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佛山市交通运输局2012 年 12 月 12 日佛山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交评目的】为促进土地利用和交通系统的协调发展,从交通角度判断项目方案的合理性,规范佛山市城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 141-2010),同时结合佛山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三条【交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第四条【交评阶段】交通影
2、响评价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地块规划条件核提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阶段三个阶段。第五条【交评的效力】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评审意见和意见函均作为佛山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依据之一。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及评审程序第六条【责任部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评价由规划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会同交通、交警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地块规划条件核提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阶段交通影响评价由交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会同规划、交警、建设等部门及专家进行联合审查。第七条【评审程序】在地块规划条件核提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阶段,在提交评审申请、交通
3、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报告后,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联审,并出具评审意见。编制单位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编,并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准,核准通过的项目由交通主管部门出具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意见函,否则应重新修正、完善。第八条【竣工验收】市交通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负责核查建设项目按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的实施情况。未按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实施的建设项目,不能通过竣工验收。第九条【市、区交通部门职责划分】 原则上符合表 1 规定的建设项目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交通影响评价及核准工作,其中学校类(T07)、交通类(T08)、工业类(T09)、混合类(T10)及其他类(T11)建设项目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交通影
4、响评价及核准工作;原则上符合表 2 中规定的建设项目可由区级(含佛山新城)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交通影响评价及核准工作,并将最终结论上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表 1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启动阈值建设项目新增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建设项目性质中心城区 其他城镇中心区住宅类(T01) 5 8商业类(T02)、服务类(T03)、办公类(T04)2 4场馆与园林类(T05)、医疗类(T06)新增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400 个新增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600 个学校类(T07) 单独报建交通类(T08)公路客货运站场、铁路客货运站场、民用机场、公共交通枢纽、客货运码头、物流中心、社会停车场(库)在 100 个泊位以上
5、,临时停车场改建其他项目;公共汽、电车停车场、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混合类(T10) 总建筑面积或指标达到项目所含建设项目分类 (T01-T09,T11)中任一类的启动阈值工业类(T09)、其他类(T11)由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提出,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定注:佛山市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土地总面积 361.66 平方公里,包括禅城区行政辖区范围,南海区桂城街道、罗村街道和顺德区乐从镇行政辖区范围。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当有建筑设计方案时,按总建筑面积计算;当无建设设计方案时,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容积率。表 2 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启动阈值建设项目新增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建设项目性质城镇中心区
6、 非城镇中心区住宅类(T01) 3-5 5-8商业类(T02)、服务类(T03)、办公类(T04)1-2 2-4场馆与园林类(T05)、医疗类(T06)新增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100 个-400 个新增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 200 个-600 个注:佛山市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土地总面积 361.66 平方公里,包括禅城区行政辖区范围,南海区桂城街道、罗村街道和顺德区乐从镇行政辖区范围。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当有建筑设计方案时,按总建筑面积计算;当无建设设计方案时,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容积率。第三章 从业单位管理第十条【从业单位工作模式】采用“编制单位+审查单位”工作模式:编制单位负责建设项目
7、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工作,审查单位负责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审查工作。第十一条【编制单位职责】根据建设项目性质及规划建设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保证评价报告数据及方法的客观性、科学性以及改善措施的可行性。第十二条【审查单位职责】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复核、分析,提供客观、详实的审查报告;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修编情况进行书面评价。审查单位的评价报告作为交通主管部门受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含修编)的依据之一。第十三条【从业单位准入机制及管理】 从事交通影响评价编制或审查的单位必须具备专业交通咨询资质或城市规划设计资质乙级以上(含乙级)。从业单位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并通过审核后,可在佛山市内开展交通影响
8、评价编制和审查工作,并自动进入佛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及审查机构库。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交通影响评价从业单位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凡未进入佛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及审查机构库的单位,不可在佛山市境内从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或审查工作。第十四条【编制和审查单位确定】交通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和审查单位采用委托或招标等方式依法确定,同一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和审查单位不能相同。第十五条【从业单位违规处罚办法】从业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分包、转包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对其进行移除编制及审查机构库 1 年处理,期间暂停其从事佛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的编制、审查工作。第十六条【从业单位违规处罚程序】区级单位(含
9、佛山新城)对编制、审查单位进行处罚时,应上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原则上最终处罚文件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印发。第四章 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佛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评价管理技术准则由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组织制定。第十九条本办法自 2013 年 月 日起实施。附件:地块规划条件核提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阶段交通影响评价管理技术准则地块规划条件核提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阶段交通影响评价管理技术准则第一条【定义】交通影响评价主要分析建设项目建成后对周围交通环境的影响程度,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交通改善对策,降低项目开发对周边道路交通产生
10、的影响程度。不同阶段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定义如下:(一)地块规划条件核提阶段(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之前)是从土地利用、交通影响角度论证建设项目选址的可行性,确定建设项目用地类型、用地范围、出入口数量等技术指标,并提出建设项目开发强度、停车配建及出入口位置等建议。(二) 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阶段(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之前)是从平面布局、出入口位置、停车配建、公共交通系统容量等方案内容进行评价,提出调整修改意见,验证和检查建设项目的开发强度是否适应周边交通设施的承受能力。第二条 【编制依据】交通影响评价主要依据应包括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佛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佛山市
11、城市总体规划、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佛山市综合交通规划等现行国家、广东省及佛山市认可采用的相关规划文件及技术规范。第三条【评价内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包括内容:1、确定交通影响评价范围与年限;2、进行相关调查和资料收集;3、分析评价范围内现状交通状况;4、分析交通需求;5、评价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程度;6、提出对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内的交通系统、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优化、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布局方案的改善建议,并对改善措施进行评价;7、提出评价结论与建议。第四条【启动阈值】本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符合所列规模的拟建(新建、改建和扩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设项目,应在核发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
12、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一)建设项目开发规模符合表 1 规定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时,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阶段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表 1 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建设项目新增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建设项目性质中心城区 其他城镇中心区住宅类(T01) 3 5商业类(T02)、服务类(T03)、办公类(T04)1 2场馆与园林类(T05)、医疗类(T06)新增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100 个新增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200 个学校类(T07) 单独报建交通类(T08) 公路客货运站场、铁路客货运站场、民用机场、公共交通枢纽、客货运码头、物流中心、社会停车场
13、(库)在 100 个泊位以上;临时停车场改建其他项目;公共汽、电车停车场、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混合类(T10) 总建筑面积或指标达到项目所含建设项目分类 (T01-T09,T11)中任一类的启动阈值工业类(T09)、其他类(T11) 由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提出,交通主管部门认定注:佛山市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土地总面积 361.66 平方公里,包括禅城区行政辖区范围,南海区桂城街道、罗村街道和顺德区乐从镇行政辖区范围。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当有建筑设计方案时,按总建筑面积计算;当无建设设计方案时,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容积率。 (二)建设项目开发规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在地块设计条件核提阶
14、段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1、建设项目规模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阶段启动阈值的 3 倍及以上;2、综合交通枢纽、临时停车场改建其他项目;公共汽电车停车场、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交通流量变化较大的建设项目;3、单独报建的学校类项目;4、交通、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认为需在地块规划条件核提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业类、其他类项目。第五条【影响范围】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阶段进行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其评价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有明确定量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其评价范围应符合表 4 规定。(二)单独报建的学校类(T07)、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类(T08)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应为:
15、建设项目邻近的第二条主干路或快速路(若为项目边界则顺移至下一条)、河道及铁路等天然屏障围合的范围。(三)主管部门认为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业类(T09)、其他类(T11)和其他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应为建设项目城市主干路或快速路(若为项目边界则顺移至下一条)、河道及铁路等天然屏障围合的范围。表 2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建设项目规模指标与启动阈值之比(R)交通影响评价范围R3建设项目邻近的城市主干路或快速路(若为项目边界则顺移至下一条)、河道及铁路等天然屏障围合的范围R3建设项目邻近的第二条主干路或快速路(若为项目边界则顺移至下一条)、河道及铁路等天然屏障围合的范围(四)地块规划条件核提阶段的交通
16、影响评价,应在表 2的基础上,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周边交通状况,规定评价范围不小于表 3 规定的最小值。表 3 最小的交通影响评价范围规模 最小评价范围面积(km 2)R3 2.0R3 3.0注:无明确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地块规划条件核提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最小范围参照规模 R3 取值。(五) 对于城市中心区、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快速路出入口附近和交通枢纽周边等交通敏感地区,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宜大于表 3 规定的最小值;交通影响评价范围附近存在比较明显的交通瓶颈时,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宜大于表 3 规定的最小值,并将交通瓶颈纳入影响评价范围;对于城镇边缘地区,宜根据交通网络实际情况调整评价
17、范围。第六条 【评价年限】地块规划条件核提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阶段进行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有明确定量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其评价年限应符合表 4 规定。(二)单独报建的学校类(T07)、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类(T08)以及主管部门认为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业类(T09)、其他类(T11)和其他建设项目,其评价近期年限为正常使用初年,远期年限为正常使用 5 年或总体规划目标年限。表 4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年限建设项目规模指标与启动阈值之比(R)交通影响评价范围R3 正常使用初年R3 近期正常使用初年远期正常使用 5 年或总体规划目标年限注:当建设项目正常
18、使用第 5 年超出了正在执行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的目标年限时,宜用规划目标年限作为交通影响评价年限。 住宅类建设项目正常使用初年为入住率达到 70%的特征年;工业类(T09)建设项目正常使用初年为实际年产能达到设计年产能 60%的特征年。(三) 当建设项目有分期开发情况时,除了针对项目整体的交通影响评价外,还应评价各分期投入正常使用初年的交通影响程度。第七条 【评价时段】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日和评价高峰时段要求如下:(一)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的高峰时段与背景交通高峰时段基本重合时,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高峰时段应为交通影响评价时段;当两者不重合时,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高峰时段与背景交通需求
19、高峰时段应均为交通影响评价时段。(二) 按工作日、非工作日分别叠加评价时段的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和背景交通需求,对交通系统最不利日应作为交通影响评价日;当难以判断时,应对工作日和非工作日分别进行评价。第八条 【交通影响程度判定】 当提出的交通改善措施可行且评价范围内改善后的交通系统运行指标均符合下列规定时,应判定建设项目交通影响为可接受:(一)路段、交叉口的评价指标低于表 5、表 6、表 7 规定的现状影响指标;当背景交通服务水平为 F 或四级时,经过改善后的交通运行指标不降低;(二)建设项目出入口步行范围内的所有公共交通站点停靠线路背景交通剩余载客总容量大于或者等于建设项目新生成公共交通出
20、行量;当背景公共交通线路剩余载客总容量是负数时,改善后剩余载客容量不降低。(三)建设项目新生成的停车需求能在项目内部平衡或解决方案可行,不会对评价范围内其他建筑的停车造成影响。(四)交通系统改善后能满足公共交通、非机动车、步行和静态交通的运行要求。表 5 机动车路段或信号交叉口交通影响程度为“显著”的判定标准背景交通服务水平 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后的服务水平ABCD、E、FD E、FE FF F(新生成交通量达到背景交通的 5%以上)表 6 无信号交叉口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背景交通服务水平 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后的服务水平一级 二级、三级二级 三级表 7 交织区、厂路段、匝道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背
21、景交通服务水平 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后的服务水平一级二级 四级三级四级 四级(新生成交通量达到背景交通的 5%以上)(五)当无法通过可行的交通改善措施使得评价范围内改善后的交通系统运行指标均符合(一)、(二)、(三)、(四)条的规定时,应判定其交通影响为不可接受,对于交通影响不可接受的建设项目,应对其提出调整建议,建设项目方案必须进行调整。第九条 【改善措施】 交通系统改善措施与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改善出入口布局与组织、优化建设项目内部交通设施。1.根据出入口与外部交通衔接的状况,提出出入口数量、宽度、位置以及交通组织的改善建议;2.优化建设项目内部交通与停车设施布局。(二)评价范围内的交
22、通系统改善包括:1.各交通方式的交通组织优化;2.道路网络改善和道路改造措施;3.出入口或交叉口的渠化和信号控制改善;4.公共交通系统改善,包括公共交通运营组织、线路优化、场站改善等;5.行人和非机动车系统改善;6.停车设施改善,包括机动车、自行车停车设施,货车装卸点,出租车、社会车辆停靠点等。第十条 【结论和建议】 结论和建议应提出合理的结论、可行的建议,供主管部门决策参考。(一)交通影响评价的结论和建议应包括评价结论、必要性措施和建议性措施;(二)评价结论应明确项目建成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影响程度是否显著,明确交通改善后建设项目交通影响是否可接受,是否需要对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和(或)报审
23、方案进行调整。(三)必要性措施是保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可接受的前提条件;建议性措施包括对建设项目内部或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推荐采取的措施与方法;对评价范围交通系统影响为显著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明确必要性措施。(四)为解决由建设项目引发的交通问题,所采用的交通改善方案,应包括交通改善的工程费用,以便为政府确定开发商所承担的费用提供依据。第十一条 【成果编制要求】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阶段和地块规划条件核提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成果编制内容要求如下:(一)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应包含建设项目概况、评价范围与年限、评价范围现状与规划情况、现状交通分析、交通需求预测、交通影响
24、程度评价、交通系统改善措施与评价、结论与建议以及相关图纸。至少包括以下图纸:(1)建设项目区位图(2)研究范围示意图(3)用地及道路交通设施现状图(4)用地及道路交通设施规划图(5)改善前项目总平面图及地下车库相关图纸(6)用地开发前后交通流量对比(7)交通改善措施示意图(8)改善措施后流量分配图(9)改善后交通组织示意图(二)地块规划条件核提阶段交通影响分析应包括概况、评价范围与年限、评价范围现状与规划情况、用地及现状交通分析、交通需求预测、交通影响程度评价、交通系统改善措施与评价、结论与建议以及相关图纸。(1)综合交通设施布局图(2)停车位需求与供给平衡图(3)交通流量产生吸引示意图(4)
25、规划年交通流量分配图(5)规划年交通设施负荷度分析图(6)交通组织示意图(7)用地开发强度建议图第十二条【其他要求】交通编制内容的其他要求:(一)建设项目概况应包括建设项目项目背景、主要规划设计条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设方案、研究目的与内容等。(二) 评价范围现状与规划情况应介绍评价范围内的现状、规划用地和交通发展情况。(三) 现状交通分析应包括交通调查方案说明及现状交通运行状况评价。其中现状交通运行状况评价应对评价范围内各种交通方式的交通流特征、交通设施、交通管理政策及措施进行说明;并对评价范围内的现状道路(含关键交叉口及出入口)、公共交通、停车、行人、自行车等多种交通系统的管理措施、供需和运营情况进行分析,对现状交通系统进行评估。(四) 交通需求预测应对各评价年限、各评价时段的背景交通和项目新生成交通进行预测,分析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交通量分布和运行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