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投资基金委托管理协议甲方:智博股权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水线路 2 号增 1 号于家堡金融区服务中心 101-10法定代表人:李智勇乙方:北京掌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密云县法定代表人:王化頔鉴于1、甲方是一家注册于天津的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2、乙方是一家
私募基金委托管理协议Tag内容描述:
1、1股权投资基金委托管理协议甲方:智博股权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水线路 2 号增 1 号于家堡金融区服务中心 101-10法定代表人:李智勇乙方:北京掌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密云县法定代表人:王化頔鉴于1、甲方是一家注册于天津的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2、乙方是一家注册于北京的投资管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发挥双方各自优势,共同发展创业投资分享中国经济增长成果,经双方友好协商,在获得甲方股东会批准后,就甲方将资产委托给受委托管理人进行管。
2、编号:引导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甲方系引导基金的决策管理机构,乙方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设立的 企业。为便于引导基金的运作,发挥政府资金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委托乙方履行甲方在 (以下简称“创投机构” )的权利与义务,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双方就具体委托管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总则1.1 引导基金引导基金是由 设立的,主要用于 。引导基金应按照 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旨在发挥政府资金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
3、1委托管理协议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甲方:公司(暂定,以下简称“* 投资担保公司 ” ) ,住所地为乙方:生茂集团有限公司(暂定,以下简称“管理公司“或“管理人” ) ,住所地为鉴于:1、甲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主要针对中国大陆地区为主,其它国家地区为辅的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实现资本长期增值。2、乙方为经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创业投资管理、财务咨询、管理顾问和资产受托经营等,并对被投。
4、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合作协议甲方(受托方):深圳前海华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效送达地址:联系人: 有效联系方式:乙方(委托方): 恩施市硒都老年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甲方系一家具备“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资质的法人机构及乙方系依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乙方自身项目运营需要,特委托甲方根据乙方公司融资需求采用发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形式融资事宜,甲、乙双方遵照公平、自愿、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法就合作发起设立私募基金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内。
5、创新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委托管理协议目 录第 1 条 定义 3第 2 条 委托期限 4第 3 条 委托事项 4第 4 条 委托权限 5第 5 条 投资事务的特别约定 5第 6 条 费用和支出 6第 7 条 甲方的税务 7第 8 条 甲方的会计与审计 7第 9 条 委托事务的信息披露 7第 10 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第 11 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第 12 条 受托管理的解除和退任程序 10第 13 条 资产估值 10第 14 条 违约责任 11第 15 条 协议的修改与解除 11第 16 条 纠纷的解决 11第 17 条 附则 111本委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
6、 委托管理协议 委托方 : XXX(“合伙企业”) 委托方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 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 委托方有限合伙人: XXX,身份证号: XXX,身份证号: 受托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方”或“管理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鉴于: 1、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之普通合伙人已于 年 月 日与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签订了 XXXXXX(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 2、受托方已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 3、根据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会议的约定,各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委托管。
7、1股权投资基金委托管理协议甲方:*股权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乙方: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鉴于1、甲方是一家注册于天津的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2、乙方是一家注册于北京的投资管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发挥双方各自优势,共同发展创业投资分享中国经济增长成果,经双方友好协商,在获得甲方股东会批准后,就甲方将资产委托给受委托管理人进行管理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释义为本协议之目的,除非上下文另有明文规定,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