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PPT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解读,前 言 主要内容一、关于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工作原则二、关于生产、经营、使用三、关于检验、检测四、关于监督管理五、关于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六、关于法律责任七、关于附则 一些需要探讨的问题(疑惑问题共同探讨),前 言,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PPT课件Tag内容描述:

1、第4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开始施行。
本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进了一大步,进入了一个重要的历史时期。
,前 言,综合评述 本法更加明确了企业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突出了安全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奠定了“三驾马车”工作新格局,为政府职能转变留下了改革空间,制定了分类监管的制度和淘汰报废、缺陷召回等一系列新机制,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同时也提出了安全与节能并举的工作原则。
特设法的制定凸显了这一理念:特种设备安全必须靠法律监管、靠制度监管。
法律的有效实施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需要每个人自觉增强安全意识。
,本法与条例比十个突出特点:, 进一步完善了特种设备管理的制度。
突出两原则:即对特种设备实施分类监管和重点监管。
完善了监管的范围,使特种设备的监管形成完整的链条,增加了对经营、销售(包括租赁)环节的监管。
明确各方的主体责任,特别是突出了企业的主体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和节能工作相结合。
确立了特种设备的可追溯制度。
确立了特种设备的召回制度。
确立了特种设备的报废制度。
在事故的责任赔偿中体现民事优先的原则。

2、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10章86条。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
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有力推动了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提升。
同时,食品安全工作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监管实践中一些有效做法也需要总结、上升为法律规范。
为进一步细化和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解决实践中仍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近期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1,OPTION,请点上方标题击进入小视频,截至11月2日10时,南昌全市范围内医疗机构现有住院患者39人,无重症、危重和死亡病例。
根据病例临床症状、疾控机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以及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结合监管部门对企业生产销售过程的现场调查,判定该事件为一起由肠炎沙门氏菌引起的细菌性食物中毒事件。
经核查,造成该起事件的中毒食品为10月25日卡拉多生产配送加工的“爆浆松松”“流心泡芙”两款产品。
主要原因系该两款产品的馅料生产过程中,工作人员未按规程操作,导致生料混入熟料,造成馅料被肠炎沙门氏菌污染。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立案调查结果,认为江西卡拉多食品有限公司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已将案。

3、任原则 第八部分 国家有关要求,第一部分 食品安全法立法宗旨、 意义和必要性,一、立法背景 二、立法宗旨 三、必要性及意义,第二部分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一)食品安全的范畴 (二)食品的范畴 (三)本法的空间、时间和内容范畴(四)本法的对象范畴(适用范围),第三部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一、国际上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的类别(模式) 二、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 三、食品安全法所确立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第四部分食品安全主要监管制度,(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四)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五)食品生产经营分级许可管理制度 (六)不安全食品召回与停止经营制度 (七)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八)免费许可及服务制度 (九)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十)不安全食品禁止生产经营制度,第五部分 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及相关制度,(一)食品生产经营与餐饮服务许可制度 (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四)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经营责任 (六)食品召回制度 (七) GMP、HACCP 制度。

4、要求不相适应,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城市道路拥堵问题日趋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突出表现在: (一)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道路交通事故持续多年上升。
交通事故起数从1986年的29万起上升到2002年的77万多起,年均增长6.3%。
死亡人数由5万人上升到10.9万人,年均增长5%。
去年全国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0.9万人,受伤56.2万人,直接经济损失33.2亿元。
群死群伤的特大事故频发。
2000年至2002年,平均每年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40起左右。
(二)道路交通拥堵问题严重。
大多数城市不同程度存在交通拥堵现象。
全国667个城市中,约有三分之二城市交通高峰时段主干道机动车车速下降,出现拥堵。
一些大中城市交通拥堵严重。
交通环境脆弱,路网通行效率下降,主、次干道车流缓慢,常发大面积、持续时间长的拥堵。
居民出行时间、交通运输成本明显增加。
北京等特大城市交通高峰主、次干道交通流已达到饱和或超饱和状态。
部分公路的个别路段也开始出现严重交通拥堵。
今年以来,10多条国道和八达岭高速均发生了超过10小时以上的交通堵塞。
,2、道路交通安全法。

5、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机动车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机动。

6、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后果严重!,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最近案例: 2019年1月15日上午,一辆黑色大众轿车以其独特的造型在网络上引发热议。
在网友曝光的照片中可以看到,车辆后方牌照的最左端被一团白色的东西遮挡住。
仔细查看可以发现,。

7、通行、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国家鼓励和支持先进科学技术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中的应用。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上交通安全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辖区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2理工作。
第五条 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海上交通安全意识。
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严格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六条 从事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从事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获得航海保障和海上救助的权利,承担维护海上交通安全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妨碍海上交通安全与秩序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船舶和海上设施第七条 船舶、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以及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关系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依法由。

8、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船舶检验和登记第四条 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第五条 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第三章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第六条 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第七条 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
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第八条 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第九条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第四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条 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2第十一条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和港口。
但是,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意外情况,未及获得批准,可以在进入的同时向主管机关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
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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