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 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2006-7-10 第一条 为提高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规范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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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块上市公司)关于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披露工作。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是指公司年度报告、中期(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的经营业绩。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一)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 12个月)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的;(二)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 1个月内,经财务核算或初步审计确认,公司该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的;(三)其他本所认为应披露的情形。
业绩预告的具体披露格式见附件一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公告格式。
上市公司在对其第三季度报告的经营业绩进行业绩预告及修正时,应同时披露公司年初至本报告期末以及第三季度本季度的业绩情况。
第五条 出现本指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比较基数较小的上市公司,经本所同意后可以豁免披露业绩预告公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比较基础较小:(一) 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 0.。

2、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 ) 、 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 (上市部函2008076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我部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披露必备文件的完整性,以及独立财务顾问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中出具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三、上市公司在筹划、酝酿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过程中,应当做好保密工作,按照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并最迟在向公司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前向我部提出股票连续停牌的申请,直至按照重组办法的规定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复牌。
为加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管理,我部在相关股票交易时间不接受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股票停牌申请、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接收和审查。
上市公司向我部提出停牌申请时,应当提交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的停牌申请,说明停牌原因,对连续停牌期限做出明确承诺,连续停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30 天。
董事会在关于股票连续停牌的公告中应当做出如下承诺:“本公司拟在公告刊登后*天内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独立财务顾问。

3、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因信息披露不规范而对投资者产生误导或引起不必要的猜测。
第五条 上市公司应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在重大信息披露前将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应明确内幕人士的保密义务,防止因重大信息泄漏导致传闻产生。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设置审阅或记录程序,防止提前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现场或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博客;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谨慎对待与证券分析师的沟通。
公司应在接待证券分析师之前确定回答其问题的原则和界限;公司应记录与证券分析师会谈的具体内容,防止向其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在正常情况下,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预测或意见;若回答内。

4、为目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 )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上市公司拟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回购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后,及时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并公告,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的决议;(二)回购报告书(预案) ;(三)独立董事意见;(四)股东大会通知;(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回购报告书(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三)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不超过一年) ;(五)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六)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说明;(八)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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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情况。
一一一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的结果,仅作为本所监管分类的依据,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及投资价值的判断。
一一一 本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分类,并实施分类监管。
本所在职责范围内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市场准入事项出具持续监管意见时,将参考上市公司评价结果提出意见。
第二章 评价内容一一一 本所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的内容如下:(一)信息披露的合规性;(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三)落实监管转型信息披露要求的情况;(四)落实分行业信息披露要求的情况;(五)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建设和资源配置情况;(六)董事会秘书日常信息披露履职情况;(七)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八)其他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情况。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进行评价,重点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一一一 本所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披露的信息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二)披露的信息是否如实反映实际情况,是否。

7、同时,重视公司对利益相关者、社会、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非商业贡献。
公司应自觉将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将自身发展与社会全面均衡发展相结合,努力超越自我商业目标。
二、公司应根据所处行业及自身经营特点,形成符合本公司实际的社会责任战略规划及工作机制。
公司的社会责任战略规划至少应当包括公司的商业伦理准则、员工保障计划及职业发展支持计划、合理利用资源及有效保护环境的技术投入及研发计划、社会发展资助计划以及对社会责任规划进行落实管理及监督的机制安排等内容。
三、本所鼓励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特色做法及取得的成绩,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公司的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四、公司可以在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每股社会贡献值,即在公司为股东创造的基本每股收益的基础上,增加公司年内为国家创造的税收、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向银行等债权人给付的借款利息、公司对外捐赠额等为其他利益相关者创造的价值额,并扣除公司因环境污染等造成的其他社会成本,计算形成的公司为社会创造的每股增值额,从而帮助社会公众更全面地了解公司为其股东、员工、客户。

8、务的法定依据。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必要时也可就规则的具体适用事项咨询本所。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2013 年 3 月发布 2013 年 8 月第一次修订)目 录引 言 3第一章 上市公司专区信息填报及文件提交 .6第一节 上市公司专区介绍 .6第二节 上市公司基本信息维护 .8第 三 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书报备 .9第 四 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 12第 五 节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审核 19第 六 节 上 市 公 司 公 告 提 交 .30第 七 节 非公告电子文件披露 35第 八 节 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申报 38第 九 节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备 40第 二 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审核 44第三章 临时公告披露 47第四章 定期报告披露 52第 五 章 股 东 大 会 66第六章 权益分派 74第 七 章 限 售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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