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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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为城市道路、桥梁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2、省市索引号 AA000-B0200-2012-0020 发布机构 南京市人民政府 信息分类 公文类生成日期 2012-12-05 生效日期 2013-01-01 文 号 政府令 286 号发文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2-12-05 信息状态 现行废止日期 语 种 汉 内容概述 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 2012 年 11 月 14 日市政府第 8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市长:季建业2012 年 11 月 19 日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住宅。

3、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时间:2008-07-04 来源:中国江苏 点击: 次一、为什么要颁布实施办法?1、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和市民生活水平的逐年提高,我市生活垃圾产出量也在不断增加,年产量已达到 150多万吨,垃圾收运处理的全过程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按照每处理一吨垃圾市政府需补贴 80元计算,每年政府要投入上亿元资金,这将会对我市财政带来沉重的负担,同时也不利于垃圾处理无害化、资源化、产业化的推进。由垃圾产生者支付相。

4、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意见日期:2009 年 10 月 21 日 浏览: 24315 次 市政府关于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房产管理局拟定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日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意见 (市房产管理局 2009 年 8 月) 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

5、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文单位: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时间:1998 年 9月 21日 实施时间:1998 年 10月 1日分类:0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类 子类:07.房产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拆迁人必须按办法和本细则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三条 合肥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拆管办) 具体负责本市拆迁安置的管理工作。。

6、南京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公告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即日起就南京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即日起至 9 月 1 日前可在线提交意见和建议,或邮寄至南京市白蚁防治管理处(南京市秦淮区虎踞南路 88 号) 。联系电话:52379819 传真:52379837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2018 年 8 月 24 日南京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促进房屋白蚁防治行业信用建设,规范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从业行为,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和南京市房屋使。

7、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二 000 年五月九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属水利部门管理的排水除外。 第三条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城市排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排水管理处是本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按规定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城市排水管理。 建设、计划、规划、水利、环保、市容、公安、国土、园林、交通。

8、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修正)南昌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21212(颁布时间)20030101(实施时间)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10 号(文号)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修正)(1998 年 11 月 10 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8 年 12 月 18 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2002 年 10 月 11 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 2002 年 11 月 29 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

9、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2016 年 6 月 18 日市政府令第 315 号公布,2016 年 7 月 20 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方便市民生活,美化市容环境,促进能源节约,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照明规划、建设、维护、运行及其相关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在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第四条 本市。

10、南京市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10 号 2002 年 9 月 17 日南京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 2002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夜景灯光规划、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夜景灯光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夜景灯光,是指为亮化、美化城市夜景而设置的装饰性灯光。第四条 南京市市容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

11、南京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京公园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南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京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景观、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文化健身等功能,面向公众开放、实行相对封闭管理的公益性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及社公园。 第三条 本市南京规划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南京规划域内南京公园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

12、阜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旧城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

13、锦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2004 年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3 号 锦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 2004 年 3 月 16 日市政府第 5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锦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

14、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东府2004192 号关于印发经修订的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业经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 2004 年 9 月 30 日修订,并于 2004 年 10 月 2 日予以公布。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东莞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4 年 9 月 30 日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

15、泰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施行。二 OO 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泰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行为,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参照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城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

16、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年月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年月日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年月日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年月日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重新修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含构筑。

17、1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含根据规划要求搬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保留其房屋的),需要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 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 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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