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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住房政策新家 増美.ppt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1025434 上传时间:2018-06-04 格式:PPT 页数:37 大小:26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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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日本的住房政策,2009.12.09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新家増美,2,二战之后日本的住房政策,特征解决由于战争导致的住房不足问题全国215个城市因空袭遭受重大损失,失去了大部分的住房420万户住房缺口相当于全国总数1500万户的28,3,住房供给的三大支柱,(1)住宅金融公库法(1950年)民间住房建设由1945年的24万户增长到48年的74万户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住房难的问题建设资金的融资,4,(1)住宅金融公库法,为了促进民间自发建设住房,政府于1950年制定了住宅金融公库法。该法律以长期提供低利率的住宅资金融资为目的,是住房的间接供给手段。在公库融资中,针对作为借贷对象的住房规定了一系列建设

2、标准,涉及耐震、耐火、卫生等方面,并要求执行现场检查。在提高日本住房质量水平上起到了重要作用,二战结束后,地方自治体展开了应急简易住房的建设,建设费的一半来自国库补助。然而这样的做法受限于每年的财政预算而具有不确定性。为了保证这项制度能够长期、有计划地开展,1951年政府制定了公营住宅法作为住房的直接供给手段。,5,(2)公营住宅法(1951年),(2)公营住宅法(1951年),(日本)宪法第25条明确规定,一切国民享有健康且有文化的最低限度生活权利。公营住宅法是一项在住房层面保障了上述权利的制度。公营住宅的入住对象最初面向社会各阶层,后通过修正法限定为仅面向低收入群体。1996年进行了如下修

3、正:,6,(2)公营住宅法(1951年),将高龄者的入住标准提高房租依据入住者的收入和房屋的好坏来确定。过去的做法是以70年收回建设费用(原价)为原则,由每个自治体规定房租(原价房租)。修正后则变为以入住者收入、住宅的规模和占地以及老化程度等为依据确定房租(応能応益房租)。废除种类区分,在供给方式上导入购买、租用(民房)等做法。原则上的对象阶层为收入最少的25的人群。,7,(3) 日本住宅公团,对象:位于公营住宅阶层与通过金融公库融资建设住房阶层两者之间的群体在大都市圈郊外地带跨越自治体的行政界线开展大规模的新城建设。新城具有国家机构的性质,能够提供大量面向中坚劳动力群体的出租房、公寓房和住宅

4、用地。,8,(3) 日本住宅公团(1955年),有计划地开发现代风格的公寓小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防火耐热性厨房餐厅普及西式的用餐桌椅一体化卫浴设施等等对于新居住方式在国民间的普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9,(3) 日本住宅公团,1981年 与宅地开发公团合并改为“住宅与都市整备公团”1999年 改为“都市基础整备公团”2004年 废止成立“独立行政法人都市再生机构”,10,住房建设5年计划,1966年制定住宅建设计划法在5年计划中规定住房建设的总数,但其中大半是民间住宅,不受国家政府和自治体的直接控制,因而无法保障计划的有效实施。使用公共资金的住房约占总数的40,11,住房建设5年计划,特征、无论在

5、计划中还是在实际建设中,民间自主建设都占到了很大比重、无论是民间还是在公共领域,相比于租房更将重点置于拥有住房,12,给与住宅制度,1950年代起,针对政府机关人员和企业职工的给与住宅制度得到推动,并在60年代福利民生合理化的潮流中发展为企业的私宅支援制度。企业的私宅支援制度经过职工财产形成融资等公有住宅金融的运作而实现社会化。,13,住房的循环方式,住房的循环方式:年轻群体入住集体宿舍、单身宿舍和公共住宅并积蓄财富,之后通过公司的支援和公共融资拥有自己的住房。政府机关人员和大企业的职工大多数都成为了“有房一族”。,14,日本战后住房政策的特点,(1)以流通为中心的大量供给主义1950年代初到

6、2003年的约50年里建设的住房总数在6200万套以上家庭总数以4000万计算,每家拥有住房1.55套32年内改建1次战后一直保持大量供给戦後快速的住房更新换代(scrap and build),15,欧洲通过公共住宅和社会住宅明确住房不足的情况之后,逐渐转为私宅补助在福利国家政策之下,公共主导的住房建设确保了一定的居住水平,并转变为民间私人住宅建设的支援政策,因此住房的质量可谓与时俱进,16,日本战后住房政策的特点,(2)低质量的住房供给以及出租房和私有房之间的差距加大在日本,公共建设的出租房数量很少,城市规划上迟迟滞后且规划不充分恶劣的居住环境随处可见1970年代以后私有住房逐渐扩大规模出

7、租房处在极低的水平上出租房和私有房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17,日本战后住房政策的特点,(3)住房供给作为经济政策的手段之一住房的大量供给政策被认为是刺激市场的经济政策手段之一内需主导型的经济结构住宅投资促进政策是重要的支柱,18,最近的住房政策动向,政府方面认为,日本的住房在数量上是充足的,战后的住房政策进入了转型期。即在住房供给问题上,政府以重视民间市场、盘活住房储备作为重点推进根本性的改革。但从住房供给总体上考察,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还没有形成良好的房屋储备来确保住房困难群体多样化的居住需求。,19,最近的住房政策动向,1995年 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关于社会保障体制重构的劝告;住房和街道规划向

8、来缺少与社会保障制度密切关联的视角。对策至今仍然不充分特别是针对低收入群体和高龄者、残疾人的居住环境仍未得到改善,20,最近的住房政策动向,住房建设5年计划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实行了8期后就终止了未达到最低居住水平的家庭 全国200万户但是政府的姿态表明,“住房是依据个人能力获得的私人财产”,并将住房的供给几乎全部推给市场。,21,政府土地政策的失败80年代末的不动产投机导致地价暴涨住房价格和房租也水涨船高住房用地获取困难公共住房供给数量减少泡沫破灭后地价下跌住宅金融公库、住宅公团和全国的住房供给公社大多经营恶化公共住房供给部门从住宅金融和住宅出让事业中撤出,22,公営住宅供給,入居者資

9、格同居亲属要件;原則上、有同居的亲属(高齢者、障害者等可以単身入居)收入标准;原則月収15万8千円以下(収入分位25以下、 相当于3口之家年収約400万日円以下)住宅困窮要件;住宅条件有困难,23,公営住宅供給 入居制度,原則公开募集入居者对特别需要确保特居住安定的人,地方政府判断優先入居収入超過者;3年以上继续入居、而超过入居収入标准者发生腾出去的义务高額所得者;对5年以上继续入居、而最近2年月收入继续超过収31万3千円(収入分位60、3人世帯年収約630万円以下相当)者,地方政府要求者腾出去,24,優先入居 高龄者、残疾人、单亲家庭(母子、父子) DV受害家庭,无家可归者,外国人登录2年

10、以上的低收入家庭等,25,房租,按照入居者的房租負担能力与個住宅的便益性来调整応能応益制度、地方政府决定地方政府考虑设定房租系数(利便性系数),也可以減免平均房租:20,020日円(2006度 全国),26,収入超過者的房租 按超過程度(収入分位)与収入超過期間、最晚也第5年目开始收近傍同種房租(接近市場房租)。高額所得者的房租立刻適用近傍同種家賃。,27,公营住宅的问题,公共租房2006年度末 合計約344万戸; 租房全体(約1717万戸)的約20% 公営住宅219万戸 (公共租房全体的63.7、租房全体的12.8),28,公营住宅的问题,公营住宅的入住资格:收入分位从最初的80缩小到96年

11、的25这也仅是入住资格,无论在什么时期,住房的供给量都很少。建设在城市郊区的大部分公营住宅交通不配套,上班出行均不方便。房租补助是在生活保护的住宅扶助层面执行,没有针对居住水平的保障。因此,公营住宅的居住水平未必很好。,29,公营住宅的问题,公营住宅最初排除了单身群体和外国人。随着公营住宅法的多次修改,外国人、高龄者和残疾人的难以入住的现象得到改善。但是另一方面,公营住宅中又存在上述特定群体集中的问题。公营住宅的陈旧化 建造后经过30年以上的比率;44% 2006年 公营住宅的供给量 少,30,公営住宅申请倍率,2006年 全国平均約9.6倍東京都34.3倍、大阪府14.3倍東京圏約20.4倍

12、、大阪圏約12.5,名古屋圏約7.6,31,住房贫困,少子高龄化、收入阶层的两极化住房贫困的人数增加对能够方便到达生活服务设施和工作场所等地的公营住宅的需求增加更有许多人没有合适的居住环境、却不得不承受比有家一族更高的住宅费用。,32,住房贫困,以公共住宅改建、入居者收入超过限制标准等为理由驱赶那些无法负担民间房租、无处可去的入居者。,33,公营住宅的建设由国家和地方共同出资,但现在仅由地方来负担。在最低保障上,大多数自治体有优先入住的限制条件。,34,住房保障安全网的必要性,最近的住宅困难非正规雇佣的增长青年,中年 中低收入者 增加单亲家庭的贫困对非正规劳动者,残疾人,高龄者,单身女性,外国人等歧视,排除,35,住房保障安全网的必要性,包容性住房政策 包括新住宅贫困阶层的包容性住房政策 最近新出台的措施 公营住宅供给对象的扩大 临时措施 解雇等原因丢失住房的人也可以申请,36,谢谢!,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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