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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期末考试重点规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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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择:国际法的四种表现形式:原则、规则、规章、制度。 国家的基本要素: 1、有定居的居民。 2、有确定的领土。 3、有一定的政权组织。 4、具有主权。 最早以宪法规定国籍的是 1791 年的法国宪法; 最早以单行法规定国籍的是 1842 年的普鲁士国籍法。 国家领土的概念 : 国 家 领土 是指处于国 家 主权 支配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 国家 领土包括领陆、 领水、领空和底土。领陆是最基本的部分,其他部分是领陆的附属部分 。 国家领土主权包括 三个方面:领土所有权、国家领土管辖权、领土主权的不可侵犯 传统国际法关于领土主权的学说:对象说、空间说、权限说。 主要的运河:苏伊士运河 ( 埃及

2、) 、巴拿马运河 ( 巴拿马 ) 、基尔运河 ( 德国 ) 、 科林斯运河( 希腊 ) 国家 领土 取得 和变更的方式,传统上有 5 种:先占、添附、时效、割让和征服 划界程序:定界 标界 制定边界文件 三次海洋会议: 1、 二战后 1958 年联合国在日内瓦举行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提出了拟定的四个公约草案,包括: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2、 1960 年 3 月在日内瓦举行了第二次海洋法会议,解决领海宽度和渔区的宽度问题。 3、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海洋法会议于 1973 年 12 月 3 日在纽约开幕。 1982 年 12 月 6 日到 10 日

3、,在牙买加举行最后一次会议,通过了该公约。 用于国际通行的海峡可分为:适用过境通行制度的海峡、适用无害通过制度 的海峡 、 适用自由航行 制度的海峡 、适用专门条约制度的海峡。 1919 年巴黎航空公约 是第一个关于航空的国际公约,公约首先确定了国家对于其领土上空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同时确认航空器的国籍取决于注册地国,即在哪一国注册的航空器就具有哪一国的国籍。 1944 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芝加哥公约的一个很大的特点是把在缔约国上空飞行”分为两类:“非航班飞行”和“航班飞行”。 我国 1974 年加入 A、非航班飞行。指可飞经他国上空而不降停或作非业务性的降停; B、航班飞行。指非

4、经特准不得飞过或飞入他国领空的班机飞行 .可作非业务性的降停。 1963 年东京公约 是国际上第一次试图对有关航空器内发生的罪行问题加以解决的国际公约。 1970 年海牙公约、 1971 年蒙特利尔公约 关于空中劫持的波恩宣言 使馆的职能:代表、保护、谈判、了解和报名、促进、其他职能 使馆人员:参赞、秘书、随员、武官 领事馆长分为四级 :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代理人。 条约的格式: A 序文、 B 本文、 C 最后条款、 D 结尾、签字及日期 国际争端种类: 、法律争端。 、政治争端。 、混合型争端。 、事实争端。 国际组织的主要机构 :最高机关、行政机关、执行机关 国家元首主要有以下职权

5、 : A、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 B、批准和废除条约; C、媾和; D、宣布战争状态等。 名词解释:国际 法编纂: 国际法编纂就是国际法的法典化,通过国际法将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条文化和系统化,以消除其缺乏精确性的缺点。 全权证书: 指一国或国际组织主管当局或主管机构所颁发, 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或国际组织谈判 议定或认证条文,表示该国或国际组织同意受其约束,或完成缔结条约的任何其他行为的文件 。 (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 不用全权证书 ) 毗连区的概念。 指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之外与其领海相毗 连的一定宽度的海域,为了特定事项(如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行使有限的管制而设立的

6、特别区。 条约的保留: 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使用之时之法律效 果 。 1、外交:指国家为实现其对外政策,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外交代表机关等进行的诸如访问、谈判、交涉、发出外交文件缔结条约、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等对外活动。外交也可称为是以和平手段处理国与国之间的事务,实现国家的对外政策一系列活动。 2、外交关系:指国家在外交活动中与他国形成的关系,有时也特指国家向他国派遣外交代表或相互之间设立常设外交代表机关。 3、外交关系法则:指调节外交关系中的法律问题的原则和规则的总称。 4、领事关系

7、:指两国为了处理侨务商务事项而根据协议在彼此某些城市设立领事机构而形成的关系。 5、领事关系法则:指调整两国在领事关系中的法律问题的原则和规则总称。 简答: 1、 国际法的特征 A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之外。还有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以及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也是主体。 B国际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社会中国家间的国际关系 ; C国际法的制订者主要是国家。 D在国际法的强制实施法律方面。国际法不是由一个超越于国 家之上的权力机关来实施的,主要由国家自己执行和协作,或者由国家单独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实施。 2、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国家基本权利,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的最根

8、本性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不因国之大小、强弱,亦不因国家的意志或行为的结果而改变。 2、国家基本权利的内容 A.独立权, 独立权是指国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完全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和对外事务,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干涉。 B.平等权 , 它是指一切国家,不论其领土大小、人口多少以及经济与文化发展的程度如何,也不论它们实行什么样的社会 政治制度,在国际关系中,都是平等的。 C.自保权, 它是指国家为了维护主权和领土完整,对外来侵略有进行防卫的权利。 D.管辖权 , 国家管辖权包括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 3、国籍的取得 根据各国的国籍立法和实践,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另一种是国

9、加入而取得国籍。国出生而取得的国籍,又称原始国籍,是主要取得国籍的方法,世界上绝大多数人都是出生而取得一国国籍。 1、原始国籍 的立法原则主要有三种: A、依血统。这种规定是说国籍根据血统而取得,根据此原则,凡是在国人所生的子女,当然为本国国民,不论其出生在何地,称为血统主义。现在大多数的国家趋向于采取双系血统原则。 B、依出生地。根据出生地原则,在哪里出生,就取得哪里的国籍,不问其父母属于哪国国籍,称为出生地主义。 C、兼采上述两种原则。即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 2、 继有取得 国籍是另一种取得国籍的方法,它在加入国籍的情况下,须根据个人的意愿或某种事实,并须具备入籍国立法所规定的条件

10、。主要有婚姻、收养、申请等。 中国的国籍立法和实践 中国在 历史上 对国籍是采取血统主义原则, 新做法: 1、在出生国籍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2、不承认双重国籍,既不承认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同时具有外国国籍。 3、防止、减少和消除无国籍状态。 使馆的职务(简答题) 1、 代表:在接受国中作为派遣国政府 的代表。使馆最基本职务; 2、 保护: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3、 谈判:代表政府与接收国政府进行谈判; 4、 了解和报告:用一切合法手段了解接受国的政治、文化、社会和经济等方面的状况和发展状况,并向本国政府报告; 5、 促进: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

11、间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条约的特征: A、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的协议。 B、缔结国际条约必须符合国际法原则。 C、条约是为了确立国际法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订立的。 D、条约必须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E、条约对当事国具有拘束力。 联合国在当代国际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 1、 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防止紧张局势的进一步恶化和扩大 2、 为伸张国际正义,制造国际舆论提供 讲坛 3、 加快了世界非殖民化进程 4、 促进国际间的经济、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5、 促进国际立法 6、 联合国作用之不足及其局限 a. 联合国的历史局限性。 b. 联合国是条约组织,不是世界政府。 c. 各国国家

12、利益的维护,阻碍了联合国作用的发挥。 公海自由 (简答) 公海自由是现代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 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海洋海公约第 87 条规定,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 (多项选择) 公海自由的内容包括: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捕鱼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 南极条约的主要法律制度包括: A、南极专用于和平目的。 B、 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 C、冻结领土要求。 D、环境与资源的保护。 E、南极条约协商国会议。 条约解释的原则: A、条约必须

13、按善意原则进行解释。具体规则包括:合理与一致原则、最少义务原则、保护被告利益原则、有效解释原则。 B、条约应按约文的通常意义进行解释。 C、此原则是前两项的统一或综合约文的通常意义应结合约文上下文结构及整个条约的目的与宗旨进行解释,才能取得善意解释的效果。 国际争端因其发生原因和 性质的不同,一般可以分成四类: 1、法律争端 在传统国际法上也被称为“可裁判的争端”。 2、政治争端 在传统国际法上也被称为“不可裁判的争端”。 3、混合型争端 这类争端既涉及争端国的法律权利,也涉及其政治利益。 4、 事实争端 这类争端是指起因于有关争端当事国对某项事实、某种情况的真相争执不下的国际争端。 论述题:

14、 一、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论述题) 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国家主权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而国家主权又与国家领土的完整密切相关,因此在国际法把国家主权原则和国家领土完整密切联系是科学的,尊重是互相的、对等的,一国在要求别国尊重其主权和领土完整时,同样要尊重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强加意志于人。 互不侵犯 互不侵犯指互相尊重对方的领土完整,不使用武力和其他方法损害别国的主权 互不干涉内政 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 平等互利 具有内在联系两个概念,包括平等和互利两个方面,两者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15、和平共处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特点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虽是五项原则组成,但五项原则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它的核心是维护国家主权。其中的“互”字“共”字是独创,反映了维护国家主权,建立和发展国家与国家之间正常关系中,有关国家权利,义务的对应和统一。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地位 关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国际文件是很多,一些公法学家也纷纷提出自己的理论和观点。其中对原则的列举方式、项目不尽相同,但从未在国际关系被如此广泛地使用和重视。从 1954 年倡导至今,迅速得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承认,成为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通过这一实践也表明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 A、和平共处五项原

16、则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是一致的。 B、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C、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新发展,有人认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非新的,都是国际法早已 有原则。 D、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言简意赅、逻辑严密,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 安全理事会的职能 和作用 : 宪章第二十四条规定: “为保证联合国行动迅速有效起见,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 之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并同意安全理事会履行此项责任下之职时,即系代表各会员国。 ”安全理事会的主要职能包括:提出和平解决争端的建议,和为应付对和平的威胁,对侵略行为而采取执行行动。 安全理事会可以调查任何争端或可能导致国际摩擦的任

17、何局势,建议调停这种争端的方法或解决办法。安理会可以断定是否存在任何对和平的威胁,破坏或侵略行为,可以提出建议或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强制行动可以包括呼请会员国实施经济制裁以及除使用武力外的其他措施,必要时可对侵略者采取军事行动。而各会员国应按照安全理事 会的倡议商定的特别协定,提供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必要的军队、协助和便利。 另外,安理会还负责制订管制军备的计划,对战略托管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向联大提出年度报告和特别报告,与联大分别投票,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并向联大推荐联合国秘书长。 在非程序问题上,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都有 “否决权 ”,即一票否决制,或称为 “雅

18、尔塔公式 ”,它是指安全会常任理事国有阻挡安理会通过他们不喜欢的议案的权力。从表面上否决权往往会削弱安理会的权力,这也是承认强权政治的现实,是为授予安理会以特大权力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 安理会 职责 ) 调查: 安理会有权处理足以备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国际争端。 建议: 如确有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或情势,安理会在任何时间,都有权建议适当程序或调整方法,解决争端。 执行行动: 如国际争端发展到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存在侵略行为时,安理会有权依宪章第七章的规定采取行动,即:作出建议或选择武力以外的办法,或采取必要的军事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 国际法院 (亦称世界法院 )是联合国的

19、主要司法机关,由经大会和安全理事会联合选出的 15 名法官组成,负责对国家间争端作出裁决。国家自愿参与诉讼程序,但一国如果同意参与,就有义务遵守法院的裁决。法院还根据请求向大会和安全理事会提供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诉讼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包括对国家管辖权和对事管辖权 。 A、对国家管辖权 对国家管辖也称对人管辖,对人管 辖是指谁可以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4 条,只有国家才能在国际法院成为诉讼当事方。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个人也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 B.、对

20、事管辖权 也是指什么事项可以为国际法院的管辖对象,根据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是建立在国家同意的基础上,只有国家同意接受法院管辖权的情况下,国际法院才能行使诉讼管辖。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 36 条,国际法院的对事管辖权有三类: 4、 争端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 第二,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所特定的一切 事件。 5、 国家事先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管辖之一切法律争端。 咨询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是国际法院的另一种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司法机关,应有关国际组织或机构的请求,对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意见。根据宪章规定,联合国 5 个机关和 16个联合国专门机构和其他机构,有权就执行职务中的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国家不能要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也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任何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也不得要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联合国的主要机构 : 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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