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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法学》名词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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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教 育 法 : 教 育 法 是 调 整 国 家 行 使 行 政 权 力 和 公 民 行使 受 教 育 权 利 过 程 中 所 发 生 的 各 种 社 会 关 系 的 一 类 法律 规 范 的 总 称 。 它 以 国 家 机 关 所 实 施 的 教 育 管 理 活 动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所 进 行 的 办 学 活 动 、 公 民 的 学 习活 动 以 及 社 会 组 织 和 公 民 所 从 事 的 与 教 育 有 关 的 活 动中 发 生 的 , 国 家 机 关 、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 教 师 、学 生 或 其 家 长 、 社 会 组 织 及 公 民

2、 个 人 之 间 的 关 系 为 主要 的 规 范 内 容 。2、 依 法 治 教 : 就 是 教 育 法 律 关 系 的 各 方 主 体 都 要 在 法律 的 框 架 内 实 施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 依 法 享 有 教 育 方 面 的权 利 , 同 时 履 行 法 律 规 定 的 义 务 。 对 自 己 做 出 的 违 反法 定 义 务 的 行 为 , 则 必 须 承 担 法 律 规 定 的 责 任 。3、 政 策 : 就 是 国 家 根 据 一 定 时 期 的 政 治 任 务 和 经 济 任务 , 以 整 个 社 会 代 表 者 的 身 份 , 为 实 现 对 社 会 的 国 家领

3、 导 和 为 处 理 国 内 外 事 务 而 制 定 的 行 动 方 针 、 路 线 和原 则 。4、 法 律 关 系 : 法 律 关 系 是 由 法 律 所 确 认 和 调 整 的 人 与人 之 间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关 系 。 它 是 一 种 特 殊 的 社 会 关 系 ,具 有 如 下 特 征 : ( 1) 法 律 关 系 是 由 法 律 规 范 所 规 定 和调 整 的 社 会 关 系 。 (2)法 律 关 系 是 一 种 思 想 社 会 关 系 。 (3)法律 关 系 是 以 法 律 上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为 内 容 的 社 会 关 系 。5、 基 本 法 律 : 是 全

4、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定 和 发 布 的 , 通常 规 定 和 调 整 某 一 方 面 带 根 本 性 、 普 遍 性 的 法 律 。6、 行 政 法 规 : 指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制 定 和 发 布 的 规 范 性 文件 。 这 是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依 据 国 家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规 定 而行 使 其 职 权 的 一 种 表 现 , 也 是 使 其 行 政 权 得 以 通 行 的必 要 措 施 。7、 教 育 法 律 体 系 : 是 法 律 体 系 中 的 一 个 子 系 统 , 就 其性 质 和 内 容 而 言 , 它 是 国 家 制 定 的 , 以 教

5、育 内 外 关 系为 主 要 调 整 对 象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和 。8、 广 义 的 立 法 : 是 泛 指 有 关 的 国 家 机 关 依 照 法 定 权 限和 程 序 制 定 各 种 具 有 不 同 法 律 效 力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活动 。9、 狭 义 的 立 法 : 是 专 指 国 家 最 高 权 力 机 关 及 其 常 设 机关 , 依 据 法 定 权 限 和 程 序 制 定 特 定 、 具 体 的 规 范 性 文件 的 活 动 。10、 立 法 程 序 : 法 律 制 定 的 程 序 又 称 立 法 程 序 , 是 指 国家 机 关 在 制 定 、 修 改 或

6、 废 止 法 律 规 范 的 活 动 中 , 必 须履 行 的 法 定 步 骤 。 法 律 制 定 的 法 定 程 序 是 不 同 的 , 但是 一 般 来 说 , 可 以 分 为 如 下 四 个 步 骤 : ( 一 ) 法 律 议案 的 提 出 。 ( 二 ) 法 律 草 案 的 审 议 。( 三 ) 法 律 的 通 过 。( 四 ) 法 律 的 公 布 。11、 学 校 的 法 律 定 义 : 是 指 经 主 管 机 关 批 准 设 立 或 登 记注 册 的 实 施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的 社 会 机 构 。 其 中 既 包 括 学制 系 统 以 内 , 以 实 施 学 历 教 育 为

7、 主 的 教 育 机 构 , 又 包括 各 种 实 施 非 学 历 教 育 的 教 育 机 构 。12、 组 织 机 构 : 是 指 一 群 人 为 了 达 到 共 同 的 目 的 , 根 据其 活 动 本 身 的 性 质 要 求 而 在 内 部 各 个 部 门 、 各 个 岗 位和 各 个 成 员 之 间 形 成 的 权 责 分 工 和 相 互 关 系 结 构 。13、 学 校 及 领 导 体 制 : 有 时 也 指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的内 部 管 理 体 制 。 是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内 部 管 理 体 制的 核 心 。 它 反 映 的 是 学 校 内

8、部 的 管 理 权 力 与 责 任 在 党 、政 、 群 之 间 不 同 的 分 配 关 系 。 在 这 种 分 配 的 教 程 中 ,既 有 分 工 , 又 有 协 作 。 分 工 是 建 立 在 法 规 原 则 的 基 础之 上 , 协 作 是 建 立 在 利 益 原 则 、 情 感 原 则 、 指 令 原 则的 基 础 之 上 。 一 般 来 说 , 学 校 领 导 体 制 主 要 包 括 横 向和 纵 向 两 方 面 的 关 系 。14、 办 学 自 主 权 : 教 育 法 规 定 的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的权 利 不 同 于 民 法 上 的 或 行 政 法 上 的 权

9、 利 , 它 是 学 校 及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在 法 律 上 享 有 的 , 为 实 现 其 办 学 宗 旨 ,独 立 自 主 地 进 行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 实 施 教 育 活 动 的 资 格和 能 力 , 一 般 叫 做 办 学 自 主 权 。 办 学 自 主 权 是 学 校 及其 他 教 育 机 构 专 有 的 权 利 , 是 教 育 机 构 成 为 教 育 法 律关 系 主 体 的 前 提 。15、 学 业 证 书 : 是 对 受 教 育 者 学 习 经 历 、 知 识 水 平 、 专业 技 能 等 的 证 明 , 是 国 家 承 认 的 具 有 法 定 效 力 的 文

10、件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一 经 批 准 设 立 , 就 具 有 了 依 法 颁发 学 业 证 书 的 权 利 , 对 经 考 核 成 绩 合 格 的 受 教 育 者 ,按 其 类 别 , 颁 发 毕 业 证 书 、 结 业 证 书 等 学 业 证 书 。16、 法 律 规 范 : 法 律 规 范 是 法 律 的 主 要 内 容 , 它 具 有 普适 性 、 明 确 性 和 肯 定 性 的 特 点 。 法 律 规 范 的 普 适 性 、明 确 性 和 肯 定 性 的 特 点 是 通 过 它 的 特 点 的 逻 辑 结 构 而实 现 的 。 具 体 的 讲 , 法 律 规 范 是

11、 由 三 个 要 素 所 构 成 ,即假 定 、 处 理 和 奖 惩 。 假 定 是 指 法 律 规 范 适 用 的 条 件和 范围 。 只 有 合 乎 特 定 的 条 件 , 出 现 特 定 的 情 况 , 才能 适 用特 定 的 法 律 规 范 。 同 时 假 定 必 须 明 确 , 否 则 , 就 不 能得 到 正 确 的 适 用 。17、 教 育 法 体 系 : 法 律 体 系 是 以 一 国 现 行 的 法 律 规 范 为基 础 , 以 部 门 法 为 主 体 , 以 适 用 范 围 和 效 力 等 级 不 同的 法 律 规 范 构 成 的 不 同 层 次 为 结 构 , 以 和 谐

12、 一 致 的 内容 和 完 整 统 一 的 形 式 所 构 成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有 机 整 体 。教 育 法 体 系 是 法 律 体 系 中 的 一 个 子 体 系 , 就 其 性 质 和内 容 而 言 , 它 是 国 家 制 定 的 , 以 教 育 的 内 外 关 系 为 主要 调 整 对 象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综 合 。 同 法 律 体 系 一 样 , 教育 法 体 系 并 不 是 一 国 现 行 法 律 规 范 的 简 单 相 加 , 教 育法 必 须 反 映 国 家 的 意 志 , 反 映 教 育 发 展 规 律 的 要 求 ,反 映 教 育 与 社 会 的 经 济 、

13、政 治 、 文 化 等 其 他 要 素 的 关系 。 教 育 法 要 正 确 的 反 映 这 些 关 系 和 要 求 , 就 不 能 随意 制 定 , 就 必 须 是 以 反 对 宪 法 确 定 的 基 本 原 则 为 指 导思 想 , 以 不 同 内 容 的 法 律 规 范 组 成 的 若 干 部 门 法 为 横向 结 构 , 以 不 同 适 用 范 围 和 效 力 等 级 的 法 律 规 范 构 成的 不 同 层 次 为 纵 向 结 构 的 严 密 、 完 整 、 协 调 发 展 的 一套 法 律 规 范 。18、 法 律 文 本 : 法 律 文 本 是 法 律 文 件 的 主 体 内 容

14、 , 文 本中 的 规 范 性 内 容 和 非 规 范 性 内 容 必 须 经 过 一 定 的 结 构才 能 形 成 完 整 的 法 律 。 文 本 按 层 次 可 分 为 章 、 节 、 条 、款 、 项 等 , 按 性 质 可 分 为 总 则 、 分 则 、 罚 则 、 附 则 等 。总 则 一 般 是 法 律 文 件 的 开 端 部 分 , 主 要 规 定 该 法 律 的立 法 目 的 、 立 法 依 据 、 任 务 、 原 则 、 使 用 范 围 和 实 践效 力 等 内 容 。 总 则 是 整 个 理 论 的 法 律 概 括 。 分 则 是 法律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部 分 ,

15、一 般 规 定 该 法 律 的 具 体 的 各 个部 分 内 容 , 如 支 持 、 保 护 、 发 展 或 者 禁 止 、 限 制 、 取缔 的 内 容 , 规 定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允 许 做 什 么 、 不 允 许 做什 么 等 等 。 罚 则 是 对 分 则 中 禁 止 实 施 的 行 为 所 规 定 的制 裁 措 施 。 在 教 育 法 律 、 法 规 文 件 中 , 由 专 设 法 则 部分 的 , 也 有 只 用 相 应 条 款 加 以 规 定 而 不 设 专 章 的 , 也有 把 奖 励 和 处 罚 合 起 来 单 设 专 章 的 。 附 则 是 关 于 法 律的 实 施

16、 规 定 , 如 法 律 的 公 布 时 间 和 生 效 日 期 , 法 律 的废 除 、 修 改 程 序 以 及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问 题 等 。 有 的 法律 文 件 有 负 责 专 章 , 也 有 的 仅 用 最 终 条 款 来 规 定 这 些内 容 。19、 法 律 渊 源 : 法 律 渊 源 简 称 法 源 , 人 们 往 往 从 不 同 的意 义 来 理 解 法 律 渊 源 这 一 概 念 。 在 法 学 著 作 中 , 人 们一 般 是 从 形 式 意 义 来 使 用 法 律 渊 源 这 一 概 念 , 它 指 的是 根 据 法 律 效 力 的 来 源 不 同 而 形

17、成 的 法 律 类 别 。 法 律渊 源 是 法 律 规 范 区 别 于 其 他 社 会 规 范 如 道 德 规 范 、 社会 组 织 规 范 的 一 个 重 要 标 志 , 只 有 体 现 国 家 意 志 并 具有 代 表 这 种 意 志 的 某 种 特 定 形 式 的 社 会 规 范 , 才 是 由国 家 强 制 力 保 证 实 施 的 , 具 有 普 遍 约 束 力 的 法 律 规 范 。20、 法 律 实 施 : 法 律 实 施 是 指 国 家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以及 社 会 团 体 和 广 大 公 民 在 自 己 的 实 际 生 活 中 实 施 法 律规 范 的 活 动

18、 。 因 此 法 律 实 施 的 过 程 就 是 法 律 在 现 实 社会 生 活 中 的 具 体 运 用 、 贯 彻 和 实 现 的 过 程 , 就 是 将 法律 中 设 定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关 系 转 化 为 现 实 中 的 权 力 与 义务 关 系 , 并 进 而 将 体 现 在 法 律 中 的 国 家 意 志 转 化 为 人们 的 行 为 的 过 程 。 法 律 的 实 施 具 有 两 种 方 式 , 即 法 律的 适 用 和 法 律 的 遵 守 。21、 法 律 适 用 : 法 律 适 用 是 法 律 实 施 的 一 种 基 本 方 式 。广 义 的 法 律 适 用 包 括

19、国 家 权 力 机 关 、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和国 家 司 法 机 关 及 其 公 职 人 员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权 限 和 程序 , 将 法 律 运 用 于 具 体 的 人 或 组 织 的 专 门 的 活 动 。 法律 适 用 的 专 门 机 关 可 以 是 权 力 机 关 、 行 政 机 关 、 公 安机 关 、 检 察 机 关 和 审 判 机 关 。22、 法 律 的 遵 守 : 法 律 的 遵 守 是 指 公 民 、 社 会 团 体 和 国家 机 关 都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要 求 去 为 或 不 为 某 种 行 为 。它 们 的 行 为 都 是 合 法 的 行

20、 为 , 而 不 是 违 法 的 行 为 。23、 教 师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第 3 条 的 规定 : “教 师 是 履 行 教 育 教 学 职 责 的 专 业 人 员 , 承 担 教书 育 人 , 培 养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建 设 者 和 接 班 人 , 提 高 民族 素 质 的 使 命 。”这 是 教 师 的 法 律 概 念 。 这 一 概 念 包 含以 下 几 层 意 思 : ( l) 教 师 是 专 业 人 员 , 这 是 对 教 师 身份 特 征 而 言 的 。 教 师 必 须 具 备 专 门 的 资 格 , 符 合 特 定的 条 件 。 主

21、要 有 : 一 是 教 师 要 达 到 规 定 的 学 历 ; 二 是教 师 要 具 备 相 应 的 专 业 知 识 ; 三 是 教 师 要 符 合 与 其 职业 相 称 的 有 关 规 定 , 如 语 言 表 达 能 力 、 身 体 状 况 等 。教 师 必 须 专 门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 (2)教 师 的 职 责 是 教 育教 学 。 这 是 对 教 师 的 职 业 特 征 而 言 的 。 只 有 直 接 承 担教育 教 学 职 责 的 人 , 才 具 备 教 师 的 最 基 本 的 条 件 。 在学 校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中 承 担 其 他 职 责 的 同 时 ,

22、 也 承 担 教 育教 学 职 责 , 并 达 到 教 师 职 责 基 本 要 求 的 人 员 , 也 可 以认 为 是 教 师 。 (3)教 师 的 使 命 是 教 书 育 人 , 培 养 社 会 主义 事 业 的 建 设 者 和 接 班 人 , 提 高 民 族 素 质 。 这 是 对 教师 的 工 作 目 的 而 言 的 。24、 教 师 权 利 : 教 师 权 利 是 指 在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中 , 依 法享 有 的 权 力 , 是 国 家 对 教 师 能 够 做 出 或 不 做 出 一 定 行为 , 以 及 要 求 他 人 相 应 做 出 或 不 做 出 一 定 行 为 的 许

23、 可与 保 障 。 法 律 上 教 师 的 权 利 包 括 教 师 实 施 某 种 行 为 的权 利 以 及 要 求 义 务 人 履 行 义 务 的 行 为 。 当 教 师 的 权 利受 到 侵 害 时 , 有 权 诉 诸 法 律 , 要 求 确 认 和 保 护 其 权 利 。25、 教 师 义 务 : 教 师 的 义 务 是 指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教 师 从 事教 育 教 学 工 作 必 须 履 行 的 责 任 。 表 现 为 必 须 做 出 或 不做 出 一 定 行 为 。 教 师 做 义 务 根 据 不 同 的 标 准 可 以 进 行如 下 分 类 : ( 1)积 极 义 务 和

24、消 极 义 务 。 积 极 义 务 是 指 必须 做 出 一 定 行 为 的 义 务 , 消 极 义 务 是 指 不 做 出 一 定 行为 的 义 务 。 ( 2) 绝 对 义 务 和 相 对 义 务 。 绝 对 义 务 是 指 一般 人 都 应 承 担 的 义 务 , 相 对 义 务 是 指 特 定 人 承 担 的 义 务 。( 3)第 一 义 务 和 第 二 义 务 。 第 一 义 务 是 指 不 侵 害 他 人的 义 务 , 第 二 义 务 是 指 由 于 侵 害 他 人 的 权 利 而 产 生 的义 务 。26、 教 师 培 训 : 教 师 培 训 的 一 种 继 续 教 育 。 教

25、师 培 训 是相 对 于 职 前 教 育 而 言 的 , 它 也 是 师 范 教 育 的 重 要 组 成部 分 , 具 有 补 偿 、 更 新 知 识 的 功 能 。 包 括 两 方 面 的 内容 , 一 是 帮 助 教 师 提 高 学 历 水 平 ; 二 是 了 解 教 育 科 研的 新 成 果 , 充 实 专 业 文 化 知 识 , 提 高 教 学 技 能 。 教 师培 训 制 度 是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的 前 提 和 条 件 。27、 教 师 培 养 : 教 师 培 养 是 指 专 门 教 育 机 构 为 各 级 各 类学 校 教 师 的 补 充 更 新 而 进 行 的 一

26、 种 专 业 性 学 历 教 育 ,属 于 教 师 的 职 前 教 育 。 在 当 前 世 界 范 围 而 言 , 师 资 培养 教 育 大 体 上 可 分 为 以 下 三 类 : “定 向 型 ”师 范 教 育 ,即 在 独 立 设 置 师 资 培 养 机 构 培 养 师 资 , 其 培 养 目 标 是定 向 , 以 前 苏 联 为 代 表 。“开 放 型 ”师 范 教 育 , 即 在 普通 高 等 学 校 培 养 师 资 , 以 美 国 为 典 型 。“混 合 型 ”师 范 教育 , 即 在 一 个 国 家 同 时 采 用 “定 向 型 ”、 “开 放 型 ”两 种师 范 教 育 体 制

27、。 日 本 、 欧 洲 都 采 用 这 种 制 度 。 目 前 我国 主 要 采 取 的 是 “定 向 型 ”师 范 教 育 , 各 级 师 范 院 校 成为 师 资 培 养 的 主 体 。 但 根 据 我 国 教 育 法 的 规 定 , 非师 范 学 校 也 承 担 培 养 中 小 学 教 师 的 任 务 。28、 教 师 考 核 : 教 师 考 核 是 指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机 构 依 法 对 教 师 进 行 的 考 察 和 评 价 。 教 师 考 核 制 度 是教 师 规 范 化 管 理 制 度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我 国 教 育 法 第 34 条 规

28、 定 , 通 过 考 核 加 强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 教 育 法 还 规 定 , 由 教 师 所 在 的 学 校 或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进 行 。 学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的 主 管 教 育 部 门 , 负 责 指 导 和 监 督 。29、 教 师 的 社 会 地 位 : 是 由 经 济 地 位 、 政 治 地 位 、 文 化地 位 等 多 因 素 构 成 的 总 体 性 范 畴 。 其 中 经 济 地 位 决 定了 教 师 的 职 业 声 望 、 职 业 吸 引 力 以 及 教 师 从 事 该 项 职业 的 积 极 性 和 责 任 感 ; 政 治 地 位 体 现 了

29、社 会 对 教 师 的评 价 以 及 教 师 在 政 治 上 应 享 有 的 各 种 待 遇 ; 文 化 地 位体 现 了 教 师 在 社 会 文 化 、 观 念 、 道 德 等 构 成 的 综 合 形态 中 的 地 位 。30、 教 师 资 格 : 是 国 家 对 专 门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人 员 的最 基 本 要 求 。 它 规 定 着 从 事 教 师 工 作 必 须 具 备 的 条 件 。31、 教 师 资 格 制 度 : 是 国 家 对 教 师 实 行 的 一 种 特 定 的 职业 许 可 制 度 。32、 教 师 职 务 : 是 根 据 学 校 教 学 、 科 研 等

30、实 际 工 作 需 要设 置 的 有 明 确 职 责 、 任 职 条 件 和 任 期 , 并 需 要 具 备 专门 业 务 知 识 和 相 应 的 学 术 技 术 水 平 能 担 负 的 专 业 技 术工 作 岗 位 。33、 教 师 职 务 制 度 : 是 国 家 对 教 师 岗 位 设 置 及 各 级 岗 位任 职 条 件 和 取 得 该 岗 位 职 务 的 程 序 等 方 面 规 定 的 总 称 。包 括 职 务 设 置 、 任 职 条 件 、 职 务 评 审 。34、 教 师 聘 任 制 : 就 是 聘 任 双 方 在 平 等 自 愿 的 前 提 下 ,由 学 校 或 者 教 育 行

31、政 部 门 根 据 教 育 教 学 岗 位 设 置 , 聘请 有 资 格 的 公 民 担 任 相 应 教 师 职 务 的 一 项 教 师 专 用 制度 。35、 学 生 : 学 生 是 在 依 法 成 立 或 国 家 认 可 的 学 校 及 其 他教 育 机 构 按 照 规 定 条 件 具 有 或 取 得 学 籍 , 并 在 其 中 接受 教 育 的 公 民 。 它 具 有 三 个 基 本 属 性 : 学 生 是 国 家 社会 成 员 , 是 国 家 公 民 ; 学 生 是 在 依 法 成 立 或 法 律 认 可的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按 规 定 条 件 具 有 或 获 得 学

32、籍 的公 民 ;学 生 是 在 学 校 或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接 受 教 育 的 公 民 。36、 学 生 管 理 : 学 生 管 理 是 指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或 教育 行 政 部 门 因 履 行 教 育 职 能 , 对 学 生 的 各 个 方 面 或 活动 进 行 组 织 、 规 范 和 控 制 等 的 总 称 。37、 学 籍 管 理 : 学 籍 管 理 是 指 对 取 得 学 习 资 格 的 学 生 ,从 人 学 注 册 、 升 留 ( 降 ) 级 、 转 系 ( 专 业 ) 与 转 学 、休 学 、 停 学 、 复 学 、 退 学 、 开 除 、 毕 业 资

33、格 审 定 等 方面 , 根 据 国 家 的 教 育 教 学 政 策 和 法 律 法 规 、 教 育 自 身规 律 以 及 学 生 身 心 发 展 特 点 制 定 出 规 章 制 度 , 并 进 行实 时 的 管 理 。 它 是 学 校 管 理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 是 确 保学 校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学 生 学 习 生 活 秩 序 的 重 要 措 施 。38、 注 册 : 注 册 是 学 生 入 学 时 , 学 校 就 学 生 是 否 具 有 人学 资 格 、 能 否 取 得 或 保 持 学 籍 做 出 审 查 并 予 以 认 定 的一 项 程 序 。 这 是 新 生 取

34、 得 和 老 生 保 持 学 籍 的 必 经 程 序 ,学 生 的 学 籍 表 明 学 生 与 学 校 的 隶 属 关 系 和 学 生 在 学 校学 习 的 资 格 。39、 班 级 管 理 : 班 级 管 理 主 要 是 指 学 校 及 教 育 行 政 管 理部 门 通 过 班 主 任 等 各 种 方 式 以 教 学 班 级 为 基 本 单 位 对学 生 进 行 的 管 理 ; 我 国 教 育 教 学 基 本 组 织 形 式 是 班 级上 课 制 , 班 级 是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基 层 组 织 的 基 本单 位 , 也 是 学 习 、 活 动 的 主 要 场 所 。 有

35、效 的 班 级 管 理使 学 生 积 极 学 习 、 健 康 成 才 的 主 要 条 件 。40、 档 案 管 理 : 档 案 管 理 是 指 对 人 们 在 学 习 、 生 活 中 形成 的 按 照 一 定 的 要 求 收 集 保 存 起 来 的 具 有 查 考 利 用 价值 的 各 种 文 件 材 料 的 整 理 和 保 管 。 学 生 档 案 是 综 合 反映 一 个 学 生 的 个 人 经 历 、 学 习 情 况 和 品 德 表 现 等 情 况 ,以 学 生 个 人 为 单 位 。41、 特 殊 学 生 群 体 : 特 殊 学 生 群 体 是 指 由 于 生 理 、 经 济或 其 他

36、客 观 原 因 而 在 享 有 和 行 使 受 教 育 权 利 时 处 于 不利 境 地 、 需 要 特 别 保 护 的 那 些 学 生 , 主 要 包 括 残 疾 人 、残 疾 人 子 女 、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等 。 我 国 法 律 法 规对 特 殊 群 体 的 学 生 作 了 若 干 规 定 , 对 他 们 受 教 育 权 利实 行 特 别 保 护 。42、 学 制 : 学 制 是 由 国 务 院 及 其 授 权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指定 的 , 由 国 家 颁 布 并 保 障 实 施 具 有 一 定 法 律 效 力 的 ,调 整 各 级 各 类 教 育 之 间

37、 的 衔 接 、 交 叉 、 比 例 关 系 以 及教 育 权 利 分 配 关 系 的 教 育 基 本 制 度 。 它 包 括 各 级 各 类学 校 的 性 质 、 任 务 、 人 学 条 件 、 修 业 年 限 及 其 相 互 关系 以 及 国 家 、 学 校 、 公 民 教 育 权 利 的 分 配 关 系 。43、 双 轨 制 : 由 近 代 国 民 教 育 中 逐 渐 发 展 起 来 的 贫 民 教育 与 历 史 悠 久 的 贵 族 教 育 一 起 构 成 的 教 育 体 制 , 因 两种 教 育 发 展 特 点 不 同 , 各 自 为 政 , 故 称 为 双 轨 制 。 以英 国 的

38、学 制 为 典 型 。44、 癸 卯 学 制 : 是 由 张 百 熙 、 荣 禄 、 张 之 洞 三 人 于 1904年 主 持 拟 定 的 名 曰 奏 定 学 堂 章 程 , 因 为 年 为 旧 历 癸卯 年 , 故 称 。 亦 称 为 1904 年 学 制 。 它 是 中 国 近 代 教 育史 上 第 一 部 由 国 家 颁 布 的 并 在 全 国 实 行 的 学 校 系 统 ,这 个 学 制 将 学 校 教 育 从 纵 的 方 面 分 为 三 段 六 级 : 小 学 为9 年 , 中 学 教 育 5 年 , 高 等 教 育 6 至 7 年 ; 从 横 的 方 面分 为 普 通 学 堂 、

39、 师 范 学 堂 、 实 业 学 堂 , 分 别 实 施 普 通教 育 、 师 范 教 育 和 职 业 教 育 。45、 壬 戌 学 制 : 是 中 国 现 代 教 育 史 上 第 一 个 学 制 。 原 名“学 校 系 统 改 革 方 案 ”, 因 颁 布 之 年 是 1922 年 , 是 旧 历壬 戌 年 , 故 称 为 壬 戌 学 制 或 1922 年 学 制 。 该 学 制 是 实施 时 间 最 长 , 影 响 最 大 , 最 为 成 熟 的 学 制 。 它 的 制 定与 实 施 过 程 大 致 可 以 分 为 三 个 阶 段 : 第 一 阶 段 是 酝 酿准 备 阶 段 。 第 二

40、阶 段 是 形 成 时 期 。 第 三 阶 段 , 颁 布 实施 阶 段 。 将 整 个 学 制 系 统 分 为 三 段 : 初 等 教 育 、 中 等教 育 、 高 等 教 育 。 缩 短 了 小 学 年 限 , 设 三 年 制 初 中 ,取 消 了 大 学 预 科 , 设 三 年 制 高 中 , 提 高 了 师 范 教 育 的水 平 , 职 业 教 育 单 成 系 统 , 课 程 的 设 置 无 男 女 校 之 别 。46、 学 制 制 定 的 主 体 : 是 指 有 权 制 定 学 制 的 团 体 、 组 织或 个 人 。 主 要 回 答 学 制 由 谁 来 制 定 的 问 题 。47、

41、 高 等 教 育 的 层 次 结 构 : 是 指 高 等 教 育 中 人 才 培 养 的纵 向 等 级 结 构 , 是 按 学 历 层 次 划 分 的 大 学 专 科 以 上 的学 历 结 构 。48、 高 等 教 育 的 专 业 结 构 : 是 指 高 等 教 育 中 培 养 人 才 的横 向 结 构 , 一 般 指 不 同 类 型 的 学 校 和 专 业 设 置 之 间 的比 例 关 系 。49、 勒 令 退 学 : 是 以 行 政 手 段 强 制 严 重 违 反 学 校 规 章 和纪 律 的 学 生 退 离 学 校 。 属 于 对 学 生 的 行 政 处 分 。50、 开 除 学 籍 :

42、 是 对 在 政 治 、 道 德 品 质 和 组 织 纪 律 方 面有 严 重 错 误 或 触 犯 刑 律 的 学 生 给 予 的 最 严 重 的 处 分 。属于 对 学 生 的 行 政 处 分 。51、 学 业 成 绩 管 理 : 主 要 是 对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各 门 学 科 或课 程 的 知 识 、 能 力 展 情 况 作 出 评 定 和 记 载 。52、 学 生 社 团 : 是 由 有 共 同 兴 趣 爱 好 或 专 长 的 学 生 自 愿组 织 起 来 的 , 以 丰 富 课 余 生 活 、 增 长 知 识 、 开 阔 眼 界 、培 养 兴 趣 和 发 挥 个 人 专 长 为

43、 目 的 的 自 发 性 群 众 组 织 。其 特 点 是 自 发 形 成 , 是 非 正 式 团 体 组 织 ; 组 织 机 构 较为 松 散 , 对 成 员 没 有 强 制 性 约 束 , 气 氛 较 为 宽 松 、 平等 和 民 主 ; 社 团 活 动 内 容 丰 富 多 彩 , 在 广 大 学 生 中 间有 一 定 影 响 力 。53、 国 家 保 护 : 是 指 国 家 通 过 制 定 宪 法 、 法 律 、 法 规 赋予 未 成 年 人 受 教 育 权 利 , 并 对 未 成 年 人 的 受 教 育 权 利实 施 提 供 各 种 保 障 。54、 职 业 教 育 : 职 业 教 育

44、 也 称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 是 指 根 据一 定 社 会 的 发 展 需 要 , 在 一 定 的 普 通 教 一 育 的 基 础 上 ,对 受 教 育 者 进 行 从 事 某 种 职 业 所 需 的 专 门 知 识 、 技 能和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 使 受 教 育 者 成 为 社 会 职 业 所 需 要 的人 才 。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教 育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的 规定 ,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与 基 础 教 育 、 高 等 教 育 是 我 国 教 育体 制 的 三 大 组 成 部 分 。55、 职 业 教 育 体 系 : 职 业 教 育 体 系

45、是 指 各 级 各 类 职 业 学校 教 育 和 职 业 培 训 , 以 及 它 们 和 其 他 教 育 之 间 的 关 系的 总 和 。 职 业 教 育 体 系 是 整 个 教 育 体 系 的 一 个 子 体 系 ,受 社 会 经 济 和 科 学 文 化 发 展 水 平 的 制 约 , 并 随 着 社 会经 济 大 发 展 和 科 学 文 化 的 提 高 而 不 断 发 展 。56、 职 业 培 训 : 职 业 培 训 是 指 对 接 受 培 训 的 人 员 进 行 职业 知 识 与 职 业 技 能 的 培 养 和 训 练 的 教 育 活 动 。 其 主 要目 的 是 为 了 更 新 知 识

46、 和 技 能 , 适 应 就 业 、 转 业 或 提 高职 业 技 能 水 平 的 需 要 , 是 一 种 非 学 历 的 教 育 活 动 。 职业 培 训 是 我 国 职 业 教 育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57、 职 业 学 校 教 育 : 是 我 国 学 制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是 对受 教 育 者 实 施 有 目 的 、 有 计 划 、 有 系 统 的 职 业 教 育 的活 动 。 其 目 的 主 要 是 为 受 教 育 者 就 业 做 准 备 、 打 基 础 ,属 于 正 规 的 学 历 教 育 。 职 业 教 育 法 第 13 条 第 1 款 规定 : “

47、职 业 学 校 教 育 分 为 初 等 、 中 等 、 高 等 职 业 学 校教 育 。58、 成 人 教 育 : 成 人 教 育 是 根 据 社 会 发 展 和 人 的 全 面 发展 的 需 要 , 有 目 的 、 有 计 划 、 有 组 织 地 对 所 属 社 会 承认 的 成 人 进 行 的 , 目 的 在 于 提 高 社 会 劳 动 者 和 工 作 人员 的 素 质 的 教 育 活 动 。 它 是 终 身 教 育 中 成 人 阶 段 一 切教 育 的 中 和 , 是 与 全 日 制 学 校 教 育 相 对 成 的 一 种 独 立教 育 制 度 。 成 人 教 育 是 我 国 教 育 的

48、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它与 基 础 教 育 、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同 样 重 要 。59、 成 人 学 历 教 育 : 是 指 纳 入 国 家 学 历 教 育 系 统 的 , 以达 到 一 定 学 历 层 次 为 目 标 的 成 人 教 育 。 分 初 等 、 中 等 、高 等 三 个 层 次 。 学 员 修 完 相 应 教 育 层 次 规 定 的 课 程 经考 试 合 格 者 发 给 相 应 级 别 的 学 历 证 书 。60、 成 人 初 等 教 育 : 对 已 脱 盲 但 未 达 到 小 学 毕 业 程 度 的成 人 进 行 的 小 学 阶 段

49、的 教 育 。61、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 是 对 具 有 高 中 毕 业 或 相 当 于 高 中 毕业 文 化 程 度 的 成 人 实 施 的 高 等 教 育 , 以 培 养 高 级 人 才为 目 的 。62、 成 人 非 学 历 教 育 : 是 指 不 纳 入 国 家 学 历 教 育 系 统 ,以 满 足 人 们 提 高 职 业 知 识 和 能 力 , 提 高 社 会 文 化 生 活水 平 要 求 的 各 类 教 育 活 动 。 其 教 育 目 标 、 课 程 设 置 、学 习 时 限 等 均 由 举 办 单 位 自 定 , 结 业 时 不 发 学 历 证 书 。63、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 是 指 国 家 批 准 实 施 教 育 考 试 的 机 构根 据 一 定 的 考 试 目 的 , 对 受 教 育 者 的 知 识 水 平 和 能 力进 行 的 测 定 和 评 价 。64、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 是 对 自 学 者 进 行 以 学 历 考 试 为主 的 高 等 教 育 国 家 考 试 , 是 一 种 国 家 承 认 学 历 的 教 育考 试 制 度 , 它 是 一 种 水 平 考 试 , 是 我 国 将 个 人 自 学 、社 会 助 学 和 国 家 考 试 有 机 结 合 的 高 等 教 育 形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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