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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第十五章 共有.ppt

上传人:scg750829 文档编号:10013987 上传时间:2019-09-28 格式:PPT 页数:41 大小:265.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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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十五章 共有,(一) 共有的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对同一标的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在共有关系中,共享所有权的人称为共有人,共有标的物称为共有物或共有财产,共享的所有权称为共有权,共有人之间因财产共有形成的权义关系,称为共有关系。,一、共有的概念与特征,(二) 共有的特征,2.客体:特定的独立物(单一物、合成物或集合物),4.性质:相同或不同性质的所有权 的联合,非独立所有权类型,1.主体:两个以上自然人或单位,3.内容: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 的份额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即应有份)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

2、有关系,二、按份共有,(一)按份共有的概念,(二)按份共有的特征,2.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而不是局限在共有财产的某一部分上),1.各个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分享权利、分担义务,3.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相当于分别所有的权利(但各个份额并不是一个完整所有权),(三)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1.共有物的使有收益权,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这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2.共有物的处分,(1)份额的处分,份额的确定:自行约定(通常为出资比例)或依照法律规定加以确定(如因添附而产生的按份共有);各共有人份额无法确定时,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

3、额享有。,份额的处分: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的处分。因共有人的份额抽象而非具体,因此份额的处分仅指法律上的处分,法理基础:各共有人的份额是所有权量的一部分,具有所有权的效力。,份额的分出(99),分割方法:实物分割(不损害共有物的使用性能和其他共有人的权利的前提下)、变价分割和作价补偿。,原则:共有人有权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除非基于该共有物的目的而不能分割或约定不得分割(重大理由除外)。,即:共有人将自己的应有部分从共有物中分离出来,退出共有关系。,份额的转让(101),又称份额的出让,指共有人将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出让给他人的行为。,转让方式:a.动产:如按份共有人依约占有共有物特定部分的

4、,受让人可请求交付;b.不动产:登记,转让限制: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立法宗旨:简化共有人之间的关系,防止因外人的介入而使共有人内部关系趋于复杂。,数个共有人欲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应由转让份额的共有人决定。,份额的抵押(担保法解释541),份额的出租,指按份共有人将其按照份额对共有物享有的使有权与收益权出租给他人的行为,份额的抛弃,应有份额与所有权一样,具有弹力性,一部分应有份额消灭时,其他应有份额随之扩张,因此,某一共有人抛弃其份额时,其他共有人按其比例分享抛弃部分的所有权,(2)整个共有物的处分,法律处分与事实处分:共有份额2/3以上或全体共有人同意。约定除外。,3.共有物的管理及费用负担,原则

5、:均得为之(份额负担),约定除外,(1)保存行为。即以维持共有物的现状为目的,保持共有物的完好状态,通过相应的管理措施,避免共有物的毁损、灭失.,a.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分部分或者分时间使用;,b.将共有物交个别共有人使用,其他共有人获得补偿;,c.将共有物出租。,(2)使用行为,使用方法:,(3)简单修缮,(4)重大修缮(改良行为),2/3以上份额或全体共有人同意改良行为:所谓改良行为是指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对共有物进行的加工、修理等行为,以增加共有物的效用或价值。,(四)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1、共有人对第三人的权利,2、共有人对第三人的义务,共有人就共有物产生连带债权,但法律另有规定或

6、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的除外。,共有人就共有物产生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务的除外。,【案例】,甲乙丙共有一房屋,甲享有50%的份额,乙享有20%的份额,丙享有30%的份额。房屋出租给丁居住。在租赁期间,甲欲抛弃自己的份额。,(1)被抛弃的份额应当如何处理,A.归国家所有B.由乙丙共同共有C.由乙丙各自享有一半D.由乙丙按照比例享有,(2)如果甲想转让份额,此时乙和丙以相同价格都主张优先购买权,下列方案中正确的是( ),A.乙、丙一人买一半 B.乙、丙按照各自份额购买 C.乙、丙抓阄决定 D.由甲决定卖给谁,(3)如果甲想转让份额,如果丙和丁以相同价格都想

7、购买,然如何处理( ),A.由丙购买B.由丁购买C.丙和丁各买一半D.由甲决定卖给谁,A.甲、乙、丙负连带责任B.甲、乙、丙负按份责任C.丁承担责任D.甲、乙、丙、丁负连带责任,(4)如果该房屋的因年久失修一根横梁掉下,砸伤行人戊,此时的责任承担( ),(5)如果阳台上的花盆掉下,砸伤行人己,此时的责任承担( ),A.甲、乙、丙负连带责任B.甲、乙、丙负按份责任C.丁承担责任D.甲、乙、丙、丁负连带责任,(6)在租赁期间,由于没有缴税,而导致请求税款的义务由谁承担( ),A.甲、乙、丙负连带责任B.甲、乙、丙负按份责任C.丁承担责任D.甲、乙、丙、丁负连带责任,案例:甲乙丙三村分别按20、30

8、、50的比例共同投资兴建一座水库,蓄水量10万立方米,约定用水量按投资比例分配。某年夏天,丙村与丁村约定当年7月 中旬丙从自己的用水量中向丁供应灌溉用水1万立方米,丁支付价款1万元。供水时,水渠流经戊村,戊村将水全部截流灌溉本村农田。丁村因未及时得到供水,致 秧苗损失5000元。丁村以为丙村故意不给供水,遂派村民将水库堤坝挖一缺口以放水,堤坝因此受损,需花2万余元方可修复。因缺口大,水下泻造成甲村鱼塘 中鱼苗损失2000元。由于发生了上述情形,乙村欲将其30的份额转让给庚村。,现问: (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丙村与丁村之间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丁村秧苗损失可向谁索赔?

9、为什么? (4)对于堤坝毁坏谁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为什么? (5)甲村鱼苗损失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6)如果同时己村也向甲村鱼塘排放污水,致鱼苗损失3000元,己村与丁村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7)乙村如欲将其30的份额转让给庚村,乙村应履行何种义务?甲、丙享有何种权利? (8)乙村转让份额后,合伙对外欠债1万元,甲乙丙庚村承担何种责任?,台湾又称公同共有,是指数人依据法律之规定或合同之约定而形成某一共同关系,基于该共同关系而不分份额地共享一物的所有权,三、共同共有,(一)共同共有的概念,(二)共同共有的特征,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1、共同共有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存续

10、为前提,2、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各共有人的应有份额,(三)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1、各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2、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3、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重大理由外),4、为共有物所支出的费用应由全体共有人平均分担,5、共同共有人的先买权,意见第92条:“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同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规定优先购买权的目的:保存和发挥物的效用。,(四)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1、共有人对第三人的权利,2、共有人对第三人的义务,共

11、有人就共有物产生连带债权,但法律另有规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的除外。,共有人就共有物产生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务的除外。,(五)共同关系的类型,1、夫妻共有财产,2、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有,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而发生的共有形式。,家庭共有财产主体指对家庭共有财产形成作出过贡献的家庭成员,3、共同继承的财产,4、合伙财产,这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各继承人基于继承遗产而发生的共有关系。,尚存争论。因为其投资和收益是按比例划分份额的。但就共有财产的管理来看,系共同管理,个人无权处分,共有关系解除前

12、,也不得分割共有财产。,5、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案例】,王某写信给其侄女王芳,表示要赠与5000元美金,王芳回信表示接受,但此款因故一直未实际给付。后王芳与李岩登记结婚,婚后第六个月接到王某的赠金5000元美金。该项钱款依法( ),A、应属于王芳的婚前个人财产 B、应属于王芳与李岩的夫妻共同财产 C、属于婚前取得,但归二人共有 D、属于婚后取得,归二人共有,四、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1.产生的原因不同,2.权利享有与义务承担不同,3.分割的限制不同,

13、4.共有物的管理不同,5. 对应有部分的处分不同,6. 共有关系的存续期间不同,5、推定的按份共有,物权法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简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五、相邻关系的概念,二、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一)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二)相邻关系的客体是相邻各方行使不动产的所

14、有权或使用权时互相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所追求的利益。,(三)相邻关系生常因不动产相邻而发生。,(四)相邻关系的内容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不作为两个方面。即相邻不动产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的要求对方为其行使权利给予必要方便的权利和对方接受此种必要限制的义务。,1.相邻土地使用关系,2.相邻防险、排污关系,3.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4.相邻管线安设关系,5.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6.相邻竹木归属关系,三、相邻关系的种类,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二、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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