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听证办法

百色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1154 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百色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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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百色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1154 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百色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百色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复查,是。

2、湖北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终结暂行办法鄂公安规20103 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信访事项终结工作,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正常的信访秩序,有效解决无理缠访、重复上访问题,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 、公安部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和公安部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终结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信访事项终结工作严格遵守“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谁申报、谁审查、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条湖北省公安厅设立信访事项终结评审委员会,负责信访事项的终结认定工作。终结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

3、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2009 年 03 月 27 日 15 时 56 分 258 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信访事项”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17 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三月十八日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活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 ,结合本市信访工。

4、1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复 查(复核),是指信访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书面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向原处理(复查) 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核), 上一 级行政机关受理并作出复查( 复核 )意 见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以下简称复查复核)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公正、公开,依。

5、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省政府令第 290 号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 8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代省长 二 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信访事项复查,。

6、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2008 年 6 月 16 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 1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 年 6 月 30 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04 号公布 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促使信访争议妥善解决,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对信访人作出错误的信访处理,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信访,及时对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救济,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复查,是指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

7、信访事项听证程序流程图告知并送达行政机关信访听证告知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可以适用听证程序:(一)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代表性,受群众关注,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社会影响较大的信访事项;(二)大规模集体来访,或人数较多的联名来信,经多次处理仍未息诉,需要举行听证的;(三)可能出现大规模集体来访或越级访苗头,需要以听证形式化解的信访事项;(四)涉及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信访事项,需要多个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共同研究、协调处理的;(五)因受理机关与信访人意见分歧或对法律、法规、政策理解有误,导致信访事。

8、XX 自治区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信访听证工作,公开、公正、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按政策处理信访问题的程序。第三条 信访事项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二)查明事实,维护合理;(三)解决问题与疏导调解相结合。第四条 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处理的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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