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铁县政强执决字 第 号当事人:_ (系 人) ,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情况下,违法建设建筑物 处,建筑面积 平方米。此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将于 年 月 日前对当事人 所建的违法建筑物执行强制拆除。本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如对本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铁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铁岭县人民政府将依法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铁岭县人民政府年 月 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行政机关存档,一份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