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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验收规程.doc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10652487 上传时间:2019-12-15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21.7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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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机车验收规程发布部门: 铁道部 发布文号: 铁运199990 号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第三章 验收室的编制定员和验收人员的选任第四章 验收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第五章 验收人员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铁路机车、配件的验收工作,是铁路运输生产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机车、配件验收部门是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部颁法规保证机车及其配件质量的监督机构。验收人员是铁道部行使质量监督职能、依据国家或部颁质量法规、标准、技术条件、标书、合同等对机车、配件实施验收的代表。机车及其重要配件必须经部指派的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不合格产品和未按认证程序生产的产品,不得签收出厂(段)和

2、装车使用。 第二条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质量第一,严格按照部颁机车、配件制造、修理有关规程、设计图纸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验收机车和配件。验收人员应监督和认证驻在单位执行的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或高于部颁标准,以确保机车、配件质量满足运输安全和生产的需要。 第三条 验收人员必须坚持严谨、公正、求实的原则,充分发挥监督、认证、验收、仲裁的职能作用。 第二章 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第四条 铁道部运输局是全路机车、配件质量监督、认证、验收和仲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运输局内设专门机构(机车技术验收处)负责日常工作。各铁路局、工厂分别设立铁道部驻铁路局、工厂机车验收室以下简称部驻局(厂)验收室。它是铁道部派驻各局、厂的

3、专职验收机构。部驻厂验收室在铁道部领导下、部驻局验收室在铁道部业务指导下,负责管理和执行各厂、段的机车和配件验收工作。各铁路局机务段、配件厂(局属厂)设铁路局驻段、厂验收室(以下简称局驻段、厂验收室),在部驻局验收室领导下,具体执行机车、配件验收工作。 第五条 部驻局、厂验收室的思想政治工作,党、团、工会组织关系和活动,人事档案材料管理等,由驻在铁路局、工厂党组织领导。 第六条 部驻厂验收室人员的任免、调转、奖惩、工资调整等事宜,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其中驻厂验收室正、副主任的任免由铁道部运输局报铁道部人事司审批并办理手续。部驻局和局驻段、厂验收室人员的任免、调转、奖惩、工资调整等由各驻在铁路局

4、负责。第三章 验收室的编制定员和验收人员的选任第七条 验收室的编制定员部驻厂验收室设主任、主任验收员和验收员;部驻局验收室设主任、主任验收员或验收员。部驻厂验收室定员的确定,由各工厂与驻厂验收室查定定员,报铁道部核备。部驻局验收室定员由驻局验收室会同驻在局有关部门按部有关文件查定,由铁路局审批,报部核备。局驻段、厂验收室设主任、主任验收员或验收员,其定员要根据机车类型、结构繁简以及任务量大小、班次等由部驻局验收室会同驻在局有关部门核定,并报部核备。部驻局、厂,局驻段、厂验收室主任验收员、验收员在验收室主任领导下工作。 第八条 验收人员的选任(一)各级验收人员在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责

5、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较高专业知识,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工程技术人员中选任。(二)部驻厂验收室主任要由处职(副厂级)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干部担任。部驻局验收室主任要由副处职并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干部担任。部驻局、厂验收室主任验收员要由科级并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干部担任。(三)局驻段、厂验收室主任由相当副段、厂职,并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干部担任。 第四章 验收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第九条 验收人员与驻在单位的关系(一)对机车和配件实施验收,是部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管理手段,不解除生产单位对产品质量应负的责任。(二)验收人员应秉公执法,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标准,对因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的质量损失负相应的

6、责任。(三)验收室主任要定期向驻在单位党委汇报思想、工作,听取对验收工作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四)验收人员的有关办公地点、通讯设施、图纸文件、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办公用品、公用乘车证、劳保用品、生活福利等由驻在单位负责。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列入驻在单位。(五)验收人员对驻在单位所提供的图纸文件、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六)验收人员应参与驻在单位有关企业标准、造修工艺、检修范围的编制,并监督落实。 第十条 验收范围(一)机车、配件的验收工作由驻在验收室担任,对同一承制、承修单位只能由一个验收室作为执行验收单位,承制、承修单位无驻在验收室的验收工作由部验收室统一调度。(二)新造、大修的机车

7、、轨道起重机须作全面验收,并对下列工序及部件进行竣工验收。蒸汽机车()锅炉水压,座炉。()主车架、汽缸全部竣工。()轮对组装竣工。()线路试运转。轨道起重机()锅炉水压试验、动力源及传动部分组装、试验。()轮对组装竣工。()底架、回转架、吊臂竣工。()吊臂平车竣工。()转向架组装竣工。()整机性能试验。()线路试运转。内燃机车()柴油机试验。()液力变速箱试验。()机车水阻试验。()轮对竣工及台架试验。()车体、底架、转向架构架竣工。()转向架组装竣工。()牵引电动机、主发电机单机试验(新造机车组装时,以电机制造厂验收合格证为准)。()线路试运转。电力机车()牵引电动机单机试验。()主变压器(

8、牵引变压器)试验。()轮对竣工及台架试验。()车体、底架、转向架构架竣工。()转向架组装竣工。()机车落成后的静态试验。()线路试运转。除上述范围外,验收室可根据牵引动力不断进步和质量薄弱环节另定验收工序或项目。(三)各机车车辆机械工厂、电机工厂,要贯彻加强零部件验收的原则,厂、验双方在部规定和合同规定项目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验收范围。范围以外的可进行抽查。(四)工厂、机务段生产的供外配件,按照部规定和厂(段)验双方商定的范围进行验收。对规定以外的,验收员可有计划地进行抽查。(五)机车及配件段修验收范围,由部驻局验收室根据段修规程和部、局有关质量的要求会同驻在局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局属配件厂产品按

9、上级规定的产品目录验收。 第十一条 验收标准国标和部标及合同中规定的技术标准是供、需、验三方必须遵守的技术标准。企业标准和合同中规定的技术标准必须达到或高于部颁标准。(一)新造产品,以按规定程序认可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有关规定作为验收依据。产品已经部级鉴定同意批量生产,其重要结构、零部件的设计图纸需要更改时,须与验收室商量,必要时报部审批;技术依据不足时,工厂可编暂行技术文件,征得验收室同意,分别报部核备,作为暂行验收依据。(二)机车修理按厂、段修规程验收。目前尚未制订厂、段修规程的内燃、电力机车,由驻在工厂、铁路局参照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和其他机型的规程,制订暂行规程,征得验收室同意,报部核

10、备,作为暂行验收依据。(三)供外机车配件,需要进行装车试验的主要零、部件,必须按照试验大纲进行台架试验,经检查人员检查合格后,进行验收;若技术标准短缺时,可按本条第一、二款处理。(四)各级验收室要积极支持、参与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采用、试验和鉴定。在装车前,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试验。需经装车试验的,应与验收室取得联系,指定专机进行,并在机车履历簿内注明。其中关系运输安全的,局(厂)、验双方须报部核备。(五)机车技术改造、科研项目,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需经装车试验的,应与验收室联系,并提供必要的试验规范、技术文件,指定专机进行。经权限部门批准的项目,列入验收范围。为了确保行车安全,不准边试验

11、、边生产、边使用。(六)新造、厂修机车(包括轨道起重机),若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没有明确数据和具体规定,或规程的规定与实际情况不符者,由厂、验双方商订技术条件,实事求是地加以解决;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安全、性能和互换的情况下,将双方意见在机车履历簿内注明,由总工程师签章出厂,并将双方意见报部核批,以部批意见作为验收依据。由于客观原因,工厂尚达不到规定技术标准的个别情况,在不影响安全、性能和互换条件下,由工厂总工程师负责处理,将问题在机车履历簿内注明,总工程师签章出厂,并由工厂说明理由,提出执行期限和措施的报告,报部核批。(七)段修机车属于本条第六款的情况,由段总工程师按上述规定办理,并报各

12、驻在局和部驻局机车验收室核批。 第十二条 产品交验(一)各级验收人员,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本规程规定的验收标准和验收范围验收机车和配件,不符合标准者不准签章验收。(二)验收员要参加交车会议,在有关记录上签章,作为出厂、出段机车的验收依据;要参加段代修机车、事故返厂修机车的鉴定,判明责任,根据合同规定进行验收;负责机车、配件重大质量事故的仲裁,与有关部门共同分析,判明责任。未经驻在验收室认证签章,责任不准外转。(三)机车试运、交车和出厂(段)接车人员是验收员的助手,协助验收员工作,对机车质量有意见时,及时向验收员提出,经验收员审核,纳入验收员意见,一同交厂(段)处理。落成机车,先由厂

13、(段)质检部门进行检查,技术状态必须符合技术管理规程的要求,才能进行试运。试运时,在厂由工厂的司机操纵,在段由机务段的司机操纵,检查员、验收员和接车人员共同参加。如接车人员未准时到达,则由验收员代理,并将试运情况转告,接车人员不得要求再次试运。机车试运后,必须将检查员、接车人员和验收员提出的不良处所全部消除,经检查人员检查合格后,由交车负责人提交验收室进行验收。不良处所已全部消除,验收员确认机车符合质量要求,由交车负责人填写机车竣工验收记录(见附表一),交验收员签章,一次办好交车手续。工厂造、修的机车,银行凭驻厂验收员签章的机车竣工验收记录单付款;段修机车,各局财务部门凭验收员签章的机车竣工验

14、收记录单清算费用。(四)中间验收工序及部件的竣工交验,由检查员确认合格,验收员验收并在合格证上签章,允许装车或流入下道工序。(五)须经验收出厂、出段的供外配件,由检查员检查合格,验收员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并核对技术证件,打上验收人员的代号标记,在合格证上签代号章。财务部门凭合格证办理托收承付。(六)接车人员在验收室对机车签收之时起,蒸汽机车有火回送时,在小时内出厂(段),无火回送时,在小时内出厂(段);内燃、电力机车自行运转回送时,在小时内出厂(段),挂运回送时,在小时内出厂(段)。 第十三条 机车出厂(段)回送途中,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时,应由就近机务段负责鉴定,并尽力代修。由段代修时,经驻段

15、验收室鉴定,判明责任,电告责任者负担修理费用。必须回厂修理时,即组织送厂。到厂后,经驻厂验收室鉴定,属于工厂责任的由工厂返修;不属工厂责任的,工厂应尽快修复,由驻厂验收室电告配属机务段负担修理费用。 第十四条 机车在运用中发生故障,属造、修质量保证期内的,经驻段验收室认定,报驻局验收室审核后,按有关程序上报部验收室;必须送厂修理时,即送厂修理。机车到厂后,由驻厂验收室负责组织工厂及所属局共同分析,判明责任。属于造、修单位责任的,按返厂修处理,属于机务段责任的,按局部修处理。在判明责任意见不一致时,报部裁决。第五章 验收人员工作制度第十五条 验收人员要贯彻“严谨、热忱、团结、求实”的验收作风,建

16、立健全验收室的基础管理工作。要定期召开局(厂)验联席会议、段验联席会议、民主生活会;强化技术基础管理工作。对所验产品应制订便于操作的验收作业程序,建立用户信息反馈制度,在主要工序实行项点控制,及时进行质量分析;要完善方针目标、记录台账、扩散验收、人员培训等管理工作,使其规范化、标准化,形成标准化验收室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 做好接送车人员管理工作:(一)协助并督促驻在单位做好接送车人员的接待工作,给予他们良好的政治、技术业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二)接送车人员入厂、入段后,要持接送车人员介绍信(见附表二)、安全教育合格证,立即向验收室(厂为验收室乘务员指导室)报到。接车人员在厂、段期间受验收室

17、领导,遵守厂(段)工作、学习和生活等各项制度。(三)验收室要重视接送车人员对机车质量的要求,认真分析研究,按照接车会议的协议进行处理。(四)凡经验收人员验收签章的机车,接车人员要按规定时间接车出厂(段),若有不同意见,可由验收室在质量月报中如实向上级反映,但不得因此延误出厂(段)时间。(五)各单位要大力支持验收室工作,教育接车人员必须服从验收室的领导,认真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六)接车人员在厂(段)工作期间,接车单位对机车质量的各项要求以及接车人员向本单位反映的有关机车质量问题和意见,要通过验收室解决。(七)驻厂、段验收室主任验收员,要组织、领导接车人员在厂、段期间的工作,妥善处理接车中的有

18、关事宜。接车人员在厂、在段期间对提高机车质量有重大贡献者,验收室应以书面材料报其所属单位及上级验收室予以表扬或奖励;若不遵守纪律,不服从领导,情节严重的,验收室应与所属单位联系,由所属单位召回,另派员接车。 第十七条 验收人员因公外出,经验收室主任批准,由驻在单位给予办理公用乘车证及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八条 驻局、厂验收室的公章及验收员的图章,要报上级验收室、当地银行、驻在单位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验收人员的钢印和代号标记按部制定的统一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年月日起施行,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铁道部()铁机字号公布的铁路机车验收规则即时废止,其他有关机车、配件验收工作的规定,与本规程相抵触的,按本规程执行。附表一:机车竣工验收记录第号配 属局 段型号机车已于年月日由工厂,按照有关技术规定制造厂修竣工,经验收员验收,确认技术状态合格,交付运转。工 厂: 签 章 部驻厂机车验收室:签章厂 长: 签 章 验收员:签章年 月 日 时附表二:接送车人员介绍信兹介绍局段型号机车,接送车人员名,由同志带领,前往工厂接送机车,特此证明。 中共党员 顺号姓 名年龄民族 职 称 是否 备 注 共青团员 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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