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告.doc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10562194 上传时间:2019-11-29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3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告.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告.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告.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告.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告.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安部文件国卫妇幼发201352 号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启用新版的公告2(2013 年第 6 号)要求,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现就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启用新版 出生医学证明,旧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日期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未使用的旧版证件按废证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并于 20

2、14 年 3 月 31日前以省(区、市)为单位将旧版证件登记和销毁情况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二、切实落实部门职责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定期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监督管理,制订风险防范措施,建立监管长效机制。积极推进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化建设工作,尽快实现计算机打印签发,逐步实现各省(区、市)和全国的信息联网。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事3 务性管

3、理工作,明确受委托机构职责,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各级公安部门职责。各级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启用和管理工作。户口登记机关要加强培训,尽快掌握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管理要求及真伪鉴定方法。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查验,严厉打击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买卖、使用伪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三、建立健全有效工作机制 (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在出生登记中的使用。对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审验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

4、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二)严格信息变更。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4(三)做好真伪鉴定。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由申请鉴定的户口登记机关所在的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统一受理和反馈。户口登记机关在进行户口登记时,如发现可疑出生医学证明,暂不予办理户口登记,将可疑证件送至当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真伪鉴定。

5、当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要对证件载体作真伪鉴定,并协调签发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证件记载信息进行核查。在对证件载体和证件记载信息核查后,当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书面鉴定结果并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如本级无法鉴定的可送至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鉴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发现伪假证件时应当将证件复印件和真伪鉴定书逐级报送至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四)加强沟通协作。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各级管理、签发机构和户口登记机关。要建立协作机制,定期沟通交流,积极推动两部门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查询

6、核对,逐渐实现全国的信息联网和共享,共同做好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启用和管理工作。 5 附件:1.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样证 (另行发放)2.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首次签发情形与要求3.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书.docx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安部 2013 年 12 月 27 日附件 2: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首次签发情形与要求一、首次签发情形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一)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 6(二)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

7、 (三)具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接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领证人需提供新生儿父母签字的“亲子关系声明”和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其他情形,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各省(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签发条件,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司备案。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以亲子鉴定证明为条件的签发。 二、首次签发要求 出生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所有项目要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

8、存复印件后,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内容签发,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签发时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或用钢笔(蓝黑墨水)、碳素笔填写,不得涂改,并做好签发登记。 7 (一)新生儿信息。 1.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新生儿姓名 ”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 2.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医疗机构名称”栏填写该机构名称,其他情形填写“”。 (二)新生儿父母信息。 1.一方或双方为外籍人士的,其姓名可填写中文或英文,其他信息填写中文。 2.“年龄”栏填写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的年龄。 3.新生

9、儿父亲或母亲为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在“国籍”栏分别填写“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 4.未提供民族信息的,“民族”栏可填写“/”。 5.“住址”栏填写其有效身份证件地址或现住址。 6.“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栏按照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居民户口簿的号码填写。87.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8.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应当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三)签发机构信息。 1.“签发人员签字”和“领证人员签字”栏分别由签发人员和领证人员签字。 2.“签发日期”栏按实际签发日期填写。 3.在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 签发机构(盖专用章)”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盖印要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签发机构加盖印章前应当认真核实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