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民事起诉状原告:天津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 88 号 D 座 2 门 1002 室;法定代表人:于德海,董事长。被告: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电子工业区俊凌路 9 号经济发展中心 3003-58;法定代表人:韩作军,董事长。 诉讼请求:1.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款 1500 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原津南区粮食局粮油综合加工厂综合楼项目的开发商,原告原名称为天津开发区瑜盛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月 日工商名称变更为天津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胜公司) ;原告与被告于 200
2、0 年 11 月 15 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原名称为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建筑工程公司,后工商名称变更为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天河公司) ,合同约定工程项目“津南区粮食局粮油综合加工厂综合楼(谷星里)商住楼二棟,面积为 8110 平米(按实际) ,每平方米 705 元,工程造价为572 万元(变更图纸增减项目按实际增减) ,施工期限为自 2000 年11 月 20 日至 2001 年 7 月 20 日。2000 年 11 月底原告进场施工, 2002 年工程竣工交付后,被告因原告拖欠工程款为由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起诉,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 2003 年 5 月 13 日作(
3、2003)南经初字第 479 号2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原告在谷星里商住楼住宅 22 套、底商 10 套。本案经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三次审理,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发回充审,历经 6 年多的诉讼,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09年 7 月 31 日作出(2008)二中民四终字第 1404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原告给付被告工程 1224139.71 元。在此案诉讼期间,被告从2003 年 4 月 6 日起至 2004 年 11 月 23 日止,以其名义对外销售原告房屋 52 套,其中违法销售 2003 年 5 月 13 日作(2003)南经初字第 479 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住宅 18 套、底商
4、6 套,且此房产实际买受人均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津南区法院判决涉案房产归实际买受人所有并依法执行为其办理了产权登记,被告已实际不能归还私自卖出的查封房产。被告违法销售查封房产,侵犯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利,给原告造成了巨大财产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对私卖房产按房产现值进行赔偿,被告违法销售 2003年 5 月 13 日作(2003)南经初字第 479 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住宅 18 套、底商 6 套,房产现值为 1500 万元。就以上赔偿事宜原告多次找津南法院和被告协商,津南区法院作为执行法院没有任何说法,且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具状人:天津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 O 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