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及社區營造條例草案,社區工作,兩個法規比較,社區發展工作綱要屬行政命令未具法律位階社政單位推動社區發展工作之依據 社區營造條例具有法律的位階,但是尚未完成立法將成為各部會推動社區營造的依據,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的名詞定義,社區:經鄉(鎮、市、區)社區展主管機關劃定,供為依法設立社區發展協會,推動社區發展工作之組織與活動區域。 社區發展:社區居民基於共同需要,循自動與互助精神,配合政府行政支援、技術指導,有效運用各種資源,從事綜合建設,以改進社區居民生活品質。 社區居民:設戶籍並居住本社區之居民。,社區發展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 直轄市:直轄市政府;縣(市):縣(市)政府
2、; 鄉(鎮、市、區):鄉(鎮、市、區)公所。(有三個層級),社區發展促進委員會,設置:各級主管機關得設置。 功能: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社區發展業務。 成員:邀請學者、專家、有關單位及民間團體代表、社區居民組成。,社區劃定之權責及依據,由鄉(鎮、市、區)主管機關劃定。 以歷史關係、文化背景、地緣形勢、人口分布、生態特性、資源狀況、住宅型態、農、漁、工、礦、商業之發展及居民之意向、興趣及共同需求等因素為依據。,社區組織,鄉(鎮、市、區)主管機關應輔導社區居民依法設立社區發展協會。 社區發展協會依章程推動社區發展工作。 所謂依法,是指依據人民團體法。,社區發展工作之推動程序,應循調查、研究、
3、諮詢、協調、計畫、推行及評估等方式辦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組成及權力,是社區發展協會最高權力機構。 由下列成員組成:一、個人會員:由社區居民自動申請加入。二、團體會員:由社區內各機關、機構、學校 及體申請加入。 團體會員依章程推派會員代表一至五人。 社區外贊助社區發展協會之其他團體或個人,得申請加入為贊助會員。 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理事會、監事會的產生,理事會、監事會由會員(會員代表)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中選舉理事、監事分別組成之。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四年,除章程另有限制外,連選得連 任。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社區發展協會之職員,社區發展
4、協會置總幹事一人,並得聘用社會工作員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推動社區各項業務。,社區資料的建立,歷史、地理、環境、人文資料。 人口資料及社區資源資料。 社區各項問題之個案資料。 其他與社區發展有關資料。,社區發展協會如何推動工作,應針對社區特性、居民需要,配合政府社區發展指定工作項目、政府年度推薦項目、社區自創項目,訂定社區發展計畫、編訂經費預算、積極推動。,社區發展指定工作項目,一、公共設施建設 二、生產福利建設 三、精神倫理建設,公共設施建設,新(修)建社區活動中心。 社區環境衛生及垃圾之改善與處理。 社區道路、水溝之維修。 停車設施之整理與添設。 社區綠化與美化。,生產福利建設,社區生產建
5、設基金之設置。 社會福利之推動。 社區托兒所之設置。,精神倫理建設,改善社會風氣重要措施及國民禮儀範例之倡導與推行。 鄉土文化、民俗技藝之維護與發揚。 社區交通秩序之建立。 社區公約之制訂。 社區守望相助之推動。 社區藝文康樂團隊之設立。 社區長壽俱樂部之設置。 社區媽媽教室之設置。 社區志願服務團隊之成立。 社區圖書室之設置。 社區全民運動之提倡。,社區發展協會之經費來源,會費收入。 社區生產收益。 政府機關之補助。 捐助收入。 社區辦理福利服務活動之收入。 基金及其孳息。 其他收入。,各級主管機關輔導權責,會同相關單位辦理評鑑、考核、觀摩。 對社區發展工作有關人員應辦訓練或講習。 對業務績
6、效良好之社區應予獎勵。,社區發展統計(94.6.30),社區營造條例草案立法目的,將社區營造與公民參與機制法制化 未來地方社區居民針對社區總體營造事務得經由適當合法程序,制定適合當地個別需要之社區營造協定,作為行政單位與社區居民遵行之依據 保障社區居民對於社區發展及社區營造等公共事務之參與,社區的意義,指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內,就特定公共議題,並依一定程序確認,經由居民共識所認定之空間及社群範圍 打破以往用特定行政區域之劃定方式,並限定以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內為範圍(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的社區:經鄉、鎮、市、區公所劃定,供為依法設立社區發展協會,推動社區發展工作之組織與活動區域),社區營造的主
7、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業務計畫推動及規劃原則,擬訂業務計畫時,應充分提供各項計畫內容及預算資源之訊息 採行由下而上之規劃、申請及執行模式 以社區自主性、自發性、綜合性及永續性為原則 充分考量社區內不同業務項目與期程間之整合及延續,社區營造協定的類別,社區建議:針對社區公共事務之建議 社區憲章:針對社區未來發展和營造目標之基本原則 社區公約:針對社區公共事務領域所形成之具體行為規範 社區計畫:針對開發、利用和保存社區土地、空間、景觀、環境及各種有形資產之實質計畫案,社區營造協定之申請,由社區團體,
8、檢具提案申請書、在該社區內設籍、居住、置產或經商者三十人以上之連署人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請處理 社區團體包括村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學校、機構、農漁會、合法立案之社區宗教團體、文史團體及其他非營利組織等,社區營造協定之審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收受提案申請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審查 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辦公聽會或社區居民投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書面審查期間,要求提案之社區團體召開社區團體協議會議,並得指派代表與會,社區營造條例(草案)通過後的影響,調整了各部會的定位:由內政部負責社區組織的骨幹部分,其他部會則提供社區可發展的實質內容。 社區自主:社區有權制定自己社區的管理規定,實現社區自治、建立協調機制,提供民眾參與公共事務的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