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宁市路桥收费站广告资源经营权租赁合同甲方:南宁中州投资有限公司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南宁市路桥收费站广告资源经营权租赁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项目名称、合同范围。1、项目名称:南宁市路桥收费站
滚动广告灯箱购销合同Tag内容描述:
1、1南宁市路桥收费站广告资源经营权租赁合同甲方:南宁中州投资有限公司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南宁市路桥收费站广告资源经营权租赁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项目名称、合同范围。1、项目名称:南宁市路桥收费站广告资源经营权租赁合同。2、合同范围本项目招租的广告牌位于石埠收费站、城东收费站、伊岭收费站、五塘收费站、玉洞收费站内,设置期限至 2020 年9 月 24 日止,广告牌面规格及数量详见路桥收费站广告牌明细表,按相。
2、广告材料购销合同书购货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供货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第一条 产品名称:广告材料第二条 数量:一批第三条 货款总费用:壹拾伍万伍仟元整(¥155000.00)第四条 货款及费用等付款及结算办法: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甲方支付乙方货款总额的 40%,乙方运货到甲方指定场所经甲方验收合格后 7 天内,甲方再支付乙方货款总额的 50%,待本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甲方支付乙方货款总额的 10%。1、乙方应负的经济责任(1)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甲方同意利用者,按质论价。不能利用的,乙方应负责。
3、1销售合同甲方(购方): 徐州龙福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销方): 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顺意广告设计工作室 (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下列货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 货物基本情况二、付款及交货条款乙方按照甲方样稿要求订制产品并签订本购销合同后,乙方开始制作。在签订合同 10 个工作日内完工,签订合同后甲方先付总款的 50% 18000 元作为定金,完成后甲方应将本合同总价款剩余余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三、售后服务条款甲方所购产品安装完成时,甲方。
4、第 1 页 共 4 页广告发布合同条款 (社区灯箱)甲方(全称): 住所地: 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乙方(全称):住所地: 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一、甲方保证委托发布的内容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若因此产生纠纷,甲方承担相应责任。乙方在发布广告时,应对甲方提供的内容进行审核,若发现有侵害第三人权益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应及时告知甲方,若应乙方疏于审查发生的纠纷,乙方承担连带责任。二、 广告品牌、媒介载体、社区名称点位、数量、租期及费用2.1 广告产品、品牌名称: 。甲方应在广告发布之前 5 天内完成广告设。
5、 灯箱广告制作、安装合同甲方:乙方: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制作 xxxx(下简称“灯体广告”)及安装事宜,签订本合同。一、工程内容(一)项目名称:(二)工程范围:制作、安装、维护(三)工程地点:(四)工程时间: 制作、安装工期 40 天。预计开工时间: 年 月 日。(五)工程总价:人民币 元整 (¥:元),含制作费、维护费用。总价为工程包干价。二、价款以上工程总价,包括原有灯体拆除费、原有钢支架防锈及喷漆处理费、新灯体制作费、安装费、材料费、人工费、运输费、装卸费、税费等乙方完成本协议约定工作并经甲。
6、灯箱制作安装合同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一:制作内容及要求:1.2 米2.4 米7 个、1.2 米3米1 个、1.2 米1.8 米1 个;二:安装地点:翰彩包装公司 三:工程造价及支付方式1.工程制作费(即合同总价款):共计人民币 13000.00元,大写壹万叁仟元整。2.支付方式:a.合同签订时甲方预付壹仟元(¥1000 元)。b.制作安装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即付清所有工程款项。四: 工程期限1、 至 止。2、如。
7、广告灯箱制作合同广告灯箱制作合同委托人(甲方):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地 址:承揽人(乙方):法定代表人:电 话:地 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制作、安装、维护等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第一条 工程内容(一)项目名称:灯箱(二)工程范围:制作、安装、维护(三)工程地点:科园大道 58 号华润万家 1 楼广场(四)工程时间: 制作、安装工期 15 天。预计开工时间: 2011 年 2 月 11 日(五)工程总价:人民币 陆万 捌 仟 陆 佰 伍 拾元整 (¥:68650 元),含。
8、灯箱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编号 NO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诸城市奥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友好协商,对诸城影剧院内部广告灯箱的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标的: 广告灯箱。二、租赁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三、规格、数量:规格:广告灯箱规格为 m m。数量: 块。四、双方义务:1、乙方负责广告内容的设计及灯片的制作。若需更换广告内容及灯片,由乙方承担更换所需的一切费用。2、乙方设计广告灯片内容须须符合国家。
9、1宿迁市弘盛广告制品厂滚动灯箱购销合同生产方(甲方):宿迁市弘盛广告制品厂 订做方(乙方): 一、主体资格甲方承诺,甲方是依法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具备签订并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具备向乙方提供合同产品及服务的相关资质。1、产品型号为 LED 滚动灯箱 台每台 元。2、产品规格及详细用料按报价明细单执行(阅报栏主体质保二年,电子产品质保 1年) 。3、合同总价款为本条 1、2 项之和,共计人民币 元整( 整) ,以上产品价格均不含安装费、不含税和运费。二、产品的交付和验收1、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产品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