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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法规(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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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左传,刑法律,战国中期 李悝 法经灋,刑也。平之如水,故从水; 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说文解字,秦国 商鞅变法 律者 均布也 律 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说文解字,古代的法,广义的法: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应统治阶级意志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专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现代的法,我国目前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宪法法律 (国际公约)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地方政府规章安全生产标准,效力等级,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2、由国务院

2、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3、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法规;4、由部委和省级政府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宪法全国人大颁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 “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安全生产法律我国目前已颁布的涉及到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法律可以分为三类:基本法律:安全生产法专项法律矿山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相关法律刑法煤炭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建筑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职业病防治法,行政法规-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江苏省劳动保护

3、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8.1.1实施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徐州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 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要技术依据)。国家制定的许多安全生产立法将安全生产标准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安全生产标准一旦成为法律规定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将法定安全生产标准纳入法律体系的范畴来认识,有助于构建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压力容器安全规程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吊塔、电焊、电工、装载机等等) 化工安全操作规程(动火、罐内作业、装卸等等)

4、,安全生产法,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立法,于2002年11月 1日起施行。新安全生产法由习近平主席签署公布。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共97条):,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 16条)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32条)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9条)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9条) 第五章 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10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 ( 25条) 第七章 附 则 (

5、3条),安全生产法整体架构(共七章114条),1. 安全 生产 法的 立法 目的,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 安全,促进经济发展。,2. 适 用 范 围,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本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 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 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 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立法宗旨、安全生产方针,

6、(一)1个宗旨,(二)1个方针,以人为本 安全发展,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安全生产方针之金字塔模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预先熟悉并掌握自然灾害、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因素 预先分析并发现发生各种事故的可能性和区域 预先采取并实施隐患防治措施 预先制定并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强调安全 突出安全 优先安全,投入 管理 装备 培训,亚伯拉罕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希望自己成为所期望的人物,发挥潜能,追求成

7、功。,考虑名誉、地位这些身外之物,人人都希望平平安安,否则就会产生威胁感和恐惧感。这两个层次是基本需求。,社会交往,寻求友谊,要吃,要喝,要睡觉;,任何社会普通人都是大多数,任何国家的政府都不会长期忽视普通人的基本需求,所以,“安全第一”能够超越意识形态,超越政治利益,成为各国所普遍接受的公理。,怎样理解预防为主扁鹊三兄弟的故事长兄治未病预防 二兄治小病处理隐患 扁鹊治大病事故处理,不使事故扩大,事后控制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前控制,海因里希法则-1:29:300:N 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多起事故隐患。 启示: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必须减少和消除无

8、伤害事故,要重视事故的苗头和未遂事故,否则终会酿成大祸 。,海因里希法则,1.,怎么贯彻落实?,1、强化安全法律法规意识一旦发生事故,不仅要追究党政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其他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员 3、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全员培训,4、坚持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要求井下每班都必须有领导带班,现场指挥安全生产。 5、坚决杜绝“三违”,“三违”及其危害,“三违”猛于虎也!,“三违” :1、违章指挥2、违章作业3、 违反劳动纪律,“三违”的危害,居多年来的统计,生产安全事故有90%以上属于“三违”造成的。“三违”即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是安

9、全生产工作的大忌,也是几十年来一直努力根除的目标。尤其是化工企业具有特殊危险性和污染,对三违的整治更应严之又严。否则一旦造成事故,轻者个人痛苦、企业损失;重者将付出生命的代价和家庭的破碎,不但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且还会给国家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反“三违”的有关规定,(1)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事故责任者,有关部门有权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相给予经济处罚,有权撤销职务、调离岗位等。(2)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三违”人员,有权给予罚款,对情节严重的给予政纪处分。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3)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职工有权立即停止作业,

10、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职工有权拒绝作业,职工有权提出安全建议。(4)对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以及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也是违法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5)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煤矿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检查制度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4、安全办公会议制度5、安全措施技术审批制度6、安全隐患排查

11、制度7、工伤保险制度,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 4、“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 5、“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煤矿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1、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2、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3、不良作业环境的管理。4、煤矿作业现场安全综合管理。,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国家七部委赋予煤矿井下职工的十项权利,2006年6月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中赋予煤矿

12、井下职工以下10项权利:,国家七部委赋予煤矿井下职工的十项权利,1、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2、带班人员早出井,工人有权早出井。3、安全隐患不排查,工人有权不作业。4、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有权不执行。5、没有安全措施,工人有权不开工。6、不组织班前安全学习,工人有权不下井。,国家七部委赋予煤矿井下职工的十项权利,7、未进行“三位一体”(班长、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工人有权不开工。8、监测监控系统安装不到位、运行不正常,工人有权不下井。9、不配全合格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工人有权不下井。10、避灾路线不标识,工人有权不下井。煤矿不应上述原因扣发职工工资、辞退职工,享有对危险

13、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45条)享有批评检控权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46条)享有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撤离权:(47条)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44条、48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从业人员的权利,新工伤保险条例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14、,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视同工伤,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

15、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发现不安全因素报告的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义务。,从业人员的义务,矿山安全法,它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矿山法,于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立法目的: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

16、进采矿工业健康发展。,主要内容(共50条):,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五章 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第七条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第二十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七条 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17、。第四十六条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煤炭法,它是中国第一部煤炭法法,是中国煤炭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原则,从而使煤炭行业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立法目的: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2011年7月1日修改施行的煤炭法,1、此次修改是为了与保险法对接,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统一。修改条款: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

18、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1996年通过的煤炭法第四十 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目前的工伤保险费率较低,是一种强制险,意外伤害保险则属于商业保险范畴,其费率高工伤保险好几倍。 但意外伤害险与强制的工伤保险不同,后者出了事故后,不管煤矿企业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责任,都要对死亡人进行按规赔偿。 而依据目前保险法的规定,在企业没有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因安全事故受到伤害的矿工也未必能拿到60万元以上的赔偿,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 第三章 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 第四章 煤炭经营 第五章 煤矿矿区保护 第六荤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9、 第八章 附则,煤炭法的主要内容,合法煤矿的证照,煤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 矿长: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营业执照。,煤炭法第78、79条,78条: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79条: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对煤矿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以消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新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生产、作业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

20、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司法解释定罪标准,

21、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安全设施、条件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报、谎报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最高人民法院

2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a、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了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加重伤三人以上,或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b、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决定不报与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及谎报事故情况的; .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伪造及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以及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与藏匿受伤人员的; .毁灭和伪造、隐匿与事故

23、有关的图纸与记录及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c、其他严重的情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危害矿山生产安全构成犯罪的人,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

24、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25、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渎职罪,刑法第114、187条,114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犯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87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大平矿难安全责任人被判刑,2004年10月20日22时40分,郑煤集团大平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48人死亡、3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35.7

26、万元。2005年9月22日,新密市人民法院对“1020”郑煤集团大平煤矿特大瓦斯爆炸特大重大责任事故进行公开宣判,通风科调度员贾江华、电工景永振、通风科科长彭向军、原矿长助理付相庄分别被判处7年、6 年、4年、3年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六条惩制危险品重大事故第一百三十七条惩制建筑工程事故第一百三十八条惩制学校设施事故第一百三十九条惩制消防事故等方面犯罪。,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通过。 职业病防治法分总则、前期预防、

27、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90条,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特别规定于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28条。 制定目的: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1、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具体步骤第一步:停止生产,排除隐患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

28、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第二步:监管监察,停产整顿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

29、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第三步:暂扣证照,按照整改方案整改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第四步:验收复产或关闭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

30、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不合格煤矿,只能给予一次停产整顿的机会,关闭矿井的手续和标准对提请关闭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对决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关闭煤矿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吊销相关证照; (二)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三)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四)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

31、五)妥善遣散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第493号令)共6章46条,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有四个特点: 一是条例确立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原则是政府领导、分级负责。 二是强调了“四不放过”的原则,追究责任要有切肤之痛,事故教训要刻骨铭心。 三是加大了对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原则。 四是实现了立法以及相关立法、相关执法部门之间的和谐统一。,概念: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事故等级划分;,1、生产安全事故概念和等级划分,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

32、价值。,包括: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1)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2)丧葬及抚恤费用3)补助及救济费用4)歇工工资,2、善后处理费用1)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2)现场抢救费用3)清理现场费用4)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3、财产损失价值1)固定资产损失价值2)流动资产损失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价值。 包括: 1、停产、减产损失价值2、工作损失价值3、资源损失价值4、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5、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6、其他损失费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和负

33、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2小时内按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2、事故报告程序,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通知是继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之后,国务院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又一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涵盖企业安全

34、管理、技术保障、产业升级、应急救援、安全监管、安全准入、指导协调、考核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多个方面,是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2010年9月6日,国务院安委会以“安委【2010】6号”文公布。共计13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为此,国务院安委会制定颁布了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办法,对挂牌督办的程序、事项、内容、公示以及问责等都作了明确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它于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共五章50条,主要内容有: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煤矿安全监

35、察的内容 第四章 罚 责 第五章 附 则,该条例明确了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权利、地位、职责、监察内容、行政处罚种类、工作原则及政府的关系等,是我国第一部较为全面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法规,是依法监察的法律武器,填补了煤矿监察法规空白,对于依法治矿、促进安全生产具有重大意义。,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2005年以来,国家安监总局先后于2006、2009(2009年3月、2009年12月)、2011年组织对规程部分内容进行了4次修订。,煤矿安全规程的主要内容,规程共有四编751条。 第一篇总则,规定了煤矿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篇

36、井工部分,规定开采、“一通三防”管理、提升运输、机电管理,以及爆破作业涉及的安全生产行为标准; 第三篇露天部分; 第四篇职业危害,规定必须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工作和职业卫生劳动保护工作,使职工健康得到保护。,煤矿安全规程,2007年1月1日实施,煤矿安全规程性质,现行的规程是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规程是煤矿安全法规群体中一部最重要的法规,既具有安全管理的内容,又具有安全技术的内容。 规程是煤炭工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矿山安全法规在煤矿的具体规定,是保障煤矿职工安全与健康、保证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促进煤炭工业现代化建设必须遵循的准则。,煤矿安全规程性质,全国国有

37、煤矿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都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因此,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在安全管理、特别在安全技术上总的规定,是我们煤矿职工从事生产和指挥生产最重要的行为规范。,煤矿安全规程特点,(1) 强制性。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要视情节或后果给予经济和行政处分。对造成重大事故和严重后果者,要进一步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追究行政责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由特定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强制执行。(2) 科学性。煤矿安全规程的每一条规定都是经验总结或血的教训,都是以科学实验为依据,科学和准确地对煤矿的各种行为作出了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特点,(3)规范性。煤矿安全规程的每一条规定都是

38、在煤种特定条件下可以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安明确规定了煤矿生产建设中哪些行为被禁止,哪些行为被允许。 (4)稳定性。煤矿安全规程一旦颁布执行,不得随意修改,在一段时间内有相对的稳定性。经应用一段时间后,经过一定程序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修改。,煤矿安全规程作用,(1)煤矿安全规程具体体现国家对煤矿安全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调整煤矿企业管理中人和人之间的关系。 (2)煤矿安全规程正确反映煤矿生产的客观规律,明确煤矿安全技术标准,调整煤炭生产中人和自然的关系。 (3)煤矿安全规程同其它安全法规一样,有利于加强法制观念、限制违章、惩罚犯罪、确保安全。 (4)煤矿安全规程有利于加强职工监督安全生产的权

39、力,有利于发动群众,搞好安全生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0年8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的内容和特点,1、规定包括总则、带班下井、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五章26条,2、特点:,责任更加明确,要求更加严格,监督更加有力,处罚更加严厉,1、责任更加明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特点,规定明确了煤炭企业和煤矿主要负责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在执行和监督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方面各自的职责。,第三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

40、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2、要求更加严格,规定要求 煤炭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相关制度,包括带班职责、井下交接班、档案管理、考核奖惩等制度,特别强调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下、同上。,3、监督更加有力,规定明确了煤炭企业必须建立公示制度,带班领导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

41、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需作假者,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4、处罚更加严厉,规定对违反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各种情形均明确了给予行政处罚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煤矿和 煤矿主要负责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上限给予经济处罚,对煤矿最高罚款为500万元,对主要负责人最高罚款为上年度收入的80%;情节严重的,对煤矿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煤矿主要负责人,依法吊销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4月

42、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已经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防治水规定的特点,一、对防范重特大水害事故规定更加严格 针对近几年发生的重特大水害事故,防治水规定在内容上作出了相应补充和完善。防治水规定中有关条款规定:严禁在水体下开采急

43、倾斜煤层;煤矿在雨季要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和停产撤人制度,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只有在确认隐患已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二、对防治老空水害规定更加严密防治水规定在总则中就明确规定:煤矿井田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第五章中对有关探放水设计、施工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要求井下探放水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进行探放水。,三、对强化防治水基础工作作出规定防治水规定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必要的防治水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件内容进行修改完善;矿井防治水基础

44、台账,也要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并每半年修改完善1次,为防治水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四、减少了有关防治水的行政审批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在防治水规定中,除水体下采煤留设和变更防隔水煤(岩)柱尺寸须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开采外,对矿井其它水害防治设计等审批,均确定由煤矿企业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

45、作证每3年复审1次,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8号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已经2013年1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杨栋梁2013年1月24日,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练习题,见习题集,煤矿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是煤矿安全的保障,煤矿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并在工作中严格遵守,让遵纪和守法成为每个职工的自觉行为,坚决抵制“三违”,为煤矿安全生产保驾护航,同时也是给我们每个煤矿职工的家庭带来平安,带来幸福!,责任重于泰山,安全源于观念,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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