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

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和执行程序中抵押权的实现与租赁权之间关系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汇总序号法 规 名 称 内 容1第 212 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 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2合同法(1999.10.1)第 229 条:“租赁物在租 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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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和执行程序中抵押权的实现与租赁权之间关系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汇总序号法 规 名 称 内 容1第 212 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 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2合同法(1999.10.1)第 229 条:“租赁物在租 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3物权法(2007.10.1)第 190 条“订 立抵押合同前抵押 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4担保法(1995.10.1)第 48 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

2、问题 比较船舶优先权 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的区别与联系 答 首先区别主要有 1 权利的产生不同 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是法定权利 而船舶抵押权是一种意定 的担保物权 2 各自所担保的债权是不同的 船舶优先权具有从属性 从属于海 事请求 同时也只限于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况 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是造船人 修船 人因建造 修理船舶所产生的债权 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多是借贷之债 3 效力 的产生不同 船舶优先权是无形的。

3、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的比较船舶留置权是特指船舶建造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海事请求人针对船东所采取的扣留其船舶以获海事债权实现的一种自救措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在航运实践中被广泛运用。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

4、工程款优先权与抵押权和购买权竞合的处理(2010-07-29 15:10:55)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享有对该建造工程的优先受偿权,称为工程款优先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工程款优先权与抵押权和消费者购买权竞合的情形,以及抵押权与消费者购买权竞合的情形,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处理:一、工程款优先权与一般抵押权竞合的处理在工程款优先权与一般抵押权并存的情况下,何者优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工程。

5、 海域使用权抵押权的体系定位与制度完善 关键词: 海域使用权抵押权/权利抵押权/类推适用 /海域使用权登记/海域使用权转让 内容提要: 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物权法对海域使用权抵押权均未置明文,但海域使用权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可以设定抵押权。物权法上对海域使用权抵押权自何时设立未作规定,应当类推适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设立的规定,海域使用权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现行海域使用权抵押权登记规则和实行规则应予完善。 海域使用权的性质仍然是目前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有学者认为。

6、担保物权三大权-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1各自的概念以及特征抵押权 P256-257 质权 P270-271 留置权 P2792三者的联系它们都属于担保物权。即都是以确保债权清偿为目的,而在他人的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征:1.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的设立、移转以及消灭,均从属于债权;2.不可分型。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其债权未完全受偿之前,可就担保物之全部行使其权利,担保物的价值变化以及债权的变化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3.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不是以对标的物本身的利用为目的的权利,而是专以全得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目。

7、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继受罗马法以前的不动产担保权与普通法时期的抵押权从抵押权的发展上看,抵押权经历了由保全抵押权而流通抵押权的发展历程。所谓保全抵押权,指专以债权的担保为目的,而不期其流通的抵押权;所谓流通抵押权,又称投资抵押权,指用作收回投资的手段,以期流通安全与确实的抵押权。流通抵押权,是较保全抵押权层次更高、运动形式及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的一种抵押权。一般认为,抵押权之由保全抵押权进到流通抵押权,既是抵押权本身运动的结果,也是人类法律文明在不动产抵押权领域所孜孜。

8、抵押、质押与留置之异同担保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有三种形式:抵押、质押和留置。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特定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将该财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了解那些财产可用于抵押、质押和留置, 抵押、质押和留置有何特点以及设立抵押、质押和留置的方式及程序,对于正确运用担保物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 可用于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财产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

9、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与风险规避 【2008-10-09】-张建捷 律师 一、引言 现在在借贷的情况下,债权人几乎都会选择抵押权作为保障债权的手段,这无可厚非,但是很多债权人在签定抵押合同、设定抵押登记后,就认为自己的债权是万无一失,无须担心的了。这种观点其实是不科学的。抵押权在设定和实现的过程中都存在很多的风险,足以使抵押权相形见绌。如用于抵押的物品是不能用作抵押或限制流通的财产、重复抵押、抵押的财产产权不清、抵押物的灭失,还有法定优先权都可能会导致抵押权的不能实现。但在现实操作中,最典型的问题还在于抵押权和租。

10、百有论文网(www.lunwen118.com)www.lunwen118.com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百有免费在线资料库(www.lunwen118.com) 收集(一)案情孙某与赵某曾于 1994 年 9 月 8 日订立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孙某将其三间平房租给赵某,租期二年,每月租金 600 元。合同订立后,孙某因经商缺钱,遂以其三间平房作抵押向李某借款 10 万元,双方于同年 10 月 20 日订立了书面合同,合同中规定:“如果甲方(孙某)一年后不能还清欠款,则将三间房屋作价转让给乙方(李某) 。 ”1995 年 11月初,孙某因经商亏本,无力偿还欠款,遂与李某协商订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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