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R161. 范围适用于安装在具有三个或三个以上车轮的机动车上,且由面向前或向后的成年乘员作为独立装备来单独使用的安全带和约束系统。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要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合作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15089-94 机动2. 定义2.1 安全带是指具有带扣、调节件以及将其固定在车内的附件,设计用于在车辆骤然减速或撞车时通过限制佩带者身体的运动以减轻其伤害程度的总成,该总成一般称为安全带总成,它也吸能或卷收织带的装置。2.1.1 腰带是指横跨佩带者骨盆部位
2、前方的安全带。2.1. 2 肩带是指从臀部斜跨前胸至另一侧肩部的安全带。2.1.3 三点式安全带是指由一条腰带和一条肩带组成的任何安全带总成。2.1.4 全背带式安全带是指由一条腰带和多条肩带组成的安全带总成。2.2 安全带形式不同型式的安全带,是指相互存在实质性差别的安全带,这些差别主要与下述部件有关:2.2. 1 硬件(带扣、连接件、卷收器等 )2.2.2 织带的材料、编织方式、尺寸和颜色等。2.2.3 安全带总成的几何形状2.3 织带是指用于约束乘员身体并将所受到的力传到安全带固定点的柔性部件。2.4 带扣是指一种使佩带者能够被安全带固定住的快速解脱装置,带扣可设有调节装置,但全背带式安
3、全带除外。2.5 安全带调节装置是指使安全带能够按照座椅位置和佩带者的要求而进行调整的装置,调节装置可以是带扣的一部分或者是卷收器或者是安全带的其他部分。2.6 预紧装置是指用于碰撞发生时拉紧安全带织带,以减少安全带松弛量的附加的整套装置。27 “ 参照区 ”是指相对称于 “H”点相距 400 毫米两个纵向垂直平面之间的空间。或按第 21 号规定附录 1 的说明,定义为:模拟人头从垂直位转向水平位的空间。按第 21 号规定附录 1 所述,模拟人头位置设定最大不得超过 840 毫米长。228“气囊总成”指在动力驱动车上用于补充完善安全带和约束系统的装置,即:在严重影响车辆的撞击发生时,利用内部气
4、体的压力,能自动展开的可折叠机构来限制对乘员身体上一处或多处接触的力度。29 “乘客气囊”指在来自前方的碰撞发生时,用于保护司机座椅以外的其他座位上的乘员的气囊总成。210 “儿童约束装置”指第 44 号规定中定义的安全装置。211 “背向”指与车辆行驶的正常方向相反的方向。2.12 连接件是指安全带总成中的部件,包括必须的紧固部件,并能使其安装到安全固定点上。2.13 吸能器是指独立的或同织带结合起来吸收能量的装置,而且是安全带总成的组成部分。2.14 卷收器是指用于全部卷收或部分卷收安全带织带的装置。2.14.1 无锁式卷收器 (1 型) 是指用很小的力即可将织带全部拉出,并且拉出量是不可
5、调整的卷收器。2.14.2 手调式卷收器 (2 型) 是指由使用者手动操作打开卷收器的锁止机构,以获得所需的织带拉出量,当停止操作时,可自动锁止的卷收器。2.14.3 自锁式卷收器 (3 型) 是指可按所需长度自由拉出织带,并在带扣扣紧时,可根据佩带者的体形自动调整织带长度的卷收器,佩带者如果不有意拉动,织带将不会进一步拉出。2.14.4 紧急锁止式卷收器 (4 型) 是指在正常行驶条件下, 不限制安全带佩带者活动自由的卷收器,这种卷收器有长度调节元件,可根据佩带者的体形自动调整织带的长度,并有一锁止机构在紧急情况下因下列因素而起作用:2.14.4.1 车辆减速度或织带从卷收器中拉出或其它自动
6、因素(单敏感性) ,或2.14.4.2 这些因素的任意组合(多敏感性) 。2.14.5 具有较高响应极限值的紧急锁止式卷收器 (4N 型):指 2.14.4 条中定义的,用在M2、M 3、N 1、 N2、N 3、类车辆上且具有特殊性能的卷收器。2.14.6 安全带高度调节装置是指能够使安全带肩带环的高度位置按照佩带者的需要和座椅的位置进行调整的装置,该装置可以视作安全带的一部分或者视作安全带固定点的一部分。2.15 安全带固定装置是指安全带总成被固定在车辆上或座椅上的结构部分或车辆的任何其他部分。2.16 安全带和约束系统的车辆形式指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的同一类机动车辆。安全带总成被固定在车辆
7、上或座椅上的构件部分或车辆的任何其他部分的零件的尺寸、外形和材料。2.17 约束系统是指一种以适当方式固定上车辆构件上的座椅与安全带的组合系统。安全带至少有一个连接装置是在痤椅构件上。2.18 座椅是指包有垫鉓、供单个成年人乘坐的装置,座椅可与车辆构件成整体结构,亦可为非整体结构。座椅即指单座也指长条座椅上供单人乘坐的部分。2.18.1“前排乘客座椅”指座椅的“最前部 H 点”位于通过司机的“R 点的垂直横断面中,或位于横断面前方,该座椅为“前排乘客座椅” 。32.19 座椅组是指可供单个或多个成年乘员乘坐的一长条座椅或并排的单独座椅 (即这些座椅中的一个的前座椅固定装置安装在其他座椅的后固定
8、装置前面成一条直线上或在其他座椅固定装置之间) 。2.20 长条座椅用于乘坐一个以上成年乘员的带有完整装饰的座椅装置。2.21 座椅调节机构是指可将座椅或其部件调节到适应乘员坐姿态位置的完整装置,该装置允许:2.21.1 纵向位移;2.21.2 垂直位移;2.21.3 角位移。2.22 座椅固定装置是指将座椅总成固定到车辆构件上的装置,包括车辆构件上有关的部件。2.23 座椅形式是指在以下主要方面没有差别的同一类座椅。2.23.1 座椅结构件的形状、尺寸和材料。2.23.2 座椅调整和镝止机构的型式和尺寸。2.23.3 座椅上安全带固定装置、座椅固定件和车辆结构上有关部件的型式和尺寸。2.24
9、 座椅位移机构是指为了便于乘员出入,可使座椅或其一部分能纵向或角位移的装置,该装置没有中间固定位置。 (便于乘员出入)2.25 座椅锁止机构是指使座椅及其部件保持在任何使用位置的装置。2.26 封闭环式带扣开锁按钮是指用直径 40mm 的球体不可能使带扣开锁的带扣按钮。2.27 非封闭环式带扣开锁按钮是指用直径 40mm 的球体能够使带扣开锁的带扣按钮。3. 3 认证申请3.1 车型3.1.1 车辆制造厂或其指定的代表应提交装用待认证安全带和约束系统的车型的认证申请书。3.1.2 随同申请书提交以下文件各三份,并提交以下专用资料:3.1.2.1 适当尺寸的适用车型总图, 注明安全带位置; 安全
10、带详图和安全带与车辆连接固定点详图;3.1.2.2 影响安全带强度的材料的技术要求;3.1.2.3 对安全带的技术说明;3.1.2.4 安全带与座椅结构连接的情况下;3.1.2.5 应提交与座椅设计有关的车型、座椅固定点及其调节机构、锁定系统的详细说明;3.1.2.6 图纸应有适当尺寸,详细画出座椅与车辆连接的结构、座椅的调节和锁定系统。3.1.3 根据厂方意见,将与待认证的安全带产品有关的主要车型代表或主要部件送交指定的认证检验机构.。3.2 安全带类型3.2.1 由安全带产品的商标权人或其授权的代表提供待认证的安全带类型。对于使用约束系统的情况,则由约束系统的商标权人或其授权的代表,或生产
11、厂或其授权的代表提供其类型。3.2.2 必须符合以下条件:43.2.2.1 对安全带类型加以技术说明, 要规定所用的织带和刚性零件,附上安全带零件图;图上必须标明认证编号的位置和与认证标志有关的补充符号的位置. 要说明提交认证的模型的颜色及该安全带适用的车型。对安全带的卷收器,要提供感应装置的安装说明书。对预紧装置或系统,要提供完整的构造与功能技术说明,应包括:如有感应器,则说明运作方法及避免非正当运作的必要方法。对约束系统的说明应包括:车辆构造图和座椅构造图,调节系统和附件; 图中尺寸适当,并详细标明座椅固定点和安全带固定点及加强件的位置;附有座椅固定点和安全带固定点强度有影响的材料的技术要
12、求;座椅固定点和安全带固定点的技术说明。如果安全带是通过一个安全带高度调节器与车身结构相连接,则要在技术说明中明确该调节装置是否被看作安全带的一部分。3.2.2.2 抽取 6 套安全带样品,其中一套为对照件。3.2.2.3 每种待认证产品抽取 10 米织带;3.2.2.4 承担型式批准检验任务的检测机构有权要求再取样。3.2.3 对于约束系统,包括如 3.2.2.2 和 3.2.2.3 节所述提供两套安全带样品; 并根据制造厂意见提供待认证车型的代表车型, 或检验机构认为对试验很必要的关键车辆部件。4 标志申请按上述 3.2.2.2,.3.2.2.3 和 3.2.2.4 节要求进行认证的安全带
13、类型或约束系统类型的样品上均应有清晰、 不易脱落的制造厂名称、字母缩写或商标标志。5 批准5.1 5.1.1 和 5.1.2 节所规定的证书将附在批准文本上:5.1.1 附录 1A 用于 3.1 节对应的申请范围 ;5.1.2 附录 1B 用于 3.2 节对应的申请范围 ;5.2 车型5.2.1 如果提交认证的车型符合本规定第 8 节的要求,并符合附录 15 和附录 16 的要求,则批准该项认证;5.2.2 每一种通过认证的类型均授予一个认证编号。其前两位数字(如 04)是指在发布该项认证批准时,收入本规定中的最新技术修订版的系列号。 同一合同方不得将同一认证编号用于以上 2.16 节定义的其
14、他车型。5.2.3 按照本规定对车型的产品认证的批准、扩展、不批准或撤消证书均应以本规定附录1A 的形式通知 1958 协议的各成员国。5.2.4 在每种按本规定通过车辆型式批准的车上,均应在显而易见、便于接近的规定位置上加施认证标志,该标志包含以下内容:5.2.4.1 在字母”E”周围有一圆环, 字母”E”下方为国别代码,见 1/。5.2.4.2 在本规定号码的后面是字母 “R” , 一个 “ 破折号和认证编号,这些编码位于5.2.4.1 节所述圆环的右侧.5.2.5 如果车辆与按照一种或多种本协议附属的规定,已通过认证的车辆相一致, 在依据本规定实施认证的国家中不必重复 5.2.4.1 节
15、所述的符号; 在依据本规定实施认证的国家中,所依据的规定的全部补充编码与符号均应在 5.2.4.1 节所述的符号右侧.垂直排列写明.5.2.6 认证标志应清晰易见、 不易脱落;5.2.7 认证标志应位于车辆出厂数据标牌附近.5.3 安全带类型5.3.1 一种类型的安全带样品如果能按 3.2 节规定提交给认证机构,满足本规定 4.5.3 节和第6 章的要求,则批准通过认证.55.3.2 对每一种通过认证的类型授予一个认证号。其前两位数字(04 指 1985 年 12 月 22 日强制执行的 04 系列修订版)应覆盖该项认证批准时收入本规定的最新主要技术修订版。 同一合同方不得将同一认证号用于其它
16、类型的安全带或约束系统。注 1/1德国,2. 法国,3. 意大利, 4. 荷兰, 5 瑞典, 6 比利时, 7 匈牙利, 8.捷克, 9.西班牙, 10. 南斯拉夫,11. 英国 , 12. 奥地利, 13 卢森堡, 14 瑞士, 15 (空缺), 16. 挪威, 17 芬兰, 18 丹麦, 19. 罗马尼亚,20. 波兰,21 葡萄牙, 22 俄罗斯, 23. 希腊, 24 爱尔兰, 25. 克罗地亚 , 26 斯洛文尼亚, 27. 斯洛伐克, 28 29.爱沙尼亚, 30. (空缺), 31. 波西尼亚, 32. 拉托维亚 , 33. (空缺), 34. 保加利亚, 35-36 (空缺),
17、 37.土尔其, 38-39(空缺), 40. 马其顿南斯拉夫共和国, 41. (空缺), 42. 欧洲共同体(用其专用ECE 符号批准其认证的各成员国), 43.日本, 44. (空缺), 45. 澳大利亚, 46. 乌克兰.后续编号将按其他国家同意或批准这一采用统一的轮式车及 用于其上的装置、 部件技术规定,和以这些规定为基础达成的互认协议的时间顺序授予这些国家,并由联合国将其通知该协议各成员国。5.3.3 按照本规定对安全带或约束系统产品认证的批准、扩展、不批准或撤消证书均应以本规定附录 1B 的形式通知 1958 协议的各成员国。5.3.4 除 以上第 4 章所述标志外,在每种与依据本
18、规定已获证的安全带类型一致的安全带上适当的位置均应加施 以下特殊内容:5.3.4.1 国际认证标志有以下各项组成部分:5.3.4.1.1 字母“E”后标有批准该认证的国家代码,位于圆环内;2/5.3.4.1.2 认证编号5.3.4.2 以下附加符号:5.3.4.2.1 “A” 指三点式, “B”指腰带, “S”指 特型带。5.3.4.2.2 以上 5.3.4.2.1 节所述符号有以下补充符号:5.3.4.2.2.1 “e ”表示安全带配有能量吸收装置;5.3.4.2.2.2 “r”表示按照本规定 2.14 节 要求,使用带( 1,2,3,4 或 4N)符号的卷收器。如果卷收器为多敏感型紧急锁止
19、式, 则用字母“m”标明。5.3.4.2.2.3 “p”表示安全带配有预紧装置。5.3.4.2.2.4 配有 4N 型卷收器的安全带可能在带上附有一方形符号,方形内的 M1 字样上有“” ,这表示在 M1 类车上不得使用这类安全带。5.3.4.2.2.5 如按照本规定 6.4.1.3.3 节要求,对安全带进行认证,则在一方框内标明“气囊”字样,附在标志上。5.3.4.2.3 如果安全带是约束系统的一部分,则在 5.3.4.2.1 节所述符号前加字母“Z” 。5.3.5 本规定附录 2 第 2 节有认证标志样板。5.3.6 以上 5.3.4 节所述各类特殊符号均应清晰易见、 不易脱落,均可以标签
20、形式长期加施于被认证的产品上,也可以直接在产品上制作标志。标签和标志均应耐磨损。65.3.7. 以上 5.3.6 节所述标签可由认证批准机构颁发, 或由认证批准机构责成制造厂家按其要求制做。6.技术要求6.1 一般要求6.1.1 根据 3.2.2.2, 3.2.2.3, 3.2.2.4 节提交的每件样品均符合本标准第 4 条的规定。6.1.2 安全带或约束系统的设计和制造应保证:当正确安装和由乘员正常使用时,其操作应合理,并在交通事故中降低对身体的伤害程度。6.1.3 安全带的织带应不易出现危险形状。6.1.4. 应避免使用具有聚酰胺 6 特性的材料制作机械零件。因为这种材料有存水性,如出现这
21、种现象,将严重影响机械零件操作运行。6.2 硬件6.2.1 概述6.2.1.1 安全带的硬件,如带扣、调节装置、连接件等,不得有导致易于磨损或磨断织带的锐边。6.2.1.2 安全带总成中所有易腐蚀的部件,均应适当进行防锈处理。在经第 7.2 条的腐蚀试验后,不允许出现可能影响正常功能的变质和由有经验的检验人员能用肉眼观察到的明显腐蚀。6.2.1.3 用于吸收能量或承受、传递载荷的硬件,不得使用脆性材料。6.2.1.4 安全带上硬件和塑料件所处的位置和安装方式应保证,在车辆日常使用时,应不致 到滑动座椅下面或被车门挤住。如果有一件零件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则该零件应进行下述第 7.5.4 条中规定的
22、冷冲击试验。试验后,如果硬件的塑料覆盖层或保护层出现肉眼可见的裂纹,则应去除塑料件后继续检验余下总成的安全性,如果余下总成仍然是安全的或无肉眼可见的裂纹,则应对比第 6.2.2 条、6.2.3 和 6.4 条规定的试验要求进一步地进行评估。6.2.2 带扣6.2.2.1 带扣的设计应能排除任何不正确使用的可能性,尤其应保证带扣不能处于部分啮合的位置,开启带扣的方法必须明确,无论带扣与佩带者身体的哪个部位接触,在距接触面不超过 2.5mm 处的接触区面积不得小于 20cm2,宽度不得小于 46mm,对于全背带式安全带带扣,如果带扣,如果带扣同佩戴者身体的接触区域在 2040 cm2 之间,则认为
23、满足要求。6.2.2.2 无论车辆处于什么位置,即使带扣不受力,也应保持啮合状态,不能存在偶然 小于 10N 的力打开带扣的可能性。带扣应易于使用和扣紧,当它不受力时或当在下面第5.8.2 条中规定的受力条件下,它应能使佩带者在某个方向用一只手的简单动作来打开。另外,当安全带总成使用在前排外侧座椅位置时(全背带式除外) ,带扣也应能由佩戴者在某个方向用一只手的简单动作来打开,带扣应通过压一按钮或某一个类似的装置来开启,在实际的打开位置上,压力施加表面必须有:对于封闭环式带扣:面积不小于 4.5 cm2,宽度不小于 15mm;对于非封闭环式带扣:面积不小于 2.5 cm2,宽度不小于 10mm;
24、带扣按钮表面应为红色,带扣其他部分不得呈红色。6.2.2.3 当按第 7.5.3 条进行试验后,带扣应能正常工作。6.2.2.4 带扣应能承受反复操作,在进行第 7.7 条规定的动态试验前,带扣应经受 5000 次开闭循环;对于全背带式安全带的带扣,即使锁舌没有全插到位,该试验也被认可。76.2.2.5 在进行下面第 7.8 条规定的试验时,带扣开启力不大于 60N。6.2.2.6 带扣应按第 7.5.1 条和 (若适当的话) 按第 7.5.5 条的要求进行强度试验。承受规定的负载时,带扣不得断裂、严重变形或开启。6.2.2.7 当带扣上有可供 2 个总成共用部件时,如果附属于一套总成的扣带部
25、件与附属于另一套总成的配合部件相啮合的话,即如果使用时带扣可能是采用该方法装配的话,则应对带扣进行第 7.7 和 7.8 条中规定的强度和开启试验。6.2.3 安全带调节机构6.2.3.1 当佩戴者戴上安全带后,安全带应可自动调整以适应佩戴者姿态,或者易于使佩戴者接近和使用方便,也应允许用手拉紧安全带以适应佩戴者姿态和车辆座椅的位置。6.2.3.2 应按照第 7.3 条要求对每种安全带调节装置的两件样品进行试验。对于每个调节装置样品,织带的滑移不应超过 25mm,并且全部调节装置的总移动量不应超过 40mm。6.2.3.3 全部调节装置应按 5.5.1 条进行强度试验,在承受规定载荷时,其不得
26、出现断裂和脱开。6.2.3.4 第 7.5.6 条试验后,任何手动调节机构的操作力不得超过 50N6.2.4 连接件和高度调节器连接件应按第 7.5.1 条和 7.5.2 条的规定进行强度试验。安全带高度调节器应按本标准第 7.5.2 条规定进行强度试验(它们必须是尚未按与安全带固定装置有关的规则 14 进行过试验) 。在规定载荷作用下,不应破裂和脱开。6.2.5 卷收器卷收器试验应满足下列规定的要求,包括第 7.5.1 条和 7.5.2 条规定的强度试验。 (不包括无锁式卷收器)6.2.5.1 手调式卷收器6.2.5.1.1 装有手调式卷收器的安全带总成的织带在卷收器锁止位置之间的移动量不应
27、超过25mm。6.2.5.1.2 在织带正常拉出方向施加一个不小于 14N 且不大于 22N 的力时,从手调式卷收器拉出的织带长度应不大于 6mm。6.2.5.1.3 按第 7.6.1 条的方法将织带拉出,然后进行反复拉出回卷,直到循环次数达到 5000次为止。然后,卷收器应经受第 7.2 条规定的腐蚀试验和第 7.6.3 条规定的粉尘试验,然后再进行 5000 次拉出回卷试验,在进行上述试验后,卷收器应工作正常且仍能满足上述第6.2.5.1.1、6.2.5.1.2 条要求。6.2.5.2 自锁式卷收器6.2.5.2.1 带有自锁式卷收器的织带在卷收器锁止位置之间的移动量不应超过 30mm,当
28、佩戴者向后运动、安全带应保持其初始位置或在随后的向前运动后,自动回到其所在位置。6.2.5.2.2 如果卷收器是腰带的一部分,当按第 7.6.4 条在假人和卷收器之间的自由长度上测量时,织带的卷收力应不小于 7N;如果卷收器是肩带的一部分时,进行类似测量时,织带的卷收力应不小于 2N,且不大于 7N;如果织带穿过一导向装置或导向轮时,应在假人与导向装置或导向轮间的自由长度上测量卷收力;如果卷收器总成上设有手动或自动防止织带全部卷回的装置,则测量卷收力时,应使该装置失效。6.2.5.2.3 应按照第 7.6.1 条规定的方法将织带拉出,然后进行反复拉出回卷,直至达到 5000次循环为止,然后,卷
29、收器应进行第 7.2 条规定的腐蚀试验和第 7.6.3 条规定的粉尘试验,最后,再进行 5000 次拉出回卷试验。上述试验后,卷收器应工作正常并满足第 6.2.5.2.1 条和第 6.2.5.2.2 条的要求。6.2.5.3 紧急锁止式卷收器6.2.5.3.1 当按第 7.6.2 条试验时,紧急锁止式卷收器应满足下列条件,在第 2.14.4.1 节中所8述的单敏感条件下,只有与车辆减速有关的技术要求是有效的。6.2.5.3.1.1 对于 4 型卷收器:当车辆减速度达到 0.45g 3 /时,卷收器必须锁止;对于 4N 型卷收器;当车辆减速度达到 0.85g 时,卷收器必须锁止。6.2.5.3.
30、1.2 对于 4 型卷收器;在织带拉出方向上测量织带的加速度值小于 0.8g,卷收器不得锁止;对于 4N 型卷收器;加速度值小于 1.0g 时,卷收器不得锁止。6.2.5.3.1.3 当敏感装置在其制造厂规定的安装位置向任意方向倾斜 12 或以下时,卷收器不得锁止。6.2.5.3.1.4 对于 4 型卷收器:当敏感装置在其制造厂规定的安装位置向任意方向上倾斜大于27时,卷收器必须锁止;对于 4N 型卷收器:当敏感装置在其制造厂规定的安装位置向任意方向上倾斜大于 40时,卷收器必须锁止。6.2.5.3.1.5 当卷收器依靠外部信号或动力源控制时,其结构应保证当信号或动力源失效或中断时,卷收器可自
31、动锁止。然而,单敏感式卷收器,依靠外部信号和电源,通过视/听方式向司机指示外部信号和电源的故障,而复合敏感式卷收器不必满足本要求。6.2.5.3.2 按 7.6.2 条试验时,具有复合敏感性的紧急锁止式卷收器必须满足上述规定,另外,(对于 4 型卷收器:若敏感性与织带拉出有关,当沿织带拉出方向上测量的织带加速度等于或大于 2.0g 时,卷收器必须锁止, ) (对于 4N 型卷收器:若敏感性与织带拉出有关,当织带拉出方向上测量的织带加速度大于 2.0g 时,卷收器必须锁止。 )6.2.5.3.3 对于第 6.2.5.3.1 条和 6.2.5.3.2 条提到的试验,在卷收器锁止之前所产生的织带拉出
32、量,自第 7.6.2.1 条给出的初始长度起,不应超过 50mm,对于第 6.2.5.3.1.2 条提到的试验,自第 7.6.2.1 条给出的初始长度起织带移动 50mm 的过程中,不可锁止。6.2.5.3.4 如果卷收器是腰带的一部分,当按照第 7.6.4 条在假人与卷收器之间自由长度上测量时,织带的卷收力不应小于 7N;如果卷收器是肩带的一部分时,进行类似测量时,织带的卷收力应不小于 2N 且不大于 7N;如果织带通过导向装置或导向轮,应在假人与导向装置或导向轮之间的自由长度上测量卷收力;如果卷收器总成带有手动或自动防止织带全部卷回的装置,则在测量卷收力时,应使该装置失效。6.2.5.3.
33、5 按第 7.6.1 条规定的方法,应将织带从卷收器中拉出,并进行拉出回卷试验,反复40000 次。然后,卷收器应经受第 7.2 条规定的腐蚀试验以及第 7.6.3 规定的粉尘试验。最后应再进行 5000 次拉出回卷试验,(共进行 45000 次拉出回卷循环) 。在完成上述试验后,卷收器应正常工作且满足第 6.2.5.3.1、6.2.5.3.2、6.2.5.3.3 和 6.2.5.3.4 条的要求。6.2.6 预紧装置6.2.6.1 在经受 7.2 条规定的腐蚀试验后,预紧装置(包括由无电流通过的原接插件连到装置上的撞击传感器)应能正常工作。6.2.6.2 应验证装置的误操作不会导致对佩戴者身
34、体的伤害。6.2.6.3 火药式预紧装置:6.2.6.3.1 在按 7.9.2 条规定进行环境试验后,预紧装置不能因温度原因而起作用,装置应正常工作。6.2.6.3.2 应采取措施防止火药爆发时排出的热气引燃附近的易燃材料。6.3 织带6.3.1 概述6.3.1.1 织带的特性应保证其作用在佩戴者身体上的压力,在其全宽上尽可能的均匀分布,而且在载荷作用下,不会发生扭曲,织带应有吸收能量和释放能量的功能,织带应修整边缘以防使用时松散。9注解:3/ g = 9.81 米/秒 2 6.3.1.2 在 9800N 载荷下,织带的宽度不应小于 46mm,应在进行第 7.4.2 条规定的抗拉强度试验过程中
35、测量该尺寸,不得停机。6.3.2 标态处理后的强度对于按第 7.4.1.1 条件进行处理的两条织带样品,按下述第 7.4.2 条规定测量所得到的织带抗拉强度不应小于 14700N,两件样品拉断载荷值的差别不应超过所测得的抗拉载荷较大值的 10%。6.3.3 特殊处理后的强度按下述第 7.4.1 条(第 7.4.1.1 条除外 )规定之一进行处理的两条织带样品,织带的拉断载荷应不小于按第 6.3.2 条规定试验中测得的载荷平均值的 75%,且不小于 14700N。如果已知所用材料的构成或已有的资料表明试验是多余的话,进行试验的检验机构可以免除这些试验中的一项或几项。6.4 安全带总成或约束系统6
36、.4.1 动态试验6.4.1.1 按第 7.7 条规定,对安全带总成或约束系统应进行动态试验。6.4.1.2 对于事先未受载荷的两套安全带总成进行动态试验,其中安全带总成是约束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时除外,此时应对事先未受过载荷的一组座椅的约束系统进行动态试验,安全带总成的带扣应满足第 6.2.2.4 条要求。对于带有卷收器的安全带,(卷收器应进行第7.6.1 条给出的耐久性试验,第 5.2 条给出的腐蚀试验)应进行第 7.6.3 条给出的粉尘试验。另外,对于带有火药发生式预紧装置的安全带或约束系统,装置还应进行第 7.9.2 条规定的处理。6.4.1.2.1 安全带按 5.2 条进行腐蚀试验后,
37、带扣还应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进行 500 次附加的开闭循环试验。6.41.2.2 对已经历过第 6.2.5.2 条规定的试验或第 6.2.5.3 条规定的试验带有卷收器的安全带,如果卷收器已经历过 6.4.1.2.1 条规定的腐蚀试验,则本试验不必重复。6.4.1.2.3 对于如 2.9.6 条定义的,带有安全带高度调节装置的安全带,应由承担试验的检验机构所选择的最不利的调节位置进行试验。如果安全带高度调节装置为安全带固定装置的一部分,且已按 R.14 标准认证,检验机构可按第 7.7.1 条规定执行。6.4.1.2.4 对于带有预紧装置的安全带,应对一件带有可以起作用的装置的安全带进行动态试验时
38、,可使安全带预装置失效。首先:在第一次动态试验中,让预紧装置起作用,在另一次动态试验中,让预紧装置不起作用。6.4.1.2.4.1 在试验时,下面 4.4.1.3.2 条中规定的最小位移量应减少一半。6.4.1.2.4.2 在试验后,按 5.9.1 条规定测量的力值不超过 1000N。6.4.1.3 试验时,应满足下列要求:6.4.1.3.1 影响乘员约束的安全带总成或约束系统的部件不得断裂,并且带扣或锁止系统或位移系统均不应失效。6.4.1.3.2 对于腰带,假人骨盆位置前移量应在 80mm 至 200mm 之间,对于其他型式安全带,骨盆位置前移量应在 80mm 至 200mm 之间,胸部位
39、置前移量应在 100mm 至 300mm之间。这些位移量为本标准附录 E 图 E6 所示测量点处的位移。6.4.1.3.3 对用于有气囊保护的前排外侧座椅上的安全带而言, 如果车辆撞击速度不超过24 公里/小时,胸部位移参照点可以超过以上 6.4.1.3.2 节 的要求。6.4.1.4 对于约束系统106.4.1.4.1 如果通过计算或进一步的试验得到:动态试验中除胸部与转向机构总成接触外,若假人的头部或身体与车辆前面坚硬部位不发生任何接触,并且符合 GB11557 要求,且胸部与转向装置的撞击速度不大于 24km/h 时,则胸部参考点的移动量允许超过第 6.4.1.3.2条规定,进行这种估价
40、时,座椅应处于第 7.7.1.5 条规定的位置。6.4.1.4.2 使用这种装置的车辆,位移和锁止系统应保证所有座椅上的乘员在动态试验后,仍可用手操作方式离开车辆。6.4.1.5 所谓违规,指在第 14 号规定中 7.4 节 所述的违规。 这种情况下,为了有利于座椅,装有上部安全带固定点,约束系统的位移可能大于 6.4.1.3.2 节 规定的范围。6.4.2 磨损处理后的强度6.4.2.1 按第 7.4.1.6 条规定处理后的两件样品,应按下面第 7.4.2 条和第 7.5 条的规定来评价其抗拉强度,其强度值至少应等于织带未经磨损处理时平均抗拉强度值的 75%,且不小于规定的试件最小强度值。两
41、件样品的抗拉载荷之间的差别不可超过所测抗拉强度最高值的 20%。对于程序 1 和程序 2,只对织带样品进行进行抗拉强度试验( 第 7.4.2 条),对于程序 3 应对金属元件结合在一起的织带进行抗拉强度试验(第 7.5 条) 。6.4.2.2 磨损处理所包括的样件及适当的处理程序在下表给出,样件所采用的处理程序用“X”表示,每一程序应用新试样。7. 试验7.1 提交用于安全带或约束系统型式认证样品的使用(见本标准附录 13)7.1.1 用两套安全带或约束系统进行带扣检查、带扣低温试验,第 7.5.4 条规定的低温试验、带扣耐久性试验、安全带腐蚀试验、卷收器性能试验、动态及动态试验后带扣开启试验
42、。这两件样品之一将用于安全带或约束系统检查。7.1.2 一套安全带或约束系统进行带扣检查和带扣、连接件安装、安全带调节装置以及必要的卷收器强度试验。7.1.3 用两套安全带或约束系统进行带扣检查、微滑移试验和磨损试验。这两套样品之一将进行安全带调节装置试验。7.1.4 织带样品将用于织带抗拉强度试验,在认证批准有效期内,应保留样品的某一部分。7.2 腐蚀试验7.2.1 将一套完整的安全带总成置于本标准附录 12 规定的试验箱内,对装有卷收器的总成,织带除留下 3003mm 外应全部拉出,除必须的检查或补充盐溶液等短霎时间中断外,试验应持续 50 进行小时。7.2.2 腐蚀试验完成后,应将安全带
43、总成仔细或侵在温度不高于 30的流动清水中除去盐迹,然后放在室温中干燥 24 小时,再按第 6.2.1.2 条进行检查。7.3 微滑移试验(见本标准附录 11 图 I3)7.3.1 样品应在温度为 255,相对湿度为 655%的环境中至少保持 24 小时,试验应在1530的温度下进行。7.3.2 应保证调节装置自由部分按装车状态位于工作台上方或下方。程序 1 程序 2 程序 3连接件 - - X导向件或导向轮 - X -带扣环 - X X调节装置 X - X缝到织带上的部件 - - X117.3.3 织带的下端应悬挂 50N 载荷,另外一端应作行程 30020mm 的前后往复运动(见图)。7.
44、3.4 如果织带有用于储备的自由端,则该段不应固定或夹在受力端。7.3.5 应保证织带在试验台上与在车上一样,其松驰情况下,从调节装置下垂呈凹形曲线。加到试验台下的 50N 载荷应有垂直导向,以防止载荷偏离和安全带扭转,应按装车状态将连接件固定在 50N 的载荷上。7.3.6 在试验正式开始前,应动转 20 个循环,以保证自紧系统正确定位。7.3.7 应以每秒 0.5 次循环的频率,30020mm 的总行程,完成 1000 次循环,50N 载荷仅在半个周期内的 10020mm 移动区间内起作用。7.4 织带的处理和抗拉强度试验(静态)7.4.1 对进行抗拉强度试验的织带的处理从织带上截下的样品
45、应进行如下处理:7.4.1.1 温度处理和湿度测量织带应在温度 205、相对湿度 655%的环境中至少保存 24 小时,如果处理后不立即进行试验,试件应存放在密封容器内直至试验开始,抗拉强度应在织带从处理环境中或从容器中取出后 5 分钟内测量。7.4.1.2 光照处理7.4.1.2.1 应采用 ISO/R105-B02(1978)推荐的设备。织带暴露在光照之下,其时间相对应于使 7 号标准蓝颜料褪色到标准灰色卡 4 级所用的时间。7.4.1.2.2 光照处理后,织带应在温度为 205、相对湿度为 655%环境中至少保存 24小时,如果处理后不立即进行试验,试件应存放在密封容器内直至试验开始,抗
46、拉强度应在织带从处理环境中或从容器中取出后 5 分钟内测量。7.4.1.3 低温处理7.4.1.3.1 织带应温度为 205温度、相对温度为 655%环境中至少保存 24 小时。7.4.1.3.2 然后,织带应在温度为-305 低温箱内的平面上至少存放 1.5 小时,然后,将织带对折,并在对折处压上预先冷却到 5的 2kg 重块,在同一低温箱内放置 30 分钟,除去重块,抗拉载荷应在织带从低温箱中取出后 5 分钟内测量。7.4.1.4 高温处理7.4.1.4.1 织带应在温度为 605、相对湿度为 655%的加热室中保存 3 小时。7.4.1.4.2 抗拉载荷应在织带从加热室中取出后 5 分钟
47、内测量。7.4.1.5 浸水试验7.4.1.5.1 织带应完全浸泡在温度为 205 已加入少量湿润剂的蒸馏水中保存 3 小时,可采用任何适用于被试织带纤维的湿润剂。7.4.1.5.2 抗拉载荷应在织带从水中取出后 10 分钟内测量。7.4.1.6 磨损处理7.4.1.6.1 所有同硬件接触的织带均应进行磨损处理,对于在微滑移试验(第 7.3 条) ,织带滑移值小于规定值的一半的所有调节装置,无需进行程序 1(第 7.4.1.6.4.1 条) 规定的磨损处理。试验设备的设置应基本上保持织带和接触区域的相对位置。7.4.1.6.2 样品应温度为 205、相对温度为 655%的环境中至少保存 24
48、小时,在磨损时,试验室温度应在 15 至 30之间。7.4.1.6.3 下表列出每个磨损程度的一般条件:12本表第 5 栏所列的移动量是指织带前后往复运动的行程。7.4.1.6.4 特殊处理程序:7.4.1.6.4.1 程序 1:适用于穿过调节装置滑动的织带25N 的垂直稳定载荷应保持作用在织带一端,织带的另一端应系在使织带呈水平前后运动的装置上。调节装置应放在水平织带上以便织带保持张紧状态(见本标准附录 11 的图 I)。7.4.1.6.4.2 程序 2:适用于穿过某个硬件改变方向的织带本试验过程中,织带的角度应保持如本标准附录 I1 图 2 所示的数值。试验时,应保持 5N 的稳定载荷,对
49、于穿过某个硬件且不止一次改变织带方向的情况可增加 5N 载荷以得到穿过硬件 300mm 的织带运动情况。 (如本规定附录 11 第 2 图所示)7.4.1.6.4.3 程序 3:适用于通过缝制或用相似方法固定于硬件上的织带。向前和向后运动全程应为 30020mm,但是对每半个周期而言,仅在 10020mm 的移动量中对织带施加 50N 的载荷。 (见本规定附录 I1 图 3)7.4.2 织带的抗拉强度试验(静态试验 )7.4.2.1 每次应采用两条长度足够且按照 7.4.1 条的规定处理过的新织带进行试验。7.4.2.2 每条织带应夹拉力试验机夹具之间,夹具的高度应避免在织带附近或其上发生断裂,加载速度大约为 100mm/min,试验开始时,夹具间试样的自由长度应为 20040mm。7.4.2.3 当载荷达到 9800N 时,应在不停机情况下测量织带宽度。7.4.2.4 继续增加载荷值,直至织带拉断,记录拉断载荷值。7.4.2.5 如果织带发生滑动或断裂发生在距夹具 10mm 或以内处,试验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