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若干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开发及城市基础建设规模迅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类矛盾层出不穷,进入诉讼领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此类案件大多涉及工程量结算、工程款支付及工期延误等问题,并与拖欠民工工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等关系民生、稳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案例分析Tag内容描述:
1、往往需要专业机构对工程款、工程量进行评估鉴定,由此确定最基本的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事实。
因此专业的工程造价鉴定在此类案件中占有重要因素,甚至是一定程度上的决定性因素。
1 但从司法实践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下简称建工案件)的司法鉴定存在费用高、效率低、定论难等诸多问题,已逐渐成为此类案件欠拖不决、服判率低的制肘因素,直接影响到法院的权威和公信。
本文以成都中院审理的建工案件涉及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评估问题为分析标本,旨在提出完善现行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制度的建议,以求抛砖引玉。
一、建工案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四难”现象应该说,我国为规范建筑市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制体系,上至全国人大通过的建筑法、合同法,下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和政策,甚至行政机关还制定了规范各类建设工程合同文本指导建筑市场的参与者。
但事实证明,在繁荣的建筑市场背后,还存在着大量无资质揽工程、无书面合同做工程、工程质量不高、“烂尾楼”、工程款拖欠等非正常现象。
由此引发工程量结算、工程款支付的诉讼,就需要专业机构对此进行评估鉴定。
司法实践反映出建工纠纷案件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四难现象。
(一)因鉴定。
2、杂、证据保存缺失、投资或损害金额巨大、涉及公众利益等特点,因此科学客观地解决相关司法鉴定工作,公正地解决这种纠纷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是我们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正确对待的头等大事。
大多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事项都涉及建筑物安全或使用功能损害结果与某些建设行为的因果关系,有些法院甚至要求鉴定机构给出其中的比例。
根据相关专业知识,并通过必要的检测、检验、分析等手段,查明建筑物质量缺陷或受损以及相关建设行为的事实,判定其中的因果关系,从而得出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
本文试以法学中的因果关系准则,分析建筑工程质量纠纷的因果关系。
2、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一个哲学概念,原因和结果是唯物辨证法的一对基本范畴。
这对范畴以及因果关系概念反映的是事物、现象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普遍形式之一。
任何现象都会引起其他现象的产生,任何现象的产生都是由其他现象所引起的,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叫做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时间上的连续性和顺序性等特点。
因果关系有两个因素组成,其一是先行后续,其二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原因在先、结果在后(简称先因后果)是因果关系的特点之一,但原因和结果必须同时。
3、日起施行。
它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一起成为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问题的重要依据,对于建筑业相关企业而言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司法鉴定的内容与启动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一)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形以及司法鉴定的内容依据施工合同纠纷问题解释的规定,以下情形下,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能需要申请鉴定:1、发包单位认为承包单位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双方存在争议的(第八条);2、承包单位认为发包单位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第九条);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双方针对已完工程的质量合格与否存在争议的(第十条);4、发包单位或承包单位认为因对方过错而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且拒绝承担过错责任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5、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单位已经使用,但是发包单位认。
4、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需提供的资料及注意事项 一、经过招投标备案的项目: 1、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 3、工程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 4、施工过程中双方签证资料、工程联系单; 5、开、竣工时间说明; 二、经过招投标备案的项目: 1、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 2、工程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 3、施工过程中双方签证资料、工。
5、 日历天,合同约定未按工期要求完工,每推迟一天扣总价款的 1;质量为合格工程;施工范围为厂房施工图内全部内容及设计变更中的内容;合同约定 420 元/平方,包干总价为2622291.00 元。
承包人如期开工,发包人如期按照合同约定方式付款,工程于2006 年 8 月底停工,厂房结构已完成,内部隔墙未完成,所有门未施工,铝合金窗框已完成,室外散水未完成,外墙涂料未完成,图纸范围内有多处未完成。
工程一直处于停工状态,于 2008 年 2 月份发包方向地方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返还工程拖延工期 510 天的违约金 115 万元,扣除未完工程价款 40 万元,并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关系。
法院受理后,应发包人的申请,委托鉴定人对该工程的未完工程部分价款进行鉴定。
而后承包人也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人对该工程的变更增项工程部分价款及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差价进行鉴定。
法院于 2008 年3 月份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原被告双方都对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了阐述,各持己见。
二、争议焦点 (一)、工程未完成部分 1、承包人与发包人对天棚抹灰取消的变更时点存在分歧,无工程变更通知单,发包人认为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