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1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第三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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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 、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2(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开第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召开股东。

2、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3)审议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 25%以上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的提案;(14)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5)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10 日之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

3、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3)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4)审议董事或监事的提案;(15)审议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上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交易及担保事项;(16)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开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0 日之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公司股东书面请求时;(4)董。

4、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对超出董事会决策范围或审批权限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决策。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股东会定期会议和股东会临时会议。
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股东会临时会议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的情形时,临时会议应当在 1 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召集股东会。
2第七条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请求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5、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对超出董事会决策范围或审批权限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决策。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股东会定期会议和股东会临时会议。
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股东会临时会议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的情形时,临时会议应当在 1 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请求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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