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车船税 车辆购置税,第七章 其他税,第四节,第五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一节,契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第七节,第八节,第六节,第九节,第十节,第七章 其他税,一、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土地增 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二、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 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各 类企业、单位和个人。 三、征税范围 根据规定,凡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 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应缴纳土地增值 税。,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四、计税依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
2、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 房地产开发成本) (三)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简称 房地产开发费用)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六)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五、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100的部分,税 率40。,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200的部分, 税率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60。 六、计税方法 土地增值税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总额减除扣 除项目金额的余额和适用税率计征。 七、
3、减免税规定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 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被政府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免征土地增值税。 自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 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八、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 (二)纳税地点,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一、概念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 用的应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 二、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税法列举 凭证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 三、征税范围 (一)合同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
4、征税的其他凭证 四、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第二节 印花税,(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五、税率 印花税按不同的应税凭证,确定税目和税率,有比例 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 六、计税方法 (一)按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按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七、缴纳方法 (一)一般方法 (二)简化方法 1.以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缴纳印花税 2.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 3.代扣税款汇总缴纳印花税,第二节 印花税,八、减免税规定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者抄本;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 校所立的书据;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农民个人书立的 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 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及国家金 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 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 军事物资运输结算凭证、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结算 凭证、新建铁路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第二节 印花税,九、征收管理 (一)纳税环节 (二)纳税地点,第二节 印花税,一、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 金收入,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房屋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 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和使用人。产权出典的,由 承典人缴纳房产税。 三、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6、不涉及 农村的房屋。 四、计税依据 (一)按房产余值计征 (二)按租金收入计征,第三节 房产税,五、税率 根据房产税计税依据的不同,税率也分为两种: 按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 按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 六、计税方法 房产税的计税方法有以下两种: 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按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计 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率)适用税 率(1.2) 房产用于租赁的,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计税公式 为: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适用税率(12),第三节 房产税,七、减免税规定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税;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免税
7、;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税;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 的房产免税。 危房免税。经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 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 临时性房屋免税。基建工地为基建施工建造的各 种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 大修房产免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从 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在 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第三节 房产税, 老年服务机构免税。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 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商品房出售前不征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 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 八、征收
8、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期限 (三)纳税地点,第三节 房产税,一、概念 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 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征税对象 (一)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三、征税范围 依法应在公安、交通、农业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 车船,具体可分为车辆和船舶两大类。 四、税率 车船税实行幅度税额 五、计税依据 根据细则规定,载客汽车划分为大型客车、中型客 车、小型客车和微型客车4个子税目,分别适用不同的 税额标准。,第四节 车船税, 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计税依据为自重 每吨,每年税额为16元至120元。 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 准计征车船税
9、。 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 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 六、计税方法 应纳车船税车船计税单位定额税率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 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第四节 车船税,七、减免税规定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拖拉机; 捕捞、养殖渔船; 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警用车船; 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 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八、征收管理 (
10、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期限 (三)纳税地点,第四节 车船税,一、概念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 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简称应税 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即车 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购买、进口、自 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 辆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 三、征收范围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类汽车、摩托车、电 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四、税率 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比例税率,税率为10。,第五节 车辆购置税,五、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依据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
11、应税车辆的计税依据 (三) 纳税人以自产、受赠、获奖或其他方式取得 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依据 六、计税方法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公式 (二) 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公式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 的自用车辆的计税公式 七、减免税规定 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 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军队和武警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第五节 车辆购置税, 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 度、报汛(警)、联络的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 车免税; 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 产小汽车免
12、税;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 已经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问题需将该车辆 退回生产厂家的,可凭生产厂家的退车证明办理退 税。退税时必须交回该车车购税原始完税凭证;不能 交回该车原始完税凭证的,不予退税。 已经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问题需由车辆生 产厂家为车主更换车辆的,可凭生产厂家的换车证明 及所更换的新车发票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并交回原 车车购税原始完税凭证;不能交回原始完税凭证的, 不予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第五节 车辆购置税,八、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 (二)纳税地点,第五节 车辆购置税,一、概念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 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
13、产税。 二、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 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三、征收范围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予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予 (五)房屋交换 四、计税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 卖,为成交价格;,第六节 契机, 土地使用权赠予、房屋赠予,由征收机关参照土 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 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五、税率 契税税率为3%5的幅度比例税率。实际适用税率,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按 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14、。 六、计税方法 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七、减免税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 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 施的,免征;,第六节 契机,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 予减征或者免征;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 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 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 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
15、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 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 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第六节 契机,八、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期限 (三)纳税地点,第六节 契机,一、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 实际占有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 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 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三、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四、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
16、地面积(平方 米)为计税依据。,第七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五、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每平方米年税额: 大城市15元至30元; 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小城市09元至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六、计税方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是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 的土地面积和适用单位税额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七、减免税规定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第七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
17、生产用地; 经批准开山镇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 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的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 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八、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 (二)纳税地点,第七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一、概念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 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其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二、纳税人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 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三、征税范围 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占用的耕地。耕地是指用 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四、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 五、税率 人均耕地
18、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 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第八节 耕地占用税, 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 为8元至40元; 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 为6元至30元; 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六、计税方法 耕地占用税从量定额征收,应纳税额是依据纳税人实 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和适用单位税额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七、减免税规定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学校、 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 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
19、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第八节 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 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 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 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 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 用税。 八、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期限 (三)纳税地点,第八节 耕地占用税,一 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 税、营业税税额为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二、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为缴纳增值税、消
20、费税、 营业税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三、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较广。具体包括城市、 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 区。 四、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实行差别比例税率,第九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五、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 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以“三税”税额为计 税依据,是指“三税”实际缴纳税额,不包括加收的 滞纳金和罚款。 六、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 业税额适用税率 七、减免税规定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 市维护建设税。 对出口产
21、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纳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九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 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八、征收管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比照增值税、营业税、 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九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一、概念 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 税、营业税税额为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二、纳税人 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 税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 三、计税依据 教育费附加是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并与增值税、消 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四、计征比率 教育费附加的计征比率为3。,第十节 教育费附加,五、计税方法 应纳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 税、营业税额征收比率 六、减免税规定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 教育费附加。 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纳 的教育费附加。 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 税,同时退还已纳的教育费附加。 七、征收管理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比照增值税、营业税、消费 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节 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