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改增实操方案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全国篇)浏览(106) 2016-07-23 作者: 北京华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加入收藏分享到营改增实操方案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全国篇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财 税 2016 36号第 四 十 条 一 项 销 售 行 为 如 果 既 涉 及 服 务 又 涉 及 货 物 , 为 混 合 销 售 。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的 单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 按 照 销 售 货 物 缴 纳 增 值 税 ; 其 他 单
2、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 按 照销 售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本 条 所 称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 包 括 以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 批 发 或 者 零 售为 主 , 并 兼 营 销 售 服 务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在 内 。国 家 税 务 总 局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试 点 12366知 识 库 问 答13 什 么 是 混 合 销 售 ?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如 何 缴 纳 增 值 税 ?答 : 根 据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3、点 实 施 办 法 第 四 十 条 规 定 , 一 项 销 售 行 为 如 果 既 涉 及 服 务 又 涉 及 货 物 ,为 混 合 销 售 。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 按 照 销 售 货 物 缴 纳 增 值税 ;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 按 照 销 售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本 条 所 称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 包 括 以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 批 发 或
4、 者 零 售为 主 , 并 兼 营 销 售 服 务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在 内 。国 家 税 务 总 局营 改 增 实 务 中 政 策 解 答第 四 个 问 题 , 关 于 兼 营 和 混 合 销 售 划 分 的 问 题 。关 于 这 一 问 题 , 各 地 上 报 了 许 多 具 体 事 例 来 反 映 这 一 问 题 。 比 如 住 宿 业 的 酒 店 在 房 间 里 有 售 卖 食 品 饮 料的 , 如何 确 定 是 混 合 销 售 还 是 兼 营 ? 还 有 酒 店 为 客 人 无 偿 赠 送 的 饮 料 和 早 餐 是 按 兼 营 还 是 混 合 销 售 ? 要 不
5、要视 同 销 售 征 税 ?再 比 如 , 定 制 服 装 时 , 有 设 计 费 , 也 有 制 作 费 , 还 有 衣 料 费 , 该 按 照 混 合 销 售 还 是 按 照 兼 营 ?这 些 问 题 , 我 想 统 一 的 处 理 原 则 应 当 是 , 既 不 能 强 制 的 把 纳 税 人 的 一 项 销 售 行 为 拆 分 为 两 项 行 为 征 税 ,也 不 能 把 纳 税 人 的 不 同 业 务 合 并 为 一 项 行 为 征 税 。 从 根 本 意 义 上 说 , 营 改 增 后 将 原 来 用 来 区 分 增 值 税 和 营 业税 的 混 合 销 售 和 兼 营 的 概 念
6、 加 以 沿 用 , 是 为 了 区 别 不 同 税 目 和 税 率 。 混 合 销 售 是 指 一 项 交 易 项 下 存 在 不 同 的应 税 行 为 , 兼 营 是 指 两 项 或 两 项 以 上 的 交 易 。 前 几 天 我 讲 过 卖 空 调 提 供 安 装 的 例 子 , 是 老 增 值 税 混 合 销 售 里的 销 售 货 物 。 营 改 增 里 相 同 的 例 子 是 餐 饮 企 业 提 供 餐 食 的 同 时 售 卖 烟 酒 , 也 是 混 合 销 售 的 餐 饮 服 务 , 烟 酒 和菜 品 一 样 可 能 都 是 单 独 计 价 的 , 但 不 能 按 照 兼 营 单
7、独 征 税 , 这 些 东 西 加 上 厨 师 和 服 务 人 员 的 劳 动 , 共 同 形 成了 餐 饮 服 务 。 定 制 服 装 就 是 卖 衣 服 , 是 混 合 销 售 。 酒 店 房 间 里 售 卖 饮 料 食 品 就 是 兼 营 。 无 偿 赠 送 早 餐 和 房 间里 的 赠 送 食 品 饮 料 、 洗 漱 用 品 , 不 能 按 兼 营 和 视 同 销 售 征 税 。 凡 此 种 种 , 希 望 大 家 准 确 把 握 。 客 观 的 讲 , 营改 增 后 , 混 合 销 售 和 兼 营 的 划 分 较 之 前 的 确 复 杂 了 很 多 , 需 要 大 家 和 我 们 共
8、 同 研 究 出 现 的 一 些 新 问 题 。地方篇上 海 市 国 税 局营 改 增 试 点 工 作 专 题 问 答19.怎 么 理 解 本 次 营 改 增 定 义 的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答 :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成 立 的 行 为 标 准 有 两 点 , 一 是 其 销 售 行 为 必 须 是 一 项 ; 二 是 该 项 行 为 必 须 即 涉 及 服 务又 涉 及 货 物 , 其 “货 物 ”是 指 增 值 税 税 法 中 规 定 的 有 形 动 产 , 包 括 电 力 、 热 力 和 气 体 ; 服 务 是 指 属 于 改 征 范 围的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 建 筑
9、 服 务 、 金 融 保 险 服 务 、 邮 政 服 务 、 电 信 服 务 、 现 代 服 务 、 生 活 服 务 等 。在 确 定 混 合 销 售 是 否 成 立 时 , 其 行 为 标 准 中 的 上 述 两 点 必 须 是 同 时 存 在 , 如 果 一 项 销 售 行 为 只 涉 及 销 售服 务 , 不 涉 及 货 物 , 这 种 行 为 就 不 是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 反 之 , 如 果 涉 及 销 售 服 务 和 涉 及 货 物 的 行 为 , 不 是 存 在一 项 销 售 行 为 之 中 , 这 种 行 为 也 不 是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如 : 生 产 货 物
10、 的 单 位 , 在 销 售 货 物 的 同 时 附 带 运 输 , 其 销 售 货 物 及 提 供 运 输 的 行 为 属 于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 所 收取 的 货 物 款 项 及 运 输 费 用 应 一 律 按 销 售 货 物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25.建 筑 企 业 , 如 果 为 业 主 方 提 供 采 购 设 备+安 装 的 业 务 , 并 在 合 同 中 明 确 采 购 价 格 和 安 装 价 格 , 是 否 属 于混 合 销 售 ? 应 如 何 缴 纳 增 值 税 ?答 : 一 项 销 售 行 为 如 果 既 涉 及 服 务 又 涉 及 货 物 的 , 为 混
11、合 销 售 。 因 此 , 如 果 销 售 设 备 和 安 装 业 务 存 在 于一 项 销 售 行 为 中 , 属 于 混 合 销 售 。 缴 纳 增 值 税 应 按 照 从 主 的 原 则 , 以 货 物 批 发 或 零 售 为 主 的 , 按 照 货 物 销 售缴 纳 增 值 税 。 以 建 筑 安 装 服 务 为 主 的 , 按 照 建 筑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四 川 省 国 税 局 纳 税 人 咨 询 的 营 改 增 十 个 热 点 问 题10.什 么 是 混 合 销 售 ?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如 何 缴 纳 增 值 税 ? (5月 6日 )答 : 根 据 财 政 部
12、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6 36号 ) 附 件 1第 四 十 条 规 定 , 一 项 销 售 行 为 如 果 既 涉 及 服 务 又 涉 及 货 物 , 为 混 合 销 售 。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的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 按 照 销 售 货 物 缴 纳 增 值 税 ;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 按照 销 售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本 条 所 称 从 事 货 物 的
13、生 产 、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 包 括 以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 批 发 或 者 零 售为 主 ,并 兼 营 销 售 服 务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在 内 。7、 一 项 销 售 行 为 如 果 既 涉 及 服 务 又 涉 及 货 物 , 如 何 缴 纳 增 值 税 ? (4月 28日 )答 :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636号 ) 规 定 : 一 项销 售 行 为 如 果 既 涉 及 服 务 又 涉 及 货 物
14、, 为 混 合 销 售 。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的混 合 销 售 行 为 , 按 照 销 售 货 物 缴 纳 增 值 税 ;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 按 照 销 售 服 务 缴 纳 增 值税 。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 包 括 以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为 主 , 并兼 营 销 售 服 务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在 内 。湖 北 国 税 营 改 增 政 策
15、指 引 第 一 辑1.关 于 混 合 销 售 界 定 的 问 题一 项 销 售 行 为 如 果 既 涉 及 服 务 又 涉 及 货 物 , 为 混 合 销 售 。 对 于 混 合 销 售 , 按 以 下 方 法 确 定 如 何 计 税 :( 1) 该 销 售 行 为 必 须 是 一 项 行 为 , 这 是 与 兼 营 行 为 相 区 别 的 标 志 。( 2) 按 企 业 经 营 的 主 业 确 定 。若 企 业 在 账 务 上 已 经 分 开 核 算 , 以 企 业 核 算 为 准 。湖 北 国 税 营 改 增 热 点 问 题 解 答 ( 一 )10.物 业 公 司 在 提 供 物 业 管
16、理 服 务 中 收 取 的 水 电 费 , 该 如 何 计 税 ?物 业 公 司 在 提 供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中 , 向 用 户 收 取 的 水 费 、 电 费 等 , 属 于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 一 并 按 物 业 管 理 服务 征 收 增 值 税 。湖 北 省 国 税 局 营 改 增 执 行 口 径 第 二 辑65.物 业 公 司 取 得 的 物 业 管 理 费 、 停 车 费 、 广 告 费 及 水 电 费 等 收 入 , 如 何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物 业 管 理 费 、 广 告 费 适 用 6%的 税 率 。若 将 小 区 的 墙 面 、 电 梯 作 为 广
17、 告 位 出 租 用 于 广 告 发 布 , 应 按 照 不 动 产 经 营 租 赁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 适 用11%的 税 率 。停 车 费 按 车 辆 停 放 服 务 、 按 照 不 动 产 经 营 租 赁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 适 用11%的 税 率 。上 述 用 于 出 租 的 不 动 产 在 2016年 4月 30日 之 前 取 得 的 , 可 以 选 择 简 易 办 法 征 税 。物 业 公 司 在 提 供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中 , 向 用 户 收 取 的 水 费 、 电 费 等 , 属 于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 一 并 按 物 业 管 理 服务
18、征 收 增 值 税 。山 东 省 国 税 局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试 点 政 策 指 引 ( 七 )九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买 房 送 装 修 、 送 家 电 ”征 税 问 题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销 售 住 房 赠 送 装 修 、 家 电 , 作 为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的 一 种 营 销 模 式 , 其 主 要 目 的 为 销 售 住房 。 购 房 者 统 一 支 付 对 价 , 可 参 照 混 合 销 售 的 原 则 , 按 销 售 不 动 产 适 用 税 率 申 报 缴 纳 增 值 税 。十 、 钢 构 等 企 业 混 合 销 售 问 题既 从 事
19、钢 结 构 等 的 生 产 销 售 , 又 提 供 安 装 、 工 程 等 建 筑 服 务 , 判 断 其 是 否 属 于 混 合 销 售 应 该 把 握 两 个 原则 : 一 是 其 销 售 行 为 必 须 是 一 项 , 二 是 该 项 行 为 必 须 即 涉 及 服 务 又 涉 及 货 物 。 因 此 , 对 于 钢 构 等 企 业 , 如 果施 工 合 同 中 分 别 注 明 钢 构 价 款 和 设 计 、 施 工 价 款 的 , 分 别 按 照 适 用 税 率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 如 果 施 工 合 同 中 未分 别 注 明 的 , 对 于 钢 构 生 产 企 业 应 按
20、 照 销 售 货 物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 对 于 建 筑 企 业 购 买 钢 构 进 行 施 工 应 按 照 建筑 服 务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河 北 省 国 家 税 务 局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有 关 政 策 问 题 的 解 答(之 一 )十 五 、 关 于 混 合 销 售 界 定 的 问 题一 项 销 售 行 为 如 果 既 涉 及 服 务 又 涉 及 货 物 , 为 混 合 销 售 。 对 于 混 合 销 售 , 按 以 下 方 法 确 定 如 何 计 税 :( 一 ) 该 销 售 行 为 必 须 是 一 项 行 为 , 这 是 与 兼 营 行 为 相
21、 区 别 的 标 志 。( 二 ) 按 企 业 经 营 的 主 业 确 定 。 若 企 业 在 账 务 上 已 经 分 开 核 算 , 以 企 业 核 算 为 准 。( 三 ) 企 业 不 能 分 别 核 算 的 , 按 如 下 原 则 :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混 合销 售 行 为 , 按 照 销 售 货 物 缴 纳 增 值 税 ;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 按 照 销 售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河 北 省 国 家 税 务 局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有
22、关 政 策 问 题 的 解 答 ( 之 二 )二 十 八 、 关 于 销 售 建 筑 材 料 同 时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征 税 问 题销 售 建 筑 材 料 ( 例 如 钢 结 构 企 业 ) 同 时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的 , 可 在 销 售 合 同 中 分 别 注 明 销 售 材 料 价 款 和 提 供 建 筑服 务 价 款 , 分 别 按 照 销 售 货 物 和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 未 分 别 注 明 的 , 按 照 混 合 销 售 的 原 则 缴 纳 增 值 税 。广 州 市 国 税 局 餐 饮 住 宿 服 务 业 问 题 解 答4、 以 餐 饮
23、服 务 为 主 的 纳 税 人 , 销 售 餐 饮 服 务 的 同 时 销 售 烟 酒 , 属 于 哪 种 应 税 行 为 ?答 : 属 于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 按 餐 饮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1、 酒 店 提 供 住 房 、 餐 厅 用 餐 、 洗 衣 、 电 话 、 食 品 饮 料 ( 房 间 ) 、 用 车 接 送 机 服 务 , 若 受 票 方 为 一 般 纳税 人 , 酒 店 应 该 如 何 开 具 发 票 以 及 各 收 入 项 目 所 涉 及 的 税 率 ?答 : 除 房 间 内 迷 你 吧 与 住 宿 服 务 属 于 混 合 销 售 外 , 均 属 于 住 宿
24、 服 务 的 兼 营 服 务 , 应 分 项 目 核 算 和 开 具 发 票 ,而 且 餐 厅 用 餐 、 洗 衣 属 于 餐 饮 服 务 和 居 民 日 常 服 务 , 不 能 进 行 进 项 抵 扣 。酒 店 住 房 ( 包 括 房 间 内 提 供 的 食 品 饮 料 等 ) : 住 宿 服 务 ,6%;餐 厅 用 餐 : 餐 饮 服 务 ,6%;洗 衣 服 : 居 民 日 常 服 务 ,6%;电 话 、 电 信 服 务 : 11%;用 车 接 送 机 :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11%。河 南 省 国 家 税 务 局营 改 增 问 题 快 速 处 理 机 制 专 期 二问 题 三 一
25、项 销 售 行 为 如 果 既 涉 及 服 务 又 涉 及 货 物 , 如 何 缴 纳 增 值 税 ?答 复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6 36号 ) 文 件 规 定 :一 项 销 售 行 为 如 果 既 涉 及 服 务 又 涉 及 货 物 , 为 混 合 销 售 。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户 的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 按 照 销 售 货 物 缴 纳 增 值 税 ;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混 合
26、销 售 行 为 , 按 照 销 售 服 务 缴 纳增 值 税 。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 包 括 以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为 主 ,并 兼 营 销 售 服 务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在 内 。河 南 省 国 家 税 务 局营 改 增 问 题 快 速 处 理 机 制 专 期 三问 题 四 营 改 增 纳 税 人 兼 营 和 混 合 销 售 有 什 么 区 别 ?答 复 :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636号
27、) 文 件 规 定 : 纳 税 人 兼 营 销 售 货 物 、劳 务 、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 适 用 不 同 税 率 或 者 征 收 率 的 , 应 当 分 别 核 算 适 用 不 同 税 率 或 者 征 收 率 的销 售 额 ; 未 分 别 核 算 的 , 从 高 适 用 税 率 。 一 项 销 售 行 为 如 果 既 涉 及 货 物 又 涉 及 服 务 , 为 混 合 销 售 。二 者 的 区 别 在 于 : 兼 营 是 指 纳 税 人 经 营 的 业 务 中 , 有 两 项 或 多 项 销 售 行 为 , 但 是 这 二 项 或 多 项 销 售 行 为没
28、有 直 接 的 关 联 和 从 属 关 系 , 业 务 的 发 生 互 相 独 立 。 如 纳 税 人 即 有 销 售 货 物 业 务 , 又 有 不 动 产 出 租 的 业 务 ,还 有 销 售 金 融 服 务 的 业 务 ; 而 混 合 销 售 是 一 项 销 售 行 为 , 虽 然 既 涉 及 货 物 又 涉 及 服 务 , 但 二 者 之 间 有 直 接 关联 或 互 为 从 属 关 系 。 如 商 场 销 售 空 调 的 同 时 提 供 送 货 上 门 、 安 装 服 务 。河 南 省 国 家 税 务 局营 改 增 问 题 快 速 处 理 机 制 专 期 四问 题 二 营 改 增 前
29、 , 生 产 钢 构 件 并 负 责 安 装 施 工 的 企 业 , 销 售 钢 构 件 按 照 销 售 货 物 适 用17%税 率 计 提 销 项 税 额 ,安 装 施 工 费 按 照 建 筑 业 适 用 3%税 率 全 额 缴 纳 营 业 税 。 营 改 增 后 , 这 种 业 务 如 何 处 理 ?答 复 : 一 项 销 售 行 为 如 果 既 涉 及 服 务 又 涉 及 货 物 , 为 混 合 销 售 。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的 单 位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 按 照 销 售 货 物 缴 纳 增 值 税 。 从 事 货
30、物 的 生 产 、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商 户 , 包 括 以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为 主 , 并 兼 营 销 售 服 务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在 内 。海 南 省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试 点 问 答 ( 二 )13 什 么 是 混 合 销 售 ?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如 何 缴 纳 增 值 税 ?答 : 根 据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第 四 十 条 规 定 , 一 项 销 售 行 为 如 果 既 涉 及 服 务 又 涉 及 货 物 ,为 混 合 销 售 。 从 事
31、货 物 的 生 产 、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 按 照 销 售 货 物 缴 纳 增 值税 ;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 按 照 销 售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本 条 所 称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 包 括 以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 批 发 或 者 零 售为 主 , 并 兼 营 销 售 服 务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在 内 。海 南 省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试 点 知 识
32、问 答 ( 一 )11.什 么 是 混 合 销 售 ?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如 何 缴 纳 增 值 税 ?答 : 根 据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第 四 十 条 规 定 , 一 项 销 售 行 为 如 果 既 涉 及 服 务 又 涉 及 货 物 , 为 混 合销 售 。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 按 照 销 售 货 物 缴 纳 增 值 税 ; 其他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 按 照 销 售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本
33、条 所 称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 包 括 以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为 主 ,并 兼 营 销 售 服 务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在 内 。兼营全国篇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财 税 2016 36号第 三 十 九 条 纳 税 人 兼 营 销 售 货 物 、 劳 务 、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 适 用 不 同 税 率 或 者 征 收 率 的 , 应当 分 别 核 算
34、适 用 不 同 税 率 或 者 征 收 率 的 销 售 额 ; 未 分 别 核 算 的 , 从 高 适 用 税 率 。第 四 十 条 一 项 销 售 行 为 如 果 既 涉 及 服 务 又 涉 及 货 物 , 为 混 合 销 售 。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的 单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 按 照 销 售 货 物 缴 纳 增 值 税 ;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 按 照销 售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本 条 所 称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的 单
35、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 包 括 以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 批 发 或 者 零 售为 主 , 并 兼 营 销 售 服 务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在 内 。第 四 十 一 条 纳 税 人 兼 营 免 税 、 减 税 项 目 的 , 应 当 分 别 核 算 免 税 、 减 税 项 目 的 销 售 额 ; 未 分 别 核 算 的 , 不 得 免税 、 减 税 。附 件 2: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有 关 事 项 的 规 定( 一 ) 兼 营 。试 点 纳 税 人 销 售 货 物 、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36、 不 动 产 适 用 不 同 税 率 或 者 征 收 率 的 , 应当 分 别 核 算 适 用 不 同 税 率 或 者 征 收 率 的 销 售 额 , 未 分 别 核 算 销 售 额 的 , 按 照 以 下 方 法 适 用 税 率 或 者 征 收 率 :1.兼 有 不 同 税 率 的 销 售 货 物 、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 从 高 适 用 税 率 。2.兼 有 不 同 征 收 率 的 销 售 货 物 、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 从 高 适 用 征 收 率 。3.兼
37、 有 不 同 税 率 和 征 收 率 的 销 售 货 物 、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 从 高 适 用 税 率 。国 家 税 务 总 局全 面 推 进 营 改 增 打 通 最 后 一 公 里 访 谈 实 录 整 理22.我 在 县 城 开 了 个 小 影 楼 , 主 要 给 人 照 相 和 冲 洗 照 片 , 同 时 还 卖 一 些 相 册 、 相 框 和 简 单 的 照 相 器 材 ,原 来 就 是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这 次 营 改 增 对 我 有 什 么 影 响 , 会 不 会 要 多 缴 税 呢 ? 国
38、家 税 务 总 局 总 经 济 师 任 荣 发 听 您 讲 的 情 况 , 涉 及 您 的 企 业 每 月 经 营 规 模 的 大 小 , 并 且 在 提 供 照相 服 务 的 同 时 销 售 一 些 货 物 , 属 于 兼 营 行 为 。营 改 增 后 , 如 果 您 的 企 业 , 提 供 照 相 服 务 的 年 营 业 额 在500万 元 以 下 , 仍 可 继 续 登 记 为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按 照 3%的 增 值 税 征 收 率 , 直 接 乘 以 营 业 额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 与 原 先 按5%的 营 业 税 税 率 计 算 缴 纳 营 业 税
39、相 比 , 这 部分 照 相 服 务 的 税 收 负 担 , 将 直 接 下 降40%。如 果 您 的 企 业 规 模 更 小 , 营 改 增 前 , 每 月 提 供 照 相 服 务 的 营 业 额 在3万 元 以 下 , 货 物 的 销 售 额 也 在3万 元 以 下 ,相 信 您 已 经 分 别 享 受 了 小 微 企 业 增 值 税 、 营 业 税 免 税 政 策 。 营 改 增 后 , 小 微 企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力 度 保 持 不变 , 也 就 是 说 , 如 果 您 提 供 照 相 服 务 与 卖 相 册 、 相 框 仍 然 分 开 核 算 , 两 者 的 月 销
40、售 额 仍 然 都 分 别 低 于3万 元 , 将 继 续分 别 享 受 免 税 政 策 , 不 会 从 营 改 增 前 的 无 税 户 , 变 成 营 改 增 后 的 有 税 户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纳 税 服 务 司 关 于 下 发 营 改 增 热 点 问 题 答 复 口 径 和 营 改 增 培 训 参 考 材 料 的 函税 总 纳 便 函 2016 71号3.营 改 增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 同 时 有 房 屋 租 赁 业 务 , 可 否 开 一 张 租 赁 发 票 , 再 开 一 张 物 业 服 务 费 发 票 , 以 区别 不 同 税 率 ?答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6 36号 ) 第 三 十 九 条 规定 , 纳 税 人 兼 营 销 售 货 物 、 劳 务 、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 适 用 不 同 税 率 或 者 征 收 率 的 , 应 当 分 别 核 算适 用 不 同 税 率 或 者 征 收 率 的 销 售 额 ; 未 分 别 核 算 的 , 从 高 适 用 税 率 。因 此 , 适 用 不 同 税 率 的 项 目 应 分 别 开 具 。 但 可 以 在 同 一 张 发 票 上 开 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