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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哲学与韩非子法家思想比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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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南 京 师 范 大 学研 究 生 课 程 学 习 考 试 成 绩 单(试卷封面)院 系 公共管理学院 专 业 中国哲学研究生姓名 郑文杰 学 号 150302009课 程 名 称 中西哲学比较研究授 课 时 间 2015-2016 学年度 一学期 周学时 3 学分 3简要评语考 核 论 题 浅析韩非子法家思想与西方法哲学的对比总评成绩(含平时成绩)备注任课教师签名: 批 改 日 期:注:1、以撰写论文为考核形式的,填写此表,综合考试可不填;2、本成绩单由任课教师填写,填好后与作业(试卷)一并送院(系)研究生秘书处;3、学位课总评成绩须以百分制记分。中西哲学比较结课论文学号:150302009

2、姓名:郑文杰 专业:中国哲学浅析韩非子法家思想与西方法哲学的对比导言:比较哲学有时候被称作跨文化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很有意思的分支,哲学家们研究来自不同文化、语言以及哲学流派的话语中的问题。在寒假期间作者阅读了韩非子,所以萌发出对比韩非子的法家思想与西方法理的的区别。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出现了空前甚至绝后的思想大碰撞,当时诸子百家彼此诘难,相互争鸣学术局面盛况空前,是中国历史上政治学术思想大融合的重要时期,到了战国末年,法家思想占了优势,法家中的杰出代表人物则应首推韩非子,他的言论突出代表了法家的进步思想。与此同时,西方的自然法在古希腊哲学中诞生,著名的自然哲学家赫拉克利特便提到自然法与人为法,并认

3、为法是战争的产物,将法归结为永恒的产物。一、韩非子与法家就如同人们总是喜欢把秦朝暴政灭亡归咎于法家思想所致一样,法家在诞生初期也不为人们所认同,因为古中国素以礼仪之邦著称于世,儒家思想毕竟为显学,人们喜谈道德、忌讳刑法。君主若是推行仁政会赢得仁德的美誉,推行法治(暴政)则换来残暴的恶名。但是具有现实主义精神的韩非子强调时代和社会历史的变迁性,呼吁因时制宜,随着时代和社会历史的改变及时更换统治策略,强调以法为本, “法” 、 “术” 、 “势”相结合,旨在维护以地主阶级为代表的统治阶级更好地统治国家。政治眼光的敏锐长远的的秦王正是看出了法家思想对维护统治,加快国力发展的优点,果断采取法家思想治国

4、,最后一统中国。从历史发展的必然性来说,因时变法、实行法治的主张建立在人口增长较快而经济增长相对缓慢的尖锐的社会矛盾基础上是合理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推动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必然要求生产关系的变革,变人治(仁治)为法治,推动依法治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法” ,正如“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 ”法一经制定,就不容易改变,法不能含糊其辞,要让老百姓容易理解,便于记忆,这就是要防止朝令夕改。韩非子将“法”摆在第一位,认为建立法制是统治者最应注重的。他主张“立法于君” ,强调立法权的集中。但他同时又指出应当“因天命、持大体” 、“守自然之道”

5、 、 “因道全法”在立法权的行使过程中,要遵循和顺应宇宙万物运行的根本规律“天命”和“道” ,使“法”得以健全和完善,尽量令所制订的法追求“公利”而不“逆人心” 。韩非子主张实行以法为准绳的信赏必罚原则,以法稳定君位,确立国家秩序,最后使国富兵强,完成统一天下的霸业。所谓“术” ,就是君主根据臣下的才能授以官职,依其言论衡量其功绩,紧握生杀大权,考核群臣的才能,在韩非子看来, “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 ”“法” 、 “术”在维护君主的“势”方面具有同样重要的作用。 “术”有利于君主更好地统治臣民,如何施术?用人授职乃是国家存亡的关键,衡量臣下

6、应该以实际功绩和所提的建议为依据,考核其建议和功绩是否相符,言行是否一致,并根据考核的结果进行奖罚。韩非子主张“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 ”君主要牢牢把握住术,将术藏在心中不让他人知晓,暗中控制臣下,将臣下的功绩归为己有。 三者当中,韩非更注重“势” 。他认为帝王之所以为帝王,首先在于有势“凡明主之治国,任其势” 。而势又是实行法、术的前提条件, “主失势而臣得国” 。他提出势分为“自然之势”与“所得而设之势” ,即人为之势。自然之势指在客观的既成条件下掌权和对权力的运用,因此对君主而言,它不是主要的,它是继承事实;真正的势应该是人为之势,是指在可能条

7、件下能动地运用权力。君王能够“制贤” 、 “王天下”的首要原因并不在于其能力高强、品德出众,而是由于拥有“势”而位尊权重。韩非子再三告诫统治者:必须牢牢掌握“势” ,绝不可须臾松懈。若一旦“失势” , “释其刑德而使臣用之,则君反制于臣矣” 。灾难和混乱由是而生,所以说,当君主要让老百姓心服口服,这就是从外部驾驭人臣的力量,君主掌握权威,则依靠势来改邪禁暴,稳定国家。儒家认为,在治理国家上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人” ,即所谓的“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主张圣贤治国。法家思想站在儒家相反的立场上,极力否认道德力量对社会生活的维系作用,认为治理国家的人并不具备将国家治理好的资质,只有借助法

8、律才能达到目的。 “道法万能,智能多失” , “一民之轨,莫如法” 。治理国家要按客观规律办事,将法作为治国的根本,治理国家不能靠道德说教,只能用赏罚和法制,即只认法不认人。韩非批判地继承了黄老学派的思想,并用以支持君权至上的观点。他指出君主应虚静无为,掌握刑名之术,控制赏罚权柄,防止臣下篡夺君权,以保持其独尊的地位。韩非将作为自然规律的道引申为政治领域的君臣之道。从道无所不在的角度讲,法就是道,这说明,韩非的“主道”包含了传统政治文化中的法治。韩非从天地山海等大自然中得出的并非是无为的政治原则,而是强调君主应摒弃人道的好恶,效法天地的无私,一切准道法而为,如此方能定治乱是非于一尊,导致“至治

9、之世” 。 韩非还积极地吸收了墨家的“强力论”思想,把“力”和威势结合在一起,认为是君主驾驭臣下的凭借。作为最高统治者,要千方百计地加强自己的力量和威势,以实现独裁专制。同时,韩非还吸收了墨子的功利主义思想。最高统治者只是把“功利”作为诱饵,调动他的臣民来供他任意驱使。这样,墨家的“功利”说在韩非那里己经成了最高统治者用来对付臣民的思想武器。二、西方自然法与法哲学自然法哲学在西方渊源流长, 影响深远。在西方早期思想家如赫拉克利特那里就具有了自然法的萌芽, 但一般认为它始自柏拉图对“正义”观念的探讨, 但他对正义的理解包含着严重的等级歧视。亚里士多德则明确提出“自然法”的概念, 并将自然法和人定

10、法区别开来, 主张自然法高于人定法。因为自然法是“自然存在的秩序” ,人类作为自然的派生物和组成部分, 应当服从自然法的约束。斯多葛派更是将自然法的概念作为其法哲学的核心, 该派不仅视自然法为宇宙中一切事物的普遍原贝组, 并将其加以神化。西塞罗继承了斯多葛派的自然法哲学思想, 并将自然法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他认为自然法的核心是正义,“事实上存在着一种符合自然的、适用于一切人的、永恒不变的真正的法即正义的理性, 这个法通过自己的命令鼓励人们履行他们的义务, 又通过自己的禁令约束人们不去为非作歹”。自然法是正义的象征, 它是一切人定法的标准, 法律应该体现自然法中的永恒正义, “法律就是正义的事物

11、与非正义的事物之间的界限。”自然法的意义就在于它不仅为法律的制定设立了一个普遍标准, 而且这个标准不是虚无飘渺的神, 而人的理性。这样, 它就将正义牢牢莫基在人类理性之上, 从根本上否定了将任何个人任性和专断的意志为法律的企图。他认为只有符合自然法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 而独裁者任意制定的法律就是恶法, 只能称为强盗的命令”。“给每人以应得”是自然法的理想,它需要理性的反复权衡和经验的总结, 从查西丁尼到格老秀斯, 从洛克到康德,再到拉德布警赫、富勒,自然法学派一脉相承地表现出对正义的不懈追求, 虽然他们对 正义的看法并不完全相同, 但对法律理想价值的探讨和追寻却在很大程度上对西方法律的发展

12、起着制约和引导作用可以说西方近代民主宪政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是在古代自然法的感召下对正义追求的结果。新兴资产阶级以正义的自然法为标准,大胆变革一切不合“自然法”的旧的社会制度, 建立宪政民主的国家,可以说自然法是引导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旗帜。三法家思想与西法法哲学内涵的异同其实虽然韩非子为君王等于是量身定做的了一个治国方案,并且认为君王的权威不可侵犯。但是对法家思想而言,法规到底是加强了还是限制了君权?学者分为对立的两派,晚清以来即争论不休。若将君权理解为“君主贯彻其意志的机会”,那么先秦法家诸子的学说中,强制性规则加强君权的作用远大于其对君权的限制。法规在某种意义上限制了全体贵族处于无序的压迫人

13、民的状态,在加强君权的同时削弱百官的权力,变相的人民权益得到一定的保障。不过我要说的是无论其思想如何先进,其最终目的都是借“术”思想,配合着“法”与“势”的学说以促成君权绝对化与君主职位的终身制。韩非子的人性恶而好利的观点最真实、最坦然地揭示了君臣之间的利益面纱,而其“御臣术”又把君主置于与其他一切人对立的境地。在韩非子那里,我国的君主专制已经被推向了巅峰,为此后的中国历代君王的“终极皇权”提供了充分的理论源泉。但是值得一提的是,他还是有不少的精粹需要我们继承的,尤其是其历史观是极其先进的。亚里士多德坚决反对君主的独裁统治,并提出粗略的民主思想, 他认为“让一个人来统治, 就在政治中混人了兽性

14、的因素”因此,“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西塞罗在其自然法的基础上提出了世界国家的主张, 并认为世界国家的政体应该是共和政体。他的法律思想中已包含了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分权与民主。其民主和分权的思想经过洛克、孟德斯鸿等近代启蒙思想家的发展更加完备和精密, 自然法学派在追求“公平”、“正义”的自然秩序中,逐渐形成了支撑该秩序的力的均衡原则,即分权制衡原则普遍民主和三权分立便成为资产阶级宪政民主的基本原则。而法家则提出了鲜明的人治主义思想,韩非子主张君主治国应“以法为本” 即必须以明确的法令树立绝对的权威, 使之成为是非的标准, “法明则君臣劝, 罚必则邪臣止。”但法家所讲的法制是以君主专制为基础的法

15、制, 封建君主集立法、司法、行政与军事大权于一身, 具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权威。正由于君主拥有超越法律之上的权威, 他们才可能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意志进行统治,法家对此也给予理论上的支持。因此, 在法家思想中由于缺乏对权力的分立和制衡机制的关注,致使法成为统治者意志的体现, 是君主维持专制统治的工具。从道德意义上讲,正义可以理解为正当,但是,从程序意义上讲,正义可以理解为有效性、效率以及程序平等。韩非子则是反对前者而支持后者,实际上,后者是他哲学理论的基础。在西方法哲学中,抽象意义上的正义,被看做法律体系最重要的目标之一。而对韩非子来说,在他关注国家的有效性和效率的法律框架之内,正义似乎并不值得严肃地思考。他的目标是提高国家以及国家的统治者的权力。因此韩非子中法令因循道理自然的主张,与西方古代自然法学说设立高于人定法的自然正义有显著差异.西方古代自然法学说的自然正义能够评判现行法可否具备法律效力,含有永恒不变的确切内容及伦理道德上固定的价值倾向.韩非子的道理自然无力评判现行法效力.其学说亦不合永恒不变的确切内容与伦理道德上固定的价值倾向.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传统思维与西方逻辑思维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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