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交流,2015年元月,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1. 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2. 研究开发(RD)费用的加计扣除3.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新规定4. 技术转让的税收优惠5. 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的征税问题,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据 优惠的内容与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变化 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管理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备案资料,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5条、第28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3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
2、火2008362号),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内容与条件,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5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2)RD占销售收入的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 5)高新技术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08.4.14),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高企定义: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
3、、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大专以上的科技人员占比30%,研发人员占比10%;近3年RD占比3%-6%,且60%在国内;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60%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数量、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四项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7,2.网上注册登记,3.准备并提交材料,4.审查认定,备案、公告、颁发证书,5.公示,核实处理,无异议,有异议,6.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程序,1.自我评价,根据认定条件自我评价,注册网址: ;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应提交的材
4、料,60日内:专家评审意见+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认定机构的认定意见、确定名单,公示15日,证书有效期:3年,高新企业优惠管理,认定合格: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申请减免: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享受减免: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备案管理: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高新企业优惠备案资料,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企业当
5、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究开发费用(RD)加计扣除,RD的范围:研发活动的确定 RD费用的范围 RD费用范围比较 RD加计扣除的申报管理 RD加计扣除应报送的资料,RD的范围:研发活动的确定,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RD的居民企业 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企业为获得(非人文社会的)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
6、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指引:RD活动的判断依据和方法,RD费用的范围,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财税201370号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
7、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研发费用的范围比较(一),研发费用的范围比较(二),RD加计扣除的申报管理,对RD实行专账管理,按规定分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实际发生金额实际发生的RD,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据实扣除,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再按规定加计扣除 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资料。申报不真实、不齐全的不
8、能享受加计扣除 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企业集团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RD可在成员间合理分摊;但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明确合理分摊办法,否则不能加计扣除 。,17,对财务核算的要求,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第九条)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
9、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第十条),RD加计扣除应报送的资料,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中介机构出具的当年研究开发费用的鉴证报告。,19,财务会计核算 第十条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科目设置:管理费用研究开发
10、费用XX项目;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科目设置:(1)研发支出 费用化支出 XX项目; (2)研发支出 资本性支出 XX项目;,20,注意事项,1、不能把正常生产的材料当作试制用材料;2、人员工资要与立项计划书保持一致;3、研发费的支出在时间上要与立项书的安排的时间尽量保持同步;4、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需冲减研究开发费,不得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新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
11、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新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
12、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技术转让的税收优惠,税收优惠的内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优惠管理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转让主体:居民企业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境外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商务
13、部门认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技术转让优惠内容,1999.10.1:企业和个人取得的 “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 2008.1.1: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500万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减半征收,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收入: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能计入。技术转让成本: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计税基础已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相关税费: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
14、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技术转让优惠管理,单独核算: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免税备案: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的资料,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的征税问题,政策依据不征税收入与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的一般征税规定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的不征税条件,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和实施条例(第26条)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
15、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不征税收入与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财政性资金的一般征税规定,国家投资和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资金不征税,其他的应计入应税所得征税;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的不征税条件,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谢谢大家!,十堰智久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魏建 13872775088QQ:80430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