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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与操作实务Tag内容描述:
1、 信息更丰富、操作更方便、沟通更有效森涛培训网() 客服热线:02034071250 2008年金融业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实施条例解析及新准则下的财务报告分析高层研讨会 【时间地点】 2008年5月16-18日 北京 【参加对象】 各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租赁业及证券监管专业人士、基金经理、资产管理与投资银行专业人士、创投项目经理、证券分析师及金融机构财务人员、上市公司独立。
2、企 业。
解读:本条主要界定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问题;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中所界定的纳税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 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外商投资所得税法中所界定的纳税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从事生 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 经济组织。
与老法相比,新法对纳税人的界定更具概括性,外延也更大;如引用了“ 组织”的概念;通过引入这个概念,使得税法对纳税人的 规定更加抽象、更加全面、更加 简洁、更加严谨; 另外,新法也首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外一致。
税收筹划思路:一是如要规避企业所得税尽量将企业注册在企业所得税税率比境内低的境外或地区;二 是 注 册 个 人 独 资 或 个 人 合 伙 企 业 ,不 仅 只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而 且 可 以 按 营 业 收 入 核 定 应 纳 税 所 得率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
根 据 各 地 对 个 。
3、3) 减免税收入:指税法规定的各项可以免税或减税的收入,如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收入及其他税收优惠规定的可以减免税的收入。
(4) 扣除额:法 第八条(5)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指以前年度发生的尚在弥补期限内的亏损额可以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法 第十八条条例 第十条新旧差别:旧:“免税所得”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后减除。
国 税发【1999 】34 号文规定: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
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
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结果:如果纳税人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即纳税调整后亏损时,或在纳税调整后有利润,但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亏损或为利润但不够完全减除“免税所得”时, “免税所得”将不能完全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导致对“免税所得”征税。
新:“不征税收入 ”和“免税收入 ”在“扣除额”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前直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结果:保证纳税人的“免税所得”真正免税。
计算。
4、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操作实务解析主讲人 吴得林北京德和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与原税法相比的重大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体系图4个方面的重大变化,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五个统一统一税法。
5、法 第七条(3) 减免税收入:指税法规定的各项可以免税或减税的收入,如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收入及其他税收优惠规定的可以减免税的收入。
(4) 扣除额:法 第八条(5)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指以前年度发生的尚在弥补期限内的亏损额可以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法 第十八条条例 第十条新旧差别:旧:“免税所得”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后减除。
国 税发【1999】34 号文规定: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
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
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结果:如果纳税人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即纳税调整后亏损时,或在纳税调整后有利润,但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亏损或为利润但不够完全减除“免税所得”时, “免税所得”将不能完全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导致对“免税所得”征税。
新: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在“扣除额”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前直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结果:保证纳税人的“免税所得”真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