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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刑事法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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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法制一、 先秦1、 刑法原则:定罪量刑原则;老幼犯罪减免刑罚:“三赦” 之法;过失从轻、故意从重、偶犯从轻、惯犯从重:“三宥”之法;疑罪从赦;同罪异罚;“八辟 ”之法: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2、 刑罚制度:奴隶制五刑/前五刑/上古五刑: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赎刑(金作赎刑,不同于罚金刑) 、流刑(流宥五刑) 、劳役刑、象刑;3、 主要罪名:昏、墨、贼、杀、不孝(最严重 )、弗用命(违抗王命) ;二、 秦朝1、 刑法原则:刑事责任年龄:男高六尺五寸以上,女高六尺二寸以上,相当于十七岁左右的人;故意与过失之分:故意为:“端”,过失为:“ 不端”;自首减刑:自首

2、为“自出” ;诬告与反坐:不是故意捏造事实的为“告不审” ;并合论罪;共犯加重;2、 刑罚制度:死刑:腰斩、弃市、车裂、具五刑(黥、劓、斩左右趾、笞、枭首、醢。断舌)肉刑:黥、劓、斩趾、宫(常作为附加刑使用,常将肉刑与劳役刑并用)徒刑:城旦和舂(五年) 鬼薪和白粲(三年) 隶臣和隶妾(两年)司寇、作如司寇(两年) 罚作、复作(一年或三个月)羞辱刑:髡、耐刑:是将犯人剔去两鬓和胡须的刑罚;财产刑:赀刑(赀甲、盾、戍、徭)其他:迁、废、谇、收等3、 主要罪名:危害皇权与政权:不敬皇帝罪、以古非今罪、非所宜言罪、诽谤与妖言罪、妄言罪;官吏渎职罪:不直、纵罪、失刑;侵犯财产与危害人身罪名:盗、杀人、伤

3、人;三、 汉朝1、 刑法原则:恤刑原则:八岁以下、八十岁以上的人犯罪,可以根据罪行轻重免除或减刑事责任,孕妇、妇女、残疾人犯罪,应当关押,不用带刑具;官员贵族犯罪上请:又称“先请”,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定罪量刑,应上报中央,由皇帝裁定;亲亲得相首匿:是指直系三代血亲或者夫妻之间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2、 刑罚制度: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纵向思维)文帝时期: (废除黥刑、劓刑、剕刑三种肉刑) 黥 髡(剃光犯人的头发和胡须)钳(颈上套着铁圈)城旦(筑城)舂(舂米)劓笞 300斩左趾笞 500斩右趾弃市景帝时期:(减少笞刑的数量)笞 300笞 200笞 100笞 500笞 30

4、0笞 200主要刑法种类(刑罚体系):死刑、劳役刑、笞刑、耻辱刑、赎刑、宫刑;主要罪名:危害皇权;危害中央集权制;危害人身和财产方面;四、 三国两晋南北朝1、 律学的巨大成就:中国古代律学发轫于商鞅变法,兴起于汉,繁荣于魏晋,成熟于唐。2、刑法原则:“八议 ”:凡属于 ”八议”规定的人犯罪,都应减免刑法的特权;“官当 “是指允许官员用官品和爵位折抵徒刑的制度;(”八议“ 和”官当“都体现贵族特权的强化)“准五服以制罪” 是根据丧服的五种等级所表示的亲属关系的远近来定罪量刑;“存留养亲”:祖父母或父母年迈,家中又无成年子孙或期亲近亲属进行赡养,该罪犯可以依法暂时不执行所判徒、流、死刑,责成其回家

5、尽孝,待老人养老送终后,再执行原来的刑罚;(“准五刑以制罪”和“存留养亲 ”都体现法律儒家化的深入 )区分故意与过失;共同犯罪首犯从重;老幼病疾妇女犯罪减免刑罚;3、 刑罚制度:(刑罚体系的变革)流刑为主要刑种;废除宫刑(北齐)族刑连坐范围缩小(一般犯罪,不连坐亲属;因反逆大罪而受牵连的,妇女不处死刑,罚为官府的奴婢;女子出嫁后,不因父亲犯大罪而受株连;)新五刑的初步形成:(新律:死、髡、完、作、赎、罚、杂晋律:死、髡、赎、罚、杂北齐:杖、鞭、徒、流、死)4、 主要罪名:“重罪十条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孝、不义、内乱;危害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罪名;五、 隋唐五代1、 刑法原则:(

6、伦理性原则)老幼、残疾、妇女犯罪减免刑罚;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同居相隐;亲属相犯依服制定罪量刑;(继承“准五服以制罪”)(技术性原则)自首减免刑罚;公罪从轻、私罪从重;主犯从重、从犯从轻;数罪并发,只罚重罪;累犯加重处罚;引律令格式正文;有限罪刑法定; 类比断罪;涉外案件的处理;2、 刑罚制度: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3、 罪名制度: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六赃: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坐赃;六杀:谋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六、 宋辽西夏金元1、 宋朝刑法的变化:刑法原则的变化:对议、请、减、赎的限制使用;

7、不杀士大夫;刑罚制度的变化:(刑法体系的变化 )折杖法:体现了轻刑的思想;编配刑体系:配隶、编管;法定刑:刺刑、凌迟;重罚盗贼;2、 元朝的刑法特点:民族分化,同罪异罚: “烧埋银“维护僧侣的特权;刑法严酷;五刑体制的变化:笞杖刑以 7 为基数, 7 至 107 共 11 等;徒刑加杖,流刑不分里数;凌迟刑成为常刑;七、 明朝1、 刑罚适用原则的变化: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处罚犯罪的显著特点) ;2、 刑法制度的变化:徒、流加杖; 增设充军刑 ; 充军按期限分为“终身” 和”永远”两种;枷号;廷杖 ; 3、严法整饬吏治:重惩贪墨: “六赃”列于律首;专设“受赃门” ;重典治吏;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

8、交结: 设奸党罪;大兴“ 文字狱 ”;八、 清朝1、 刑法思想:以德化民,以刑弻教;2、 刑法原则:“八议” 原则(增加维护满族特权的专门规定/确认满人在法律上享有特权:满人犯法,普通司法机关无权擅断,要由特别机构审理;满人犯罪,享有换刑、减等特权)依服制定罪原则、允许类推定罪原则、缘坐原则;3、 刑罚制度的继承与变化:笞刑、杖刑的变化:笞:10、20、30 、40、50 板: 4、5、10、15 、20杖:60 、 70、80、90、100 板:20 、25、30、35、40充军刑的变化:附近、近卫、边远、极边、烟瘴。只罚及本人,无终身与永远的区别。创设发遣刑:将罪犯发配到边疆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枷号刑的扩大使用:旗人犯罪以枷号代替;民人犯罪附加枷号死刑的变化:立决和监候;凌迟、枭首、戮尸4、 大兴文字狱;5、 罪名制度的继承和变化:侵犯皇权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侵犯人身权的罪名;侵犯财产权的罪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罪名;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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