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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试题附答案详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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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 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试题附答案详解司法考试题库司法考试辅导司考一卷资料 司考二卷资料司考三卷资料司考四卷资料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 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试题附答案详解,希望考生能好好备考 2017 年司法考试。想了解2017 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试题附答案详解一、选择题1.甲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张某擅自将本公司资金借贷给王某,王某在借款到期的不知所踪,借款无法收回,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张某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 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贵任C 甲公司不起诉的,甲公司的股东可以书画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D 监事会拒绝起诉的,甲公司的

2、股东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答案】:A,B,C【解析】:解析 公司法第 150 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A、B 选项正确。 公司法第 152 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 150 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 150 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

3、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条规定,C 选项正确。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而不是以公司的名义,所以 D 选项不正确。2.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在出现下列何种情形时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A 公司章程所定董事人数为 15 人,因种种原因现有董事人数为 10 人B 公司注册资金 1000 万元,实收

4、股本为 500 万元,未弥补的亏损达 200 万元C 股东张某、王某和甲公司合计持有公司 10%的股份,三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D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答案】:B,C,D【解析】:解析 公司法第 101 条规定,公司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该规定可知, BCD选项均正确,A 选项中公司董事人数是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不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所以 A 选项不正确。3.根据公司法关于法律责任的

5、规定,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将导致行为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或被没收?A 董事长张某自己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所获得的收益B 副董事长王某自行将公司的一笔暂时不用的资金借贷给某公司,获利后将这笔资金归还C 总经理李某自行以公司的一处房产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获得酬金一笔D 副总经理赵某得知某种货物价格将会上涨,将公司库存的这种货物卖给自己的亲戚,以后又替他将这批货物卖出,从中分得一部分利润【答案】:A,B,C,D【解析】:解析 公司法第 149 条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行为: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6、存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根据该条规定,ABCD 选项均正确。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原公司法采用的是董事、经理的称谓,新公司法采用的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称谓。4.某有限责任公司的

7、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下列决议,属于无效的是:A 股东会作出向某合伙企业投资的决议B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投资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50%,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对外投资达到公司净资产的60%C 董事会作出向股东王某提供担保的决议D 股东会召开前,由于董事会人员的疏忽,未通知股东张某,股东会作出增加生产项目的决议【答案】:A,C【解析】:公司法第 22 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法院撤销。根据公司法

8、第 15 条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股东会作出的向合伙企业投资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因而无效,所以 A 选项正确。B 选项中股东会作出的决议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但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是可撤销决议,所以 B 选项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6 条规定,公司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董事会不能作出决议,董事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因而无效,所以 C 选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 42 条规定,召开股东会前应通知全体股东,D 选项中召开股东会前未通知股东张某,召集程序违反法律,因此决议是可撤销决议,所以 D 选项不正确。要注意决议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哪些情形属于可撤销,二者是不同的。5.张某拟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下列事项是登记申请书中的必要记载事项的是:A 企业住所B 张某的居所C 张某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D 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答案】:A,B,C【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10 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说明下列事项,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经营范围,根据试条规定,ABC 选项均是必要记载事项。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8 条的规定,必要的从业人员虽然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必要条件,但是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不是设立申请书的必要记载事项,所以 D 选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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