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大纲说明本大纲是针对公安高等院校公安类各本科专业(非法学)的专业基础课而制定的,即适用于作为公安通修课的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大纲充分体现了“承上启下、培养观念,精讲多练、贴近实战”的本课程的课程指导思想,注重对课堂讲授、教材编写、教学实践、试题及答案的设计等环节的指导和协调,是本门课程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和评价标准。本大纲由刘万奇教授、樊学勇副教授设计、起草,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组全体教师研究制订,法律系主任刘万奇教授审定。2006年1月18日课程编号:011106授课对象:公安类各专业(非法学)本科生学时:48教学内容第一章 绪论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掌握诉讼、刑事诉
2、讼的概念和特点,明确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法同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的宗旨、任务、作用和历史发展,了解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和内容。第一节 诉讼一、诉讼的概念(一) “诉讼”的词语解释(二)诉讼的定义: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依法解决其纠纷的活动。二、诉讼的特征性质的公力性、发生的被动性、形式的公开性、程序的法定性、认知的间接性、权属的独立性、效力的终极性。第二节 刑事诉讼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一) “刑事”的词语解释(二)刑事诉讼的定义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并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处罚的活
3、动过程。二、刑事诉讼的特点三、刑事诉讼在整个社会关系调整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法的定义:是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的原则、制度和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关于刑事诉讼法概念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刑事诉讼法与宪法、刑法的关系二、刑事诉讼法的宗旨、任务和作用三、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一)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简介1、外国刑事诉讼法历史发展简介2、刑事诉讼法的历史类型划分及各自特点3、两大法系的诉讼模式及其发展趋势(二)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简介1、中国古代、近代刑事诉讼法历史发展简介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历史发展简介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学一、刑事诉讼法学的
4、概念、学科地位和研究对象二、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和内容思考题:1、什么是诉讼?诉讼的主要特征有哪些?2、什么是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3、什么是刑事诉讼法?4、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什么?5、刑事诉讼法有何作用?6、刑事诉讼历史类型划分的标准及类型是什么?7、人类历史上曾出现过什么样的刑事诉讼结构类型?它们各自有什么特点?8、当事人主义诉讼形式有什么特点?9、职权主义诉讼形式有什么特点?第二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理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刑事诉讼各基本原理的内容、特点和意义。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理概述一、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概念二、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作用三、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主要内容第二节 刑事
5、诉讼价值原理一、刑事诉讼价值的含义刑事诉讼价值是指人们评价和判断刑事诉讼程序是否正当、是否合理的伦理标准,也是刑事诉讼程序在其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伦理目标。二、刑事诉讼价值的内容(一)外在价值 所谓“外在价值” ,是指人们评价一项刑事诉讼程序在形成某一好的裁判结果方面是否有用和有效的价值标准。(二)内在价值 所谓“内在价值” ,是指人们评价一项刑事诉讼程序本身是否具有善良品质的道德标准。所谓“善” ,是最普通的褒义形容词,意思是一种高尚的、至少是令人满意的品质。刑事诉讼程序无论能否产生好的裁判结果,只要它本身具有“善”的品质,人们就会认为它具有独立的内在价值。(三)效益价值 所谓“效益价值”
6、,是指人们对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和它的实际运作,要考虑是否符合经济效益标准。第三节 刑事诉讼目的原理一、刑事诉讼目的的含义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建立刑事诉讼制度,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要达到和预期的理想结果。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价值的关系二、刑事诉讼目的的内容刑事诉讼的双重目的,一个是追究犯罪;另一个是确保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司法机关的非法侵犯。刑事诉讼的目的应当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第四节 刑事诉讼结构原理一、刑事诉讼结构的含义刑事诉讼结构是指控诉、辩护和审判三种诉讼职能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二、刑事诉讼结构的内容奴隶社会弹劾式诉讼结构。封
7、建社会纠问式诉讼结构。资本主义社会两种典型的诉讼结构,即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诉讼结构(模式)和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结构(模式)。职权主义诉讼结构的特点。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的特点。这两种诉讼结构的发展趋势。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思考题:1、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什么?2、什么是刑事诉讼结构?3、如何理解刑事诉讼价值的外在价值?4、如何理解刑事诉讼价值的内在价值?5、如何理解刑事诉讼价值的效率价值?6、刑事诉讼的双重目的如何平衡?第三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教学目的和要求:明确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掌握各项基本原则的基本含义和内容,领会各基本原则对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意义。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
8、则概述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定义: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意义(一)对立法的意义(二)对司法实践的意义三、国际通行的主要刑事诉讼原则(一)国家追诉原则(二)不告不理原则(三)无罪推定原则(四)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五)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四、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系(一)我国各类诉讼的共有原则(二)我国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第二节 我国各类诉讼的共有原则一、司法独立原则(一)司法独立原则的法律依据(二)司法独立的基本含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
9、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扰。(三)司法独立的意义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法律依据(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含义三、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一)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法律依据(二)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含义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是指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个人成分、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三)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内容1、在诉讼中适用法律时,不允许给某些公民以任何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不允许对某些高层官员或高干子弟以任何优待;2、不允许对任何人加以歧视,不得以当事
10、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务高低、宗教信仰或民族、种族等等的差异而给予歧视性待遇。(四)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意义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一)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的法律依据(二)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的内容(三)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的意义五、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一)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法律依据(二)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内容1、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3、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
11、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三)贯彻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意义六、司法主权原则(一)司法主权原则的法律依据(二)司法主权原则的内容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三)实行司法主权原则的意义第三节 我国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一、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一)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的法律依据(二)该原则的主要内容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专属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除法律授权的机关以外) ;2、侦查权、检察权、
12、审判权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行使;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二、专门工作与依靠群众相结合原则(一)专门工作与依靠群众相结合原则的法律依据(二)专门工作与依靠群众相结合原则的内容(三)专门工作与依靠群众相结合原则的意义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一)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法律依据(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含义四、保障辩护权原则(一)保障辩护权原则的法律依据(二)保障辩护权原则的内容1、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获得辩护2、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三)保障辩护权原则的意义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3、(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法律依据(二)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含义(三)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在诉讼中的体现六、保障诉讼权利原则(一)保障诉讼权利原则的法律依据(二)保障诉讼权利原则的含义1、法律赋予各类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2、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是公、检、法三机关的法定义务3、诉讼参与人有权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对于侵犯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他们有权提出控告(三)保障诉讼权利原则的意义1、体现诉讼公正2、保证公安司法机关客观地查明案件事实七、依照法定情况不予追诉原则(一)依照法定情况不予追诉原则的法
14、律依据(二)依照法定情况不予追诉原则的内容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2、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处理方式(三)实行依照法定情况不予追诉原则的意义思考题:1、怎样理解无罪推定原则?2、司法独立原则的基本含义和意义是什么?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什么?4、依法行使职权原则的基本内容是什么?5、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基本内容是什么?6、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已经追究的应当如何处理?第四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刑事诉讼专门机关的性质和职权,当事人的概念、范围,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范围。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一、公安机关
15、(一)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二)公安机关的刑事职权和地位(三)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和领导体制二、国家安全机关(一)国家安全机关的性质和任务(二)国家安全机关的刑事职权和地位(三)国家安全机关的组织体系和领导体制三、人民检察院(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二)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职权和地位(三)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和领导体制三、人民法院(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地位(三)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和领导体制四、其他侦查机关(一)军队保卫部门(二)监狱(三)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第二节 诉讼参与人一、刑事诉讼参与人的范围(一)当事人的范围(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范围二、当事人(一)被害
16、人(二)自诉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四)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三、其他诉讼参与人(一)法定代理人(二)诉讼代理人(三)辩护人(四)证人(五)鉴定人(六)翻译人员思考题:1、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权是什么?2、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职权是什么?3、人民法院的性质和职权是什么?4、诉讼参与人包括哪些人?5、什么是当事人?当事人包括哪些人?第五章管辖制度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管辖的概念,职能管辖的概念,公检法职能管辖的分工,审判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专门管辖的概念及有关规定。第一节 管辖的概念和意义一、管辖的概念刑事诉讼管辖的定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
17、权限分工,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二、管辖的意义(一)有利于依法行使职权(二)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三)有利于人民群众协助和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第二节 职能管辖一、职能管辖的概念职能管辖的定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又称立案管辖或部门管辖。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军
18、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立案侦查。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5、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其他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管辖交叉: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19、,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四、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1、告诉才处理的四种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八类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第三节 审判管辖一、审判管辖的概念审判管辖的定义: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二、级别管辖级别管辖的定义: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
20、件上的权限分工。(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五)关于级别管辖的变通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三、地区管辖(一)地区管辖的定义同级人民法
21、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二)确定地区管辖的基本原则1、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2、以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三)关于地区管辖的特殊规定四、指定管辖(一)指定管辖的定义在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的管辖权产生争议或者由于各种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将案件交某一个法院审判的管辖。(二)指定管辖的情形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各种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刑事案件。五、专门管辖(一)专门管辖的定义对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权限的划分,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二)
22、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1、相当于地方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军内刑事案件,此类刑事案件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军职人员。2、军职罪案件。3、其他犯罪案件。如全案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军地互涉刑事案件中的非军职人员犯罪案件。(三)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和铁路运输检察院负责侦查的刑事案件,如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的案件,在火车上或在车站、路段内犯罪的案件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犯罪案件等。思考题:1、什么是管辖?2、什么是职能管辖?3、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是什么?4、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是什么?5、什么是审判管辖?6、什么是级别管辖?7、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
23、案件有哪些?8、什么是地区管辖?确定地区管辖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第六章 回避制度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回避的概念、意义、种类、理由、对象及程序。第一节 回避的概念和意义一、回避的概念回避的定义:负责办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如果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本案办理的一项诉讼制度。二、回避的意义回避的意义:有利于刑事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有利于树立公检法机关的威信。第二节 回避的种类、理由和对象一、回避的种类(一)自行回避的定义法定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自己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主动提出不参加该案办理的一种回避。(二)申
24、请回避的定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法定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向法定人员所在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其不得参加该案办理活动的一种回避。(三)指令回避的定义法定人员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由其所在机关的有关组织或者负责人决定其不得参与该案办理活动的一种回避。二、回避的理由回避的理由: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三、回避的对象回避
25、的对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一、回避的提起(一)回避提起的主体自行回避的提起主体是法定应当回避人员的本人。申请回避的提起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指令回避的提起主体是法定应当回避人员所在机关的有关组织或者负责人。(二)回避提起的期间从立案到执行的刑事诉讼各个阶段。(三)回避提起的方式书面和口头的方式均可。二、回避的决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根据其隶属和聘请关系
26、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三、回避的效力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其他回避对象在回避决定作出前,应当停止该案的办理活动。被决定回避的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四、违反回避规定的法律后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违反回避制度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思考题:1、什么是回避?2、回避的种类有哪些?3、回避的理由有哪些?4、回避的适用对象是什么?5、回避的决定如何作出?第七章 辩护与代理制度教学目的和要
27、求:掌握辩护的概念,辩护的种类,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诉讼地位、权利和义务,刑事诉讼代理的种类。第一节 辩护一、辩护的概念和意义(一)辩护的定义针对控诉,提出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制度。(二)辩护的意义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促进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实质平等;加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促进刑事诉讼目的的顺利实现。二、辩护的种类(一)自行辩护的定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自己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二)委托辩护的定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充当辩护人,协助其行使辩
28、护权。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侦查部门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的人数:一至二人。(三)指定辩护的定义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律师为其进行辩护。指定辩护的种类。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三、辩护人的范围(一)可以担任辩护人的范围律师;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二)不得担任辩护人的范围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
29、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2、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4、本院的人民陪审员。5、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6、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如果3、4、5、6项人员本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的,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也可以担任其辩护人。四、辩护人的责任和权利义务(一)辩护人的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二)辩护人的权利(三)辩护人的义务(四)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辩护人是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维护犯罪嫌疑人
30、、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1、辩护人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辩护人独立于控诉方。3、辩护人独立于审判机关。4、辩护人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五、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一)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意义(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规定1、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时间。2、公安机关负有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义务。3、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要求转达。4、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批准。(三)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性质(四)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1、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31、代理申诉、控告。4、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五)关于侦查机关的规定1、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批准。2、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安排。3、在律师会见时的派员在场。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一、刑事诉讼代理的概念刑事诉讼代理的定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允许特定的诉讼参与人依法委托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其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制度。二、刑事诉讼代理与刑事辩护的区别三、刑事自诉案件的代理自诉案件的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随时委托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起3日内,应当告知他们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从案件
32、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自诉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起3日内,应当告知他们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公诉案件在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他们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思考题:1、什么是辩护?2、辩护有哪些种类?3、哪些人能做辩护人?哪些人不能做辩护人?4、辩护人的责任是什么?5、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6、辩护人有哪些诉讼权利?7、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有哪些权利
33、?8、什么是刑事诉讼代理制度?9、哪些人有权委托刑事诉讼代理人?第八章 强制措施制度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强制措施的概念,五种强制措施的概念、适用对象、条件、程序。第一节 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意义一、强制措施的概念 强制措施的定义: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现行犯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强制措施与刑罚、行政处罚的区别。二、强制措施的意义强制措施的意义:防止现实人身危险性;保全证据;防止脱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第二节 拘 传一、拘传的概念 拘传的定义: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34、对没有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二、传唤与拘传的区别法律性质不同;适用的对象不同;强制性不同。三、拘传的审批和执行程序(一)拘传的审批须报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负责人批准。(二)拘传的执行程序(三)拘传的期限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被拘传人。第三节 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一、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概念(一)取保候审的定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二)监视居住的定义公安机关
35、、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随便离开其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二、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一)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二)不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况根据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4条的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三、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审批和执行(一)取保候审的审批和执行1、保证人的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6、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2、保证人的义务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56条的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3、保证金的确定和收取。4、取保候审的执行(二)监视居住的审批和执行1、监视居住的审批2、监视居住的执行(三)被取保候审人、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四、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期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四节 刑事拘留一、刑事拘留的概念刑事拘留的定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
37、时,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二、刑事拘留的情形三、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四、刑事拘留的程序第五节 逮捕一、逮捕的概念逮捕的定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避免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逮捕是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二、逮捕的条件(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
38、险性而有逮捕必要。三、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四、逮捕与拘留的区别第六节 扭送一、扭送的概念是指公民将当场抓获的现行犯罪分子强制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二、扭送的对象思考题:1、什么是强制措施?2、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区别是什么?3、什么是拘传?拘传与传唤的区别是什么?适用拘传的程序是什么?4、什么是取保候审?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5、保证人的条件和义务是什么?6、什么是监视居住?监视居住适用的条件是什么?7、什么是刑事拘留?8、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9、适用刑事拘留的程序是什么?10、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是什么?11、什么是逮捕?逮捕的条件是什么?12、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的批准、决定
39、、执行权是如何规定的?其程序是什么?13、逮捕与拘留的区别是什么?14、公民扭送的对象是什么?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范围,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第一节 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概述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遭受物质损失的一项诉讼制度。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第二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范围: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害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已死亡被害人的
40、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检察院。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范围: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和共同犯罪案件在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第三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思考题:1、什么是附带民事诉讼?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范围是什么?3、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范围是什么?第十章 期间、送达制度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期间的概念,期间
41、的计算,送达的概念,送达的方式和程序。第一节 期间制度一、期间的概念和意义(一)期间的定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各种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二)期间的意义二、期间的计算与恢复(一)期间的计算期间的计量单位:时、日、月。期间的起算不包括开始的时和日。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诉讼文书,只要是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邮寄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应以当地邮局盖印邮戳的时间为准。以月、日为计算单位的,如果期间届满日是法定假日的,应当将期间届满之日顺延至法定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对于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羁押期间,应当到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延
42、长至节假日过后。(二)期间的恢复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第二节 送达制度一、送达的概念和意义(一)送达的定义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件送交收件人的诉讼活动。(二)送达的特点(三)送达的意义二、送达的方式和程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思考题:1、什么是期间?2、期间的计算单位是什么?期间是如何计算的?3、什么是送达?送达有哪些方式?第十一章 刑事证据制度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属性,把握刑事证据分类的标准,明确各种法定证据的概念、特点、表现形式;
43、了解证明对象的概念和范围、证明责任的概念及其分担原则、刑事证明标准的观念、不同阶段的证明要求。第一节 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属性一、刑事证据的概念刑事证据的定义:法定机关的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或认定的通过法定形式表现的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事实。二、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关于刑事证据基本属性的三性说与两性说之争。 第二节 刑事证据的种类一、物证、书证(一)物证的定义物证是以其自身属性、外部特征或存在状况证明案情的客观实在。(二)物证的特点客观性;特定性;间接性。(三)书证的定义书证是指以文字、图画、符号所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情况的书面材料。(四)书证的特
44、点证据内容的思想性,表现形式的多样性,证明效果的稳定性。(五)书证与物证的区别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以及存在状况来证明案情的;而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情。如果某种文件所表达的思想内容、它的存在状况、外部特征都能证明案件事实,这种文件就具有物证和书证两种属性,它既是物证又是书证。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一)证人证言的定义是指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就自己直接或间接感受到的有关案件事实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作出的陈述。(二)证人证言的特点(三)证人资格(四)被害人陈述的定义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
45、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况所作的陈述。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定义是指受刑事追诉的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认、辩解,又称为“口供” 。(二)口供的内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攀供。(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特点四、鉴定结论(一)鉴定结论的定义鉴定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能,对刑事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和判断之后所出具的书面意见。(二)鉴定结论的特点五、勘验、检查笔录(一)勘验、检查笔录的定义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和人身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实况记录,包括文字记载、
46、绘制图样、拍照,制作模型和录像等。(二)勘验、检查笔录的特点六、视听资料(一)视听资料的定义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科技设备所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音像信息资料。(二)视听资料的特点第三节 刑事证据的分类一、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一)划分标准根据各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作用(是支持控诉还是支持辩护)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二)控诉证据的定义凡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应当从重处罚的证据,就是控诉证据。(三)辩护证据的定义凡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据,就是辩护证据。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一)划分标准
47、按照刑事证据对案件事实是初始反映还是再反映,可以把刑事证据划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二)原始证据的定义凡是对案件事实初始反映的证据就是原始证据。原始证据的表现形式:亲眼目睹犯罪活动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物证的原物,书证的原件,勘验笔录等。(三)传来证据的定义凡是对案件事实再反映的证据就是传来证据。传来证据的表现形式:物证的复制品,文件的副本、影印件、抄件,非亲自感受案件事实的证人所作的证言等。三、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一)划分标准根据证据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二)言词证据的定义凡不是以实物、形象、痕迹、符号等客观载体为其表现形式,而
48、是以人的言词(包括证词的录音)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就是言词证据,又称“人证” 。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三)实物证据的定义凡不是以人的言词、意见为表现形式,而是以各种实物、痕迹、图形、符号等载体和客观上存在的自然状况为表现形式的证据,都是实物证据。实物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四、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一)划分标准根据证据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关系,即能不能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二)直接证据的定义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三)间接证据的定义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只能证明案
49、件中的某种局部情况和个别情节,必须与案内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构成一个证据体系,才能共同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作出肯定或否定结论的证据。(四)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协调性;封闭性;排他性。第四节 刑事证明的理论一、刑事证明的概念刑事诉讼中证明的定义: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并运用证据阐明系争事实,论证诉讼主张的活动。二、刑事证明对象刑事证明对象的定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刑事证明对象的范围: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三、刑事证明责任刑事证明责任的定义:是指证明主体为使自己的诉讼主张获得裁判确认而承担的提出并运用证据加以证明其主张以避免败诉风险的责任。刑事证明责任的分担:自诉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公诉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四、刑事证明标准刑事证明标准的定义:用以衡量对刑事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达到法律所要求的程度的具体尺度。我国刑事诉讼中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明要求。思考题:1、什么是刑事证据?2、什么是刑事证据的关联性?3、什么是刑事证据的合法性?4、什么是物证?物证有哪些特征?5、什么是书证?书证有哪些特征?6、什么是证人证言?刑事诉讼法对证人资格是如何规定的?7、什么是被害人陈述?8、什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口供的特点是什么?9、什么是鉴定结论?10、什么是勘验、检查笔录?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