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
科士达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11年6月Tag内容描述:
1、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2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原则,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标准确定关联交易价格;,3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4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第二章 关联方,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
2、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二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视同关联人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3、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公司制度,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交易,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经营和股票、债券、基金以及分红型保险,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租出资产;(六)接受或赠予资产;(七)债权或债务重组;,(八)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第 1 页 共 9 页,苏州科斯伍德油墨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十六)其他约定可能造成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情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认定属于关联交易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第二条第(五)、(八)、(十)至(十四)款所述的关联交易为经常性关联交易,除上述款项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为非经常性的关联交。
4、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0年制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1、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以及与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2)本制度所指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1,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管理规章制度,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
(3)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规范关联交易,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三)销售产品、商品;,(四)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五)提供财务资助;(六)提供担保;,(七)租入或租出资产;,(八)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九)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十)债权或者债务重组;(十一)签订许可协议;,(十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十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属于关联交易的事项。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6、“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
7、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1,(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8、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本公司、本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二条 在本制度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关联交易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