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中未确权财产如何分割关键词:离婚诉讼 共同财产 房屋分割案情简介原告谭某(女)、被告郜某(男)2001 年相识并登记结婚,2006 年生育一女郜某某。婚后夫妻二人经常吵架、打架。2013 年,被告及其母亲再次殴打、虐待原告,原告无奈外出打工至今。现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并分割共同财产房屋一套。被告辩称,夫妻感情良好,所述房屋为其母亲财产,女儿应当有自己抚养。判决结果准予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律师说法该离婚纠纷案中,夫妻二人因琐事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生活,感情破裂,调解和好无望,应当准予离婚。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2、(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婚生女郜某某长期跟随原告生活,且女方经济条件良好,更适合直接抚养该婚生女。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郜某某跟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保障其权益,因此判决归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本案所述房屋,为婚后原告与其父同被告及被告之母四人向原告舅舅购买,未登记所有权,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原告父亲名下。婚姻法解释(三)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中房屋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且土地使用权未登记在夫妻名下,该房屋所有权不完全属于原被告,因此该争议暂不予处理,可由共有人另行主张。本文用于学习交流,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