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教育保险条例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子女教育保险(b)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或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0-17 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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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教育保险条例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子女教育保险(b)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或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0-17 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的。
2、子女教育保险B条款1999年版 子女教育保险B条款1999年版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子女教育保险B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或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二十至五。
3、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子女教育保险(A)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 0-14 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
4、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子女教育保险A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二十至五。
5、子女教育保险通用条款 子女教育保险通用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子女教育保险a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
6、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 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投保条件第二条 凡身体健康、年龄在 50 周岁以下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出生满一个月至 21 周岁的子女或其他有抚养关系的婴幼儿或青少年(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保险金额第三条 小学教育保险金、初中教育保险金、高中教育保险金、大学教育保险金最低年领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婚嫁保。
7、子女教育保险条款 子女教育保险条款 子女教育保险条款子女教育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子女教育保险a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二十至。
8、子女教育保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子女教育保险(b)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或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 0-17 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