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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内容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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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修正案(九)内容解读,黄太云 2015.10,主要内容,一、 逐步减少适用死刑1. 减少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2. 进一步提高对死缓罪犯适用死刑的门槛 二、进一步完善刑罚执行制度1. 完善罚金缴纳制度2. 进一步完善数罪并罚制度3. 加大对犯罪的财产刑处罚力度,三、加大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维护公共安全1. 完善资助恐怖活动罪2. 增加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犯罪3. 增加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犯罪4. 增加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犯罪,5. 增加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犯罪 6. 增加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资料、物品

2、犯罪 7. 增加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犯罪 8. 增加为恐怖活动目的偷越国(边)境犯罪,四、进一步强化人权保障,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 1. 修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对收买人口者一律构成犯罪2. 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 3. 修改完善虐待罪的法律规定4. 加强对被监护、看护的人的保护,五、进一步完善反腐败制度规定,加大对 腐败犯罪的惩治力度1. 修改贪污罪受贿犯罪的量刑标准2. 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3. 增加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罪4. 对利用职业便利或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犯罪的人,增加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预防性措施,六、维护

3、社会诚信,惩治失信、背信行为1.扩大公民身份证件的范围,将买卖公民身份证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2.将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民身份证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3.增加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4. 增加规定虚假诉讼犯罪 七、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秩序(一)进一步完善惩治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规定1. 修改完善危险驾驶罪2. 修改完善抢夺罪3. 将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规定为犯罪,4. 修改完善扰乱社会秩序罪5. 修改完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6. 修改完善盗窃、侮辱尸体罪 (二)保障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1. 修改扰乱法庭秩序罪2. 增加规定泄露依法不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犯罪3. 进一步完善拒

4、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三)完善惩治毒品犯罪法律规定将非法生产、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八、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 法律规定1. 加大对公民信息的保护2. 增加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犯罪规定3. 增加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规定4. 增加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犯罪5. 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6. 增加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虚假信息犯罪,九、修改完善其他犯罪法律规定1.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2.关于要否增加袭警罪问题3.关于修改绑架罪,一、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 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1. 进一步减少9个死刑罪名,1979年

5、刑法条文192条,罪名129个。其中死刑条文15条,死刑罪名27个。军职罪11个死刑。 1981年后,立法机关通过了22个单行刑法,并在107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置了附属刑法规范,共补充规定了133个新罪名。其中有33个死刑罪名。 97年刑法修订前,罪名已增到262个。死刑罪名71个。 1997年刑法典条文452条,罪名412个;其中死刑条文47条,死刑罪名68个,其中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44个。,ICCPR第6条:“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作为对最严重罪行的惩罚。” (我国98年签署该公约)联合国秘书长2010年向UN经社理事会提交了全球死刑5年期报告:截止到2008年底,在法律上废除所

6、有犯罪的死刑的国家达95个,另有8个国家在法律上废除了对普通犯罪判处死刑。在法律上保留死刑的93个国家中,46个国家在过去的10年中未执行过一个死刑而被UN归类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前三种情况的国家合起来有149个。 全世界仅有47个国家(仅占全球196个国家的24%)还保留死刑。(FM 2010年8月6日资料),刑八减少了13个死刑罪名: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7、;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取消13个死刑罪名后,刑法中还有55个死刑罪名。,刑九再减少9个死刑罪名,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取消这9个死刑罪名后,我国适用死刑的罪名尚有46个。,孟建柱:“ 2014年,全国法院判处的118.4万名罪犯中,5年以上至死刑的重刑犯只有11.1万名,重刑比例从1995年的45%下降到9.43%。而群众的安全感不断上升,2014年达到89.14%。” 在政法领导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 (2015.5.4中央党校),社会各界对取消死刑问

8、题极大关注,刑九草案自2014年11月3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以来,许多地方、部门和群众对取消9个罪的死刑表示了强烈关注,一个月内,各界民众共有15096人提出51362条意见。 不少意见认为:实行具有威慑力,在当前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和一些恶性暴力犯罪不断发生的情况下,不宜再减少死刑。 减少死刑罪名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犯罪形势情况和公民的观念变化情况逐步进行,不宜太快。一些部门还对拟取消的死刑罪名提出了保留的意见。,关于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核材料罪死刑,GA:两犯罪侵犯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当前反恐形势严峻,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突出的情况下,不能废除这些罪的死刑。走私武器弹药案件

9、呈趋势,且其中不少案件难以排出与国内极端势力和暴恐组织有关。走私核材料一旦发案,危害巨大,宁可备而不用也不宜废除死刑。二是第125条“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尚不能完全涵盖武器,建议将该条的“枪支”修改为“武器”。三是if废150条死刑,而第125条还有死刑,会造成刑罚不协调。 法学专家:走私核材料案,从全世界范围看,数量也极少,往往在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前就被捉拿归案。无死刑还可判处无期,无必要极少发生的案件保留死刑,关于取消走私假币罪的死刑,一些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走私假币犯罪严重危害国家金融、经济安全甚至危及国家安全,建议对走私假币的的首要分子或者走私假币造成极其严

10、重后果的,保留死刑。 专家:走私假币作为纯粹的经济性犯罪,可以废除死刑。,关于取消集资诈骗罪的死刑,保留理由:集资诈骗犯罪涉及地域广、受害人多、涉案金额大,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破坏金融秩序,经常引发大规模信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有必要予以严惩。近年来集资诈骗犯罪案件持续高发,2014年以来立案1390起,涉案金额100.7亿元,尤其是在募集股权投资、网络借贷、投资理财等新兴领域集中爆发,严重危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取消该罪死刑会向社会传递不良信号。保留集资诈骗罪死刑,以有效地震慑此类犯罪,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专家:集资诈骗属于经济犯罪,虽然涉案数额大,但平均到个人损失并不大。集资诈骗案件

11、的被害人之所以上当被骗,其本人有逐利目的和贪利的动机,主观上也有过错,对被害人也有过错的犯罪,不应判处被告人死刑。,关于取消伪造货币罪的死刑,理由:伪造货币祸乱民生,影响国家金融安全,在特殊时期还严重危害国家政权安全。废除该罪死刑不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我国货币电子化程度偏低,群众偏好现金交易,群众识别假币能力差。伪造货币犯罪还侵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容易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 当前我国假币犯罪形势仍然严峻。公安机关和金融机构临柜收缴的假币数量年均达10亿元。2009年以来,GA公捣毁伪造货币窝点22个,每个窝点缴获假币量平均在6000万元以上,单个窝点缴获量最高达1.75亿元,有的

12、已大量流入社会。 废除该罪死刑,将会导致假币犯罪抬头和发展蔓延。伪造货币犯本身具有成本低、利润高和组织化、隐蔽性强特点,经多年的严厉打击,发案量,死刑对于遏制此类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废除死刑,将会导致假币犯罪反弹和蔓延。,关于取消强迫卖淫罪的死刑,一些部门和社会公众:强迫卖淫往往带有暴力、胁迫手段,实质上与强奸罪没有区别,不仅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和伦理规范,还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人身权利。目前拐卖妇女迫使卖淫案件多发的情况下,建议保留强迫卖淫罪死刑对于强迫他人卖淫,造成重伤、死亡的,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或者有其他及其恶劣情节的,应当判处死刑。 专家:在取消强迫卖淫罪死刑的同时,规定强迫卖淫的,

13、依照组织卖淫罪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实行数罪并罚。,2. 进一步提高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关于提高死缓犯执行死刑“门槛”,高法:死缓期间故意犯罪就执行死刑存在问题:有的判死缓是因为证据有一定瑕疵而留有余地,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除非犯罪分子再犯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一般都不再执行死刑。建议将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条件规定为“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法院具体把握“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这样修改并不会导致滥用、误用。 专家:“情节恶劣”的内涵过于抽象、概括,过于单一,不易把握,将门槛提高至“故意犯罪,应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更为综合,也

14、更为科学。对多次故意犯轻罪,因都达不到五年有期徒刑而不能执行死刑的情况,建议规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重新计算,可防止死缓犯钻法律空子,逃避法律制裁。,司法部:死缓是中国特色的死刑执行制度,在制度设计上已经给予犯罪分子充分的改过自新机会,在死缓期间还故意犯罪,说明其没有悔罪的诚意。既然故意犯罪,就应当执行死刑,且司法实践中判处死缓最后执行死刑的属于极少数,如果将对死缓犯执行死刑的条件修改为“故意犯罪,情节恶劣”,进一步提高执行死刑门槛,实际上并不能达到减少死刑适用的目标,既有悖于设置死缓制度的初衷,也对监狱安全稳定造成极大威胁,带来隐患。建议坚持宽严相济、不枉不纵的原则,对刑法现行死缓犯执行死刑的条

15、件不作修改。,关于是否从立法上明确死刑只适用于 “最严重的犯罪”,Sug:“死刑只适用于极其严重的犯罪中主观恶性或者人身危险性极大,并且造成极其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 理由:我国的“罪行极其严重”标准与UN公约的“最严重的罪行”标准存在一定差距。用“最严重的罪行”标准将死刑范围限制在特殊性质的犯罪,再用“罪行极其严重”标准限制犯罪的情节,进而对死刑适用的具体对象进行限制。在立法上,将“最严重的罪行”纳入刑法典总则关于死刑适用的标准,可以利用总则对分则的制约关系,使立法者能够名正言顺地取消刑法典分则中非暴力犯罪和非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死刑;在司法上,将“最严重的罪行”纳入刑法典有助于推动最高法院严格

16、控制死刑适用的犯罪类型,扩大实践中不适用死刑罪名的范围,为死刑罪名的立法废止创造条件。,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情节恶劣的,由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修正案九对刑法原第五十条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提高了死缓执行死刑的门槛,将原来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提高到“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二是规定“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

17、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使死缓制度更加完善。,二、进一步完善刑罚制度,1. 完善罚金缴纳制度2. 进一步完善数罪并罚制度3. 对利用职业便利或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犯罪的人,增加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预防性措施4. 加大对犯罪的财产刑处罚力度,1. 完善罚金缴纳制度,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修正案九对原条文作了三处修改完善: 1

18、. 对罚金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的条件在原来“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的基础上,又增加了“等原因”,以更能适应由于不可预料的因素而造成的“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实际情况。 2. 在原条文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的基础上,增加了“延期缴纳”,以使法院判决得以执行又多一份保障。 3.对罚金减免、变更的程序作了规定。考虑到对罚金的减免或者延期缴纳,与减刑、假释一样都属于刑罚的变更,应当在程序上进一步严格规范。免除罚金是重要的司法裁决,仅以“决定”形式作出,不妥。因此规定,罚金的延期缴纳和减免需 “经人民法院裁定。”,2. 进一步完善数罪并罚制度,立法背景:高法早在2006年就不同刑种的并罚问题。由于刑法

19、没有规定,导致实践中对于被告人在拘役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应如何并罚出现了分歧有的主张根据刑期折抵规定,先将被判处的拘役刑期换算成有期徒刑的刑期,然后根据限制加重的原则,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按照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处理,只执行有期徒刑,拘役不再执行; 先执行有期徒刑,然后执行拘役。 在刑八之前,不同种刑罚的并罚问题不是很突出。实践中,对于应当同时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的,都通过将判处拘役改为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回避了二者之间的刑期折抵问题。自刑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只能判处拘役刑罚后,此问题就非常突出,由于这三种刑罚在性质、剥夺自由程度、执行方法、执行场所、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亟需

20、在立法上予以明确。,修正案九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3. 对利用职业便利或违背职业要求的 特定义务实施犯罪的人,增加禁止 从事相关职业的预防性措施,立法背景,实践中有不少犯罪尤其是经济犯罪,与犯罪人的职业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密切相关(如会计人员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犯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等),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殊义务(如基金公司经理实施老鼠仓犯罪,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机构人

21、员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犯罪)实施。在总则中增设资格刑,对利用特定资格实施的犯罪剥夺犯罪人在一定时期内从事特定职业的资格,既是一种惩罚,也是防止其重新犯罪的有效手段。,刑法与其他法律中规定的 剥夺资格刑存在不协调之处 1,一是有些被剥夺公职的处罚没有被刑法吸收。如警察法、两官法都规定,因犯罪受到刑罚处罚的不得再担任,而刑法没有相应剥夺公职的规定。对于一些利用公职进行犯罪,在刑事处罚中没有规定剥夺公职,而是由行政处罚来代替,既模糊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界限,也不合理。 二是没有将剥夺资格的内容与犯罪行为性质挂钩。除了道交法、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等规定剥夺罪犯资格是因其犯罪与职业有关外,大多数的法律、

22、法规不论犯罪的故意、轻重与否,其犯罪行为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是否有关,只要实施犯罪就要剥夺其职业资格。,三是剥夺资格的期限规定缺乏科学性。如公司法、证券法、律师法、执业医师法规定剥夺资格有确定期限,且规定满五年,资格自行恢复。而教师法、会计法、拍卖法规定剥夺资格是无期限的,终身剥夺。,刑法与其他法律中规定的 剥夺资格刑存在不协调之处 2,资格刑的内容: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建议我国刑法对自然人应当增设资格刑:1.增设剥夺从事特定职业资格的资格刑。也是防止其重新犯罪的必要手段。2.增设剥夺担任特定职务权利的资格刑。如公司法已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建议将上述规定扩大适

23、用到除国家机关之外的所有单位。 有的建议增设剥夺荣誉权的资格刑。目前仅有军职罪条例对剥夺奖章、勋章和荣誉称号作了规定。 “十大杰出青年”荣誉称号,关于完善剥夺资格刑的意见建议-1,关于完善剥夺资格刑的意见建议-2,质疑:在刑法分则没有规定具体资格刑的情况下,能否依据总则规定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以外的资格刑?禁止从事特定活动是刑(八)增加的禁止令的内容之一需进一步厘清本条预防性措施与禁止令的关系。 刑八刑法第72条:“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 剥夺资格刑的期限:一律5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犯罪的需要,

24、对被判处刑罚的,1-5年;免刑的1-3年内担任相关职务、从事相关业务。,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关于剥夺资格刑的起算日期。 “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

25、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规定相互矛盾,也与刑法增设资格刑的立法初衷相违背。刑罚没有执行完毕除假释外,还有缓刑;建议修改为“禁止其自刑罚执行期间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缓刑、假释期满之日起五年内担任相关职务、从事相关职业。” 对被禁业的人违反法院禁止决定的行为如何处理,普遍认为对于情节较轻由GA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以拒执罪定罪处罚。 GA :处罚无法律依据。建议删除行政处罚的规定,只保留定罪处罚的规定即可。,4. 加大对犯罪分子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增加罚金刑53处 (并处罚金或可以并处罚金) 增加没收财产5条(并处没收财产或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如涉恐犯罪、生产、买卖、运输易制毒原料配剂犯罪等。

26、,三、加大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犯罪的惩治力度,维护公共安全,1. 完善资助恐怖活动罪2. 增加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犯罪3. 增加宣扬恐怖、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犯罪4. 增加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犯罪,5. 增加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犯罪 6. 增加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资料、物品犯罪 7. 增加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犯罪 8. 增加为恐怖活动目的偷越国(边)境犯罪,1. 完善资助恐怖活动罪,立法背景:近年来,一些恐怖组织或个人对其人员进行从事情报收集、暗杀、爆炸、放火、投毒等实施恐怖活动技能培训。一些别有用心的组织或者个人,

27、对这些恐怖活动培训给予资助。还有的则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这些行为,起到了为恐怖组织撑腰打气的作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与公共安全。,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修改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修正案九对刑法120条之一主要作了

28、以下修改完善: 1. 明确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行为规定为犯罪。 “资助”不仅仅表现为筹集资金和提供资金,还可能表现为其他方式,如提供物质支持、提供培训场地、聘请培训教员等其他便利条件。 2. 明确规定“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是犯罪行为,并规定了刑罚。即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资助恐怖活动犯罪的成立不以被资助的人或者被招募、运送的人具体实施恐怖活动为条件,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均属于刑法第120条之一规定的“实施恐怖活动的个

29、人”。,2. 增加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犯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增设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犯罪: 1. 行为人只要有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准备凶器、危险物品、其他工具或者其他准备,或者组织恐怖活动培训、

30、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或者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等情形之一的,就构成犯罪。 2. 对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犯罪,规定了两档刑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对策划实施恐怖活动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3. 增加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犯罪,立法背景:近年来,我国发生的恐怖犯罪活动激增,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音视频和非法讲经活动对于进行暴恐活动的煽动、教唆作用。从近年来破获的暴恐案件看,犯罪分子几乎都曾收听、观看过宣

31、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音视频,或者在网上或者地下讲经点聆听了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讲经洗脑,或者接受实施恐怖活动的宣传煽动,并最终实施了暴恐活动。 非法宗教活动和宣扬宗教极端思想成为新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案件多发频发的源头,起着纠合人员、反宣洗脑、技能培训等作用。,社会危害性: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音视频和非法讲经活动,打着宗教的旗号,身披宗教的外衣,蛊惑信众人心,鼓动宗教狂热。以讲经名义宣传所谓的“圣战”和分裂国家。以宗教的名义发展成员,通过曲解古兰经教义,灌输宗教极端思想,宣扬对其他民族进行“圣战”、“殉教”即是宗教义务也是实现自己民族利益的方式等歪理邪说对受众进行“洗脑”,培植暴力恐怖分

32、子。挑拨民族关系,散布民族歧视,鼓动受众加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组织,煽动受众实施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除此之外,其还传授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技能,提供恐怖袭击及武器制造的具体操作方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九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犯罪作了如下规定: 1. 本罪是行为犯,凡宣扬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

33、施恐怖活动的行为都构成犯罪。根据本条规定,“宣扬”的具体行为有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讲授、发布信息等行为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质载体,不仅有图书、音频视频资料,还包括“物品”,即包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特征的服饰、标志和用品等。 2. 规定了刑罚。对构成犯罪的,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4. 增加利用极端主义 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犯罪,采取焚烧、损坏、丢弃等方式损毁政府颁发的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强迫或变相强迫不信教的人做礼拜、封斋;强迫、唆使、纵

34、容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礼拜、学经、封斋;鼓动、强迫子女或他人参加非法学经活动;强迫子女辍学学习宗教,不接受国家义务教育;未经批准,在清真寺等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聚众从事宗教活动,抗拒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表现-1,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表现-2,恢复或变相恢复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派阿訇,强行征收宗教课税;为未领结婚证者以念“尼卡”等宗教仪式结婚,为末依法办理离婚手续以念“塔拉克”离婚;以宗教为由重婚、干涉计划生育政策;公开追逐、辱骂、恐吓穿着时尚的群众;以维护宗教教义为由,无故殴打、伤害饮酒人员、损毁烟酒商店,破坏娱乐场所和娱乐设施;设立“宗

35、教法庭”,用宗教教义强行裁判纠纷、对他人实行经济处罚或体罚,妨害国家司法等。,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5. 增加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大量事实证明, 恐怖主义是宗教极端主义的伴生物, 哪里有宗教极端主义, 哪里就有恐怖主义, 哪里的社会就动荡不安, 哪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就失去了保障。 近些年来恐怖主义势力、宗教极端势力积极

36、推动社会生活领域的伊斯兰化,刻意通过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等手段来刻意渲染极端宗教主义、恐怖主义氛围,强化民众的宗教身份意识和思想。不仅自己穿着、佩戴,而且还通过暴力、胁迫手段强制他人穿着佩戴。比如强迫中青年男性留大胡子,穿短腿裤;强迫妇女、餐厅女服务员穿“吉里巴甫”服(一种具有穆斯林原教旨色彩的黑色长袍面罩);强迫悬挂、张贴“圣战”旗帜、标识等。这些都是宗教极端思想的外在表现,助长宗教极端氛围浓厚甚至造成宗教极端狂热。,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6. 增

37、加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 极端主义资料、物品犯罪,立法背景: 新疆反恐面临的一个突出情况是,“东伊运”等恐怖组织通过互联网向境内大量发送暴恐音视频,一些人下载、持有、观看、传播的情况泛滥,成为刺激、助推、引发暴力恐怖活动的重要因素,危害性很大。新疆有关部门已两次公告禁止制作、持有、传播此类音视频,但仍屡禁不绝。当前暴恐音频泛滥,与是否传播难以取证、仅凭持有不构成犯罪不无关系。 建议增加持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传品的犯罪。,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7. 增加拒不提

38、供恐怖主义、 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犯罪,暴力恐怖活动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国家安全,任何人对此类犯罪都不应纵容。明知他人实施或者预备实施暴力开办犯罪活动,但是却不积极配合办案部门的调查、侦查工作,不及时报告有关信息,包庇、放纵暴恐分子,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全民反恐应当是我国反恐的一项基本原则,每个公民都应履行反恐义务。 国家安全法第18条规定,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德国、法国等国家的法律中也明确规定了全民反恐的义务,并将知情不报行为规定为犯罪。,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三百

39、一十一条修改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8. 增加为恐怖活动目的 偷越国(边)境犯罪,近些年一些宗教极端分子、民族分裂分子和暴力恐怖分子绕道内地企图偷越国边境,前往境外参加“圣战”或者接受恐怖活动培训的情况突出,进行所谓“迁徙”、“圣战”的现象增多。境内暴恐分子不少偷越国(边)境到国外接受的培训,回来以后再实施暴力恐怖活动。 司法实践中偷越国边境,对这类涉恐人员以刑法第322条规定的偷越国边境罪处罚,最高只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刑罚偏轻。为从源头上杜绝恐

40、怖犯罪,应提高对“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加大对这些活动的打击力度。,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进一步强化人权保障,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 1. 修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对收买人口者一律构成犯罪2. 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 3. 修改完善虐待罪的法律规定4. 增加虐待被监

41、护、看护的人的犯罪,1. 修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对收买人口者一律处刑,收买人口行为推高了买方市场需求,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起到推波助澜作用,但刑法第241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使大多数收买人口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 2008-2012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345件,年均69件,是同期审结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数的4.01%。有的省公安机关2010-2012年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立案数不到同期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立案数的5%,且案件最后均未进入起诉审判程序,无收买人受到刑

42、事责任追究。,普遍不追究收买人刑事责任的原因,1. 对收买妇女儿童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认为收买行为危害性不大,多数人买妇女做媳妇、买孩子抚养是基于自身特殊困难和需要,情有可原。 2. 只注重打击拐卖犯罪,忽视了打击收买犯罪。且由于在解救被拐儿童时,买主一般都比较配合解救行动,执法机关也就不好再处理。 3. 考虑到收买犯罪的具体情况。一些被害人已与收买人形成稳定家庭关系,一些被拐卖儿童由于查找不到亲生父母或是被亲生父母出卖,又在收买家庭形成了稳定、良好的家庭关系。 4. 刑法有对收买人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

43、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修改完善的主要内容 1. 删除了原条文中“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将所有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都规定为犯罪,一律予以刑罚处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是否应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始终是本条修改的热点问题。 2. 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从轻、减轻处罚” 的情形分别作了规定。在草案审议中,有委员认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与儿童,情况不同,在刑事政策和处罚上应当有所区别。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给家庭造成极大痛苦,应当一律严惩。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视情

44、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另有委员认为,可以从轻发落但是不可以免罪,这样没有了市场,拐卖妇女犯罪才能逐渐减少。,2. 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3. 修改完善虐待罪,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

45、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有意见认为:将虐待罪规定为自诉案件并不妥当,建议删除告诉才处理的规定。 有意见认为:修改方案对虐待罪告诉才处理的情况作出修改,规定无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对此,可以考虑修改刑法总则第九十八条关于告诉才处理的规定,统筹解决其他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存在的同样问题。 刑法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4. 增加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的犯罪,立法背景:实践中一些幼儿园、学校的老师体罚、虐待幼儿、小学生或养老院工作人员虐待老人等被监

46、护、看护的人的案件时有发生,引起全社会愤慨,为加强对这些易受伤害人群的保护,建议扩大虐待罪的范围。实践中存在一些幼儿园、养老院等单位,在被监护、看护的人遭受虐待的时候不作为、不制止,甚至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况,建议增加规定单位犯罪。 此外,针对一些救助机构也存在虐待情况,建议在被虐待对象中增加“被依法救助的人” 。,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

47、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五、进一步完善反腐败制度规定,加大对 腐败犯罪的惩治力度1. 修改贪污罪受贿罪的量刑标准2. 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3. 增加规定向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罪,1. 修改贪污罪受贿犯罪的量刑标准,高法:1.刑法规定贪污罪和受贿罪为5000元起刑点已经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践中有的地方入罪标准的具体掌握已远高于刑法规定。 2. 贪污罪、受贿罪的法定刑结构配置不合理。一是刑法规定贪污、受贿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至无期徒刑;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二是主要

48、基于数额标准的法定刑配置模式,未能充分体现其他情节在量刑中的作用,这一点在受贿案件中体现的尤为明显。三是贪污、受贿犯罪适用相同的处罚标准,未能充分体现两者社会危害性方面的实质不同。 3. 贪污、受贿罪罚金刑规定缺失,不利于从经济上惩罚该类犯罪。,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9、;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接下页),“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关于对犯贪污罪从宽处理的规定,1. 建议删除。认为从宽处理的情况在总则中都已有规定,草案只针对贪污、受贿犯罪作此

50、类规定,对盗窃、诈骗等普通刑事犯罪则不能一体适用,似难以取得公众理解,也不符合依法严惩贿赂犯罪的精神。 2. 关于如实供述、悔罪、退赃的时限。限定在“提起公诉前”不利于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建议改“在侦查阶段”认罪悔罪的可以从宽处罚。有的则提出从宽处罚的时限可以进一步放宽至“作出判决前”。 3. 建议法律中对从宽处理应有具体数额的规定,防止法官滥用裁量权。(关于终身监禁),2. 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立法背景: 1. 大量行贿案件未被追诉。从近5年统计数据看,行贿犯罪案件(包括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收案数仅为受贿犯罪案件(包括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24%,行贿犯罪案件生效判决人数仅为受贿犯罪案件的26%。绝大多数行贿犯罪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2008年至2011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受贿案件36766件,而行贿案件只有6942件,约为受贿案件数的18.88%;从缓、免刑适用比例看,行贿案件的缓、免刑适用率为79.9%,高出同期贪污贿赂案件缓、免刑适用率19.86%。(最高法院简报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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