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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餐厅员工奖罚制度.pdf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10829607 上传时间:2020-01-13 格式:PDF 页数:8 大小:130.8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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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惠 州 市 金 果 湾 餐 厅 员 工 奖 罚 制 度为 引 导 员 工 积 极 向 上 , 严 明 劳 动 纪 律 , 维 护 餐 厅 正 常 的 经 营 管 理 秩 序 , 奖 优 罚 劣 , 促 进 经 营 管 理工 作 的 开 展 ,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一 章 奖 励第 一 条 奖 励 的 种 类 分 为 : 精 神 奖 励 和 物 质 奖 励 ;第 二 条 精 神 奖 励 包 括 : 表 扬 、 通 报 表 扬 、 通 令 嘉 奖 ;第 三 条 物 质 奖 励 包 括 : 发 放 奖 金 、 晋 升 工 资 ;第 四 条 在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者 给 予 表 扬 并 发

2、 给 50 元 以 上 100 以 内 的 奖 金 ;( 1) 工 作 态 度 端 正 、 服 务 质 量 高 , 当 月 受 到 宾 客 书 面 表 扬 累 计 达 3 次 ( 含 3 次 ) 以 上 的 ;( 2) 完 成 上 级 交 办 的 重 要 工 作 事 项 , 效 果 突 出 , 受 到 上 级 领 导 肯 定 和 好 评 的 ;( 3) 拾 金 不 昧 , 及 时 设 法 将 物 品 归 还 失 主 , 金 额 在 人 民 币 1000 元 以 上 3000 元 以 内 的 ;( 4) 见 义 勇 为 , 敢 于 同 坏 人 坏 事 作 斗 争 , 及 时 制 止 各 种 不

3、良 现 象 和 违 纪 行 为 , 影 响 突 出 的 ;( 5) 维 护 公 司 及 餐 厅 利 益 , 及 时 排 除 事 故 , 使 公 司 避 免 经 济 损 失 , 金 额 在 3000 元 及 其 以 上 的 ;( 6) 团 结 互 助 、 关 心 他 人 和 集 体 , 当 月 为 员 工 酒 店 做 好 人 好 事 3 件 ( 含 3 件 ) 以 上 的 ;( 7) 模 范 执 行 公 司 及 餐 厅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6 个 月 内 无 迟 到 、 早 退 、 旷 工 、 病 事 假 和 违 章 处 罚记 录 ;( 8) 带 病 ( 病 情 经 医 生 证 明 应

4、该 休 息 的 ) 坚 持 工 作 , 1 个 月 内 累 计 在 2 次 ( 含 2 次 ) 以 上 的 ;( 9) 加 班 加 点 不 计 报 酬 、 不 要 补 休 , 当 水 累 计 达 3 个 工 作 日 及 其 以 上 的 ;( 10) 积 极 举 报 违 纪 违 法 案 件 , 经 部 门 经 理 室 核 查 , 情 况 属 实 的 ;( 11) 完 成 任 务 好 , 当 月 受 到 公 司 领 导 表 扬 3 次 以 上 的 ;( 12) 工 作 表 现 突 出 , 在 部 门 进 行 的 评 选 活 动 中 , 被 评 定 为 部 门 优 秀 员 工 的 ;( 13) 其

5、他 类 似 于 上 述 行 为 , 应 予 奖 励 的 。第 五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者 , 给 予 通 报 表 扬 并 发 给 100 元 以 上 200 元 以 内 的 奖 金 :( 1) 工 作 态 度 好 , 服 务 优 良 、 当 月 受 到 酒 店 书 面 表 扬 5 次 ( 含 5 次 ) 以 上 的 ;( 2) 拾 金 不 昧 , 及 时 奖 物 品 上 缴 并 帮 助 查 找 失 主 , 金 额 在 3000 元 以 上 ;( 3) 见 义 勇 为 , 及 时 制 止 违 法 犯 罪 和 各 种 破 坏 活 动 , 抓 获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 4) 一

6、心 为 酒 店 及 餐 饮 部 着 想 , 为 酒 店 及 餐 饮 部 排 忧 解 难 或 使 宾 客 避 免 人 身 损 害 及 经 济 损 失 ,受 到 宾 客 表 扬 的 ;( 5) 当 月 做 好 人 好 事 5 次 ( 含 5 次 ) 以 上 的 ;( 6) 及 时 检 查 发 现 并 排 除 设 备 故 障 或 消 防 隐 患 , 避 免 酒 店 遭 受 损 失 , 金 额 在 3000 元 及 其 以 上的 ;( 7) 在 扩 大 酒 店 影 响 、 宣 传 酒 店 形 象 、 创 造 社 会 效 益 方 面 , 作 出 优 异 成 绩 , 为 酒 店 及 餐 饮 部赢 得 荣

7、誉 的 ;( 8) 自 觉 维 护 酒 店 及 餐 饮 部 利 益 , 在 厉 行 节 约 、 反 对 浪 费 以 及 降 低 经 营 管 理 成 本 方 面 作 出 优异 成 绩 , 得 到 领 导 和 员 工 一 致 好 评 的 ;( 9) 爱 护 公 物 , 在 设 备 维 护 保 养 、 物 品 保 管 等 方 面 作 出 突 出 成 绩 的 ;( 10) 一 贯 工 作 表 现 突 出 , 全 年 被 评 为 区 域 优 秀 员 工 达 3 次 ( 含 3 次 ) 以 上 的 ;( 11) 在 年 终 考 核 中 , 考 核 等 级 为 优 秀 的 ;( 12) 其 他 类 似 于

8、上 述 行 为 , 应 予 奖 励 的 。第 六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将 给 予 通 令 嘉 奖 并 考 虑 申 请 晋 升 工 资 ;( 1) 在 年 终 优 秀 员 工 评 比 中 被 评 选 为 酒 店 优 秀 员 工 的 ;( 2) 在 酒 店 精 神 文 明 和 企 业 文 化 建 设 中 , 作 优 异 成 绩 , 受 到 酒 店 或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表 彰 的 ;( 3) 维 护 酒 店 利 益 , 使 酒 店 避 免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 成 绩 突 出 的 ;( 4) 见 义 勇 为 , 积 极 同 损 害 酒 店 利 益 和 宾 客 安 全

9、 的 行 为 作 斗 争 ,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受 到 公 安 部 门 或上 级 有 关 部 门 通 报 表 扬 的 ;( 5) 拾 金 不 昧 , 及 时 、 主 动 地 将 物 品 上 缴 部 门 或 归 还 失 主 , 金 额 在 5000 元 以 上 的 ;( 6) 全 年 受 到 客 人 书 面 表 扬 10 次 以 上 , 事 迹 突 出 的 ;( 7) 其 他 类 似 于 上 述 情 形 , 应 予 奖 励 的 。第 二 章 处 罚第 八 条 处 罚 种 类 : 分 为 口 头 警 告 、 罚 款 、 书 面 警 告 、 通 报 批 评 、 辞 退 ;第 九 条 违 反 公

10、 司 及 餐 厅 规 章 制 度 情 节 较 轻 , 够 不 上 行 政 处 分 的 , 处 以 罚 款 。罚 款 从 本 人 工 资 中 扣 除 ;第 十 条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的 , 如 有 必 要 , 可 以 同 时 处 以 罚 款 , 当 月 发 生 违 章 违纪 行 为 2 次 及 其 以 上 的 给 予 加 倍 处 罚 或 从 重 处 分 ;第 十 一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首 次 处 以 口 头 警 告 , 2 次 及 以 上 处 以 书 面 警 告 及 罚 款 :( 1) 不 按 规 定 位 置 佩 戴 工 牌 或 员 工 证 的 ;( 2) 上 班 不

11、 穿 工 服 或 不 按 规 定 着 装 的 ;( 3) 仪 容 不 整 、 不 修 边 幅 、 衣 冠 不 整 洁 的 ;( 4) 谈 吐 和 举 止 粗 鲁 的 ;( 5) 缺 少 酒 店 职 业 意 识 遇 到 上 级 领 导 和 同 事 , 不 打 招 呼 、 不 讲 礼 貌 的 ;( 6) 言 行 不 文 明 , 在 工 作 中 不 使 用 礼 貌 用 语 的 ;( 7) 当 班 时 走 路 姿 势 不 正 或 与 他 人 搭 肩 牵 手 而 行 的 ;( 8) 当 月 迟 到 、 早 退 累 计 3 次 ( 含 3 次 ) 以 上 或 旷 工 一 天 以 内 的 ;( 9) 当 月

12、 上 下 班 不 按 规 定 考 勤 卡 的 ;( 10) 代 他 人 打 卡 或 要 求 别 人 代 打 卡 的 ;( 11) 乘 客 用 电 梯 或 使 用 客 用 洗 手 间 的 ;( 12) 穿 工 作 制 服 离 店 的 ;( 13) 上 下 班 不 走 员 工 通 道 的 ;( 14) 上 下 班 随 身 带 包 进 店 离 店 、 不 主 动 地 向 保 安 展 示 包 内 携 带 物 品 的 ;( 15) 当 班 时 擅 离 岗 位 的 ;( 16) 当 班 时 用 酒 店 联 系 私 人 事 务 或 接 听 私 人 电 话 时 间 超 过 5 分 钟 的 ;( 17) 在 上

13、 班 时 间 吃 零 食 的 ;( 18) 参 加 会 议 无 故 迟 到 的 ;( 19) 随 地 吐 痰 、 乱 丢 烟 头 、 纸 屑 的 ;( 20) 攀 越 围 墙 、 栏 杆 、 门 窗 的 ;( 21) 在 更 衣 柜 内 存 放 酒 店 用 品 的 ;( 22) 下 班 不 离 开 酒 店 , 无 故 在 酒 店 逗 留 的 ;( 23) 本 部 员 工 在 营 业 场 所 消 费 、 娱 乐 的 ;( 24) 在 工 作 岗 位 大 声 喧 哗 或 聊 天 的 ;( 25) 当 班 时 间 收 看 电 视 或 收 听 收 录 机 或 看 与 工 作 业 务 无 关 书 籍 的

14、 ;( 26) 未 按 要 求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 情 节 较 轻 的 ;( 27) 工 作 粗 心 , 出 现 轻 微 事 故 或 遭 到 客 人 口 头 投 诉 的 ;( 28) 管 理 人 员 、 督 导 不 力 , 产 生 工 作 事 故 , 负 有 领 导 连 带 责 任 的 ;( 29) 管 理 人 员 有 侮 辱 、 体 罚 员 工 行 为 , 遭 到 投 诉 的 ;( 30) 其 他 类 似 于 上 述 情 形 , 应 予 处 罚 的 。第 十 二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并 处 以 书 面 警 告 及 通 报 批 评 并 罚 款 :( 1) 当 月 迟

15、 到 、 早 退 累 计 5 次 ( 含 5 次 ) 以 上 或 旷 工 2 天 ( 含 2 天 ) 以 上 的 ;( 2) 伪 造 病 假 单 , 骗 取 病 假 或 编 造 理 由 , 骗 取 其 他 假 期 的 ;( 3) 请 假 超 过 规 定 时 间 一 天 以 上 的 ;( 4) 损 坏 公 物 和 客 人 物 品 , 价 值 在 500 元 以 内 的 ;( 5) 对 宾 客 不 礼 貌 , 与 宾 客 争 辩 的 ;( 6) 拾 遗 不 报 , 金 额 在 500 元 以 内 的 ;( 7) 服 务 质 量 差 , 业 务 技 能 不 熟 练 , 未 能 及 时 为 客 人 提

16、 供 满 意 服 务 , 遭 到 客 人 投 诉 的 ;( 8) 私 自 向 客 人 索 取 小 费 , 物 品 或 其 他 报 酬 的 ;( 9) 不 服 从 工 作 安 排 , 不 行 上 级 指 示 的 ;( 10) 工 作 措 施 不 力 , 未 能 按 要 求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的 ;( 11)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 给 酒 店 造 成 损 失 金 额 在 1000 元 以 下 的 ;( 12) 工 作 麻 痹 大 意 , 未 能 及 时 发 现 和 排 除 事 故 隐 患 , 给 酒 店 成 损 失 的 金 额在 1000 元 以 下 的 ;( 13) 搬 弄 是 非

17、, 诽 谤 他 人 , 影 响 团 结 的 ;( 14) 侮 辱 、 谩 骂 、 恐 吓 他 人 , 影 响 恶 劣 的 ;( 15) 当 班 时 擅 自 离 岗 , 给 工 作 带 来 影 响 的 ;( 16) 携 带 酒 店 物 品 离 店 的 ;( 17) 上 班 时 睡 觉 的 ;( 18) 发 现 危 害 酒 店 及 餐 饮 部 和 客 人 的 行 为 不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制 止 或 及 时 向 有 关 人 员 和 部 门 报 告的 ;( 19) 使 用 酒 店 电 脑 玩 游 戏 的 ;( 20) 下 班 或 离 岗 , 不 锁 门 或 忘 记 关 闭 电 源 、 水 龙

18、头 开 关 的 ;( 21) 铺 张 浪 费 , 不 节 约 水 、 电 给 酒 店 带 来 损 失 的 ;( 22) 在 酒 店 工 作 和 生 活 区 域 乱 写 乱 画 的 ;( 23) 损 坏 酒 店 及 餐 饮 部 声 誉 和 形 象 , 情 节 较 轻 的 ;( 24) 违 章 违 纪 不 接 受 教 育 或 处 罚 的 ;( 25) 参 加 会 议 无 故 缺 席 的 ;( 26) 其 他 类 似 于 上 述 情 节 应 予 处 罚 的 ;第 十 三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给 予 书 面 警 告 及 通 报 批 评 并 罚 款 :( 1) 在 营 业 场 所 吵

19、 闹 , 扰 乱 酒 店 秩 序 的 ;( 2) 涂 改 、 伪 造 单 据 和 证 明 的 ;( 3) 工 作 粗 心 , 出 现 工 作 或 服 务 质 量 的 事 故 的 ;( 4) 对 检 举 违 章 纪 行 为 的 人 进 行 打 击 报 复 的 ;( 5) 拾 遗 不 报 金 额 在 1000 元 以 内 的 ;( 6) 工 作 中 与 宾 客 争 吵 ,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 7)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接 受 工 作 安 排 , 经 教 育 仍 不 改 正 的 ;( 8) 劳 动 纪 律 松 散 , 当 月 被 口 头 警 告 2 次 ( 含 2 次 ) 以

20、上 的 ;( 9) 玩 忽 职 守 , 导 致 发 生 责 任 事 故 的 ;( 10) 不 按 规 定 收 发 , 登 记 保 密 文 件 的 ;( 11) 工 作 消 极 怠 工 , 当 月 工 作 失 误 或 完 不 成 工 作 任 务 2 次 ( 含 2 次 ) 以 上 的 ;( 12)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 造 成 设 备 损 坏 , 损 失 金 额 在 1500 元 以 上 的 ;( 13) 遇 到 坏 人 坏 事 或 他 人 求 助 时 , 有 意 躲 避 的 ;( 14) 发 现 损 害 酒 店 及 餐 饮 部 利 益 的 行 为 不 制 止 , 不 报 告 的 ;( 1

21、5) 违 反 消 防 规 定 , 导 致 出 现 责 任 事 故 , 情 节 较 轻 的 ;( 16) 丢 失 工 作 制 服 或 员 工 饭 卡 或 更 衣 柜 钥 匙 , 隐 瞒 不 报 的 ;( 17) 背 后 对 领 导 和 同 事 不 负 责 任 的 乱 发 议 论 , 列 中 生 有 , 进 行 人 身 攻 击 的 ;( 18) 造 谣 生 事 , 写 匿 名 信 , 诬 蔑 陷 害 他 人 的 ;( 19) 工 作 中 弄 虚 作 假 , 欺 骗 组 织 和 同 事 的 ;( 20) 其 他 类 似 上 述 情 形 , 应 予 处 罚 的 。第 十 四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22、 一 的 给 予 辞 退 :( 1) 工 作 严 重 失 误 , 给 酒 店 及 餐 饮 部 和 客 人 带 来 损 失 的 ;( 2) 工 作 中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 造 成 设 备 损 坏 , 损 失 在 5000 元 以 上 的 ;( 3) 工 作 中 违 反 治 安 规 定 和 工 作 失 职 , 导 致 酒 店 及 餐 饮 部 财 产 或 客 人 财 物 被 盗 , 损 失 金 额 在5000 元 以 上 的 ;( 4) 工 作 中 违 反 消 防 规 定 或 工 作 失 职 , 未 能 及 时 发 现 或 排 除 消 防 患 , 使 酒 店 发 生 火 警 , 成 损失 在

23、 5000 元 以 上 的 ;( 5) 参 与 或 变 相 赌 博 , 被 公 安 机 关 处 罚 的 ;( 6) 在 酒 店 打 架 、 斗 殴 的 ;( 7) 观 看 或 传 播 淫 秽 书 籍 、 录 像 的 ;( 8) 酗 酒 、 吸 毒 的 ;( 9) 经 常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 屡 教 不 改 的 ;( 10) 借 工 作 之 便 , 损 公 肥 私 、 中 饱 私 囊 的 ;( 11) 蓄 意 破 坏 公 物 或 客 人 物 品 的 ;( 12) 恶 语 伤 人 、 侮 辱 谩 骂 或 殴 打 客 人 与 同 事 的 ;( 13) 拒 不 服 从 工 作 分 配 , 经

24、教 育 仍 不 悔 改 的 ;( 14) 工 作 严 重 失 职 ,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 15) 试 用 期 , 经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 16) 年 终 考 核 为 不 称 职 的 ;( 17) 当 月 旷 工 3 天 ( 含 3 天 ) 以 上 的 ;( 18) 当 月 迟 到 、 早 退 累 计 达 8 次 ( 含 8 次 ) 以 上 的 ;( 19) 工 作 不 负 责 任 , 玩 忽 职 守 , 给 酒 店 造 成 严 重 经 济 损 失 或 严 重 损 害 酒 店 声 誉 的 ;( 20) 违 反 计 划 生 育 规 定 , 超 计 划 生 育 或 无 计 划

25、 生 育 的 ;( 21) 品 质 恶 劣 、 道 德 败 坏 , 乱 搞 男 女 关 系 ,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 22) 其 他 严 重 违 纪 行 为 , 应 予 辞 退 的 。第 三 章 组 织 实 施第 十 五 条 餐 厅 的 奖 励 和 处 罚 工 作 由 部 门 经 理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 经 理 应 本 着 高 度负 责 的 精 神 和 公 开 、 公 正 的 原 则 , 严 格 掌 握 政 策 并 及 时 收 集 员 工 的 反 映 , 不 断 改 进 和 提 高 执 法 水平 ;第 十 六 条 各 区 域 可 以 根 据 餐 厅 奖 罚 条 例 确 定

26、的 奖 罚 标 准 和 原 则 , 根 据 自 身 的 实 际 情况 , 制 定 本 区 域 奖 罚 条 例 或 实 施 细 则 并 组 织 实 施 ;第 十 七 条 对 员 工 给 予 通 令 嘉 奖 以 上 奖 励 或 通 报 批 评 以 上 处 分 , 需 由 人 事 部 调 查 核 实 ,再 报 公 司 领 导 批 准 ;第 十 八 条 对 员 工 给 予 50 元 以 上 100 元 以 下 奖 励 或 罚 款 的 , 由 员 工 所 在 区 域 报 部门 经 理 , 经 核 查 , 再 报 行 政 办 公 室 , 由 行 政 办 公 室 下 发 奖 罚 单 ;第 十 九 条 各 区

27、 域 根 据 所 在 部 门 奖 罚 条 例 对 员 工 进 行 奖 罚 , 奖 励 或 处 罚 金 额 在 50元 以 下 , 由 区 域 自 行 决 定 , 报 行 政 办 公 室 备 案 ; 50 元 以 上 报 由 行 政 办 公 室 核 准 , 下 发 奖 罚 单 。备 注 : 以 上 罚 款 统 一 公 司 财 务 室 在 员 工 当 月 工 资 中 扣 除 , 作 为 部 门 活 动 经 费 , 留 作 为 奖 励 员 工 的奖 金 和 员 工 活 动 用 ;第 四 章 申 诉 和 申 诉 的 受 理第 二 十 条 奖 励 或 处 罚 , 如 果 与 事 实 不 符 , 员 工 可 以 向 行 政 部 申 诉 , 申 诉 可 以 以 书 面形 式 进 行 , 有 关 具 体 事 项 请 按 照 金 果 湾 餐 厅 员 工 奖 罚 条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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