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堆石坝坝体填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1 总则1.1 本细则依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或“合同文件” ) ,以及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4994)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 和有关工程验收规范编制。1.2 本细则适用于面板堆石坝垫层、过渡层、堆石填筑区等大坝填筑工程。1.3 除合同文件别有规定者外,其他关于填筑料开采、施工进度计划申报、工程质量检验和开工(仓)签证、施工测量以及土石方开挖工程、混凝土工程、水泥灌浆工程监理等,还应结合相应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工作规程相关要求执行。2 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2.1 承建单位应在大坝填筑工程现场施工放样前 14 天,将放样
2、施测计划报告报送监理部批准。内容应包括:施测项目概述(包括引用的控制点,坝轴线及主要构筑物轴线,业主单位提供的有关基准资料) 。施工放样技术说明书(包括平面和高程测量控制网的设置与校测,施测方案与技术要求、计算方法和操作规程等) 。测量仪器设备的配置、检验和校正资料。测量专业人员的配置与组合。施测进度计划。测点保护措施。数据记录及整理制度。在施测前应依据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预先算出坝体各部位、各高程控制点的坐标参数,以便放样施测时控制的校正。2.2 大坝填筑开工以前,承建单位应将大坝测量控制网及放样测量成果以及相关计算资料报送监理部审核和校正。必要时,测量监理工程师将对报送成果进行校测和认证。2
3、.3 大坝填筑施工之前,承建单位应按合同、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完成现场生产性碾压试验。在满足设计要求的条件下,模拟实际施工条件,通过碾压试验调整、优化和初步确定坝体主要填筑区(垫层、过渡层及主、次堆石区)的碾压参数和坡面碾压施工工艺。试验结束后,承建单位应将碾压试验成果及碾压设备的详细资料报送监理部批准。2.4 承建单位应在大坝填筑工程开工前 28 天,按照合同规定程序向监理部报送详细的施工计划。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概况(包括申请开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设计或合同工程量,填筑部位平面、剖面图等) 。施工布置、运输方式及场内道路规划。分区填筑料及其堆存与供料平衡计划。垫层料的加工生产工艺与生产规
4、划。施工程序(包括坝体填筑的区、段划分,反滤排水设施及护坡工程等施工作业程序) 。通过碾压试验拟定的分区碾压参数(包括压实机具、振动频率、行走速度、铺筑厚度、洒水量、碾压方式与遍数等) 。施工进度(包括工期安排、典型作业循环时间、分期填筑形象、填筑强度与分区累积填筑工程量等) 。施工方法(包括卸料、铺料及碾压方式、岸坡和分区接头、接缝与结合面等特殊部位处理,边角部位的铺填、压实方法与机械设备,压实层间结合处理措施,垫层料上游坡面保护等施工方法,必要时还应报送特殊条件下的填筑方法) 。超径块体和不合格填料的处理。施工机械的配置与劳动力组合。分年导流、度汛与坝体保护措施。质量控制措施。安全生产和环
5、境保护措施。监理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2.5 除非收到的批复为“修改后重新报送” ,否则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到承建单位申请后的第 24h 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2.6 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因此而造成施工工期的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3 施工过程监理3.1 施工期间,承建单位应做好施工工作。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坝体填筑前,必须校测和放出大坝轴线、各重要建筑物的边界和填筑范围。坝体填筑过程中,应对各分区的边界范围进行测量控制或监测。随施工进展定期进行坝体填筑纵、横断面的测量,对各类填筑料加以区分,成果绘
6、成图表并按设计控制线计算出已填筑完成的各部位有效工程量。每个施工阶段结束时,应及时测绘坝体附近施工区域地形图一次,以为下阶段施工提供资料。每一分部工程完工,应及时测绘施工区域平面图和纵、横断面图,其比例尺不应小于施工详图所采用的比例。3.2 坝体填筑必须在坝基清理和处理、岸坡处理以及隐蔽工程完成,经质量检合格并报送监理工程师认证后,方能进行。填筑第一层时,对局部的低洼处要按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碾压试验的要求进行处理和补平。对于坝基内的软弱夹层及其他地质缺陷,承建单位应根据要求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用适当的填筑料覆盖,或者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将其挖除后以混凝土回填,或者另行报经设计单位研究处理。3.
7、3 每层填筑施工应在下层验收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认证后方可进行。3.4 承建单位应加强对坝面施工的管理。除按设计分区划分单元工程外,对于主、次堆石区还应按坝面施工作业的实际情况划分大小适宜的单元工程并严密组织施工,保证工序衔接、流水作业、层次清楚、层面齐整、搭接密实、均衡上升。3.5 承建单位应选派有经验的施工监督人员在料场和填筑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监督和指导,并与监理工程师密切合作,及时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提供必要的资料。3.6 承建单位应按技术规范要求的数量和方法填筑坝体进行取样检查,这种检查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当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也可指示承建单位进行这种检查。对于经检查达不
8、到合格要求的填料或填筑区,承建单位应按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返工或补工处理。3.7 垫层区和过渡区是大坝填筑施工的关键部位,承建单位需采用专用振动碾薄层碾压进行施工。当垫层的填筑每上升 1015m 时,应按设计要求和碾压试验确定的工艺、参数进行斜坡碾压和砂浆固坡。如因保护不及时导致坡面破坏,承建单位必须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必须满足设计和技术规范要求,并报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趾板区的小区料,必须采用专门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以保证其施工质量和确保趾板混凝土结构不会受到损坏。3.8 坝体过水度汛时,承建单位要做好坝体过水保护设计,并在过水保护设计实施的28 天前,将保护措施及施工方法报送监理部批准。汛
9、后,承建单位应及时进行坝体过流后的修复,包括淤积物的清除等项工作。修补的施工方法、范围、计划应报经监理部批准。3.9 岸坡处理应按设计和有关规范及验收标准执行。施工中,应注意和采取措施防止两岸地表径流和山坡暴雨汇流对坝面的冲蚀。3.10 不应在坝体填筑断面之内的岩坡上卸料或堆存弃料。特殊情况下必须卸料时,应另行报经监理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作好岸坡和卸料场地的清理与处理。3.11 由于施工、度汛等原因而停工的坝面应加以保护,坝体遭受暴雨或过流冲刷后,应对坝面进行认真处理,并经检验合格后,始终继续填筑。同时,应做好损害与修复记录备查。3.12 大坝填筑施工期间,承建单位应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做好
10、监测仪器埋设与观测工作,并注意保护埋设的仪表、仪器及其辅助器材不受损坏和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如有损坏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及时进行补救或补设。凡是因承建单位责任而引起的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3.13 坝体填筑期间,承建单位应在当月月底前向监理部报送当月施工进展报告(统计到 25 日止) ,其内容应包括:施工概况(包括开工部位、施工时段、坝体填筑断面控制情况) 。施工程序与方法(包括各部位填料来源、品质,洒水量、碾压方式和碾压参数,结合面、接缝、接头处理以及施工作业中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施工作业进度(包括分部、分项完成工程量、施工强度,机械设备投入与配置,劳动力组合和投入,以及主
11、要材料耗用情况) 。当月施工质量及质检情况。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和处理措施。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3.14 对于施工中出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违反施工规范的现象,监理工程师有权采用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指令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由承建单位承担。4 施工质量控制4.1 在施工过程中,重点检查以下项目是否符合要求:各填筑部位的填料质量(级配、孔隙率、干密度等) 。铺料厚度、碾压遍数、洒水量和表面平整度。碾压机具规格、重量、振动频率和压力等。有无漏碾、欠碾或过碾。坝体各部位接头及纵横向接缝的处理与结合部位质量。坝体填筑断面控制情况。坝体及坡面平整度
12、。4.2 铺料应分层平行摊铺,层面如出现明显的凸凹不平整现象时,必须进行整平,才允许进行碾压。靠岸坡或其他边角部位碾压不到的地方应通过碾压试验确定采用其他有效压实机具压实。4.3 堆石坝各区之间的结合部位应遵循先填粗料后填细料的原则。对结合部位分离出来的超径石,承建单位应采取措施清除。坝体与岸坡相结处,应先填一部分细料,避免大石集中,不易碾压密实。4.4 坝体填筑材料的级配、含泥量、风化石等软弱岩体含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超过设计标准者,不允许上坝。对于已运至填筑地点的不合格填料,承建单位的施工监督人员、质检人员和监理工程师可以拒绝其卸料,已填筑的不合格料必须挖除并运出坝外,填筑料中的超径石必须
13、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处理。4.5 坝体内修建的临时施工道路,其材料应按所经过填筑区的质量要求填筑并碾压密实。通过这些临时道路的车辆不能污染坝体内的任何永久性填主料。在大坝填筑期间或填筑以后,如果已填筑的坝体受到表土或其他不合适材料的污染,承建单位应将受污染范围内的坝体填料全部予以清除。4.6 铺料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分离,不允许从高坡向下卸料,不得发生大块石集中,力求做到粗细石料铺料均匀,防止发生架空现象。4.7 施工中应严格控制填筑层厚。卸料处前应有层厚标尺,以控制铺料。每一填筑层碾压后,应按 20m20m 方格布网进行高程测量,据此检查填筑层厚。4.8 施工中应按设计要求对填筑料洒水,供水
14、系统的布设应合理,供水量应满足高峰填筑强度的要求。填筑中的洒水必须均匀,并随碾压作业保持连续不间断。4.9 碾压宜采用进退错距法,在进退方向上一次延伸至整个单元,错距不应大于碾轮宽除以碾压遍数。碾压速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采用分段碾压时,相邻的两段交接带碾迹应彼此搭接,顺碾压方向搭接长度应不小于 0.30.5m,垂直碾压方向搭接宽度应不小于11.5m。4.10 振动碾的工作重量、频率、振幅应定时核定,一般每 3 个月一次,以保证振动碾工作参数的稳定。4.11 面板下游 30m 以内的填筑区(包括垫层区、过渡区和主堆石区)应保证连续平起,均衡上升。垫层、过渡层、主堆石区之间不允许紧后层面侵入前一
15、层面。相邻各层的填筑高差不宜超过一个堆石填筑层的厚度,以保证各分区之间的结合良好,并达到设计规定的密实度。4.12 施工中宜采用跳堆法铺料、平料,以避免颗粒分离。分离严重部位应掺混或挖除处理。4.13 垫层料的铺筑,应向上游坡面法线方向超填 1015cm。进行水平碾压时,振动碾距上游坝面边缘的距离不宜大于 40cm。垫层填筑每升高 1015cm 应进行一次坡面碾压。坡面碾压应按碾压试验确定的碾压机具、方法和碾压参数进行。斜坡碾压前,应以已超填的坡面为基础进行修整,修整后的坡面,在法线方向应高出设计线 510cm。垫层坡面防护应做到喷摊均匀密实,无空白、无鼓包,表面平整干净。当用水泥砂浆对斜坡面
16、进行防护时,其砂浆表面在 5m 范围内不应高于设计线 5cm 和低于设计线8cm,并同时做好养护。4.14 下游坡面应随同相应部位坝体填筑进行,边填边护,同步上升。坡面砌石应从相邻的坝后区内的大石块中拣选。完成后的坡面应有均匀的颜色和平整的外观。5 其他5.1 每一填筑单元工程施工完成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填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并报理工程师确认,以作为以后评定相应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等级的基础资料。5.2 本细则未列之其他施工技术要求、质量检验标准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执行。5.3 工程质量检验及单元工程开工签证,按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工作规程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