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研奖励条例1 总 则1.1 为推动和促进我校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发 展,充分 调动和发挥我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科研工作“量”的持续增长和“质” 的稳步提高,努力提高我校的学术水平,多出优秀的科研成果,逐步实现科研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政策和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2 科研奖励范围2.1 科研奖励范围包括:科研奖励类别和科研奖励人员。 2.1.1 科研奖励类别:包括各级科研成果奖励、各级科研获奖奖励、专著和高质量论文等奖励、教材奖 、科研立 项课题奖励、科研开发奖、超科研工作量奖励、科研中介奖励。2.1.2 科研奖励人员:包括我校在编教职工在教学
2、研究、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推广应用等方面做出贡献者。下列人员暂不执行此规定:外出学习进修半年以上者;长期病假者;或由于其它原因长期不在岗者。 3 科研奖励原则及要求3.1 科研奖励原则3.1.1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3.1.2 坚持科研奖励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3.1.3 坚持奖勤罚懒、鼓励先进的原则。3.1.4 坚持弘扬学术正气,反对学术领域弄虚作假的原则。3.2 科研奖励具体要求:3.2.1 各类成果的奖励仅限成果第一完成人、项目主持人,且知识产权无异议。成果第一完成人、项目主持人根据贡献大小对成果完成人员或课题组成员进行奖金分配。奖励资助的科研 经费由成果第一完成人
3、、项目主持人掌握, 课题组成员共同使用。 对特殊情况,如有较大成就和影响的研究成果,若第一完成人授权,我校参加人员为第二完成人的也可以申报,但 对 第一完成人不授奖;若第一完成人去世,第二完成人征得其他共同完成人的同意后可以申报,但仍按原完成人员排序授奖。 3.2.2 各类成果必须标注“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为完成单位。对于合作成果,锦州 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为第一完成单位, 奖金分配 为 80%,第二完成 单位为60%,其余为 40%。3.2.3 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 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编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本为依据。在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申报奖励,必须是在专业类和综
4、合类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及高等教育类核心期刊上发表,而且必须是专业学术论 文。 3.2.4 论文奖励仅适用于学术期刊的正刊,发表在增刊和各种论文集上的论文不予奖励。社会科学学 术论文为独著,一般自然科学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为第一作者,自然科学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限前 2 名。核心期刊第二作者各项奖励减半。 3.2.5 受奖励论文字数一般须在 3000 字以上。不足 3000 字,但被权威学术资料引用的学术论文仍可享受奖励,且参照其它标准执行。 3.2.6 申报奖励的成果,应是按要求进行年度登记的成果。各种项目的立项、鉴定、评奖 等,须向科研处上报,并由科研 处备案。 3.2.7 申请奖励
5、的学术论文、项目、成果 须与本人所从事专业及岗位职责紧密结合。 4 科研奖励类别、内容及标准4.1 各级科研成果奖励4.1.1 科研成果奖励内容 (1)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科技新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 设计、生物新品种等)和在 软科学研究、决策科学化和管理 现代化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并 经有关部门、 单位采纳 或应用,并取得了 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研成果。(2)对年度内获市级人民政府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 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奖等获奖成果的奖 励。4.1.2 各级科研成果奖励标准(1)对于我校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为第一发明人
6、(知识产权归属我校所有),在科技领域进行的发明创造而获得专利并创造经济效益的成果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按向学校交纳金额的 20%进行奖励。 (2)对于我校教师与专业技术人员所从事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化和技术中介活动,并为学校创 造经济效益者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按向学校交纳金额的 20%进行奖 励。(3)科技成果获国家奖励:项目集体和项目负责人按照级别分获不同额度奖励。(4)科技成果获省部级奖励:项目集体和项目负责人按照级别分获不同额度奖励。(5)科技成果(含有较高学术价值论著、论文)获市级奖励项目集体和项目负责人按照级别分获不同额度奖励。4.2 专著类奖励4.2.1 专著类奖励包括:公开出版的
7、、确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大使用价值的研究成果,如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校点选注、资料汇编、工具书、科普读物、音像制品、软件等。4.2.2 专著类奖励标准按照不同类别分别获得不同额度奖励。4.2.3 对于我校教师获得的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评选的优秀著作,学校实行追加奖励。 4.3 教材类奖励4.3.1 为了鼓励我校教师积极参加高职高专教材的 编写, 进一步促进学校教材建设,特设立此奖项。凡我校教师主编由中央、地方、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由教务处教材科供应给学生并经过两届以上(含 2 届)的学生使用的各种教材(包括基本教材、教学参考书、实习教材、实验指导书、 习题集等)。其奖励对象为由学校教师担任教
8、材第一、二主 编、第一主 审、第一副主编(只有一位主编的情况下,以下同)的教材编审人员。4.3.2 每部教材只设立一位主编和一位主审为主奖 人。教材 奖励只针对主奖人,学校其他参编、参审人员的奖励由主奖人分配。下列两类情况的人员为主奖人:(1)学校教师担任教材第一主编、第一主审的教材编审人员;(2)学校外人员担任教材第一主编,学校教师担任教材第二主编、第一副主编的教材编写人员。4.3.3 教材奖励标准(1)公开出版的教材,根据教材出版社的等级、教材字数及学校教师参加编写的字数予以奖励。出版社分为两类,国家 级出版社 为一类,省 级出版社为二类。以出版社级别、学校教师参加编写的字数为 教材字数的
9、 60%以上为计奖标准对主编、第二主编 或第一副主编进行不同额度奖励。(2)二类出版社按一类出版社标准的 90%计奖,学校教师参加编写的字数为教材字数的 60%以下的教材,按标准的 80%计奖,学校内部出版的教材按公开出版(二类出版社)教材的 80%标准奖励。辅助教材按同类教材的 80%标准奖励。4.3.4 对于我校教师获得的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评选的优秀教材,学校实行追加奖励,以奖励级别 和获奖类别为标准进行不同额度奖励。4.4 论文类奖励4.4.1 在公开刊物上 发表的学 术论文、 译文、评论、调查报告、咨询报告等;未出版或发表而被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采纳的调查报告、咨询报告等;高质量论
10、文奖励是指对列入核心级期刊以上及发表在高质量报纸上的论文的奖励。4.4.2 论文奖励标准(1)国际学术会议、学术刊物、国际六大检索刊物、国内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上发表、转载、摘录的学术论文,每篇 奖励金 额分类给予。主要有1)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交流并结集出版的论文,每篇奖励 1500 元;2)被国际六大检索期刊(SCI 、EI、CA、AJ、CBST、SA)摘录的论文, (不含原刊论文奖励,以下同);EI、AJ、SA、 CA、CBST 摘录奖励; 3)被国际六大检索期刊及其它国际刊物摘录并转载 90%以上的论文,每篇再增加奖励;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摘录或转载的论文,全文转载奖励, 压缩摘录奖
11、励(不含原刊论文奖励)。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摘录每篇奖励。被英国化学文摘、 美国数学文摘、 德国数学文摘等国外有影响刊物摘录的,每篇奖励被中国数学文摘等国内有影响的刊物摘录的,每篇奖励。 在上述国际六大检索刊物上发表或摘录的学术论文,需要出具摘录及转载期刊的复印件及转载证明(原件)。(2)在国内综合性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及一级学会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专业类核心期刊每篇奖励。 (3)对于教科研论文参与国内学术会议交流并结集出版,按照学会级别和奖励类别进行不同额度奖励。(4)在各类公开发行的报纸理论版、学术版及科普版上发表的论文及文章,根据报纸的等级及文章的篇幅,每篇进行奖励。在
12、 人民日报、 光明日报、中国教育 报、 中国科技报等国家级报刊学术理论 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4.4.3 效益奖励对于我校教师获得的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评选的优秀论文,学校实行追加奖励,具体按照奖励级别 和获奖类别进行不同额度奖励。 4.5 艺术作品类奖励4.5.1 我校教师为第一作品完成人,在国家级刊物或出版社作品展、广播电台、电视 台发表、展出或播放的艺术作品,每 项进行 奖励;在省级刊物或出版社、作品展、广播电台、电视台发表、展出或播放的 艺术 作品,每项进行奖励。 4.5.2 对于我校教师获得的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评选的优秀艺术作品,学校实行追加奖励,具体按照 奖励级别和获
13、奖类别进行不同额度奖励。4.6 科研项目(或课题)奖励4.6.1 列入各级科研计划课题的阶段性成果和最 终成果。此 项奖励包括科研资助奖和科研课题结题奖励。4.6.2 科研资助奖励科研资助范围包括: (1)获国家、省、厅、市立 项并下达经费项目的配套 费、资助费。 (2)获国家、省、厅、市、校级立项而无下达经费项目和学校立项项目的资助研究经费。 (3)获准立项并下达经费的国家级、省部级、 厅局级教科研项目,学校 给予一定数额的配套资助。 (4)获准上级立项而无下达项目经费的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项目, 获准学校立项的科研项目学校分别给予经费资助。 (5)获准立项的各级各类项目配套费、资助研究经
14、费的管理:科研处接到项目立项通知后,及时向学校提交拨付项目配套费或资助经费的报告,由主管校长签发后,建立专项经费帐户 ,专款专用。 4.6.3 科研课题结题奖励通过各级课题结题鉴定的科研项目,根据完成情况给予不同额度奖励: 4.6.4 横向合作的项目(或课题)奖励 我校教师作为子课题项目主持人或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限制在总研究人员前 10 名)参与的项目,按如下标准执行:国家级成果奖视为省部级;省部级成果奖视为厅局级。4.6.5 国家级和省级学会、研究会下达的科研项目或课题奖励实行结题后一次性奖励。4.6.6 科研项目、成果奖励级别的认定科研项目: A.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1)国家社科基金
15、项目,国家教学科学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国家课题、全国艺术科学 规划课题中的国家课题。(2)由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等下达、列入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的各类科研项目。包括“973”计划、 “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研究重大前期研究专项、国家重点新产 品计划、科技型中小企 业 技术创新基金、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国际科技合作 计划、国家 软科学研究计 划、国家高技 术产业化计划等。(3)教育部教研项目、中宣部“五个一工程”项目、其他部委重点项目等,视同国家级科研项目。B.省(部)级项目:(1)指国
16、务院各部委下达的一般科研项目,省政府、省科技厅、省教育 厅、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公室、省社科 规划领导小组、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省教育科学领导小组等立项的各类研究项目;国务院各部委立项的其它各类研究项目、省社科重大招标项目、省科技 厅重大专项项目;国务院直属企业设立的科研项目和科研基金,辽宁省科技厅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辽宁省术产业化计划项目,辽宁省学基金和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教育部及其他部委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 课题中的文化部课题,全国高校古籍整理工作委员会项目,辽 宁省社科规划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及省科技厅其他研究项目;辽宁省社科联的课题等。(2)经国家科技部批
17、准设立的各类社会力量奖(具有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资格),人文社科类著名民间奖 (王立、 孙冶方、金岳霖、吴玉章、胡绳等)可视为省部级奖。(3)由文化部、中国美协联合主办的全国年度综合美展中所获奖项,可视为省部级奖。C.厅局 级项目:(1)锦州市等地市下达的科研项目。(2)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3)市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市社联、市科学技术局等)立项的科研项目等。(4)辽宁省科技厅批准设立的各类社会力量(具有推荐省科学技术奖资格)可视为厅局级项目。D.一般纵向科研项目(1)厅局级以下单位、各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立项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2)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基金项目。科研成果
18、奖:A.国家级科研成果奖: 包括国家教育部、国家科委等部门组织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科技发明奖、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等。 B.省部 级科研成果奖: 包括国家各部委、省教育厅、科委、省社会科学规划 办公室、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等部门组织的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技进步奖、星火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 奖等。 经国家科技部批准设立的各类社会力量奖(具有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资格),人文社科类著名民间奖(王立、孙冶方、金岳霖、吴玉章、胡绳等)可视为省部级奖。C.厅局 级科研成果奖: 包括省教育厅等部门组织的科技奖、成果奖等。锦州市等地市下达的科研项目
19、。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市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市社联、市科学技术局等)立项的科研项目等。辽宁省科技厅批准设立的各类社会力量奖(具有推荐省科学技术奖资格)可视为厅局级奖。在中国美协、国家政府部门联合主办的全国美展中所获奖项以及在省文化厅、省美 协联合主办的全省年度综合美展中所获奖项,可视为厅局级奖。4.7 科研开发奖4.7.1 科研开发奖包括科技产品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专利技术的应用开发、科技成果转让 等项奖励。科研开 发奖根据科研开发中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来确定其奖励等级和奖励金额。4.8 科研中介奖励4.8.1 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我校科研机构提供科研中介服
20、务,为学校带来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学校将予以奖励。序号 内 容 奖金1 为学校科研发展争取到捐赠 学校按捐赠值的5%作为奖 励2 为学校科研与地方经济建设或区域发展牵线搭桥并为学校争得有显示度的学术或社会经济效益者3 为学校科研与国际合作牵线搭桥,达成科研合作协议或为学校争得有显示度的发展机遇与效益学校按达成的科研合作项目经费的 5%另行 奖励,优先享用合作优惠条件5 附 则5.1 参评成果必须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要求。凡是违背学术道德或有剽窃行为的成果,一律不得参评,若授 奖后发现并 查实有上述行为, 则取消奖励,追回奖励证书。 5.2 推荐部门或个人列出申报奖项的清单并加盖公章,
21、同时提供各奖项的证明材料原件(供核实后退还)与复印件,证明材料要求真实可靠。没提出申请奖励的项目不予奖励。5.3 著作(含译著)申报应是第一版第一次印刷;对修订版新增内容超过原版 1/3 的成果可以再次申报,但要注明新增内容。 多卷本著作(含译著)原则上应整体申报,其中分卷相对独立完整的可以单独申报,但如单册已经参评, 则整体成果不允许再次申报。 5.4 任何申报著作、课题等成果中的论文、著作不可再重复申报论文成果奖励。 5.5 如发现获奖项目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有意重复申报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学校科研奖,可不受期限限制,先由申报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经校科研处审查 后,撤
22、消 奖励,追回 奖金和荣誉 证书,并按照情节轻重,给予批 评或处分。 5.6 已公布的奖励情况,如有异议, 应在公布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科研处提出,超过上述期限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对授奖项 目提出异议或揭发弊端者,应提出书面材料报有关部门。 书面材料必须指明项目名称、获奖等级、 编号、主要完成单位,实事求是地申述异议或弊端的实质内容,同时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和附件,写清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否则不予受理。提出的书面材料和附件不得诬告或捏造事实,否则,当事人 应负 相应的法律责任。 5.7 涉及争议的有关各方,应持积极态度,按受理部门的要求,及 时提供有关争议的补充材料和旁证文件,
23、如在两周内不作答复,即为弃权。每 项争议应在争议期后一个月内处理完毕,在争议未解决前不予授奖。如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处理完毕,则取消该项 目本年度获奖资格,争议处理完毕后,允 许重新申报。5.8 为了保证奖励的公正性,提高奖励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简化申报手续,学校科研奖励的奖项以量化指标为主,奖项审核由科研处负责,奖励的最后裁定及有关争议事项由校学术委员会裁决。对于个别有争议的教科研成果,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可请校外 专家进行评审。5.9 为扩大奖励范围,曾获地厅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不允许参与校级科研成果评奖。5.10 学校科研奖励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且仅奖励受理年限内提出申报的项目,漏报项 目不予补奖。每年年终进行评审材料的搜集与整理活动, 评审结果次年 1 月公示。5.11 各奖项中有重复的条款,只按最高奖励额度标准执行,不进行重复奖励。5.12 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奖励由学校发给证书和奖金。证书存入教师科研工作档案,作为职称 评定和计算科研工作量的重要依据。4.13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科研工作奖励条例及教职工科研成果(论文、 论著)奖励的相关规 定同时废止。由校科研 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