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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菌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doc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10744645 上传时间:2020-01-04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2.7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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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 菌 医 疗 器 械医 疗 器 械 生 产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附 录 无 菌 医 疗 器 械发 布 时 间 : 2015-07-15 09:25 发 布 方 : 弗 锐 达 医 疗 器 械 咨 询 机 构 浏 览 次 数 : 662第 一 部 分 范围 和 原 则1.1 本 附 录 是 对 无 菌 医 疗 器 械 生 产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的 特 殊 要 求 。1.2 无 菌 医 疗 器 械 生 产 须 满 足 其 质 量 和 预 期 用 途 的 要 求 , 最 大 限 度 地 降 低 污 染 , 并 应 当 根 据产 品 特 性 、 生 产 工 艺 和 设 备 等 因 素 ,

2、确 定 无 菌 医 疗 器 械 洁 净 室 ( 区 ) 的 洁 净 度 级 别 , 以 保 证 医 疗器 械 不 受 污 染 或 能 有 效 排 除 污 染 。第 二 部 分 特 殊 要 求2.1 人 员2.1.1 凡 在 洁 净 室 ( 区 ) 工 作 的 人 员 应 当 定 期 进 行 卫 生 和 微 生 物 学 基 础 知 识 、 洁 净 作 业 等 方面 培 训 。 临 时 进 入 洁 净 室 ( 区 ) 的 人 员 , 应 当 对 其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2.1.2 应 当 建 立 对 人 员 的 清 洁 要 求 , 制 定 洁 净 室 ( 区 ) 工 作 人 员 卫 生

3、守 则 。 人 员 进 入 洁 净 室( 区 ) 应 当 按 照 程 序 进 行 净 化 , 并 穿 戴 工 作 帽 、 口 罩 、 洁 净 工 作 服 、 工 作 鞋 。 裸 手 接 触 产 品 的 操作 人 员 每 隔 一 定 时 间 应 当 对 手 再 次 进 行 消 毒 。 裸 手 消 毒 剂 的 种 类 应 当 定 期 更 换 。2.1.3 应 当 制 定 人 员 健 康 要 求 , 建 立 人 员 健 康 档 案 。 直 接 接 触 物 料 和 产 品 的 人 员 每 年 至 少 体检 一 次 。 患 有 传 染 性 和 感 染 性 疾 病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直 接 接

4、触 产 品 的 工 作 。2.1.4 应 当 明 确 人 员 服 装 要 求 , 制 定 洁 净 和 无 菌 工 作 服 的 管 理 规 定 。 工 作 服 及 其 质 量 应 当 与生 产 操 作 的 要 求 及 操 作 区 的 洁 净 度 级 别 相 适 应 , 其 式 样 和 穿 着 方 式 应 当 能 够 满 足 保 护 产 品 和 人 员的 要 求 。 洁 净 工 作 服 和 无 菌 工 作 服 不 得 脱 落 纤 维 和 颗 粒 性 物 质 , 无 菌 工 作 服 应 当 能 够 包 盖 全 部 头发 、 胡 须 及 脚 部 , 并 能 阻 留 人 体 脱 落 物 。2.2 厂 房

5、 与 设 施2.2.1 应 当 有 整 洁 的 生 产 环 境 。 厂 区 的 地 面 、 路 面 周 围 环 境 及 运 输 等 不 应 对 无 菌 医 疗 器 械 的生 产 造 成 污 染 。 行 政 区 、 生 活 区 和 辅 助 区 的 总 体 布 局 应 当 合 理 , 不 得 对 生 产 区 有 不 良 影 响 。 厂 区应 当 远 离 有 污 染 的 空 气 和 水 等 污 染 源 的 区 域 。2.2.2 应 当 根 据 所 生 产 的 无 菌 医 疗 器 械 的 质 量 要 求 , 确 定 在 相 应 级 别 洁 净 室 ( 区 ) 内 进 行 生产 的 过 程 , 避 免

6、生 产 中 的 污 染 。 空 气 洁 净 级 别 不 同 的 洁 净 室 ( 区 ) 之 间 的 静 压 差 应 大 于 5 帕 , 洁净 室 ( 区 ) 与 室 外 大 气 的 静 压 差 应 大 于 10 帕 , 并 应 有 指 示 压 差 的 装 置 。 必 要 时 , 相 同 洁 净 级 别 的不 同 功 能 区 域 ( 操 作 间 ) 之 间 也 应 当 保 持 适 当 的 压 差 梯 度 。2.2.3 植 入 和 介 入 到 血 管 内 的 无 菌 医 疗 器 械 及 需 要 在 10,000 级 下 的 局 部 100 级 洁 净 室 ( 区 )内 进 行 后 续 加 工 (

7、如 灌 装 封 等 ) 的 无 菌 医 疗 器 械 或 单 包 装 出 厂 的 配 件 , 其 末 道 清 洁 处 理 、 组 装 、初 包 装 、 封 口 的 生 产 区 域 和 不 经 清 洁 处 理 的 零 部 件 的 加 工 生 产 区 域 应 当 不 低 于 10,000 级 洁 净 度 级别 。 2.2.4 与 血 液 、 骨 髓 腔 或 非 自 然 腔 道 直 接 或 间 接 接 触 的 无 菌 医 疗 器 械 或 单 包 装 出 厂 的 配 件 ,其 末 道 清 洁 处 理 、 组 装 、 初 包 装 、 封 口 的 生 产 区 域 和 不 经 清 洁 处 理 的 零 部 件

8、的 加 工 生 产 区 域 应 当不 低 于 100,000 级 洁 净 度 级 别 。2.2.5 与 人 体 损 伤 表 面 和 粘 膜 接 触 的 无 菌 医 疗 器 械 或 单 包 装 出 厂 的 配 件 , 其 末 道 清 洁 处 理 、组 装 、 初 包 装 、 封 口 的 生 产 区 域 和 不 经 清 洁 处 理 的 零 部 件 的 加 工 生 产 区 域 应 当 不 低 于 300,000 级洁 净 度 级 别 。2.2.6 与 无 菌 医 疗 器 械 的 使 用 表 面 直 接 接 触 、 不 需 清 洁 处 理 即 使 用 的 初 包 装 材 料 , 其 生 产 环境 洁

9、净 度 级 别 的 设 置 应 当 遵 循 与 产 品 生 产 环 境 的 洁 净 度 级 别 相 同 的 原 则 , 使 初 包 装 材 料 的 质 量 满足 所 包 装 无 菌 医 疗 器 械 的 要 求 ; 若 初 包 装 材 料 不 与 无 菌 医 疗 器 械 使 用 表 面 直 接 接 触 , 应 当 在 不 低于 300,000 级 洁 净 室 ( 区 ) 内 生 产 。2.2.7 对 于 有 要 求 或 采 用 无 菌 操 作 技 术 加 工 的 无 菌 医 疗 器 械 ( 包 括 医 用 材 料 ) , 应 当 在10,000 级 下 的 局 部 100 级 洁 净 室 ( 区

10、 ) 内 进 行 生 产 。2.2.8 洁 净 工 作 服 清 洗 干 燥 间 、 洁 具 间 、 专 用 工 位 器 具 的 末 道 清 洁 处 理 与 消 毒 的 区 域 的 空 气洁 净 度 级 别 可 低 于 生 产 区 一 个 级 别 , 但 不 得 低 于 300,000 级 。 无 菌 工 作 服 的 整 理 、 灭 菌 后 的 贮 存应 当 在 10,000 级 洁 净 室 ( 区 ) 内 。2.2.9 洁 净 室 ( 区 ) 应 当 按 照 无 菌 医 疗 器 械 的 生 产 工 艺 流 程 及 所 要 求 的 空 气 洁 净 度 级 别 进 行合 理 布 局 , 人 流 、

11、 物 流 走 向 应 当 合 理 。 同 一 洁 净 室 ( 区 ) 内 或 相 邻 洁 净 室 ( 区 ) 间 的 生 产 操 作 不得 互 相 交 叉 污 染 。2.2.10 洁 净 室 ( 区 ) 空 气 洁 净 度 级 别 指 标 应 当 符 合 医 疗 器 械 相 关 行 业 标 准 的 要 求 。2.2.11 洁 净 室 ( 区 ) 的 温 度 和 相 对 湿 度 应 当 与 产 品 生 产 工 艺 要 求 相 适 应 。 无 特 殊 要 求 时 ,温 度 应 当 控 制 在 18 28 , 相 对 湿 度 控 制 在 45% 65%。2.2.12 进 入 洁 净 室 ( 区 )

12、的 管 道 、 进 回 风 口 布 局 应 当 合 理 , 水 、 电 、 气 输 送 线 路 与 墙 体 接口 处 应 当 可 靠 密 封 , 照 明 灯 具 不 得 悬 吊 。2.2.13 洁 净 室 ( 区 ) 内 操 作 台 应 当 光 滑 、 平 整 、 不 脱 落 尘 粒 和 纤 维 , 不 易 积 尘 并 便 于 清 洁处 理 和 消 毒 。 2.2.14 生 产 厂 房 应 当 设 置 防 尘 、 防 止 昆 虫 和 其 他 动 物 进 入 的 设 施 。 洁 净 室 ( 区 ) 的 门 、 窗及 安 全 门 应 当 密 闭 , 洁 净 室 ( 区 ) 的 门 应 当 向 洁

13、净 度 高 的 方 向 开 启 , 洁 净 室 ( 区 ) 的 内 表 面 应 当便 于 清 洁 , 不 受 清 洁 和 消 毒 的 影 响 。 100 级 的 洁 净 室 ( 区 ) 内 不 得 设 置 地 漏 。 在 其 他 洁 净 室 ( 区 )内 , 水 池 或 地 漏 应 当 有 适 当 的 设 计 和 维 护 , 并 安 装 易 于 清 洁 且 带 有 空 气 阻 断 功 能 的 装 置 以 防 倒 灌 ,同 外 部 排 水 系 统 的 连 接 方 式 应 当 能 够 防 止 微 生 物 的 侵 入 。2.2.15 洁 净 室 ( 区 ) 内 使 用 的 压 缩 空 气 等 工 艺

14、 用 气 均 应 当 经 过 净 化 处 理 。 与 产 品 使 用 表 面直 接 接 触 的 气 体 , 其 对 产 品 的 影 响 程 度 应 当 进 行 验 证 和 控 制 , 以 适 应 所 生 产 产 品 的 要 求 。2.2.16 洁 净 室 ( 区 ) 内 的 人 数 应 当 与 洁 净 室 ( 区 ) 面 积 相 适 应 。2.3 设 备2.3.1 生 产 设 备 、 工 艺 装 备 和 工 位 器 具 应 当 符 合 洁 净 环 境 控 制 和 工 艺 文 件 的 要 求 。2.3.2 洁 净 室 ( 区 ) 空 气 净 化 系 统 应 当 经 过 确 认 并 保 持 连 续

15、 运 行 , 维 持 相 应 的 洁 净 度 级 别 ,并 在 一 定 周 期 后 进 行 再 确 认 。若 停 机 后 再 次 开 启 空 气 净 化 系 统 , 应 当 进 行 必 要 的 测 试 或 验 证 , 以 确 认 仍 能 达 到 规 定 的 洁 净度 级 别 要 求 。2.3.3 应 当 确 定 所 需 要 的 工 艺 用 水 。 当 生 产 过 程 中 使 用 工 艺 用 水 时 , 应 当 配 备 相 应 的 制 水 设备 , 并 有 防 止 污 染 的 措 施 , 用 量 较 大 时 应 当 通 过 管 道 输 送 至 洁 净 室 ( 区 ) 的 用 水 点 。 工 艺

16、用 水 应当 满 足 产 品 质 量 的 要 求 。2.3.4 应 当 制 定 工 艺 用 水 的 管 理 文 件 , 工 艺 用 水 的 储 罐 和 输 送 管 道 应 当 满 足 产 品 要 求 , 并 定期 清 洗 、 消 毒 。2.3.5 与 物 料 或 产 品 直 接 接 触 的 设 备 、 工 艺 装 备 及 管 道 表 面 应 当 光 洁 、 平 整 、 无 颗 粒 物 质 脱落 、 无 毒 、 耐 腐 蚀 , 不 与 物 料 或 产 品 发 生 化 学 反 应 和 粘 连 , 易 于 清 洁 处 理 、 消 毒 或 灭 菌 。2.4 设 计 开 发2.4.1 生 产 企 业 灭

17、 菌 的 , 应 当 明 确 灭 菌 工 艺 ( 方 法 和 参 数 ) 和 无 菌 保 证 水 平 ( SAL) , 并 提供 灭 菌 确 认 报 告 。2.4.2 如 灭 菌 使 用 的 方 法 容 易 出 现 残 留 ,应 当 明 确 残 留 物 信 息 及 采 取 的 处 理 方 法 。2.5 采 购2.5.1 应 当 对 采 购 物 品 进 行 检 验 或 验 证 , 需 要 进 行 生 物 学 评 价 的 材 料 , 采 购 物 品 应 当 与 经 生物 学 评 价 的 材 料 相 同 。2.5.2 对 来 源 于 动 物 的 原 、 辅 材 料 应 当 满 足 产 品 质 量 控

18、 制 要 求 。2.5.3 无 菌 医 疗 器 械 的 初 包 装 材 料 应 当 适 用 于 所 用 的 灭 菌 过 程 或 无 菌 加 工 的 包 装 要 求 , 并 执行 相 应 法 规 和 标 准 的 规 定 , 确 保 在 包 装 、 运 输 、 贮 存 和 使 用 时 不 会 对 产 品 造 成 污 染 。应 当 根 据 产 品 质 量 要 求 确 定 所 采 购 初 包 装 材 料 的 初 始 污 染 菌 和 微 粒 污 染 可 接 受 水 平 并 形 成 文件 , 按 照 文 件 要 求 对 采 购 的 初 包 装 材 料 进 行 进 货 检 验 并 保 持 相 关 记 录 。

19、2.6 生 产 管 理2.6.1 生 产 过 程 中 产 生 粉 尘 、 烟 雾 、 毒 害 物 、 射 线 和 紫 外 线 等 有 害 物 质 的 厂 房 、 设 备 应 当 安装 相 应 的 防 护 装 置 , 建 立 其 工 作 环 境 条 件 的 要 求 并 形 成 文 件 , 以 进 行 有 效 控 制 。2.6.2 应 当 制 定 洁 净 室 ( 区 ) 的 卫 生 管 理 文 件 , 按 照 规 定 对 洁 净 室 ( 区 ) 进 行 清 洁 处 理 和 消毒 , 并 保 存 记 录 。 所 用 的 消 毒 剂 或 消 毒 方 法 不 得 对 设 备 、 工 艺 装 备 、 物

20、料 和 产 品 造 成 污 染 。 消 毒剂 品 种 应 当 定 期 更 换 , 防 止 产 生 耐 药 菌 株 。2.6.3 生 产 设 备 所 用 的 润 滑 剂 、 冷 却 剂 、 清 洗 剂 及 在 洁 净 室 ( 区 ) 内 通 过 模 具 成 型 后 不 需 清洁 处 理 的 零 配 件 所 用 的 脱 模 剂 , 均 不 得 对 产 品 造 成 污 染 。2.6.4 应 当 制 定 工 位 器 具 的 管 理 文 件 , 所 选 用 的 工 位 器 具 应 当 能 避 免 产 品 在 存 放 和 搬 运 中 被污 染 和 损 坏 。2.6.5 进 入 洁 净 室 ( 区 ) 的

21、物 品 , 包 括 原 料 和 零 配 件 等 必 须 按 程 序 进 行 净 化 处 理 。对 于 需 清 洁 处 理 的 无 菌 医 疗 器 械 的 零 配 件 , 末 道 清 洁 处 理 应 当 在 相 应 级 别 的 洁 净 室 ( 区 ) 内进 行 , 末 道 清 洁 处 理 介 质 应 当 满 足 产 品 质 量 的 要 求 。2.6.6 应 当 建 立 清 场 的 管 理 规 定 , 以 防 止 产 品 的 交 叉 污 染 , 并 做 好 清 场 记 录 。2.6.7 应 当 建 立 批 号 管 理 规 定 , 明 确 生 产 批 号 和 灭 菌 批 号 的 关 系 , 规 定

22、每 批 产 品 应 形 成 的 记录 。2.6.8 应 当 选 择 适 宜 的 方 法 对 产 品 进 行 灭 菌 或 采 用 适 宜 的 无 菌 加 工 技 术 以 保 证 产 品 无 菌 , 并执 行 相 关 法 规 和 标 准 的 要 求 。2.6.9 应 当 建 立 无 菌 医 疗 器 械 灭 菌 过 程 确 认 程 序 并 形 成 文 件 。 灭 菌 过 程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标 准 要求 在 初 次 实 施 前 进 行 确 认 , 必 要 时 再 确 认 , 并 保 持 灭 菌 过 程 确 认 记 录 。2.6.10 应 当 制 定 灭 菌 过 程 控 制 文 件 , 保 持

23、 每 一 灭 菌 批 的 灭 菌 过 程 参 数 记 录 , 灭 菌 记 录 应 当可 追 溯 到 产 品 的 每 一 生 产 批 。2.6.11 对 直 接 或 间 接 接 触 心 血 管 系 统 、 淋 巴 系 统 或 脑 脊 髓 液 或 药 液 的 零 配 件 应 当 至 少 能 追溯 到 产 品 生 产 所 用 的 原 材 料 、 灭 菌 设 备 和 生 产 环 境 。2.6.12 应 当 根 据 对 产 品 质 量 影 响 的 程 度 规 定 各 种 无 菌 医 疗 器 械 产 品 和 材 料 的 贮 存 条 件 , 贮存 场 所 应 当 具 有 相 应 的 环 境 监 控 设 施

24、, 应 当 控 制 和 记 录 贮 存 条 件 , 贮 存 条 件 应 当 在 标 签 或 使 用 说明 书 中 注 明 。2.7 质 量 控 制2.7.1 应 当 具 备 无 菌 、 微 生 物 限 度 和 阳 性 对 照 的 检 测 能 力 和 条 件 。2.7.2 应 当 对 工 艺 用 水 进 行 监 控 和 定 期 检 测 , 并 保 持 监 控 记 录 和 检 测 报 告 。2.7.3 应 当 按 照 医 疗 器 械 相 关 行 业 标 准 要 求 对 洁 净 室 ( 区 ) 的 尘 粒 、 浮 游 菌 或 沉 降 菌 、 换 气次 数 或 风 速 、 静 压 差 、 温 度 和

25、相 对 湿 度 进 行 定 期 检 ( 监 ) 测 , 并 保 存 检 ( 监 ) 测 记 录 。2.7.4 应 当 根 据 产 品 质 量 要 求 确 定 产 品 的 初 始 污 染 菌 和 微 粒 污 染 的 控 制 水 平 并 形 成 文 件 , 明确 中 间 品 的 存 储 环 境 要 求 和 存 放 时 间 , 按 文 件 要 求 定 期 检 测 并 保 持 相 关 记 录 。 应 当 定 期 对 检 测 记录 进 行 汇 总 和 趋 势 分 析 。2.7.5 应 当 根 据 产 品 留 样 目 的 确 定 留 样 数 量 和 留 样 方 式 , 按 照 生 产 批 或 灭 菌 批

26、等 进 行 留 样 ,并 保 存 留 样 观 察 记 录 或 留 样 检 验 记 录 。第 三 部 分 术 语3.1 下 列 术 语 的 含 义 是 :批 号 : 用 于 识 别 一 个 特 定 批 的 具 有 唯 一 性 的 数 字 和 ( 或 ) 字 母 的 组 合 。生 产 批 : 指 在 一 段 时 间 内 , 同 一 工 艺 条 件 下 连 续 生 产 出 的 具 有 同 一 性 质 和 质 量 的 产 品 。灭 菌 批 : 在 同 一 灭 菌 容 器 内 , 同 一 工 艺 条 件 下 灭 菌 的 具 有 相 同 无 菌 保 证 水 平 的 产 品 。灭 菌 : 用 以 使 产 品

27、 无 任 何 形 式 的 存 活 微 生 物 的 过 程 , 且 该 过 程 应 当 经 过 确 认 。无 菌 : 产 品 上 无 存 活 微 生 物 的 状 态 。初 包 装 材 料 : 与 产 品 直 接 接 触 的 包 装 材 料 。洁 净 室 (区 ): 需 要 对 尘 粒 及 微 生 物 含 量 进 行 控 制 的 房 间 ( 区 域 ) 。 其 建 筑 结 构 、 装 备 及 其 作用 均 具 有 减 少 该 房 间 ( 区 域 ) 内 污 染 源 的 介 入 、 产 生 和 滞 留 的 功 能 。洁 净 度 : 洁 净 环 境 内 单 位 体 积 空 气 中 含 大 于 或 等

28、于 某 一 粒 径 的 悬 浮 粒 子 和 微 生 物 最 大 允 许 统计 数 。无 菌 加 工 : 在 受 控 的 环 境 中 进 行 产 品 的 无 菌 制 备 及 产 品 的 无 菌 灌 装 。 该 环 境 的 空 气 供 应 、 材料 、 设 备 和 人 员 都 得 到 控 制 , 使 微 生 物 和 微 粒 污 染 控 制 到 可 接 受 水 平 。第 四 部 分 附 则4.1 本 附 录 由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负 责 解 释 。4.2 本 附 录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 原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于 2009 年 12 月 16 日发 布 的 关 于 印 发 医 疗 器 械 生 产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无 菌 医 疗 器 械 实 施 细 则 和 检 查 评 定 标 准 ( 试 行 ) 的通 知 ( 国 食 药 监 械 2009 835 号 ) 同 时 废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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