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 年 11 月 21 日建设部令第 5 号发布,2001 年 8月 15 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理,维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修缮责任,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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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 年 11 月 21 日建设部令第 5 号发布,2001 年 8月 15 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理,维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修缮责任,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的异产毗连房屋。本规定所称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有的房屋。第三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按照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所有权证规定。
2、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www.51wf.com网址:http:/www.51wf.com- 1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颁布机构:建设部 1990-01-01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90)(建设部令第五号)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理,维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修缮责任,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的异产毗连房屋。本规定所称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共有的房屋。第三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按照城市房地产行政主。
3、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94 号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理,维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修缮责任,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的异产毗连房屋。本规定所称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有的房屋。第三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按照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所有权证规定的范围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异产毗。
4、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理,维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修缮责任,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的异产毗连房屋。本规定所称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共有的房屋。第三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按照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所有权证规定的范围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四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