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管 理 , 落 实 工 程 在 缺 陷 责任 期 内 的 维 修 责 任 , 根 据 建 设 部 、 财 政 部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建 质 2005 7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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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城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管 理 , 落 实 工 程 在 缺 陷 责任 期 内 的 维 修 责 任 , 根 据 建 设 部 、 财 政 部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建 质 2005 7 号 ) 和 省 、 市 贯 彻 意 见 ( 省 建 管 2005 46 号 、 市 建 管 2005 97 号 ) 要 求 , 结 合 我 市 城 市 发 展实 际 , 制 定 本 细 则 。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所 称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 以 下 简 称 保 证 金 )是 指 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在 建 设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中 。
2、1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6295 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 号)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6 年 12 月 27 日2(此件主动公开)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
3、1 建设工程 质量 保证金管 理办 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 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 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 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 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 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 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 计文件,以及承包。
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质保金最新规定,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产品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保证金 新规定。
5、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四级以上公路新建、改(扩)建、大修工程,五级以上航道新建、改建工程,以及沿海万吨级以上泊位、内河300吨级以上泊位的港口(码头)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
6、1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
7、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暂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按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在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出现缺陷。
8、1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
9、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
10、建 设 部财 政 部 文件建质 2005 7 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财务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保养责任,建设部、财政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绐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 2005 年 1 月 13日印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11、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57 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财务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修养责任,建设部、财政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五年一月十二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
12、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57 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财务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修养责任,建设部、财政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五年一月十二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
1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建质20057 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财务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修养责任,建设部、财政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一月十二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
1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法律法规资讯网 2005-1-18【发布单位】建设部、财政部【发布文号】建质20057 号【发布日期】2005-01-12【生效日期】2005-01-1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建质20057 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财务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修养责任,建设部、财政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