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弘扬法治精神,构建和谐社会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从党的主席到一般老百姓都要按照它做,将来我不当国家主席了,谁当也要按照它做,这个规矩要立好。 毛泽东1949 年新中国成立成立初期,由于不具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的条件,中共中央以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由共同纲领暂代国家宪法的过渡办法。五年后中国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刘少奇通知想大会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报告对宪法草案的基本内容做了若干说明,对新阿发的意义做了精辟的论述。大会经过认真讨论,一致通过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一切法
2、律、法规的母法。其他法律、法规是 宪法的子法。子法如与母法的内容相违背,子法则无效。除了母法宪法之外,我们可以把其余一切法律、法规分为以下四大部门。即:( 1)刑事;(2)民事;(3)经济;(4)行政。打官司的人可以根据自己所打的官司,侧重学习其中的一个部门法律、法规。现行的第四部宪法在 1982 年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经过了 1988 年、1993 年、1999 年和 2004 年四次修正。在这个法制时代,作为一个中国公民,一个新时代的大学生,青年知识分子,能 够知法,懂法,守法,用法逐渐 成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提高自身素质,提升自身素养的标准。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上明确的将“ 爱国守法
3、”放在首位, 遵纪守法,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 东西,在生活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就需要法律这个来进行调节,可以说,法律就是生活中的调味剂,要是缺少了这一味调味剂,人们的生活就不能够变得多姿多彩,所以,每个人都要遵纪守法,这就是法律在生活中的重要性。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在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基础之上形成的,“废除旧法和对旧法的批判继承,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辩证规律。前苏联十月革命胜利后,“ 法制” 被确定被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然而,在国家的建设过程中,由于坚持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导致经济停滞和落后,同时 也导致“ 特权” 的急剧膨胀。“ 在背弃马克思主义原则,削弱党的领导”之后,从斯大林时代“人民公仆
4、” 的蜕变到戈尔巴乔夫“ 新思维” ,以及最终被叶利钦窃国期间,其法制建 设被蒙上了一层厚重的“人治”色彩,法制的原 则无力对权力进行制约,社会主义的民主在前苏联被葬送掉。中国的法制现代化道路始于“1911 年辛亥革命后资产阶级法制建设时期和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时期”。新中国成立后,“1954 年宪 法” 和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将社会主义的法制粗略模式或宏观轮廓予以确立,并形成了基本格局。随之,1957 年“ 反右运动” ,停止了继续完善新法制模式的努力,从而宣告了法制大 转换的结束,接踵而来的是法制近十年的停滞和大滑坡。直到 1978 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社会主义十年法制建设的总纲领和总目标才
5、得以确立。同时,形成了以多样化的法律价值、法律的主导性和法律的至上权威为特征的党的法治观。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就是说,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法治的优越性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而这种优越性主要体现在:第一,法律是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第二,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第三,法律不会说话,不能象人那样信口开河;第四,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具有明确性;第五,实行人治容易贻误国家大事,特别是世袭制更是如此;第六,时代要求实行法治,不能实行人治;第七,实行一人之治较为困难,君主的能力和精力毕竟有限;第八,一人之治剥夺了大家轮流执政
6、的权利。 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 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 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法制建设是一项需要长期努力,需要每个人都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的重要任务,我们作为新一代的大学生,更应该积极努力学习法律知识, 认真贯彻 法律道德,从我做起,从自身做起,为法治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学院:国际高等技术学院姓名:马雅玲 班级:国电专 1002 班学号:201038930229电话:139377514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