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五听 ”“五听”是西周时期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的经验总结。(1 分)“五听”的内容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即通过注意当事人的各方面表情而分析、认定其口供真实与否。(3 分)“五听”既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又有其缺陷,容易主观擅断而错判。 (1 分)2、鬼薪、白粲秦国的一种徒刑。(1 分),鬼薪,即男犯主要是为宗庙采薪,白粲,即女犯主要为宗庙择米。刑期一般一至三年。(4 分)3、“折杖法 ”“折杖法”是宋朝首创的一个刑罚制度。(1 分)所谓“折杖法”是用决杖来代替笞、杖、徒、流的刑罚方法。“折杖法”使得“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体现了宽减刑罚的精神。(3 分)
2、“折杖法”虽然在一定意义上有宽减刑罚的积极意义,但是违反了“轻罪轻罚,重罪重罚”的客观刑罚原则。(1 分)4、廷杖廷杖最早源于隋文帝,明朝朱元璋时成为制度。(1 分)廷杖就是由皇帝下达命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3 分)廷杖制度是皇权极端膨胀的表现。(1 分)1、 六礼:西周时期,婚姻成立的条件,需要经过的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体现包办婚姻 买卖婚姻2、审刑院:又称“宫中审刑院”是宋初的审判复核机关,也有部分审判权.凡须奏报皇帝的各种案件,经大理寺断谳后,报审刑院复核,由知院事和详议官拟出定案文稿,经中书奏报皇帝论决,审刑院权势显赫过于大理寺和
3、刑部,其职掌原均属大理寺和刑部,是宋初皇帝加强中央集权的产物.(5)分1、简述“秋冬行刑”“秋冬行刑”起源于西周,至汉朝正式成为司法行刑制度。(1 分)“秋冬行刑”是指刑罚的执行,尤其是死刑的执行,除了特殊情况外,应当在秋冬执行。(5 分)“秋冬行刑”的理由一方面是“天人感应”的理论,另一方面是为了不误农时。(2 分)2、简述“七出”、 “三不去”“七出”、“三不去”起源于西周,至唐朝正式成为婚姻法律制度。(1 分)“七出” 是指妻子有下列情况之一: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 疾。丈夫有权休妻。“三不去” 是指妻子 虽然有“七出”之条,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持舅姑之丧、娶时
4、贱后贵、有所受无所归。丈夫不得休妻。(6 分)“七出”、“三不去”是中国古代“男尊女卑”伦理在婚姻法律制度上的典型表现。(1 分)3、简述“鞠谳分司”制度“鞠谳分司”是宋朝首创的一个司法制度。(1 分)“鞠谳分司”是指:由专职官员分别负责审讯与判决,即负责审讯的官员无权过问判决,即负责判决的官员无权过问审讯。(6 分)“鞠谳分司”使得审讯与判决两种权力互相牵制,有其合理和进步的意义。(1 分)七、论述题(本大题共 1 小题,每小题 16 分,共 16 分)得分签名1、试论述唐律中“举重以明轻”与“举轻以明重”的司法审判原则,并且举例说明。为了减少律文的繁琐,唐律确定了“举重以明轻”与“举轻以明
5、重”的司法审判原则。在不伤法律本意、不至于引起歧义理解的前提下,体现了立法者“律文简约”的精神。(2 分)唐律规定:在案件审理无严格相对应的法律条款可援引时,如果对该案处理应该减轻时,可引用相关联的重罪条款,以比照确定轻刑,即“举重以明轻”;相反,如果对该案处理应该加重时,则 引用相关联的轻罪条款,以比照确定重刑,即“举轻以明重”。( 8 分)唐律贼盗律规定:“夜无故入人家,主人顿时杀死者,勿论。”如果主人将夜间无故进入其家的人打伤,如何处理,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是根据“主人顿时杀死者,勿论。”的规定及“举重以明轻”的原则,显然也应该“勿论”。(2 分)唐律贼盗律规定:“谋杀期亲尊长,皆斩。”但此处规定仅限于“谋杀”,对于已经杀害期亲尊长者应该怎样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但是根据“谋杀期亲尊长,皆斩。” 的规定及“举轻以明重” 的原则,显然也应该“皆斩”。(2 分)“举重以明轻”与“举轻以明重”原则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律文的简约,表现了唐律在立法技术方面的提高。(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