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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警察的盘查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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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警察的盘查权郑曦2013-3-26 21:07:53 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12 年第 4 期摘要: 警察行使盘查权能够有效地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危害结果的扩大、证据的消湮和嫌疑人逃跑等情况的出现。但盘查权由于紧急性等特征,对其控制相对较弱,一旦滥用,将对公民的自由权利造成重大伤害。故应当从盘查启动时以合理怀疑或合理根据为依据、盘查中以比例原则为施行标准和盘查后以监督与司法控制为权力制约手段几个方面加以规制。中国现有的盘查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存在歧视性盘查等现象,急需通过改革扭转目前的现状。 关键词: 盘查 程序规制 歧视 改革一、警察盘查权的概念与特征盘查是指警察对于可疑人员及其他人员

2、进行现场询问或检查。盘查实际上构成对人的扣押,涉及对公民自由的限制,而从某种角度看,限制公民自由的程序已经构成对公民的惩罚,1因此事关重大。由于盘查涉及法益的重大性,对于任何一个法治国而言,都不能不审慎为之。而社会治安案件尤其是暴力型案件往往具有突发性特征,由执行巡逻任务或接到报警后最初到达现场的警察行使盘查权,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或以及时固定证据,或以防止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跑,是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是警察职能行使的基本要求,也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典型的警察盘查,一般可以分解为截停、盘问和检查三种行为。截停即要求相对人停止行动;盘问即盘诘相对人相关问题或事项;检查包括检查身份和检

3、视搜查相关区域。但实践中盘查更多的是一种行为组合,可以是上述三种动作中的一种,也可以是其中两种或三种行为的混合。例如警察在夜间巡逻时发现某人在商店门口徘徊,行迹可疑,遂命其停止移动并上前盘问其为何夜间在此闲逛,该人张口结舌,神色紧张,满头大汗,警察即令其靠墙抱头,经拍身搜查,起获匕首和螺丝刀等工具。在此过程中,命其停止移动即为截停,上前提问即为盘问,拍身搜查以及起获证据则为检查。此外,盘查甚至可能是上述三种行为与例如设置路障进行路检之类的其他行为的混合,这种混合在酒驾检查、特定场所临检等中最为常见。警察盘查权的行使主要具有两方面的特征:第一,紧急性。警察在巡逻、临检时往往遭遇案件突发或极有可能

4、发生以及其他需要紧急处置的情况,例如偶见某人正符合通缉令所绘之样貌、发现发生打架斗殴事件、有受害人报警并指认某人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之人等。盘查需满足紧急性之要件,而紧急情况也使盘查权的行使具有合理依据。第二,程序的自主性和相对简便性。由于盘查权行使的紧急性特征,因此盘查措施的启动需由警察自主而为。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和警察所面对情态的瞬息万变,不应该将警察的职能定义为机械地执行法律,即使就实施法律而言,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就是:警察所从事的都不是充分的法律实施,2从某个角度看,警察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补充甚至一定程度上创制了法律。盘查权的行使在最初的启动和后续的行使中是几乎未经过司法审查的,来自其

5、他方面的监督与制约也相对较弱,使得对于此种措施的控制力度相对较弱,如何有效地对警察盘查权的行使进行监督与制约,是各国都面临的难题。二、盘查的程序规制自由是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正因如此,限制自由问题常被置于国际人权宪章、区域性人权宪章或国内宪法的语境下进行讨论。由于盘查权的行使关系到公民自由的限制,故其涉及的法益重大,因此各国家或地区往往通过法律甚至宪法性判例对该制度进行规制,以免警察权力滥用侵犯公民权利。(一)盘查的启动:合理怀疑或合理根据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法治国家,均对盘查权的启动规定了相关的要求。尽管各国家或地区对警察启动盘查措施的标准不尽相同,该标准的称谓更不一致,但均有限制警

6、察任意行使盘查权的规定。其目的在于避免警察无理地或仅因个人好恶地随意行使权力,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在英美法系国家,欲对某一公民进行盘查,警察需形成“合理怀疑”。合理怀疑要求是指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客观的基础,考虑时间、地点以及相关人员或相随人员的行为等的条件下,对是否携带违法物品或存在犯罪行为的怀疑。这种合理怀疑必须基于可靠的情报或信息,但不能建立在只有个人因素的基础上。合理怀疑要求警察按照一般理智人的标准对相关情况作出判断,从而对警察启动盘查权进行了门槛式的限制。大陆法系国家也对盘查的启动加以明确限制。日本警察官职务执行法第 2 条规定,警察官得命从异常之举动及其它周遭之情事,经合理

7、的判断,有相当理由足疑为已犯或将犯某些罪之人,或就已发生或将发生之犯罪知情之人停止,予以质问。根据该条规定,职务盘问的启动至少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有异常之举动及其它周遭之情事;二是经合理的判断且有相当理由的怀疑。其中“相当理由的怀疑”,即“合理怀疑”;而“相当理由”,实际即为“合理根据”警察行使盘查权至少需有“合理怀疑”,或基于报警、现场状况等“合理根据”。满足“合理根据”的要求一般而言是一个客观判断的标准,是指警察在行使权力时,按照一般理性人的标准,以足够的可靠信息为合理理由,能够形成相对人极有可能实施了违法行为或通过行使权力能够得到相对人违法犯罪的证据的信念。3而“合理怀疑”的确信程度较“

8、合理根据”为低,作出此类决定时,警察可以凭借经验或职业训练,对于某些普通人难以察觉的信息进行推理并得出某种结论,从而实施盘查措施,但这种合理怀疑必须基于可靠的情报或信息。这些作为判断基础的信息可以有广泛的来源:根据线人等传闻证据得到的信息、报案人对违法嫌疑人特征的描述、高违法犯罪率地区的特定环境等。“合理根据”和“合理怀疑”的盘查程序启动要件像一个安全阀,一方面要求警察审慎地作出是否有必要采取行动的决定,另一方面也为行动实施后的审查提供了判断标准,从而有效地制约了警察盘查权的行使。(二)盘查的施行:比例原则盘查的施行中应当适用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国家在行使任何权力的过程中,其对公民个人权利所

9、造成的损害与其所保护的社会利益之间应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4比例原则要求公权力在行使的过程中平衡各种利益,不得为了追求某方面的利益而牺牲更大的法益,同时也应当尽量采取对公民权利限制的最小侵犯方式或最温和方式。德国学者经常用以下例子说明这一原则:警察为了驱赶树上的小鸟,假设当时已没有其他的办法而只好用大炮,用大炮虽然也可以达到驱逐小鸟的目的,手段也属必要,但使用大炮的后果可能不堪设想,因而这一做法不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5约翰密尔早在百余年前就曾指出:“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6因此公权力的行使只要能够满足此目的,就不

10、应该随意地扩张其行使的范围和力度。比例原则要求警察对于相对人的盘查应在最短时间内得出进一步处理的结论,或证实其嫌疑而加以逮捕或排除其嫌疑而将其释放,同时对于盘查手段和方式的采取,应秉承不得超过为实现盘查的目的所需要的必要程度的行为准则。美国关于盘查制度最为重要的案例为特里案。7该案第一次将“截停与拍身搜查”纳入了宪法第四修正案的审查范围,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要求“为了证明其特殊侵犯性行为的合理性,警察必须指出特定和可言说的事实,这些事实应当可以被联系起来,通过理性推断,保障该行为的合理性。”8日本警察执行“职务盘问”时,非常强调盘问对象的合作,严格限制警察强制力的使用:当警察让盘问对象站住,而

11、对方不予回应、并要逃离的时候,警察不能束手无策地任其离去,而应说服对方合作,原则上不得使用武力强迫其站住;警察亦可以要求被盘问人与其一起去附近的警察署、派出所,但这必须是其自愿前去的。9无论何种类型的盘查,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维持稳定安全的社会秩序。只要盘查措施的范围和力度能达到完成这一目的的要求,就应在此范围和力度之内行事,否则就违背了比例原则,是对公民合法自由的权利的侵害。因为“作为关键点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决定了法律是否得以使用其强制性的资源来保障或限制私人自由”,10关键的问题则在于找到这一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点,防止警察在实施盘查措施时超越这一平衡点。这一平衡点在警察盘查过程中如何合理使用

12、武器警械的问题上具有尤其重要的意义。为找到这一平衡点,借用“道德上的确定性”一词,11笔者认为警察在行使盘查权时也应该追求“道德上的确定性”,不妨在行使权力时扪心自问几个问题:采取盘查措施有没有合理根据?所欲采取的盘查措施就眼前情势而言是否过分?采取此种盘查措施会不会使自己良心不安?(三)盘查的事后制约:司法控制对盘查权的制约有来自外部的(主要是来自法官)和来自内部的(主要是来自警察机构内部),各个国家和地区均设立了不同层面多种手段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英美法系国家较为重视来自法官的监控,强调司法审查对于盘查权的制衡。在美国,司法权力对警察行为事后进行审查的最重要方式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对

13、警察盘查权的审查亦不例外。英国法官对警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诉讼、证据排除和司法审查。大陆法系国家不但重视内部制约,也重视来自法官的监督。除了警察机关内部自上而下的监督之外,法国2000 年设立了“自由与羁押法官”,主要负责审查涉及人身自由的事项,对于警察盘查权的行使也需承担审查的职责。德国各州警察部门是内政机关的组成部门,内政部对警察有惩戒权,因此内政部对警察盘查权也有控制的实际效果。笔者认为除了内部控制之外,对盘查权的权力制衡最为有效的手段即是事后的司法控制。司法控制,或称司法权保障原则,是指特定程序的进行,应当由国家司法权提供保障或者予以控制,以促使公权力的正当行使,震慑或抑制公

14、权力的滥用。正如约阿希姆赫尔曼教授所说的:“允许以强制性侵犯公民的权利时,关键的是一方面必须对国家权力的强制权明确地予以划分和限制,另一方面必须由法院对强制性措施进行审查,使公民由此享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1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亦规定:“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放。”13由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逮捕”一词采用广义解释,盘查中对人的扣押以及盘查后可能导致的留置行为等也属于此处所言的“逮捕”,因此在盘查中自由权利受到损害的公民也有权提起诉讼。对警察盘查措施实行司法控制有着程序和实体两方面

15、的意义:程序方面,实行司法控制可以给被强制人以质疑警察执法合法性的机会,是其行使程序参与权的重要途径;实体方面,实行司法控制可以减少错误的盘查,保障公民的自由权。但是由于警察在行使盘查权之时,其所面临的情势极为特殊,通常具有急迫性,故而对此种盘查措施的司法控制当为一种事后性质的控制,由中立的法官对其适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确认盘查措施违法。即事后的司法控制可以既作为对警察行为的控制手段,也同时作为对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手段而存在。三、盘查权的特殊问题:歧视在西方国家的法律实践中,歧视是一个难以回避的特殊问题。英国意识到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故而其1984 年警察与刑事

16、证据法规定截停搜查权有下列的限制:合理怀疑必须是根据相关的情报或者信息而产生,而不能仅因为相对人的肤色、年龄或衣着方式等个人因素而产生。歧视问题在美国表现得尤为明显。尽管美国内战以来直至 20 世纪 60 年代的民权运动使得种族歧视消失于公开层面,但长期来的种族隔阂却并非那么容易消除,由此引发了许多法律问题,即使在联邦最高法院中对此也存在极其激烈的争论。14在整个司法体系中,种族问题表现得最为明显的正是在警察盘查制度中。种族的偏见使得受到盘查的有色人种的数量远远大于白人,尤其是在截停与拍身搜查方面,往往因相对人是黑人或拉丁裔人而作为实施截停的基本考虑因素。在 2000 年发生的一起案件中,15

17、警察甚至因为有人报警说一名黑人男子侵入其住宅并对其实施攻击,就对附近大学里的所有黑人男学生按名单逐一进行询问和检查,并将此种拉网搜查扩展到所有黑人社区,对每个黑人男性进行截停、询问和检查。圣地亚哥路检研究发现被截停之人全是男性,其中 66为黑人或墨西哥裔美国人,而 1973 年达拉斯截停研究发现,年轻的、黑皮肤的和社会地位低的人最可能被逮捕,此外尽管黑人与白人在受到警察暴力侵犯方面机率相同,但黑人更可能被警察杀害,黑人死于警察枪击的比例大概是白人的 9 倍,超过一半的警察枪击受害者是黑人,而黑人只占美国人口的10。16正如某法院在判决中所言:“我们不能不了解到,挑衅性和侵犯性的警察行为之负担已

18、经不成比例地落入黑人男性(有时是拉丁裔男性)的肩头从实际的角度看,无论整个社会还是执法机构还都不是色盲的。案例、新闻报道、书籍和学术论著都清楚地说明对于黑人男性而言,其经历的截停要比白人男性多得多。”17“911”恐怖袭击以后,反恐成为美国政治生活的一个重要主题,而在司法领域,传统的种族问题又与反恐或宗教问题相互纠葛,使得情况变得越发复杂。除了黑人与拉丁裔美国人之外,来自中东地区的阿拉伯相貌的人,已经成为盘查权行使的重要对象,尤其在机场,这种情况更加常见。2001 年 9 月,在受到袭击后恢复空中民航运营的第一天,机场要求所有搭乘飞往沙特阿拉伯的航班的阿拉伯人或长着阿拉伯相貌人统统接受简短询问

19、,这一做法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可以想像,如果美国政府知道某一恐怖袭击系由白人男性策划或实施的,例如 1995 年的俄克拉荷马州联邦大楼爆炸案,那么警察是否会对周边所有的白人男子进行截停或询问呢,答案恐怕是否定的。对于黑人或阿拉伯人这种横扫式的盘查措施已经大大突破了“合理怀疑”的界限,这种不加区别的控制仅仅以种族或外貌作为采取措施的惟一理由,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关于平等保护的要求。尽管这个问题已经得到了社会的关注,尤其是引起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重视,但是由于政治和社会方面的原因,要解决这一问题恐怕不是通过一两个判例所能够实现的,种族问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仍将成为美国警察盘查权制度的困扰。我国的司法

20、实践中也存在歧视问题,但体现得更为明显的不是种族歧视,而是社会阶层歧视。我国警察在实施盘查措施时,常常明显地将对象的个人因素作为采取措施的考虑基础。例如同样在深夜,警察巡逻遭遇衣冠楚楚的白领打扮的人士时,往往不会上前盘问;而遭遇衣衫褴褛之公民时,警察往往要对其盘问一番。此外,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这一类人群由于被社会贴上了倾向于违法犯罪的“僵化形象”的标签,他们和他们所经常居住的出租房等临时性住宅成为警察检查的重点。这种行为方式不符合法律平等的要求,是需要引起关注并加以改变的。四、中国盘查制度的问题与改革对于盘查,我国相关的制度规定散见于各项法律中,如居民身份证法、18海关法19和公安部城市人民警察

21、巡逻规定20等,此外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细则和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也有与盘查制度相关的规定。而我国人民警察法以“继续盘问”的表述,实际规定了盘查以及盘查之后可能导致的留置制度。人民警察法第 9 条赋予警察实施盘问、检查以及留置的权力。根据该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警察对于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21经出示相应证件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符合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和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这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进行“继续盘问”。22这是我国关于盘查的相关规定

22、,根据此规定,警察实施盘问、检查的对象只能是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而盘查后的留置措施只能是对满足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人方可实施。为了规范“继续盘问”工作,2004 年,公安部颁布了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对盘查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目前关于盘查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盘查措施启动的规定过于模糊。人民警察法规定的“作案嫌疑”这一标准语焉不详,而众多的盘查留置正是以此为理由实施的。所谓“作案嫌疑”其判断主体是警察还是一般理性人?“嫌疑”需达到何种的可疑程度?其判断标准为何?这些问题法律均未予以回答。立法的模糊容易导致实践中盘查措施启动的随意性,而这种任意启动的盘查措施将极易使“良民

23、亦罹其害”。23第二,各项规定均为授权性,缺少对警察权力实施的制约和对被控制人的救济措施。无论是居民身份证法、海关法还是人民警察法,均系对警察执行盘查措施的授权性规定,而少有制约性的规定。由于权力本身具有强烈的扩张性,“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24不对警察权加以限制是极其容易对公民权利造成威胁的,应当由法律对权力的行使加以制约,因为“由于法律对无限制行使权力的做法设置了障碍,并试图维护一定的社会均衡,所以在许多方面我们都必须把法律视为社会生活中的一种限制力量。”25然而反观我国,除了对警察执行盘查权的程序和方式有为数不多的规定之外,几乎没有任何的制约性措施来防止

24、警察权力的滥用。第三,缺少对与盘查权配套的其他制度的规定。盘查与搜查扣押制度、路检和国境检查制度以及警械使用制度均有交集,这些制度应当成为配套之整体。进行盘查时是否得为附带性搜查?盘查若得为搜查,是否以搜查攻击性武器为限,还是可以彻底全面搜查?路检时可否使用强制力,若可,则强制力的限度为何?路检时,得否对汽车进行搜查?采取盘查措施时是否可以使用警械,如何使用警械?这些问题都是立法所应当规定的。然而除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关于警械、武器的使用规定有些条文可以适用于盘查措施之外,其他问题都难以在法条中找到答案。盘查制度的改革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考虑:1完善盘查的启动要件标准。我国的盘查制

25、度的启动标准过于模糊,人民警察法仅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盘问检查,但此“嫌疑”具体的要求不明,这是导致实践中警察容易滥用盘查权的重要原因。笔者认为,英美的启动标准较易为警察所把握,可参照美国的“合理怀疑”标准和英国的“情报和信息基础”要求,建立我国的盘查权启动标准。笔者认为,可以将我国的盘查权的启动要求规定为“具有足以使一般理智人产生合理怀疑的事实基础”的标准,并将之在法条中明确规定。这一标准事实上可以分解为三方面内容:理智人标准,即具有一般理性的正常人在当时的情况下都会产生怀疑的标准;合理怀疑标准,即产生的疑惑不需要达到极高的程度,只需要有一般合理的怀疑即可;事实基础标准,即不得凭

26、空无端猜疑,怀疑必须建立在对一定的情势的信息反馈的基础之上。2禁止将盘查作为针对特定人群的歧视性手段。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遭遇盘查比例最高的当属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这一特殊人群,由于难以为当地社会主流所吸纳,他们常常被贴上了“潜在违法犯罪分子”的歧视性标签,而一些地方的警察也将他们作为盘查适用的主要对象,他们的居住地(尤其是简易工棚)也成为警察排查的重点地域。这种对特定人群的标签性歧视性的盘查,是违背宪法关于公民的平等权规定的。笔者认为英国的立法值得借鉴,应当在法律中规定,禁止以公民的特定个人因素作为实施盘查的惟一标准,亦禁止针对特定人群的歧视性盘查。联系前文所述之盘查启动标准的构想,应强调实施盘查

27、必须有特定的足以引起合理怀疑的事实基础。3规范盘查时的搜查措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对在盘查时可否搜查以及搜查范围均无规定。基于有事实基础的合理怀疑而为之盘查时,进行必要的搜查是合理的,一方面可防止被盘查人使用武器对警察、自身及他人造成伤害(尽管中国并不是一个枪支泛滥的国家),另一方面可防止其损毁证据(例如吞下某些物品)。笔者认为,应规定警察在进行盘问时可以从衣服外部进行拍身搜查,并可以对被盘查人立即可以控制的范围进行搜查,一旦发现武器,可以伸手入衣取出并扣押武器;如果警察在搜查时发现了明显为违禁物或犯罪证据的物品,亦可以取出并扣押之。264构建盘查的审查和救济途径。司法救济之

28、于权利,犹如迦南地之于逃离埃及后旷野生活 40 年的希伯来人,它是人民在饱经磨难后最后的避难所。然而我国的盘查制度,除了在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中有对违规执法的警察有内部监管的规定外,对当事人进行权利救济的条文极少。笔者认为,国家赔偿法有关于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获得赔偿之规定,而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又规定:“被盘问人认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实施继续盘问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国家赔偿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办理 27应当规定认为自己受到违法盘查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获得国家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

29、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的,由法院审查盘查行为的合法性,作出是否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赔偿的决定。这样的明确规定,自然比九曲十八弯地适用现行法律的保护力度为大。注释:1See Malcolm M. Feeley, The Process is the Punishment, Russell Sage Foundation, 1992, p1992美博西格诺等:法律之门,邓子滨译,华夏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380 页。3See Joshua Dressler, Alan C. Michael, Understanding Criminal Procedure, Volu

30、mel: Investigation, 4th ed, Matthew BenderCompany, Inc., 2006, p.122.4郝银钟、席作立:“宪政视角下的比例原则”,载法商研究2004 年第 6 期,第 70页。5参见马怀德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76 页。6英约翰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 1959 年版,第 10 页。7Terry v. Ohio, 392 U.S. 1 (1968).8See Terry v. Ohio, 392 U.S. 1 (1968).9日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上卷),丁相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

31、005年版,第 47 页。10英HLA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249 页。11See Commonwealth v. Webster, 59 Mass. (5 Cush.) 295 (1850). See also John Henry Wigmore, Evidence in Trials at Common Law,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81, Volume 9, p. 405-406.12德约阿希姆赫尔曼: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译本引言,载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6 页

32、。13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9 条第 4 款。14许多自由派大法官认为应当给予非洲裔美国人以更多的保护,但保守派大法官们则认为这可能导致“反向歧视”,联邦最高法院中惟一的黑人大法官托马斯甚至引用道格拉斯的话认为:“美国人民总是急着想知道该为我们(指黑人)做些什么对此,我从一开始就只有一个答案。不用对我们做什么!如果一个黑人不能凭自己的双腿站起来,那就让他趴下吧!”参见美杰弗里图宾:九人:美国最高法院风云,何帆译,上海三联书店 2010 年版,第 97 页。15Brown v.City of Oneonta,221 F.3d 329(2d Cir.2000).16英罗伯特雷纳:警察

33、与政治,易继苍、朱俊瑞译,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150 页。17Joshua Dressler, Alan C. Michael, Understanding Criminal Procedure, Volume 1: Investigation, 4th ed, Matthew BenderCompany, Inc., 2006, p.294-295.182011 年新修改的居民身份证法第 15 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34、(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19海关法第 6 条规定:“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20公安部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第 5 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依法行使以下权力:(一)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二)查验居民身份证;”。21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既包括违法嫌疑人也包括犯罪嫌疑人,即警察留置权的

35、规定既适用于治安案件中的违法嫌疑人,也适用于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2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 9 条。23沈家本语。转引自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458 页。2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 1963 年版,第 154页。25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73 页。26事实上,美国在特里案后亦扩张了拍身搜查可扣押物品之范围,若警察发现了违禁物或犯罪证据,可以根据“一触了然原则”(plain-touch doctrine)扣押之。27公安部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 40 条。 作者简介:郑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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