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 10南沙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南沙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 科技信 贷风险资金池” )的管理, 进一步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和杠杆效益,加强科技要素和金融创新结合,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及产业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根据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26 号文)、 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在开发区科学事业费中安排,用于推动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
2、小企业的贷款支持,对合作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本金损失进行有限补偿。具体资金额度及拨付计划由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简称“区工科信局” )拟订 并 报区政府 审定。第三条 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首贷出现坏账项目,由省、市、区共担风险的,按省、市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实施细则。第二章 资金管理第四条 区工科信局、区财政局是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的主- 2 - / 10管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工科信局1负责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配套的申请。2负责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合作银行的征集和确定。3确定科技信贷风险池重点支持领域和发布项目指南,监督审核风险池资金贷款项 目的支持对象和条件
3、。4会同区财政局审核科技信贷风险池的支出使用、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和资金损失核 销。(二)区财政局1负责科技信贷风险池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2对科技信贷风险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第五条 南沙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委托广州市科技金融综合南沙服务分中心(以下 简称南沙服务分中心)管理运作,由区工科信局签定委托管理协议 。南沙服务分中心职责如下:(一)受托管理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在合作银行设立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二)负责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资金的核算管理,保证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安全、完整。(三)提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四)负责受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申请,
4、审核支持对象资格条件,会同合作银行开展科技企 业尽职调查,办理科技贷款- 3 - / 10项目手续。(五)会同合作银行开展对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项目贷后跟踪工作,负责办理科技信 贷风险池资金代偿及贷款损失核销具体事项。第六条 科技信贷风险资 金池产生利息滚存计入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专户,实行专 款专用。第七条 科技信贷风险资 金池委托管理费用纳入区工科信局部门预算,予以直接支付 给南沙服务分中心。委托管理费用由基本管理费和绩效管理 费相结合,基本管理费按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规模的 5拨付,绩 效管理费按科技信贷实际放贷额的 3 ,经考核后拨付。第三章 支持对象第八条 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重点支持具有自
5、主知识产权、较强的创新性和较高技术水平、较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应的科技项目产业化,优先支持承担国家、省、市、区立项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第九条 在南沙区登记注册并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申请列入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一)在广州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以下六项条件中三项及以上的:1企业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检测或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经营等科技与创- 4 - / 10新活动;2企业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5%;3企业技术性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销售收入之和占企业销售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30%;企
6、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5企业拥有 1 项以上专利权、发明权等知识产权。6经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规 定的中型(含中型)及以下 标准。(三)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体系和广州科技管理信用体系中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第十条 申请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贷款项目的单个企业年度贷款本金总额不超过 2000 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第四章 运作方式第十一条 合作银 行由区工科信局根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和科技型中小企 业贷款业务发展需
7、要,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合作 银行中公开征集,择优选定,并向社会公示,合作银行和开展合作的 风险补偿资金规模,由区工科信局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 协议,南沙服务分中心按照委托管理协- 5 - / 10议在合作银行专用账户存入风险补偿资金。第十二条 科技信 贷风险资金池合作银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已选定为市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合作银行。(二)在南沙区设有分(支)行,并设有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支行或专门机构。(三)对南沙区科技信贷实施单独的资金计划政策、风险容忍政策、免责考核政策、专项拨备政策、风险定价政策,有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产品。第十三条 已存入合作银行专用账
8、户的风险补偿资金,由区工科信局按照程序申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予以等额配套。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按照科技贷款专营政策,提供不低于10 倍科技贷款风险补偿金的贷款,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项目中信用贷款部分超过 50%的,方可纳入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信用贷款包括银行为企业发放的无质押、无担保贷款或企业以专利权、股权、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取得的贷款。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联合其他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信托债权融资、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等科技金融业务,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授信放大额度和第十四条贷款项目要求的,可纳入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补偿范围。第十七
9、条 合作银行根据本办法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 6 - / 10款所产生的贷款本金损失,由专户中市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承担 50%,专户中区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承担 25%,合作银行承担 25%,贷款利息损失由合作银行承担。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额以合作银行专户中风险补偿资金余额为限。专户中市、区两级资金低于出资额 20%时,由市科创委、区工科信局按相关程序分别安排补充资金。第五章 项目管理第十八条 进入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的贷款项目,按照“政府审核,银行独立审贷”的原则,履行以下流程:(一)企业申请。南沙服务分中心常年接受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申请,企业申请贷款应向南沙服务分中心提交申报书等相关材料,在
10、广州市科技金融平台完善相关信息。贷款项目可由企业自主申报、也可由科技主管部门、合作银行推荐申报。(二)审核推荐。南沙服务分中心在 5 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报企业的资质、技术先进性、科技创新记录、科技信用等进行审核,择优确定贷款项目报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纳入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贷款备案企业库,由企业自主选择贷款银行,南沙服务分中心予以推荐。(三)审贷调查。合作银行会同南沙服务分中心对申报企业进行信贷调查,合作银行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贷意见,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和贷款额度。合作银行审核后不同意贷款的,须向南沙服务分中心反馈原因。经合作银行审核同意贷款的项目,由合作银行向南沙服务分中
11、心报送信贷方案,南沙服务分中心经评- 7 - / 10估核实后报区工科信局审核,出具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贷款项目确认书。(四)贷款发放。经合作银行审核同意、南沙服务分中心核实确认的贷款项目,在 3 个工作日内由合作银行、借款企业和服务中心签订贷款合同等相关协议,合作银行在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发放贷款。第十九条 借款企业应遵照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贷付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信用将作为贷款项目是否进入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南沙服务分中心应加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项目贷后管理和监督,合作银行按季度向南沙服务分中心报送贷后监管报告和贷款执行情况,
12、并作为区工科信局对合作银行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第六章 代偿与核销第二十一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或尚未发生实质逾期但出现经营情况严重恶化或其他重大不利影响预计无法到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作银行应及时通知南沙服务分中心,共同核实借款企业还贷能力,采取中止借款合同等处置措施。第二十二条 借款企业贷款本息还贷逾期 90 天以上,或经合作银行会同南沙服务分中心确认列入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 8 - / 10等级为次级以上的,由合作银行向南沙服务分中心申请,经南沙服务分中心审核并报区工科信局核准后,暂由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代偿,实际发生的贷款本金损失根据贷款合同等协议的约定在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中
13、支出。第二十三条 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代偿的贷款本金,由合作银行会同南沙服务分中心负责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对进行追偿,依法追偿费用由合作银行、南沙服务分中心按债权比例分担。依法追偿所得由合作银行在 15 个工作日内按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代偿比例,将追偿资金返还到风险池资金专户。第二十四条 若借款企业破产或倒闭,或对企业诉讼企业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以及仲裁机构判决、调解等其他合法裁定执行情况终结的的情况下,合作银行、南沙服务分中心已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追偿程序和义务的,由合作银行向南沙服务分中心提出申请对代偿的最终损失部分予以核销,经区工科信局、区财政局审核后,按年度报区政府同意后,在科技信贷风险
14、池资金池中按比例予以核销。第二十五条 申请核销需递交以下资料: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代偿资金核销申请书原件。(二)合作银行提出核销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代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代偿损失情况等。(三)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或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 9 - / 10书或证明材料(四)区工科信局、区财政局要求其他补充资料。第七章 资金监督与考核第二十六条 合作银行、区工科信局、区财政局、南沙服务分中心等各单位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检查。第二十七条 合作银行专户中剩余的资金额不足原资
15、金池规模的 30%时,南沙服务分中心应及时向区工科信局、区财政局发出预警信息。区工科信局、区财政局需及时研究处理方案并报区政府审定,并将处理意见反馈合作银行。第二十八条 受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支持的企业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的,合作银行、区工科信局有权提前中止和追讨企业的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第二十九条 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若委托期满不再设立或终止委托管理管理业务,南沙服务分中心应把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的存量余额退还市、区财政国库。第三十条 南沙服务分中心、合作银行负责对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及贷款项目进行日常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范
16、围定向使用,按月向主管部门报告贷款项目、资金使用等情况。第三十一条 区工科信局同区财政局对合作银行科技信贷产品创新、贷款授信额度、获贷企业比例、贷款效率、信用贷款方- 10 - / 10式占比、工作成效等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区工科信局有权根据绩效评价和考核情况对下一年度拟向合作银行拨付的信贷风险资金额进行调整。对责令整改仍未达到原合作协议约定额度的银行,取消合作资格。第三十二条 发生代偿的借款企业 3 年内不能申报各级各类政府财政经费资助项。恶意到期不还款单位,取消申报各级各类政府财政经费资助项目的申报资格,列入诚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区工科信局、南沙服务分中心、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骗取、挪用、套用专项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届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