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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技工作评审费及咨询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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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厦门市科技工作专家评审费及咨询费管理办法(上会讨论稿20170526)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科技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调动各级各类专家参与市科技管理活动的积极性,规范评审费、咨询费的发放,确保科技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参照市相关部门支付专家评审费及咨询费标准,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市科技工作评审费是指科技局为了科学、公平、公正、有效地实施科技管理活动,临时或短期聘请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从事评审、论证、验收、监理、认定等工作而发放的酬金。第三条 市科技工作咨询费是指市科技局为了普及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其他专业知识或解决科技管理中遇到的专业技术难题问题,临时或短期聘请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专家

2、学者从事论坛、讲座、咨询等工作而发放的酬金。第四条 市科技工作专家评审费及咨询费(以下统称“专家费”)发放对象:市科技局(或受市科技局委托)聘请的临时或短期从事特定专业活动的各类人员。市科技工作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2(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客观公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意识;(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证,或精通专业业务的国家级特殊专家(特指国务院部委办、直属机构的厅局级及以上职务的熟悉业务的领导专家);(三)熟悉科技计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四)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第五条 专家的选取(一)1.科技项目的咨询、论证、评审、监理及验收等工作:选取专家的区域范围按

3、照申请科技计划项目的财政计划资助项目立项(申请)金额确定。200万以下的在本市范围内选取;200万以上的要在本市以外选取(至少需邀请2名以上的外地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重大项目可聘请两院院士、国家级特殊专家。(二)2.科技奖评审、科技事项认定或科技奖评审工作:原则上选取本市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项目可在省内选取。(三)3.各种科技论坛、讲座及咨询会议等:按照论坛及会议的级别邀请专家。其中邀请两院院士、国家级特殊专家或知名省外专家需经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五条第六条 专家费发放标准3专家费的发放标准及数额根据专家类型,以及、评审或咨询的方式、评审或咨询内容的复杂程度、难度和及工作量大

4、小确定。标准,如下表:专家费标准序号 专家类型现场评审 网络评审 备注1 两院院士 5000元/人.天2 国家级特殊专家* 4000元/人.天200元/项3 省外专家 4000元/人.天4 省内专家 3000元/人.天5 本市专家 1000元/人.天。100元/项本市专家参加重大项目论证按照2000元/人.天说明:国家级特殊专家*:国务院部委办、直属机构的厅、局级及以上职务的熟悉业务的领导专家。第六条 第七条 在外地组织的评审或咨询会议会,专家费按当地城市的常规标准发放,如当地标准超过本标准20%以上,则需提供必要理由,报市科技局办公会研究同意。第七条第八条 来厦外地专家住宿费及误餐交通补贴。

5、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按副局级住宿标准住宿450元/人.天元/天,误餐交通补贴180元/人.天元/天。国家级特殊专家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第八条 工作人员劳务、交通费补贴。4“工作人员劳务补贴”是指市直机关(非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利用非正常上班周末、节假日时间为评审咨询会议工作开展提供资料服务、组织协调等保障服务的工作人员的劳务补贴,按400元/人.天标准发放,会议期间每天领取补助的工作人员不得超过2人。“交通费补贴”是指会务用车租赁费、燃油费、会务组工作人员(非公务员)的士费,按实报销。第九条第十条 专家费以银行转账或邮寄形式发放,专家应亲自签名,不得代签、冒领。采取网络评审的专家费以邮寄或银

6、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以邮局或银行回单作为报销依据。第十条第十一条 专家费及工作人员劳务、交通费补贴从相应的专项经费中列支。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受邀专家应恪尽职守、公正廉洁、严格保密、遵守相关纪律和要求。对未能尽到职责或违反纪律的专家,或利用评审、咨询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专家资格,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厦门市科技工作专家费管理办法(厦科联201012号)同时废止。5起草说明:1、第六五条、第九条:参照厦门市双百计划专家评审费发放管理办法(厦财行201110号)、厦门市市级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厦发改前期2016463号)中的办法执行。2、第八七条:参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厦财行20152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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