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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暂行办法2012-2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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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企201224 号各区县财政局、金融办、科委,各商业银行:为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进一步促进本市科技企业的发展,根据关于推动科技金融服务创新促进科技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84 号)精神,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 O 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进一步促进本市科技

2、企业的发展,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推动科技金融服务创新促进科技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84 号)中有关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分担机制的精神,按照“政策引导、市场化运作”和“市、区县联动,以区县为主”的原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以下标准确定:(一)科技型企业,按照市科委制定印发的上海科技企业界定标准进行划分。(二)中小企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进行划分。本办法先在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海紫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海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以下简

3、称:“张江、紫竹、杨浦”试点园区)等三个区域内的企业(以税务登记证号为准)试点,待试点成熟后再逐步推开。“张江、紫竹、杨浦”试点园区及相关区县政府,应根据各自不同的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要求,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并按照上述标准,定期发布各自园区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录,主动向商业银行推荐。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对象为:自 2011 年起 3 年内,各商业银行向试点区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本金。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指商业银行按照银监会贷款五级分类标准确定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本办法所称的商业银行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净损失(以下简称:不良贷款净损失

4、),是指商业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在贷款到期后,获得贷款的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商业银行依据相关合同完成所有法律规定的追偿手续后核销坏账时所发生的实际损失,其损失必须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通知(财税201157 号)规定的有关资产损失确认的相关条件。第二章 补偿的对象与条件第四条 申请风险补偿的商业银行,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有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和内部组织结构。(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按照银监会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进行分类,准确计提不良贷款拨备。(三)按规定尽职尽责追索不良贷款,并做好统计工作。第五条 申请风险

5、补偿的贷款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二)列入“张江、紫竹、杨浦”等试点园区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录。(三)中小企业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进行划分。第三章 补偿额的计算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以各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为单位,按年度统一计算。第七条 当各商业银行在“张江、紫竹、杨浦”等区域内发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年末不良率超过 3%时,对超过 3%且小于 5%(含)的部分不良贷款处置所发生的实际损失,在相关商业银行实施尽职追偿的前提下,由市和区县两级政府补偿 50%.第八条 各商业银行年末科技型中小

6、企业贷款不良率超过 3%时,商业银行应提供全部不良贷款的相关材料,并按照年末实际贷款不良率,计算各商业银行承担和政府补偿比例。第九条 各项指标按以下口径计算:年末贷款不良率=年末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良贷款余额/年末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余额不良贷款净损失年度补偿额=年度不良贷款净损失政府补偿的比例第十条 上述不良贷款净损失风险补偿额是指:自 2011 年起 3 年内,各商业银行向试点区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造成不良贷款发生的净损失。年度不良贷款处置净损失统计时点延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第四章 补偿的申请及受理程序第十一条 各商业银行在开展此项业务时,应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明确开展此项

7、业务的申报主体、贷款种类范围,并承诺对提供的年度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合法负责。市金融办将会同市财政局、市科委予以审核。第十二条 各试点商业银行应在每年度终了后的 30 日内,根据市金融办的要求报送试点业务的开展情况。对贷款年末不良率在 3%以上的,同时报送申请风险补偿的申请和有关材料。第十三条 申请风险补偿金时必须提交如下材料:(一)申请书。(二)贷款合同。(三)不良贷款清单。(四)不良率的计算说明。(五)债务追偿措施和结果说明资料。(六)不良贷款核销凭证(包括法院裁决通知书、银行内部审批单)、不良贷款核销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七)其他需提交的材料。第十四条 申请程序、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8、(一)商业银行应以每年 12 月 31 日为统计时点,以经认可的申请主体为单位统计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清单)、不良贷款率、核销坏账所发生的净损失等数据,于次年 1 月底前将相关资料报上海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二)上海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应加强对各商业银行申报资料的审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相关银行当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余额、不良贷款率、核销坏账所发生的净损失等进行审计,计算各商业银行承担和政府补偿比例以及由政府承担的不良贷款净损失风险补偿金,并于 3 月 31 日前汇总报送市财政局。(三)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市科委于 4 月 30 日之前共同开展评审,并根据最终评审意见

9、由市财政局于 5 月底之前进行审定。(四)市财政局将根据经审定后的意见,将不良贷款净损失风险补偿金直接拨付各相关银行。第五章 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第十五条 上海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应切实做好专项资金的审核管理工作,同时建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台帐”,分户记录各相关商业银行各年度不良贷款情况,计算和汇总商业银行承担和政府补偿比例及金额,检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净损失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第十六条 各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切实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累计发生额、不良贷款及核销坏账的统计工作,在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数据报送上海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由上海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汇总后报送市金融办。第十七条 获得信贷风险补偿金的商业银行,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弄虚作假,或与获得信贷支持的科技企业合谋骗取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部门将收回已拨付的补偿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市科委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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