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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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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教学目的及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消费者保护的专门性法律。学习本章一定要使同学们明了:(1)为什么要制定专门性的法律来保护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2)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有哪些;(3)经营者的义务有哪些;(4)如何解决消费争议。,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一)消费者的含义 消费者,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 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消费者在各 国的消费者权益法中都是指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其他组织或单位。,(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消

2、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适用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主体和行为的角度明确了该法的适用范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把一部分生产消费纳入调整范围: 即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 因此而发生的社会关系,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哪种行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 A.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收服务 B.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C.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 D.经营者为生产需要购买生产资料,

3、(二)基本原则 1、消费者权利神圣原则 2、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3、国家对消费者提供支持与援助及保护消费者权利不受侵犯原则 4、对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一、保障安全权 二、知悉真情权 三、自主选择权 四、公平交易权,五、损害求偿权 六、依法结社权 七、获取知识权 八、维护尊严权 九、监督批评权,消费者甲在商场鞋帽部挑选帽子,市场工作人员乙介绍一顶帽子给甲试戴。试过后,乙称甲将帽子戴变形,执意要甲买下该顶帽子。乙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甲的( )权利。 A.自主选择权 B.公平交易权 C.维护尊严权 D.保障安全权,王某在个体户刘某处购买毛衣,刘介

4、绍其试穿一件毛衣,王某试后感觉不合适,便脱下要走,但刘某执意要王某买下这件毛衣,否则别想离开。王某无奈,只好买下毛衣。刘的行为侵犯了( ) A、安全权 B、维护尊严权 C、自主选择权 D、公平交易权,第三节 经营者义务,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二、接受监督的义务 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四、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五、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的义务 六、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七、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和服务的义务 八、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九、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2002年10月24日晚上6点半,严某叫了几个自己要好的朋友一起到某家新开的火锅店涮火锅。大家吃得热火朝天。突然,严

5、某捂住,“哎呦,哎呦”,叫起来。原来,严某在涮火锅时,吃下混在食物中的异物,异物卡在喉咙处,痛苦不堪。同行的朋友赶紧将严某送到医院,进行检查。医生从严某下咽部取出近2厘米的钢丝。为此,严某花了31元钱医疗费。第二天,严某找到消协,要求与火锅店进行调解。消协组织火锅店老板和严先生调解。严某出示了相应的发票及从其下咽部取出的钢丝。火锅店老板则承认严某在该店就餐,并受到伤害。在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火锅店老板向严某赔礼道歉,报销31元医疗费,免去当晚就餐费39元,并且火锅店老板向严某赔偿500元精神损失费。,根据消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

6、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问题”矿泉水致病索赔案 事件回放:2009年7月23日,消费者李某到市消协投诉,称其几个月前所购买的某品牌矿泉水有杂质,她的几位朋友饮后身体出现不适,并入院治疗,随后她几次与生产该矿泉水的厂家进行协商,都未达成协议。市消协接到投诉后,经过耐心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协议

7、,厂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各项损失共计2000元整。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以旧换新误导消费 商场“玩巧”终落空 2007年9月4日,邵女士在一商场以旧换新的方式购买一枚铂金戒指,她看中的新戒指标价为2860元,而旧戒指折价为

8、1340元,于是她补了1520元差价购买了新戒指。当时她看到柜台旁有一则“购铂金首饰五折”的广告,问是怎么回事,营业员解释说以旧换新不打折。回家后左思右想觉得不对劲,按照广告宣传买一个新戒指可打五折,也只要1430元,而自己是以原价购买的,岂不是相当于白送了一个旧戒指,还另外赔了90元钱?于是第二天找到该商场要求索回旧戒指和90元钱,得到的答复是:戒指不能退,最多退款20%。张女士表示不能接受。,2007年9月25日,邵女士来到市12315指挥中心申诉,要求帮助索回旧戒指和90元钱,经工作人员了解,商场负责人证实邵女士所说的是事实,但声称“与消费者当场都说清楚了,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退她2

9、0%的钱也是出于照顾,按道理是一点也不退的”。工作人员与商场负责人一边说理,一边算账。通过宣传法规和说服教育,该负责人承认销售过程中存在问题,同意消费者按商场打折后的实际价格挑选一件与多收价款额相同价值的首饰。,提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答复。,经营者有权搜身吗? 2004年7月8日,钱某携侄子去逛超市,买完东西,当其经过东门时,警报器突然响起,超市员工闻声而来。超市以需仔细检查为由,要求对钱某进行检查。钱某提出反对,但是在

10、众多群众的围观下,被超市里的保安强行带入地下商场的办公室内。但最终一无所获,超市不得不放钱某离去。钱某要求超市当场赔礼道歉,为自己消除影响,却遭到了超市的拒绝。,我国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超市的这些行为都严重违反了消法的规定,侵犯了钱某的人身自由,因此,超市应当对该违法行为承担

11、责任,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可以约定“责任自负”吗? 典型案例51快过年了,付某夫妇带着一对儿女到市某洗浴中心洗澡。他们交了19元洗澡费后,就分别带着儿女到更衣室,用洗浴中心的锁将衣物等用品锁好,带上钥匙去浴池洗澡。当付某洗完澡到更衣室穿衣时,发现储衣柜被撬了,放在腰带上的手机和口袋里的钱包都不见了,只剩下一个手机套。付某着急了,找到洗浴中心负责人,要求协商处理此事。洗浴中心以本店有“贵重物品请寄存,发生丢失,概不负责”的店堂告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付某说:“你们这里就没有看衣柜的人吗?柜子都被撬了,你们没有尽到看管的义务,一定要赔。你那个店堂告示实际上是违反了法律

12、的规定,不能约束我。”双方争执不下,付某就告到消协。经消协调解,洗浴中心一次性赔偿消费者700元。,我国消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付某夫妇作为消费者到洗浴中心洗澡,洗浴中心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保障付某夫妇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由于洗浴中心的防盗措施不完善,没有专人告知消费者,致使衣物箱被撬,洗浴中心没有尽到保障消费者财产不受侵害的义务。虽然洗浴中心店堂告示有声明,但是由于该告示违反了消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

13、定,降低了自己的责任,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所以应当归于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洗浴中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四节 法律保护,一、国家保护 1、立法机关保护 2、行政机关保护 3、执法机关保护,二、社会保护 消费者组织:依法成立的商品、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活动范围:1、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 2、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第五节 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的承担,一、争议的解决 (一)争议的解决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 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

14、诉讼。,(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的确定,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三)刑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 )。 A.只能向违法经营者要求损害赔偿 B.只能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损害赔偿 C.可以向营业执照的管理机关要求损害赔偿,因其未能有效监督和阻止营业执照的转让行为 D.可以向违法经营者或者营业执照持有人要求损害赔偿,下列选项中的哪些行为( ),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其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A.标有有效期的商

15、品上的日期涂改而销售该商品 B.谎称某国产家用电器为“进口原装”,进行销售 C.销售未表明中文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的商品 D.向消费者出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 E.商店提供商品没有明码标价,消费者李某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25英寸彩电,使用一个星期左右,彩电突然发生爆炸,李某的脸部被严重炸伤,虽经治疗,但已毁容。正巧,邻居朱某也在场,被炸伤右眼。另外,因爆炸毁坏了李某新居的装修,损失大约一万五千元。 问:1、本案受害人可否索赔,应如何进行,为什么? 2、依消法,受害人可以获得哪些项目的赔偿? 3、假设彩电在使用一星期后,只是不出图象,李某又该如何索赔,为什么? 4、假设李某购买的彩电是处理品,当

16、时商场广告称“处理商品,一经售出概不负责”,则本案受害人是否有权索赔,为什么?,答:1、本案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受害人李某和朱某都是本案受害人,依据消法他们可以向彩电的销售者索赔,也可以向彩电的生产者索赔。因为我国消法规定: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有选择的权利;生产者和销售者在先行赔偿后,有权向责任者追偿。 2、受害人李某可获得下列赔偿:财产损害一万五千元和人身损害赔偿,具体有:(1)医疗费(2)治疗期间护理费(3)误工损失。如果鉴定造成残疾的,除上述三项外,还可获赔(1)残疾人生活自助具费(2)生活补助费(3)残疾

17、赔偿金(4)由残疾人抚养的人所需的生活费。此外李某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受害人朱某也可以根据受伤害的具体情况获得上述赔偿。,3、李某可以向彩电的销售者索赔。因为消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4、消费者并不丧失索赔权,因为处理商品是分不同情况的,如果是因为有质量缺陷处理的,并且经营者在出售时明确向消费者提出这一缺陷的,经营者才免责。否则,消费者仍有权索赔。,1998年春节,吴某带着孩子到离家不远的一个超市去购物。因孩子吵闹,吴某

18、无心挑选货物,便空手离开超市。经过出口时,超市的一个保安人员叫住了他,问他是否擅自拿了超市的商品而没有交费,吴某予以否认。保安人员不信,要检查他的衣兜,吴某强忍怒气,自己将衣兜翻了过来。保安从他身上没有发现超市的物品还不罢休,又伸手去检查孩子的身体。吴某很愤怒,拉着该保安人员要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讨回公道。请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吴某的什么权利受到了侵犯? (2)吴某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可以给超市哪些行政处罚?,答: 1、吴某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权受到侵犯。 2、吴某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1)、与超市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19、3)、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诉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工商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责令超市赔礼道歉、并可以对其处以责令改正、单处或并处警告、行政罚款10000元以下的处罚。,住酒店摔伤 获赔有依据高某修于2007年8月13日出差至东莞,入住被告酒店。次日早上七点下楼退房时,因地板潮湿,原告脚底打滑,摔倒在地,致左腿严重摔伤,当场动弹不得,被告派人将其送至东莞市塘厦医院治疗,经该院门诊X光检查,被诊断为左髌骨骨折,经简单处理,原告要求回香港治疗,并于当天到香港某医院住院治疗,至2007年8月19日出院。原告于2008年8月7日诉至原东莞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人民1853

20、94.36元,并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法院判决:被告东莞市新某村酒店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高某修因伤住院及手术费用10000元、后续住院及手术费用10000元、误工费20447、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40697元。,法官点评:旅客入住宾馆,旅客与宾馆之间即形成消费合同关系,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宾馆应当负担安全保障的附随义务。自旅客缴费或者登记入住宾馆时起,旅客与宾馆形成了以住宿、服务为内容的消费合同关系,宾馆除应当向旅客履行提供与其收费标准相对应的房间设施、环境、服务等义务外,还应履行保护旅客在住宿期间人身安全和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行业习惯,避免旅客人身、财产受到

21、侵害,就成为此类合同的附随义务。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原告入住被告处,在被告处滑到并造成人身损害,因此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1996 年 5 月,女青年张某与刘某至某百货商场化妆品自选柜台选购化妆品。两人在此挑选、试用化妆品约 20 分钟,终因未曾选中合适的化妆品而离开商场。二人走到店门口时,化妆品自选柜台的营业员和一位保安人员追了上来,指控二人偷了化妆品柜台陈列的货物,二人坚决否认,双方相持不下,这时,另一位商场保安人员上来对张、刘二人说:“请你们

22、到商场保卫科把事情说清楚。”到保卫科后,商场保安人员要求检查刘、张二人随身所带的皮包,遭到二人的拒绝。保安人员对刘、张说:“如果你们确实没有偷窃商场的货物,就应该接受我们的检查来证明你们的清白。”迫于无奈,刘、张二人交出了自己的皮包。经检查,未发现任何商场的化妆品。此后,保安人员进一步提出要对二人搜身检查并立即找来两位女营业员对刘、张二人强行进行搜身检查,仍然没有找到任何商场的东西。事后,刘、张二人愤然离开了这家百货商场。,1996 年 6 月 1 日 ,刘、张二人以该百货商场损害了自己的人格尊严为由提出诉讼,要求该商场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3000 元。 请问:法院应支持刘、张的诉讼吗?为什么?,答:法院应当支持刘、张二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二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本案中,某百货商场对刘、张二人强行搜身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受尊重权,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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