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上海人力资源实用手册.pdf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10962469 上传时间:2020-01-28 格式:PDF 页数:69 大小:569.1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上海人力资源实用手册.pdf_第1页
第1页 / 共69页
上海人力资源实用手册.pdf_第2页
第2页 / 共69页
上海人力资源实用手册.pdf_第3页
第3页 / 共69页
上海人力资源实用手册.pdf_第4页
第4页 / 共69页
上海人力资源实用手册.pdf_第5页
第5页 / 共6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目 录 (可链接到所需内 容) 一、劳动用工 (1 )招工 (2 )退工 ( 3) 登记备案手续涉及的有 关事项 (4 )劳动合同的有关期限 (5 )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 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 生育保险登记、变更、注销 二、工作时间 (1 )标准工时 (2 )延长工作时间 (3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劳动报酬 (1 )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附:本市历年平均工资 (2 )工资增长指导线 (3 )最低工资标准 附:历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4 )工资的折算 (5 )加班工资 (6 )中夜班津贴 (7 )假期工资 四、各类假期 (1 )法定节假日 (2 )年休

2、假 (3 )婚假 (4 )丧假 (5 )探亲假 职工探亲 归侨、侨眷职工探亲 台胞、台属职工探亲 五、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 ()医疗期标准 ()病休假期工资 疾病休假工资的计算 疾病休假工资最低标准 六、女职工劳动保护 ()生育假期 ()节育手术假期和待遇 ()女职工权益保障 七、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形 附:上海市劳动和同条例规定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计算口径及计算基数 ()医疗补助费 劳务派 遣 八、城镇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附:养老保险历年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职工退休条件 ()职工退职条件 2 ()特殊工种人员退休条件

3、 ()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九、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 职工个人 ()个人医疗账户 账户构成 按市平均工资计入个人账户的标准 ()在职职工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和个人自负比例 ()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和个人自负比例 ()使用药品的费用支付 十、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办法 十一、工伤保险 (1 ) 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技术和比例 (2 )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计算办法 (3 ) 工伤认定申请 (4 )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5 ) 工伤致残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6 ) 工伤致残待遇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费用 (7 ) 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有工伤保险

4、基金支 付的费用 (8 ) 因工死亡待遇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费用 (9 ) 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十二、失业保险 (1 )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2 ) 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标准 (3 ) 失业保险金的计算 (4 ) 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规定 (1 ) 十三、农村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2 )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十四、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项目 十五、小城镇社会保险 (1 ) 基本社会保险 3 附: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 (2 ) 门急诊补充保险 (3 ) 按镇保办法计发养老金的标准 十六、福利待遇 (1 ) 职工福利费

5、的提取和使用 (2 )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附: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上、下限 (3 )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比例 (4 ) 高温季节津贴 (5 ) 保健食品费 (6 ) 幼托收费和补贴标准 (7 ) 职工出境定居离职费 (8 )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9 )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职工供养直 系亲属死亡待遇 (10) 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 准 (11) 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2) 企业年金 (13) 独生子女费 十七、非全日制劳动用工 (1 ) 每月工作时间、最低工资标准 (2 ) 招退工、劳动报酬 (3 ) 社会保险费缴纳和待遇 十八、外国

6、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十九、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二十、定居国外人员在乎就业管理办法 二十一、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2008 年度本市社会保险缴费标 准表 二十二、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管辖 二十三、法律责任 二十四、其他 (1 ) 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收入 年收入 12 万元以上纳税申报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经济补偿金收入 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2 ) 企业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 (3 ) 小企业欠薪保障金 (4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 ) 培训见习补贴 (6 ) 勤工助学劳动的报酬 (7 ) 被拆迁公民的公假 (8 ) 无偿献血规定 (9 ) 协保人员特殊

7、待遇 二十五、发文单位说明 发文单位说明 4 1) 重新就业的社会保险费处理 2) 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 (10) 退(离)休人员的聘用 (11) 居住证申办户口 第一章 劳动用工 一、招工 文 号 标题 内容摘 要 执行时 间 上海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 局沪劳保就 发 200328 号 关于印发 关于改进本 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 记备案手续的意见的 通知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含建立标准劳动关系 和特殊劳动关系) , 应自招用之 日起 30 日内 ,向 本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所办妥招工 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招工登记备 案手续时, 应填写 一式三联的“上海市单位 招用 从业人员名册

8、” , 并盖章。第一联名册由用人单位直接送达或快 递、挂号邮寄至职业介绍所。 2003.7.1 二、退工 文号 标题 内容摘 要 执行时 间 上海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 局沪劳保就 发 200328 号 关于印发 关于改进本 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 记备案手续的意见 的 通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 劳动(工作) 关系后 (含标准劳动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 , 应在 7 日内向职业介绍所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 续时,应填写 一式四联的“上海市单位退工 证明” ,并盖章。第 一联证明由用人单位直接送达或快递、 挂号邮寄至 职业介绍所。 2003.7.1 文号 标题 内容摘

9、要 执行时 间 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 第 6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时出 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 15 日内为 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2008.1.1 5 三、登记备 案手 续涉 及的 有关事 项 文号 标题 内容摘 要 执行 时间 上海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 局沪劳保就 发2003 28 号 关于改进 本市单位办 理招、 退工登 记备案手续 的意见 的通 知 用人单位 使用持 有劳 动手册 或农 村富余 劳动 力求职登 记卡 的劳动 者,除 办妥招工 或退工 登记 备案手续 外,还 应在其 持有的 劳动手 册或 农 村富

10、余劳 动力求 职登记 卡内 做好相应 的 招工 或退 工日期记载,并盖章。 劳动力 登记表 内的 招工或 退工日期 也由用 人单 位记载,并盖章。 用人单位 使用劳 动者为 全日制 职工的( 指标准 劳动 关系) , 在办理招工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后, 必须按 国家和本 市档案 管理的 有关规 定,负责 做好劳 动者 人事档案的调集、保管、转移等工作。 用人单位 调集、 转移劳 动者的 人事档案 应持“ 上海 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 (第 二联) 或 “上海市单 位退工 证明” ( 第二 联) ,到 受 理招工 或退工 登记备 案手续的 职业介 绍所联 系办理 劳动者人 事档案 调、 转移等事

11、宜。 用人单位 也可向 职业介 绍所申 请,直接 在上海 劳动 保障服务网(网址: )上办理 劳动者的招工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 位使 用“ 协保 人员” 、 “ 停薪留 职人 员” 、 “企 业内退人员” 、 农村富余劳动力 和聘用退休人员或使 用持有引进人才上海市居住证 (A 类)人员,以 及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性是使用的劳动 者,均应按规定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 使用劳 务型公 司输出 的劳动者 ,由劳 务型 公司负责 办理劳 动者的 招退工 登记备案 手续, 输入 单位不必重复办理。 2003.7.1 6 四、劳动合 同的 有关 期限 文号 标题 内容摘 要 执

12、行时 间 中华人们 共和国主 席令 第 65 号 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 同法 用人单 位自用 工之 日起即 与劳 动者建 立劳动 关系 ,未同 时订 立书面 劳动合 同应 当自用 工之 日起一 个月内 ,订 立书面 劳动 合同。 合同期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 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1.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情形 (1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的; (2 )用人单位初 次实行劳动合 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 新签 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且距 法定退 休年龄不足 10

13、年的; (3 )连续订立二 次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 第三 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2.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 的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 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4.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 形式, 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 一份。 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 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 月。 同一用人

14、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的试用期。 以完成 一定工 作任 务为期 限的 劳动合 同或劳 动合 同期限 不满 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 项培训经费,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竞业限制期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 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 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 地域、 期限由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后, 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 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

15、、 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 限,不得超过二年。 2008.1.1 五、社 会保 险登 记、 变更 、注销 7 养老 、医 疗、 工伤 、失 业保险 登记 、变 更、 注销 文号 标题 内容摘 要 执行时 间 上海 市劳 动和 社会 保障 局沪 劳保 基发 1999 74 号 关于 印发 社 会保 险登 记管 理实 施办 法 的 通知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 非生产经营 的缴费单位自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申请办理 社会 保险登 记时 ,应当 填写社 会保 险登记 表, 并提交 易下有 关 资料: 1. 企业

16、法人营业执照; 2. 企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缴费单位就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 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变 更登记: 1. 单位名称; 2. 住所或地址; 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 单位类型; 5.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 主管部门; 7. 隶属关系; 8.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缴费单位应当自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到 社会保险事 业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资料: 1.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机构鼻准或宣布变更证 明; 3. 单位法人代码证; 4. 社会保险登记证; 5. 其他资料。 缴费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

17、当在 30 日内向原社会保 险事业管理 中心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 。 1. 缴费单位办理了注销工商注册登记, 或经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的; 2. 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应提交的有关资料: 1. 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2. 注销工商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的文件; 3. 其他材料。 1999.9.20 生育 保险 登记 、变 更、 注销 文号 标题 内容摘 要 执行时 间 上海市 人民政 府令第 109 号 上海市 城镇生 育保险 办法 1. 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城镇 生育保

18、险 登记手续。 2.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城镇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应自有关情 形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登 记机构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2001.11.1 二、工作时间 8 一、标 准工 时 文号 标题 内容摘 要 执行时 间 国务院令 第 174 号 国务院关于修 订 “国务院关于 职工工作时间 的规定” 的规定 职工每日工作 8 小时, 每周工作 40 小时。 因工作 性质或 生产 特点 的限 制, 不能 实行标 准工 时制 度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 1995.5.1 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 28 号 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

19、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1995.1.1 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劳社部发 【2008】3 号 关于职工全年 月平均工作时 间和工资折算 问题的通知 年工作日:365 天-104 天(休 息日)-11 天(法 定节假日)=250 天 季工作日:250 天4 季=62.5 天/ 季 月工作日:250 天12 月=20.83 天/ 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月、 季、 年的工作日乘以 每日的 8 小时。 2008.1.3 二、延 长工 作时 间 文号 标题 内容摘 要 执行时 间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主 席令 第 2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 要,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后可延长

20、工作时间,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 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 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 3 小 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1995.1.1 9 三、不定时 工作 制和 综合 计算工 时工 作 制 文号 标题 内容摘 要 执行时 间 上海市劳 动和社会 保障局沪 劳保福发 【2006】 40 号 关于印发 本市企 业实行不 定时工作 制和综合 计算工时 工作制的 审批办 法的通 知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 需要安排职工机动 作业, 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综 合计算工 时工作制 是指 企业因工作 情况特

21、殊 或受季节 和 自然条件限制, 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 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企业实行不 定时和综 合计算工 时制应当向 企业工商 登记注 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但企业实行以年为周期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包括同时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的, 应 当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企业应当填写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 工作制申请表并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企业对员工工作和休息安排 的计划; 对确有必要的, 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单位提供相关

22、的职工名册、 考勤记录 等其他材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应当 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 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 并 书面批复申请单位。 因情况特殊需延长审查期限的, 经本部门主 管领导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 日。 2007.1.1 10 三、劳动报酬 一、全市职 工年 平均 工资 文号 标题 内容摘 要 执行时 间 上海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沪人 社综发 【2009 】15 号 关于公布上海 市 2008 年度职 工平均工资及 增长率的通知 2008

23、 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 资 为 39502 元,月平均工资为 3292 元,比上年增长 13.8% ; 凡按 2008 年全市职工平均工 资计算的 事项,均按本通知标准执行。 2009.3.18 发布 附一:本市 历年 平均 工资 单位: 元/ 年 年度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平均 工资 5604 7404 9276 10668 11424 12060 14148 15420 年度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平均 工资 17764 19473 22160 24398 26823 295

24、69 34707 39502 二、最低工 资标 准 文号 标题 内容摘 要 执行 时间 上海市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沪 劳保综发 200823 号 关于调整本 市月最低工 资标准的通 知 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从 840 元调整为 960 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 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 另行支付: 1 、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 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 、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 资。 3 、 中班、 夜班、 高温、 低 温、 井下、 有毒有害等特殊工 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4 、伙食补贴(饭贴) 、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2008. 4.1 11 附:历 年本 市最 低工 资标 准 年份

25、 1993 1995 1998 1999 2000 2002 最低工资(元) 210 270 325 370 445 535 文号 沪劳资发 199342 号 沪劳资发 199522 号 沪劳资发 199822 号 沪劳资发 199937 号 沪劳资发 200055 号 沪劳资发 200236 号 执行时间 1993.6.1 1995.4.1 1998.4.1 1999.4.1 2000.12.1 2002.7.1 年份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最低工资(元) 570 635 690 750 840 960 文号 沪劳资发 200031 号 沪劳资发 200

26、430 号 沪劳资发 200524 号 沪劳资发 200629 号 沪劳资发 200731 号 沪劳资发 200823 号 执行时间 2003.7.1 2004.7.1 2005.7.1 2006.9.1 2007.9.1 2008.4.1 备注 自 1999 年起最低工资不包括 1 、加班工资;2 、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3 、个人缴纳的“四金” ;4 、伙 食补贴(饭贴) 、上下班交通补 贴、住房补贴。 12 三、工资的 折算 文号 标题 内容摘 要 执行时 间 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劳社 部发 20083 号 关于职工全 年月平均工 作时间和工 资折算问题

27、 的通知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 小时) 。 月计薪天数= (365 天-104 天) 12 月=21.75 天 2008.1.3 上海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 局沪劳保综 发 20083 号 关于转发劳 动和社会保 障部 关于职 工全年月平 均工作时间 和工资折算 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 凡涉及日工资、 小时工资折算的相关事宜, 均按此规 定执行。 2008.1.15 四、加班工 资 文号 标题 内容摘 要 执行时 间 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 第 28 号 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 工作时间工资

28、的工资报酬: (1 )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 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 资的 150%的工资报酬; (2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200%的工资 报酬; (3 )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 作的, 支付不低于 工资的 300%的工资报酬。 1995.1.1 五、中夜班 津贴 文号 标题 内容摘 要 执行 时间 上海市劳动局 沪劳综发 19957 号 关于调整中、 夜 班等津贴标准 的通知 中班(22 点以后下班的) 津贴标准为:2.20 元; 夜班(24 点以后下班的) 津贴标准为:3.40 元; 夜班(连续工作12 小时的 )津贴标准为:4.40 元; 5 点以前

29、上班的早餐补助 费为 0.8 元; 常日班职工在夜间值班到 22 点以后的,发给夜餐费 2.20 元;通宵值班可发给3.40 元。 1995.1.1 13 六、假期工 资 文号 标题 内容摘 要 执行 时间 上海市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沪 劳保综发 20032 号 上海市企业工 资支付办法 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 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 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假期工资的计算 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 动合同有 约定的 ,按 不低于劳动 合同约定 的 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 (职位) 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集 体合同 (工资集体协议) 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 准的,按集体

30、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 为约定的,可由用人 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 协商结果应签订 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 何约定的,假期工资 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 (职位) 正常出勤 的月工资的 70% 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 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 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03.4.1 七、高温季 节津 贴 文号 标题 内容摘 要 执行 时间 上海市劳动局 沪劳综发 200730 号 关于本市企业 高温季节津贴 标准的通知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 气下 (日最高气温达到35 以上) 露

31、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减 低到 33以下的 (不含33 ) ,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 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 10 元。 2007.7.11 八、保健食 品费 文号 标题 内容摘 要 执行 时间 上海市劳动局 沪劳综发 199824 号 关于调整本市 企业保健食品 费发放标准的 通知 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 甲类为 3.75 元/ 天; 乙类为 3.25 元/ 天; 丙类为 2.70 元/ 天; 从事高温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 高温季节含盐菜为 2.70 元/ 天 高温季节含盐菜汤 1.85 元/ 天 1998.4.1 14 四、休息休假 一、法定节 假日 文号 标题

32、 内容摘 要 执行 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 513 号 全国年节及纪念 日放假办法 一、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 新年,放假 1 天(1 月1 日) ; 春节, 放假 3 天 (农历除夕 、 正 月初一、 初二) ; 清明节,放假 1 天(农历清明 当日) ; 劳动节,放假 1 天(5 月1 日) ; 端午节,放假 1 天(农历端午 当日) ; 中秋节,放假 1 天(农历中秋 当日) ; 国庆节,放假 3 天(10 月1 日、2 日、3 日) 。 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 月8 日) ,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 (5 月 4 日) , 14 周岁以 上的青年放假半 天;

33、 儿童节 (6 月1 日) , 不满 14 周 岁的少年儿童放 假 1 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 月 1 日) ,现役 军人放假半天。 三、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 由各少数民族聚居 地区的地方 人民政府,按照 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四、 二七纪念日、 五卅纪念日 、 七七抗战纪念日、 九 三抗战胜利纪念日、 九一八纪念日、 教师节、 护士节、 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五、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 适 逢星期六、 星期日, 应 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适逢星期六、 星期日不补假。 2008.1.1 15 二、年休假 文号 标题 内容摘 要 执行 时间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 514 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 条例 一、机 关、团 体、 企业、 事业 单位、 民办非 企业单位、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 工作 1 年以上的, 享受带薪年 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 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 休假。职工在年休 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 满 10 年的 ,年 休假 5 天; 已 满 10 年不满20 年的, 年休假 10 天; 已满 20 年的,年休 假 15 天。 三、职工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况: 1 、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 , 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 假天数的; 2 、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35、天以上 且单位按照规定 不扣工资的; 3 、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 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4 、 累计工作满10 年不 满 20 年 的职工, 请病假 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5 、 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 工, 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四、 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 集中安排, 也 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 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 可以 跨 1 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单位应当按照职工 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

36、年休假 工资报酬。 2008.1.1 16 文号 标题 内容摘 要 执行 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令第 1 号 企业职工带薪年 休假条例 职工新进用 人单位符合 享受 年休假规定的, 当 年度年休假天数, 按照在本单位生于日历天数折算 确定,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 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生于日历天数 365 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 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计算未休年 休假工资报 酬的 日工资收入按照职 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 天)进行 折算。 月工资是指 职工在用人 单位 支付其未休年休 假 工资报酬前 12 个剔出加班工 资后的月平

37、均工资。 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 12 个月的,按实际月 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与 职工解除或 者终 止劳动合同时, 当 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 应当按照职工 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但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 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 365 天)职工本人全年 应当享 受的年休假天数-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 年已安排职 工年 休假的,多于折 算 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折回。 2008.9.18 17 三、婚假 文 号 标 题 内容摘 要 执行时 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

38、第 5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 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 女不 得早于二十周岁。 1998.1.1 劳动部80 劳总 薪字 29 号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 请婚丧假和路程假 问题的通知。 符合法定年龄结 婚, (包 括再婚) 酌情给 予一到三天婚假。 1980.2.20 上海市第十二届 人大常委会第九 次会议公告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 婚为晚婚。 女年 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 规定的婚假外, 增加晚婚假七天。晚婚假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2004.4.15 沪府发200613 号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 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晚婚假遇法

39、定节假日顺延 。 晚婚假一般应 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 2006.7.1 四、丧假 文 号 标 题 内容摘要 执行时间 劳动部1980 劳 总薪字 29 号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 请婚丧假和路程假 问题的通知 职工的直系亲属 (父母、 配偶和子女) 死 亡时, 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 , 酌情给予一至 三天的丧假。 1980.2.20 上海市劳动局沪 劳资发 1987130 号 关于职工的岳父母 或公婆等亲属死亡 后可给予请丧假问 题的通知 职工的岳父母或 公婆 死 亡后, 需要职工 料理丧事的, 由本单位行政领 导批准, 可给予 一至三天的丧假。 1987.10.15 注:婚、丧假假期工资的计算基

40、数,按本分册中登录的假期工资计算基数的原则确定。 18 五、探亲假 (一) 职工 探亲 探望配 偶 探望父 母( 包括 自幼 抚养 职工长 大的 亲属 ) 未婚职 工 已婚职 工 条件 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 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昼夜的。 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 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 同左 假期 (路程假按实 际需要另加) 每年一次 30 天(个别职工因往 返时间长 自愿二年一次的为 60 天) 每年一次 20 天(自愿 二年一次的为 45 天) 每四年一次 20 天 路费报销 火车 轮船 长途汽车以及市内 交通费 (不包括出租 车辆) 中转住宿每 次 同左 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

41、30% 以内 超过 30% 部分 硬 座 50 周岁以上, 乘火车48 小时 以上报硬卧 四等 舱位 凭据报销 一天 同左 自理 报销 待 遇 按企业确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支付工资 备注 1.假期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 法定假日 2. 工作满一年或四年以上的 职工,可享受规定的探亲待遇。 3. 职工在探亲期间患急病, 要有医疗机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的证明,向所在单位请假,可按照病假处理。 规定文件 国务院国发(1981)36 号;财 政部财字(1981)第 113 号; 上海市劳动局沪劳(1981)资 字第 4693 号;上海市劳动局有 关解答;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沪劳保综发(20

42、03)2 号 注: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本分册中登录的假期工资计算基数的原则确定。 对 象 项 目 19 (二) 归侨 、侨 眷职 工探 亲 文 号 标 题 探亲对 象 探亲假 期 执行时 间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82 】侨政会字第 011 号 关于归侨、 侨眷 职工出境探亲 待遇问题的通 知 探望配偶 四年以上( 含四年) 一次的给假 半年。 1982.4.9 未婚探望父母 四年以上 (含四年) 一次的给假 四个月: 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 二年一次的给假四十五天; 一年一次的给假二十天。 已婚探望父母 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 天,不予累计。 上述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三) 台胞

43、 、台 属职 工探 亲 文 号 标 题 探亲对 象 探亲假 期 执行时 间 劳动部劳人险 【83】 16 号 关于台胞职工 出境探亲待遇 问题的通知 探望配偶 四年以上( 含四年) 一次的给假 半年; 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 个月计算。 1983.4.6 未婚探望父母 四年以上 (含四年) 一次的给假 四个月: 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 二年一次的给假四十五天; 一年一次的给假二十天。 已婚探望父母 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 天,不予累计。 境内探亲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20 五、职 工患 病或 非因 工负 伤待遇 (1)医疗 期标 准 文 号 标 题 内容摘 要 执行时 间 上海

44、市人民政府 沪府发【2002 】 16 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 关于本 市劳动者在履行 劳动合同期间患 病或者非因工负 伤的医疗期标准 的规定的通知 一、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停止工作治病休息, 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 劳动合同的期限。 二、 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 年限设置。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 作第 1 年, 医疗 期为 3 个月; 以后工作每满 1 年, 医疗期增加 1 个月,但不超过 24 个月。 三、 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 的, 应当延长医疗期。 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 但约定延长的医

45、疗期与 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 24 个月。 四、 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上 述规定的,从其约定: (一)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 (二)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 (三) 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 特别规定的。 五、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 其医疗期按照当时的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2002.5.1 上海市劳动和社 会保障局沪劳保 关发200228 号 关于贯彻上海市 人民政府 关于本 市劳动者在履行 劳动合同期间患 病或者非因工负 伤的医疗期的标 准规定的通知 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设 置,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 过按规定享受的

46、医疗期,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 其解除劳动合同。 2002.5.1 注:2002 年5 月1 日前 签订劳动 合同 且仍 有效 的, 医疗期 按 2002 年 5 月 1 日前的国 家及 本 市规定 执行 。 21 (2)病休 假 期 工资 疾病 休假 工资 的计 算 文 号 标 题 患病六 个月 以内 (疾 病休 假工资 ) 患病六 个月 以上 (疾 病救 济 费) 执行时 间 上 海市劳动局沪劳保 发9583 号 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 休假管理, 保障职工疾病 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 连续工龄 不满二 年 满二年 不满四 年 满四年 不满六 年 满六年 不满八 年 满八年 及其以 上 不满一 年

47、 满一年不 满三年 满三年 及其以 上 1995.10.1 本人假期 工资基数 60% 70% 80% 90% 100% 40% 50% 60% 职工疾病休假或非因工负伤 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注:2007 年本市月平均工 资为 2892 元) 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企业现行的疾病休假待遇计 发办法高于本规定的可继续保留。 疾病 休假 工资 最低 标准 文 号 标 题 内容摘 要 执行时 间 上海市劳动 和社会 保障 局沪劳保保发2000 14 号 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 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最低标准的通知 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 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标准的

48、 80% 。 企业职工疾病休 假工 资或疾 病救济 费最低 标准 不包 括应由 职工个 人缴纳 的养 老、 医疗、 失业保险 费和 住房公积金。 2000.4.1 22 六、女 职工 劳动 保护 (1)生育 假期 文 号 标 题 内容摘 要 执行时 间 上海市人 民政 府沪府 令 第 36 号 上海市女职工 劳动保护办法 产 前 检 查 女职工妊 娠期间 在医疗 保健机 构约定的 劳 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 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1990.11.1 产 前 假 妊娠七个 月以上 ,应给 予每天 工间休息 一 小时。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49、产 假 顺 产 产假 90 天,其中产前休 息 15 天, 产后休息 75 天。 难 产 增加产 假 15 天; 多胞胎生 育者, 每 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流 产 妊娠三个月以 内自然流产 或子 宫外 孕者,给予产假 30 天;妊娠三个月以 上, 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 给予产假 45 天。 哺 乳 期 女职工生 育后, 若有困 难且工 作上许可 , 由本人申请, 单位批准, 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授 乳 时 间 婴儿一周 岁内每 班劳动 时间授 乳两次( 包 括人工喂养) 。 每次授乳时间为 30 分钟, 亦可 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上海市第 十二 届人大常 委会 第九次会 议公 告 上海市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 的,为晚 育。符合 规定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