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销售中的应用,课程大纲,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诚信展业的意义诚信原则在保险销售中的应用,什么是最大诚信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
沟通中的诚信原则Tag内容描述:
1、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诚 信 展 业 的 意 义,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业务人员职涯规划,保险机构规范化经营,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诚实守信是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从的基本道德保险法强化了对诚信原则的运用和保护。
保险法加大了对违背诚信原则行为的惩处力度。
,诚信展业:有利于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险业做到信守诺言,忠实于自己承担的义务。
保险法中的明确规定有利于维护被保险人的根本利益。
保险从业人员销售过程中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避免客户的利益受到侵害。
,诚信展业:有利于维护被保险人根本利益,信誉是保险经营机构的立足之本,保险诚信原则也是对保险人的一种约束。
保险法对保险人诚实守信的要求有明确的规定:一是对客户如实告知的义务。
二是对保险合同内容如实说明、解释的义务。
,诚信展业:有利于保险机构规范化经营,没有诚实守信的专业服务形象就没有交易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客户信任,可以赢得更大的客户群平安人寿基本法中对业务人员的。
2、地将医患沟通统一融合于服务外部客户 (患方) 和内部客户 (医方) 的全过程, 在全院形成良好的服务氛围。
关键词: SMART 原则; 医院; 沟通; 文化; 作者简介:谢志娟, E-mail:17570529QQ.com收稿日期:2017-06-08基金:中国医院协会医院文化专业委员会创新研究立项课题 (WA201515) Received: 2017-06-08SMART 原则是根据美国马里兰大学管理学兼心理学教授洛克目标设置管理在实践中总结和发展起来的, 是一种促进目标实现的管理方法。
SMART 是英文 5 个词的第一个字母的汇总。
S (Specific) , 明确性:用具体的语言清楚地说明要达成的行为标准;M (Measurable) , 衡量性:有一组明确的数据, 作为衡量是否达成目标的依据;A (A cceptable) , 可接受性:目标是要能够被执行人所接受的;R (Realistic) , 实际性:目标的实际性是指在现实条件下是否可行、可操作;T (Time-bound) , 时限性:目标特性的时限性就是指目标是有时间限制的。
作者试图将此用于医患关系中。
医患双方围绕。
3、实如实向对方陈述或说明的义务进行阐述,它是保险法的重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一、告知义务的立法目的-任何保险合同的订立,都必须以告知义务的履行为前提;二、告知义务的性质-告知义务是法定义务,是保险法依据诚信原则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订立阶段的直接要求;三、告知义务的主体-告知义务的主体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四、告知义务的履行-分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和保险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五、告知义务的违反及后果主要对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及后果和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进行分析。
目的在于阐述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而保险活动中要求当事人应具备的诚信程度远远高于一般民事活动,故将保险活动应遵循的诚信原则称为:最大诚信原则。
而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告知义务则是 最大诚信原则 之 最大 的根本体现。
关键词:保险 合同 告知 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的道德伦理基础,是市场经济的生命。
我国将诚实信用原则奉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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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条款”,在行政法学的研究中却很少有人问津。
然而如果通过努力将诚信原则导入行政法中,也许会使行政制度和理论产生革命性变革。
本文正是在这一动因下的一次尝试。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原则之法文化研讨我国传统思想文化关于“诚信”的观点可以追溯到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的本原。
论语集中反映了孔子的“诚信”思想,如论语中说:“子曰: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
”又云:“与朋友交,言而有信。
”(论语学而)。
孔子十分强调诚信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认为治理国家时,即使“去兵”、“去食”,也不能“去信”。
因为“民无信不立”(论语颜渊),而且孔子指出“诚信”是国与国相交的道义标准:“道千乘之国,敬事而信,用而爱人,使民以时。
”(论语学而)可见“信”与“忠”、“孝”、“仁”、“义”一样是孔子竭力提倡和百般推崇的美德。
他要求统治者“敬事而信”,要求君子“主忠信”,要求后生们“谨而信”。
由于儒家思想建立在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理想王国的小农经济基础上,信用一直是属于道德规范的范畴。
可见我国法文化传统的“诚信”是伦理意义上的“诚实信用”,而主要指为人处事的“诚。
5、为我们研究实体法与程序法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并且将该原则引入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原则体系与理论体系也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关键字:诚信原则,民事诉讼,确立,限制一、 诚信原则的涵义现代意义上的诚信原则,既是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又是法官作出公正裁判的依据。
历史发展的过程中,诚信原则首先是作为一种道德准则长期以商业习惯的形式存在,直到 19 世纪末,才被引入法典,成为现代民法的重要原则,其后才扩张到公法领域。
在现代汉语中, “诚实”和“信用”的合成词,通常被称为诚信。
从语义上分析,诚实是指“言行跟内心思想一致,不虚假” ,信用是指“能够履行跟人约定的事情而取得的信任” 。
诚实信用一般含义是指在社会交往中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
(一)诚信原则的两种解释观自我国民法通则确立诚信原则以来,理论界就如何解释该原则形成了“语义说”和“一般条款说”两种观点。
梁慧星教授认为:诚实信用,意即要求人们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
1这是从“语义说”层面给诚信原则下的定义。
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诚实信用是指一切法律关系,应各就其具体的情形,依正义衡。
6、驱使与诱惑 32.2 会计人员缺乏职业道德水平,后续的会计继续教育未跟上 42.3 监督管理制度不够健全 42.4 会计人员易受内、外部的压力影响,被动屈从做假账 42.5 处罚力度不够强 53 会计造假造成的后果 53.1 危害投资者的经济利益 53.2 危害国民经济的市场经济秩序 53.3 危害会计人员自身的保障与利益 63.4 容易造成偷税漏税,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 64 维护会计诚信水平的措施 64.1 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后续的会计继续教育 74.2 完善企业监督管理制度 74.3 完善法律体系,加大执法与处罚力度 84.4 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加强会计人员的人才培养 94.5 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素质的培养力度 9 结论 10 致谢 10 参考文献 浅析会计中的诚信原则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会计诚信问题严重失真,会计舞弊、会计造假、监管不力普遍存在,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损失,及危害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危害会计人员自身的保障,容易造成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极大的危害了社会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