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上级有关要求和制度规定一、省“四条禁令”1、严禁擅离岗位,擅离职守;2、严禁网上聊天、炒股,玩 电脑游戏;3、严禁中餐饮酒;4、严禁在办事、 办证中接受当事人宴请和礼品、礼金。二、省委“六个严禁”1、 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 请 等拜年活动;各地各部门要大力精简各种茶话会、联欢会,严格控制年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单位之间不搞节日慰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各类节日庆典活动。上下 级之间、部 门 之间、单位之间、 单位内部一律不准用公款送礼、宴 请。各地都不准到省、市机关所在地举办乡情恳谈会、茶话会、团拜会等活动,已有安排的,必须 取消。各 级党政干部一律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安排的宴请,未经
2、批准不准参与下属单位的节日庆典活动。二、 严禁向上 级部 门赠送土特产;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包括各种提货券。各 级党政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下基层调研等收受下属单位赠送的土特产和提货券。2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纪律要求,加强管理,杜绝在机关收受和分发土特产的情况发生。三、 严禁 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把关,严于律己,要坚决拒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 证和商业预付卡,严禁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四、 严禁 滥发钱物, 讲排场、比 阔气,搞铺张 浪费各地各部门不准以各种名义
3、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不准违反规定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 卡);不准借用各种名义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准用公款组织游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游、出国(境)旅游等活动;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在节日期间公车私用。五、 严禁超 标准接待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参加会议、检查工作等,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要求执行。六、 严禁 组织和参与赌博活动各级党员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赌博的严重危害性,决不组织和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三、建德市“六个严禁”1 严禁滥用职权。机关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执行不力、消极抵触或拒不执行;行政
4、越权,擅自增加或变相增加审批、管理事项,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继续征收已停止的收费项目;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予以批准;行政不作为,对该管理的事项不管理,对该处 理的事项不处理。2、严禁推 诿拖拉。机关工作人员办事效率低下,违反限时办结制度;因3未能一次性告知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前来办事所需提交的材料,使其无效往返;服务态度冷漠、生硬、蛮横, 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使用禁忌用语;未能履行首问责任。3、严禁吃拿卡要。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得收受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的现金、礼品和有价证券;不得有意刁难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4、 严禁参与赌博。严禁机关工作人员参
5、与赌博。5、严禁公车私驾。 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驾驶公车。 6、严禁下乡中餐饮酒。严禁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日下乡(村)中餐饮酒(招商引资和接待本市以外的客人除外)。四、机关工作“八项规定”1 政务公开制度。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应公开的事项必须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要公开机关和各科室的职责范围,制定并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要求、办事 时限、 办事纪律及承办 部门、承办人员、负责人姓名等内容。2、“窗口式 ”集中办理制度。已进入市行政审批中心的审批项目,实行“窗口式”集中办理和受理 办理一体化,各 单位不得另行受理;未进入“中心”的审批事项, 应在本单位实行“窗口式”集中办理。3、首问负责制。
6、 首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必须向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告知经办科室、人员或相关联系电话。承办人应一次性向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告知办事程序和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所申办的事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明确,或情况比较特殊的,承办人应在第一时间请示部门领导,并把是否受理告知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4、AB 岗工作制度。 窗口单位办理行政 许可手续的岗位,应落实 A 岗、4B 岗 承 办人,确保窗口工作正常运行。5、限时办结制度。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的申办事项能当场办理的,应立即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告知规定办结时限。6、否决事项报告备案制度。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到机关部门
7、办理有关事项,承办人员对不予受理、核准的事项,应书面告知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并登记备案。承办人对不予办理的重大事项或疑难问题,应呈报分管领导审批,不得擅自决定。7、失职追究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发生违反作风和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行为的;单位领导对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工作不重视,制度不落实,单位发生作风和效能问题,给国家、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单位有关负 责人 相 应 的 惩 戒 、政 纪 处 分 或 组 织 处 理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8、一次性告知制。当事人到各级机关所属的窗口部门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 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或不完全具备条件而暂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及不予受理的理由。一次性告知一般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经办人员应填写一次性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