在当代大学生法律素质缺陷、成因及对策一文中指出:1、法律意识滞后;2、权利和义务错位;3、法律思想与法律行为脱节4。第二,学者
6、大都认为加强大学生法律的素质培养非常具有时代必要性。如,周金恋在大学生法律素质及其培养刍议一文中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以及对外改革开放的需要等四个方面论证了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必要性。第三,学者均认识到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以及长期性,并且都不同途径创新了大学生法律的培育工作,如唐华生、何霖在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思考一文中指出: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充分认识到对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长期性和艰巨性,需要全社会和学校的共同努力和密切完成5。目前学者之间研究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
7、一,研究切入点不同,多数学者直接从法学研究方法与研究视角出发,如梁建在现代大学生法律素质研究一文中对法律素质的内涵、现代大学生法律素质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途径作了阐释;有学者从法律信仰出发对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展开研究,如邝良锋在大学生法律信仰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这一硕士论文中,从法律信仰的含义特征、法律信仰的意义展开对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现状及其培养进行研究。还有的学者从比较法的研究角度对我国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进行研究,如尹超在英美法律教育与中国法律教育改革这一硕士论文中,从英国和美国法律教育具有的实践性职业教育这一教育传统出发,对比我国当前高校法律教育体制,然后提出英美法律教育对我国高校法律教育
8、改革的借鉴之处。第二,学者对“法律素质”这一概念的内涵认识不一。如有学者认为,“法律素质”的概念应当从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6,这两个层面进行界定。吴东在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研究这一硕士论文中认为,法律素质是指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总称。还有学者认为法律素质涵盖法律知识、法律能力、法律行为、法律观念、法律文化五个方面。陈红在文章公民法律素质与法治社会建设一文中则认为法律素质囊括九个方面:其中主要是法律信仰、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法律价值评判等。韩世强,陈秀君在当代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及法制教育改革探索一文中将法律素质界定为大学生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由于学者理论视角不同,导致学界研究分歧交大;
9、并且在我国思想政治理论界,对域外主要发达国家对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比较研究以及如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完善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举措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大学生法律素质”仅存在理论介绍层面。总体而言,在应然层面,学界对我国有必要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基本达成共识。但就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途径与培育方法,此研究多停留在理论分析层面。1.2.2 国外研究现状国外鲜有学者就目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新的时代条件下加强我国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相关研究。国外关于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大学生通识教育相关理论研究之中或者大学法律
10、教育改革研究范畴之中。并且,国外大学生通识教育相关理论研究以及大学法律教育改革研究的理论研究相对成熟。一般而言,西方学者一般都不倾向于单纯枯燥式研究方法来研究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育,大都倾向于结合社会现实的角度对法律素质进行考察。据笔者查阅得出,国外的相关研究范畴涵盖民众与法律文化、法律信仰和法律感情之间的辩证关系。如,在论述法律文化时,强调民众要法律制度有充分的了解7。在论述国民法律信仰时,强调国民对法律应当持有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并认为这种信念是指法律更多体现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8。在论述法律感情时,强调国民在主要法律权利应当具备健康的对法律的感情9。在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途径方面,国外高等
11、教育学中主要存在实用主义以及人本主义两大教育模式,这两大教育模式在教育目标、原则、具体教育方式方法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区别。杜威是实用主义教育思想的代表人物,他认为单纯的填鸭式教育方法无助于学生法律知识水平的提高,难以培养高水平的法律素质;真正有效提高法律素质的途径就是付诸实践,让大学生通过参与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以增加法律知识,加深其对法律认同,树立法律至上思想,从而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人本主义教育思想,代表人物为马斯洛、罗杰斯。人本主义教育思想强调学生在教育中的主体地位,其显著特征就是以学生为教育中心展开一系列的法律教育以提高其法律修养。故,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在大学生法律素质理论以及相关实践都已
12、相当完备。1.3 研究价值一个国家的文明状况、发展状况与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紧密相连。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水平的高低又取决于民众的宪法法律知识以及法律素质的高低。大学生作为本课题研究的对象是因为大学生作为一国高学历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力得以迅猛发展的主体因素。因此,在新形势下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具有重大研究价值,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就理论价值而言,对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研究极大地丰富了我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的创新与法治。近年来我国学者加强了对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研究,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但是对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展开专题研究且基于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角度、研究方法的研究
13、成果寥寥无几。从整体上看,我国学者对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现状的研究还不够丰富和深刻,特别是有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大学课程设置、师资力量以及教学资源的匮乏之论述上,而且也缺少针对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现状的分析。在相应的对策方面,也显得不够全面,常常只重视某几个环节,未能构建系统的教育方法与对策。本文把大学生作为一个特定受教育主体进行法律教育的现状研究,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通过实证分析和调查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运用法学、思想政治教育等学科的基本理论、方法论进行研究,这丰富了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理论,也创新了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的范畴。其二,就实践价值而言,对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展开
14、系统的研究有利于推进目前我国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改进与完善。直接体现在,通过完善思想道德与法律素质修养,向大学生传授法律知识,掌握一定的法律实践能力,培养法律信仰,最终成为符合全球一体化之下所要求的综合素质较强的人才。此外,对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展开系统的研究,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让大学生能够明理守法,有利于实现高校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1.4 研究方法第一,规范分析法。规范分析方法把一定的价值判断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和准则,并以此作为处理社会问题和制定对策的依据,探讨如何才能符合这些标准的分析和研究方法。本文通过对目前我国大学生法律素质状况的研究,并对如何提高法律素质这一理论主线进行整理和归纳,分析
15、新形势下大学生法律素质相关基础理论,为后文对符合我国国情的大学生法律素质培育路径构建奠定基础。第二,实证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是思想政治教育主要研究方法之一,即通过对教育对象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相关教育理论命题。学界对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育路径方案甚多,对于大学生法律素质构成要素的实质内容的研究则显得相对较少。故,民众认识到这一教育现象的存在以及其带来的消极影响,对于此问题进行细密的实证研究并推理出实践中的共性原理将为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方案的理论研究消除障碍。第三,调查统计法。笔者根据本课题的研究内容,利用本校图书馆、书籍、报刊杂志、中国知网等多种数据库资源,搜集与新形势下加强
16、大学生法律素质相关文献资料。笔者通过对这些资料的梳理,既熟知了当前的研究现状,同时吸取美英等发达国家在大学生通识教育方面的先进经验,为我国新形势下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路径构建提供有益的先进经验。第四,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本文基于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的定性分析之上,再结合我国近年来相关问卷调查的数据进行定量分析。笔者认为将两者紧密结合能更准确地反映目前我国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从而能在此基础上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路径设计。1.5 研究思路本文从新形势下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现实紧迫性以及法治理论为研究出发点,首先阐述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概念及其构成内容,然
17、后立足我国高等教育的现实,深层次剖析我国目前大学生法律素质方面存在的种种不足与缺陷。同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作了积极探索,从经济、政治、文化三个方面分析新形势下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必要性以及探索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有效途径,以期提高我国大学生的法律素质。第一章为绪论。笔者首先从理论与现实两个层面介绍本文的选题依据;然后阐述了国内、国外关于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研究现状;最后介绍本文的研究价值、研究方法以及研究思路。第二章为新形势下大学生法律素质相关基本理论。首先对法与法律的概念、法律素质的概念进行了解析;其次,从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视角出发解析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特征;最后从三个方
18、面详细论述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构成要素。第三章为新形势下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之必然性。从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理论要求层面与现实紧迫性需要层面两个维度,对新形势下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必然性进行了论证。第四章为当前我国大学生法律素质现状及原因分析。本章首先指出了当前我国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问题,最后对当前我国大学生法律素质不足进行原因分析。第五章为新形势下完善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举措。在本章笔者首先简单介绍了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目标;然后,分析了开展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主要思路及原则;最后,提出新形势下完善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具体举措。第六章为结束语。第二章新形势下大学生法律
19、素质相关基本理论2.1 学界对“法律素质”的观点及其评述2.1.1 学界对“法律素质”的观点目前教育学界对“法律素质”这一概念的界定众说纷纭、认识不一,导致目前尚未得出具有权威性的定义。笔者将近年来我国学者关于“法律素质”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整理如下:(1)所谓法律素质,是指学法、懂法、守法、知法、用法的观念和意识10。(2)法律素质是由法律知识、法律能力、法律精神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11。(3)法律素质由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思维和法律能力共同构成12。(4)法律素质是指具备完整、系统的法律知识结构、拥有正确的法律观念、健康的法律心理、具有先进的法律文化、作到自觉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
20、等13。(5)有学者只是认为法律素质为综合性概念,涉及法律信仰、法律意识、法律知识等各个方面14。(6)法律素质培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知识的掌握;二是应用法律处理问题的能力,包括运用法律进行自我约束的能力15。(7)法律素质是人对于各类法律知识和各种法律现象的认识程度并随之所形成的理念、思想和心理反应,同时也包括对于法律的运用能力16。(8)法律素质是人民在学习和实践中发展起来或者形成的内在的、相对稳定的、对其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的主体特性和品质,其综合效应表现为认识和改造主客观世界的认识和能力17。2.1.2 对学者定义的评述由于学者的研究出发点、研究方法不一,在对“法律素质”的认识不尽
21、相同。笔者认为,上述学者观点差异性体现在:其一,学者对“法律素质”研究出发点不同,有学者是从教育学角度展开研究,从教育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出发;有者则是从应用心理学角度出发,认为法律素质基于心理学之下的“素质”衍生的概念;还有学者单纯从法学研究角度出发,从法理学角度探讨“法律素质”的外延及内涵。其二,学者对“法律素质”的构成要素组成不尽相同,但均认为“法律素质”是一个内涵丰富的综合性概念。笔者在赞同此观点的基础上,认为“法律素质”概念本身具有多层次性特征。法律素质既包含对法律的直观、生动、形象的认识,同时也包含对法律现象认识的高级阶段,是对法律的理性思考。其三,有学者认为“法律素质”的外延包含
22、“法律能力”一说,笔者认为该概念本身不科学且易与法学领域中 “法律权利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相混淆。除此之外,少数学者多用“对于法律的运用能力”一说解说法律素质的外在表现。2.2“法律素质”概念界定分析“法律素质”的构成我们看到,“法律素质”实际上是个复合的词项,可以把它分为两个组成部分:一个是被定义项的属词项“法律”;另一个则是反映种差的词项“素质”。因此对“法律素质”的概念进行界定有必要先对“法律”及“素质”两个概念进行阐释。2.2.1“法”与“法律”概念辨析从规范意义出发,“法”与“法律”是分属两个不同范畴的学术概念。按照目前法学界的通说,“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
23、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规范)的总和。根据目前我国法理学的研究,“法”具有如下三方面特征:其一,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的行为规则;其二,法直接体现一国统治阶级的意志。其三,法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以保证其得以贯彻落实。故,“法”外延是很宽泛,其外延体现为:法律、法令、决议、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由国家认可的判例、习惯等等。“法”是高度抽象性和概括性的法律概念,“法律”不同于“法”。按照目前法学界的通说,法律是指由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此可以得出,“法律”具有以下三个特征:其一,法律是由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其二,法律的制定必须
24、严格遵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其三,在成文法国家,法律一般而言具有成文形式并具有规范效力。在我国,法律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立法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如宪法、合同法、担保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等。故,“法律”与“法”在外延上所体现的表现形式并不相同,给法律作出明晰的定义就应当明确“法律”与“法”的不同之处。从历史研究角度出发,在西方,法学家将法划分为自然法与人定法两大类,代表人物有,亚里士多德、西塞罗、托马斯阿奎那、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等。不同历史时代的学者基于知识结构和意识形态的差异而对法与法律有着不同的认识。因此,学者对法与法律概念的界定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尽管如此,中外学者大
25、多从实在法的角度出发对法与法律的概念进行解析。实在法概念起源并形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成熟于资本主义时期。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派却认为实在法具有不确定性,法律必须也应当符合自然法则,与此相反,实证主义法学派仅仅认为实在法才是对法的正确解释,主张分析研究现实的法律条文,以更有效地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18。实在法即所谓的“人定法”、“制定法”,与“自然法”相对称,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表现形式为成文法、判例法以及习惯法。自然法是指高于实在法之上并规定实在法的内在含义,具有普世价值的正义法则的总和。“天赋人权思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的统治”等法治原则都源自自然法思想。这些原则在反对封建
26、专制主义和神权政治,建立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斗争中起过巨大作用19。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真理,法律作为理性,是从自然法而来的,实在法必须符合自然法。综上所述,在本文,笔者认为“法律素质”中的“法律”一词外延对象既是实证法,也是自然法。理由如下:第一,自然法追求理性、公平与正义,法律就是从自然本性中推演而来并追求公平以正义的实现。自然法具备信仰的超然品质,在制定法、习惯法的上面或后面是自然法,实在法是从自然法获得效力的。第二,自然法强调人权保障、着重关注公民理性人格的培育与公民法律素质的培育,正如学者而言,自然法具有内在的人文关怀、对价值共识的积极建构20。第三,自然法具有超自然的优秀
27、品质,自然法所强调并孜孜追求的核心价值公平正义是代表人类的普世价值与最高理性。2.2.2“素质”概念解析为清晰地界定“法律素质”,还应当界定“素质”这一概念的内涵。笔者将近年来我国学者关于“素质”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整理如下,大致分为以下五类不同含义:(1)素质就是指人具有的本来特点和原有基础21。(2)素质是指个人生来具有的解剖生理特点素质与能力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在同样素质的基础上可以形成不同的能力;同样的能力可以建立在不同的生理特点之上22。(3)所谓素质,是指人天生所具有的某些解剖和生理的特性23。(4)素质是指个人先天所具有的解剖生理特点,又称之为秉性24。(5)素质是指在先天与后天
28、共同作用下形成的人的身心发展的总水平25。从学者的观点可以看出,学者多从生理学或心理学的角度阐述素质概念。素质简单分为先天素质和后天素质。先天素质,多为人的遗传素质,常称之为“原始的状态” 或“本性”。后天素质是个体在后天形成和发展的状态、水平,是个体后天通过社会环境、教育培养和实践改造而培育并发展的素养,如心理素质、文化素质等等。同时,素质是人得以生存和发展前提和基础,素质是个人潜能得以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且素质的表现深受个体所处环境的积极影响。当然素质的高低并不直接代表能力的大小,素质更多地是反映个体的生理条件,这种生理条件转化为现实的能力需要的教育以及个体的努力。因此素质的高低直接与后
29、天的教育存在必然的联系。故,笔者认为,素质是指个体先天所具备的以及后天通过学习、实践等途径所具备的一系列稳定的特质和品性。2.2.3 本文对“法律素质”的定义笔者认为界定“法律素质”一词的概念应首先明晰以下三个前提:首先,法律素质是个体通过后天学习相关法律知识而获得的一种特质和品性,因此法律素质不是个体先天具备的禀性;其次,法律素质的培育与提升与社会因素尤其是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等因素密切联系,法律素质是个体根据其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对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所产生的一定的心理体验、主观评价和价值选择;最后,法律素质的高低最终通过个体在现实生活中运用法律解决特定法律问题而得以展现。综合上述认识,在本文,
30、法律素质是指所处一定社会环境的个体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理解、掌握,使其转化并培养的对法律的情感、和对宪法法律至上的信仰并由此培养而成的运用所学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包含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信仰、运用法律的相关能力等四个方面。因此,笔者认为大学生法律素质就是指大学生后天通过学习法律知识、社会实践等途径所具备的一系列稳定的特质和品性。该定义的在于明确一下三层含义:首先,该定义明确了法律知识、能力、法律素质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即,法律素质是法律知识学习和转化的结果,大学生仅仅学习法律知识未必然形成相应的法律素质,掌握法律知识是法律素质得以形成和发展的逻辑前提。一方面,法律知识和法律相关能力并
31、非充分必要的逻辑关系,大学生通过学习所掌握法律知识并不能直接转换为运用法律的相关能力,运用法律相关能力仍需要其他充分条件作为辅助要件。另一方面,法律知识与运用法律的能力并不能直接代表法律素质的高低,法律知识需要转换才能形成潜在的法律素质,运用法律的能力也仅仅是法律素质得以运用的现实体现。其次,该定义明晰了大学生法律素质的若干基本特征,即政治性、时代性、融合性、实践性。最后,该定义强调法律素质的价值在于对我国高等院校中大学生人才形成具有积极意义。一方面大学生法律素质强调大学生通过学习掌握相关法律知识,这样可以开发的大学生的学习潜能和陶冶大学生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大学生的成才和实现大学生的全面发展;
32、另一方面大学生法律素质强调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情感、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这使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成果能够在大学生的身心结构得以转换和内化。2.3 大学生法律素质特征2.3.1 政治性政治性,也即阶级性是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首要特征。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政治性(阶级性)指在阶级社会中,人们的思想、意识具有的阶级属性,该阶级性由人所处的阶级地位决定的,直接反映并代表本阶级的物质利益和诉求。按照马克思主义唯物历史主义的观点,在阶级社会中,不同阶级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中有不同的物质利益,并且形成了不同的政治要求、思想观点、制度安排,因而会有不同的阶级性26。科学社会主义认为,法律思想属于上层建筑中思想观念部
33、分,由一国的经济基础决定的,为统治阶级服务,因此法律思想具有阶级性。在本文,通过大学教育对大学生开展法律素质的培养,其本质还是在宣扬作为上层建筑中的法律思想。这些政治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反映了统治阶级的直接利益、诉求,是为既定的生产关系服务的。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中教授、传播、影响的政治观点、民主意识、法治理念,这些观点、认识和理念都是统治阶级对于法律规范以及法律制度的观点、看法和认识的总和。其根本目的在于为统治阶级的统治提供法律基础,带有明显的意识形态判断和倾向。统治阶级出于自身治理的现实需要,必然运用一切手段向民众传播并宣扬符合其利益诉求的政治理念和法律思想。在我国,由于我国的国体所决定
34、的无产阶级的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并非建立于维护少数阶级利益的基础上,而是建立于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以及维护广大劳动人民最根本利益的基础之上,建立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础之上,这种法律素质教育最具有科学性以及革命性的本质。因此,对我国大学生开展法律素质教育,必然具有强烈的政治性,通过对大学生开展法律素质教育,更好地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好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2.3.2 时代性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时代性也即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发展性,是指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目标、基本原则、基本思路、具体措施等各方面在不同社会形态以及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具有独特的特征。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时代性其社会因素在于我国的社
35、会变迁,因此要求与社会的发展相协调。具体而言,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时代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目标体现时代的发展。由于各阶段普法教育重点的不同,目标要求也不一样,高校法律素质教育也是如此。在高校法制教育的目标上,以提高大学生法律认知,增强法律感情和提高实践能力为目标,将单纯、枯燥的法律知识传授转化为全面的法律素质培养。开展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应当构建较为合理的高等院校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指标体系。这个体系中的基本指标包括:首先,比较完整、扎实的法学基本知识和理论体系,同时该体系应当充满持续的活力,即大学生具有法律知识更新甚至一定的自造能力。其次,拥有较强的法律逻辑推理和一定
36、的实践(应用)能力,这一指标将法律思维演绎成为一种专业能力,即以法学逻辑方法分析、解决法律问题。再次,完善的法律信仰精神和职业伦理修养,包括法律文化修养、法律责任感、以及法律伦理修养。最后,全球意识与国际交流能力,这是为适应全球一体化的现实而与之相适应的要求,不仅仅要求具备一定法律英语知识,更重要的是要求当代大学生具备开拓的国际视野。其次,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基本原则以及基本思路符合时代变化。一方面,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基本原则应当符合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这是保证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得以科学发展的前提条件。当前形势下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基本原则应当将法制教育融入素质教育之中,将法制教育融入
37、德育教育之中,将法制教育融入专业教育之中,将法制教育融入实践教育之中,将法制教育融入网络教育之中,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良好的社会风尚。另一方面,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基本思路应当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发展,应当对大学生开展法律意识、法律信仰和法律情感的教育,使大学生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有更为理性的认识。故,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基本思路应当以传授法律知识为前提,以提高法律能力为重点,着重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再次,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具体举措应当符合时代要求。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具体举措应当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所取得的阶段性成就。尤其是中国特色社
38、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对当前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所提出的新的要求。当前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应当及时将这些成果贯穿到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过程之中,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尤为重要,要真正发挥并体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效用,就应当做到与时俱进、不断开拓进取。当前应充分考虑我国市场经济、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生态文明等方面的变化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影响,在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中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体现市场经济和网络时代等时代特征。2.3.3 融合性大学生法律素质的融合性(开放性)是指在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过程中,高校应当将法律素质教育与其他不同类型的教育相互融合,从而成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有机
39、统一体。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法律素质教育具有与思想政治教育相融合特性。当前,我国加强大学生思想品德素质的主要方式就是对大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素质教育。两者共同构成大学生思想品德素质教育两个方面,二者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理由如下:第一,两者的教育对象和所欲实现的目的相同。在本文新形势下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研究对象侧重于研究大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学习、掌握的法律知识,从而引导、控制大学生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行为。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大学生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下产生思想,思想去支配主体行为的过程。因此,思想政治教育既要研究大学生的心理、行为规律,又要研究这些心理、行为产生的外部环境以及现
40、实因素。由于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素质教育的任务和目的都是通过社会学的方法论作用于大学生这一的特殊群体,因此,两者的对象、目的相同,构成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统一体,从而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规范大学生行为的目的。第二,两者在施教过程中容易相互促进。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可以为当代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增添崭新的内容,并创新当前我国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以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教育的教育模式。一方面,新形势下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有利于风清气正的校园氛围和稳定和谐的校园秩序,从而为高校进一步促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客观环境。另一方面,思想政治教育对于增强大学生法律观念,有利于推动大学生树立宪法法律至上
41、的法治精神的形成,从而为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奠定思想基础。其次,法律素质教育具有与德育教育相融合的特性。自古以来,道德与法律都是规范民众行为的社会规范。对大学生开展道德教育和法律素质教育,有助于净化大学生思想,引导、规范大学生的行为。对大学生开展道德教育和法律素质教育是高校对大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的主要形式。在高校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中,应当将道德教育与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相融合。如下所述:其一,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使道德教育内容更具有明确性。道德通过提倡鼓励人们应当为一定行为以及不应该为一定行为,因此道德常不具备国家强制力。相反,法律通过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人们应该为一定行为和禁止为一定行为,法律
42、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现法律效力的后盾。法律的这一特征使得大学生应为社会尽到自己应尽职责的基本信念,这样就使得道德所倡导的理想和信念不再空泛,而成为现实的可能。这使受教育者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知识来处理法律问题和看待法律现象,使理想和信念得以真正树立起来。其二,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使大学生的道德要求具有规范性的特征。2001 年 9 月 20 日,中共中央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规定,当代公民应当具备“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道德品性。其中守法成为公民应当具备的首要道德品性,因此,对大学生开展法律素质教育,将道德和法律相融合的教育方式,用严谨的法律逻辑与法律思维来使抽象的
43、道德得以变为现实的具体规范,使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做到合情合理又合法。最后,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具有与素质教育相融合的特性。在以往学者的大学生法律教育研究中以及目前我国两课教育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多强调的是向大学生灌输法律常识,着重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在我国教育界提出“素质教育”理念后,我国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由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向提高大学生综合法律素质的转变,对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常识的传授以及法律意识的培养,更应当着重加强培养大学生的法律素质。2.3.4 实践性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实践性是指在对大学生开展法律素质教育过程中,教育者对受教育者在实际教学和生活中进行知法、守
44、法、用法等法律相关能力的培养、训练。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培养和训练。教育者传授法律基础知识以及各部门法基本知识,目的是为了培养大学生完整知识体系,使大学生在以后的社会生活、工作中有立足之地,根本目的还是在于锻炼学生的应用能力。因此,开展大学生法律应用能力的教育和训练应当是贯穿于整个的教育过程之中的,并且是多种能力相互渗透的过程。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实践性主要体现在:首先,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实践性包含法律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在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过程中,由于法学自身所具有的独特逻辑性,决定了教育者对法律概念和法学理论的教育过程应当想到谨慎且严密,大学生在此过程中感受到法学和法律的
45、谨慎且严密,最后通过学习将这一法学品性转化成受教育者自身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其次,除了具备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实践性还包含分析、解决法律问题能力的培养。教育者对法律问题的分析、对法律关系的判读以及法律逻辑的推演体现了教育者解决法律问题的基本思路,当大学生对这一分析问题的思路真正理解、掌握时,大学生就能够触类旁通、自觉地运用这一分析问题的方法和思路来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实际法律问题。最后,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实践性包含创造性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教育者在法律素质教育中,通过对法律问题的多层次多方位的剖析,从而启发大学生通过对法律问题解决来培育对同一性质法律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新思维以及新的认识。这说明大学
46、生能够对对所学法律知识的熟练运用,在解决法律问题中不断提升法律理论知识,意味着大学生创造性思维能力的形成。2.4 大学生法律素质构成要素2.4.1 法律知识所谓法律知识(legal knowledge),是人们指对法律现象的理论认识以及法律实践活动中经验的总称,是法律素质培养的基本要素。一方面,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是法学理论、法学思想得以形成并成熟的基础材料。在阶级社会中,不同阶级、不同阶层甚至相同阶级、相同阶层的人由于在物资生产关系中所处的地位、阅历、个人学习爱好兴趣、自身努力程度等各方面因素的差异,从而导致不同阶级、不同阶层甚至相同阶级、相同阶层的人形成不同的法律知识。笔者认为,所谓大学生的
47、法律知识就是指大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学习、实践等途径掌握有关法与法律知识的总称。一般而言,法律知识包括法律基本常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在本文,由于本文的研究内容所限笔者认为对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应侧重于法律的基本常识。因为基本法律常识指作为一国公民所必须具备的法律知识,其中主要是指法理学以及各部门法主要原则、基本内容等常知。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其主要内容包括法律的定义、法的作用、法的渊源、法律要素、法律形式与效力、法律关系(包含法律主体、法律内容、法律客体三方面)、法的价值、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法律行为、法律体系、法律程序、法的运作、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等方面的基本
48、知识。强化对大学生法理学知识的学习,有助于培养大学生良好的法学素养和法律思辨能力。部门法也称之为法的部门,是一国根据某一方法和标准划分一国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法的部门有:宪法(除宪法外还包括宪法性法律)、行政法、刑法、民法、诉讼法(包含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商法(公司法、保险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等)、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主要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各部门法主要原则、基本内容等常知的学习有助于大学生具备坚实的法学基础以及较为全面的部门法知识。2.4.2 法律意识法律意识(legal consciousness)是指人们对法
49、律现象和法律问题的观点、看法、态度以及思想的总称。法律意识包括对法律的定义、法律的要素、法律的形式与效力、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法律关系(包含法律主体、法律内容、法律客体三方面)、法的价值、法的作用法律基本理论的看法和认识,对法律的现实运作态度,对法律的作用、法律价值的评价,以及对人们法律行为的评价。在阶级社会中,法律意识属于法律思想特殊组成部分,是意识形态中的组成部分之一,是由一国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在我国,法律意识的本质是属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其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法律意识,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它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大的意义27。在本文,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指大学生对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的观点、看法、态度以及思想的总称。法律意识的主要内容比较广泛,在本文法律意识主要由以下三个层面共同构成:首先,法律心理是法律意识的第一层面。法律心理是指大学生在校期间对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的主观反应,法律心理具有生动性、直观性、具体性、表面性等认识特点。其次,法律观念是法律意识的第二层面。大学生法律观念是指大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